公安機關的通告
㈠ 縣級公安機關公告是否有法律效力
縣級公安機關公告具有法律效力。
公告,是指政府、團體對重大事件當眾正式公布或者公開宣告,宣布。國務院2012年4月16日發布、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對公告的使用表述為:「適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其中包含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公布依據政策、法令採取的重大行動等;二是向國內外宣布法定事項,公布依據法律規定告知國內外的有關重要規定和重大行動等。
㈡ 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哪一級可以發布通告
市縣級的公安局都可以發布,一般派出所無權發布
㈢ 公安局立案會怎麼通知
這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第127號令)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第125號令)中有具體規定,這兩個部發令是公開的,可以在網上搜一下就有了。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第127號令)
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出具回執。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條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第125號令)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屬於本單位管轄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二)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後的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並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書面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受案回執單一式二份,一份交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一份附卷。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執法執勤中發現的違法行為,適用第一款的規定
㈣ 公安機關採取公告方式履行告知義務的, 公告期為幾天
七日,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四十四條:回對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答確實充分,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因違法行為人逃跑等原因無法履行告知義務的,公安機關可以採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內,違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辯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㈤ 公安局發布檢舉之類的通告是已經定罪了嗎
公安局只有捉捕和預審的權利,沒有定罪的權利。發布檢舉之類的通告不能定罪。
㈥ 公安機關通報方式有哪些
有:報紙雜志、新聞廣播、網路平台。
㈦ 公安局發布的通告屬於什麼性質
行政決定的具體發布形式
㈧ 公文寫作以公安局名義通報文種該怎麼寫啊
公文寫作以公安局名義通報文總該怎麼寫?那你得。上網查一下,應該怎麼具體怎麼寫?或是問問。這方面懂行的人。
㈨ 企業給公安局寫緊急通告怎麼寫
下行文即批復或者函,是用於答復下級機關請示事項的公文,它是機關應用寫作活動內中的一種常用容公務文書。
附:關於對X事情的復函
XX企業:
你單位於XX年XX月XX日所上報的XX事情函已經收悉,經我局常委會研究,回復如下:
一、..........
二、...........
希望你單位接此復函後,盡快辦理XX相關手續。
XXXXX(章)
年月日
㈩ 公安機關嚴禁行為的通知
公安機關嚴禁的行為相對比較多,從管制刀具,危險化學品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