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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五不準

發布時間: 2020-12-13 03:05:47

1. 公安部規定的五大禁出國規定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依據法律規定不批准限制對象出境。

通報備案對象必須是具專有法定不準出屬境情形之一的下列人員: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不能離境的;
(三)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
(四)正在被勞動教養的;
(五)國務院有關主管機關認為出境後將會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2. 公安局的十條禁令和五不準是什麼

「十條禁令」:嚴禁超越職責范圍越權執法和擅自上路執法;嚴禁路政車輛在執行版非路政案件時使權用警報器和警示燈;嚴禁以權謀私,吃、拿、卡、要;嚴禁酒後上崗和粗暴執法;嚴禁著裝出入舞廳、酒吧或在公共場所喝酒行令;嚴禁收費不出具路政賠(補)償專用票據或出具非路政收費票據;嚴禁亂扣車、證照和亂收費、亂罰款;嚴禁超越行政許可時限或故意刁難管理對象;嚴禁路政專用車輛停放在餐飲、娛樂、洗浴、休閑等場所;嚴禁處理路政案件以收代管和對超限超載車輛以罰代卸。凡違反這一規定的路政執法人員,輕者批評教育,重者辭退或開除公職。

1.沒有執法資格的人員,不準上路執法; 2.上路執法人員,不準不開收費票據和亂收費、亂罰款; 3.車輛沒有稱重檢測的,不準認定超限超載; 4.車輛沒有卸載消除違章行為的,不準放行; 5.同一違章行為已被處理的,不準重復處罰。

3. 公安機關對旅館業規定「三必須」、「五不準」

三個必須是指旅業抄式出租屋經營者必須查驗旅客證件、必須及時上傳入住旅客資料、必須建立來訪登記制度,五個不準是指不準入住不登記、不準一人登記多人入住、不準本人登記他人入住、不準熟客不登記、不準團隊不登記或少登記。

4. 最高院哪個若干問題意見有不準任何機關干涉鑒定機構工作

公安機關物證鑒定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規范公安機關物證鑒定程序和鑒定人的工作,提高鑒定水平,確保鑒定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定義】本規則所稱物證鑒定,是指公安機關物證鑒定機構的鑒定人按照技術規程,運用專業知識、儀器設備和技術方法,對受理委託鑒定的檢材進行檢查、驗證、鑒別、判定,並出具檢驗鑒定結論的過程。

第三條【鑒定范圍】物證鑒定機構受理鑒定的范圍,應當是與查明或者證明案件、事件有關的人身、屍體、生物檢材、痕跡、物品、氣味,以及文件、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

第四條【鑒定原則】物證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的有關規定,遵循科學、客觀、及時、准確、安全的原則,保證鑒定工作的科學性和嚴肅性。

第二章 物證鑒定機構的職責

第五條【上下級關系】上級公安機關物證鑒定機構對下級公安機關物證鑒定機構的業務工作負有管理、監督、考核、指導的責任。

第六條【各級鑒定機構】公安機關物證鑒定機構應當按照系統管理、屬地管轄、分工負責和逐級受理的原則,在公安機關主管部門核准登記的業務范圍內開展鑒定工作。

(一)公安部物證鑒定機構,主要負責受理中央、公安部交辦,省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委託的鑒定,以及省級公安機關物證鑒定機構請求復核的鑒定。

(二)省級公安機關物證鑒定機構,主要負責受理本轄區重大疑難案件、事件等有關的鑒定,以及地市級公安機關物證鑒定機構請求復核的鑒定。

(三)地市級公安機關物證鑒定機構,主要負責受理本轄區案件、事件等有關的鑒定,以及縣級公安機關物證鑒定機構請求復核的鑒定。

(四)縣級公安機關物證鑒定機構,主要負責受理本轄區案件、事件等有關的常規鑒定。

第七條【健全工作制度】機構應當加強科學管理,建立和運行鑒定質量保證體系。實行鑒定人輪流受理鑒定、檢驗鑒定結論復核和人身傷情鑒定公開等工作制度。

第八條【機構達標】物證鑒定機構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公共安全標准,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管理和監督鑒定人自覺遵守技術規范,防止火災、爆炸、放射、中毒、傳染病等事故和人身傷害等情況的發生。

第三章 鑒定人的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鑒定人資格制】物證鑒定工作實行鑒定人資格制度。鑒定人持有《鑒定人資格證書》,並被物證鑒定機構聘任方可從事鑒定工作。

第十條【權利】鑒定人的權利:

(一)在其專業范圍內可以充分表達檢驗鑒定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二)了解案情,查閱與鑒定有關的案卷材料,查看案件或者事件現場,進行現場實驗;

(三)要求鑒定委託單位提供必需的檢材、樣本,以及與鑒定有關的補充材料;

(四)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物證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主持單位提出中止鑒定的請求;

(五)對提供虛假情況的,可以拒絕或者中止鑒定;

(六)發現違反鑒定程序或者檢材虛假或者鑒定結論錯誤的,可以向物證鑒定機構提出撤銷該鑒定文書的請求;

(七)鑒定人對鑒定結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自己的鑒定意見;

(八)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義務】鑒定人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標准有關規定,實事求是地進行鑒定工作;

(二)遵守檢驗鑒定規程,按照規定完成所承擔的鑒定工作;

(三)做好檢驗鑒定的原始記錄;

(四)在與鑒定委託單位約定的期間內,負責妥善保管受理鑒定的檢材和物品;

(五)維護和保管檢驗鑒定的儀器設備;

(六)在作出迴避決定前或者迴避復議期間,繼續進行檢驗鑒定工作;

(七)根據有關規定出庭作證;

(八)保守鑒定涉及的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九)法律、法規要求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回 避

第十二條【迴避情形】鑒定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鑒定人迴避:

(一)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證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被指派為本案偵查人員的;

(五)對本人出具的鑒定結論進行重新鑒定的;

(六)其他可能影響鑒定公正的。

第十三條【迴避提出】鑒定人自行提出迴避申請的,應當說明迴避理由,由所在物證鑒定機構負責人決定是否迴避。

第十四條【申請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鑒定人迴避,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由物證鑒定機構報請同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是否迴避。

第十五條【決定迴避】鑒定人具有應當迴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沒有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鑒定人迴避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物證鑒定機構負責人提出迴避意見,報請同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十六條【迴避告知】決定鑒定人迴避,物證鑒定機構應當及時通知鑒定委託單位和提出鑒定迴避請求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並及時記錄在案。

第十七條【迴避決定】公安機關作出駁回申請鑒定人迴避的決定,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其不服決定,可以在收到《駁回申請迴避決定書》後五日內向原決定機關申請復議一次。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駁回申請鑒定人迴避的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決定機關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五章 鑒定的委託

第十八條【逐級送檢】鑒定委託單位應當按照逐級送檢的原則向物證鑒定機構提出,並委派本單位熟悉案件或者事件情況的工作人員送檢。

第十九條【委託材料】鑒定委託單位送檢時應當向物證鑒定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鑒定委託書》;

(二)證明送檢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三)委託鑒定的檢材;

(四)比對檢驗的樣本;

(五)鑒定人要求提供的與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委託書內容】《鑒定委託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鑒定委託單位名稱,並加蓋公章;

(二)送檢人的姓名、職務、工作單位、聯系電話、通訊地址和郵政編碼;

(三)案件或者事件的簡要情況;

(四)送檢檢材、物品和樣本的名稱、數量、性狀等情況;

(五)明確具體的檢驗鑒定要求;

(六)鑒定委託單位負責人意見。

提出復核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應當附帶原鑒定書。

第二十一條【檢材原件】鑒定委託單位提供的檢材,應當是原物、原件。確實不能提供原物、原件的,應當提供能夠用於鑒定的復製件。

第二十二條【檢材規定】鑒定委託單位不得暗示或者強迫鑒定人作出某種鑒定結論;應當保證其向物證鑒定機構提交的檢材來源清楚、真實可靠、提取合法。對檢材受到污染或者可能受到污染的,應當作出說明。

第六章 鑒定的受理

第二十三條【委託主體】物證鑒定機構受理鑒定委託主體的范圍,應當是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其他行政執法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紀檢監察部門,以及仲裁機構委託的鑒定。必要時,經物證鑒定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受理律師事務所委託的鑒定

省級公安機關物證鑒定機構對人身傷情進行重新鑒定後仍有爭議的,以及精神病的醫學鑒定,應當交由省級人民政府事先指定的機構、部門或者醫院進行鑒定。

第二十四條物證鑒定機構應當指定內設的專門部門或者專業實驗室的工作人員負責受理委託鑒定工作。

第二十五條【受理答復】物證鑒定機構是否受理鑒定,應當在收到鑒定委託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鑒定委託單位作出答復,並告之可能作出鑒定結論的時間。

第二十六條【受理程序】物證鑒定機構受理鑒定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查驗委託主體和有關手續是否符合要求;

(二)聽取送檢人介紹案件或者事件的簡要情況;

(三)查驗是否系爆炸、污染、放射、傳染性疾病等危險有害物品;

(四)查驗檢材的來源、包裝和收集方法,核對名稱、數量、重量和狀態等;是否需要補送檢材和樣本;

(五)確認是否需要保密;

(六)核准鑒定的具體要求;

(七)由物證鑒定機構工作人員填寫《受理鑒定登記表》,並向鑒定委託單位提供該《受理鑒定登記表》的復印件。

第二十七條【鑒定登記】《受理鑒定登記表》包括下列內容:

(一)受理編號;

(二)鑒定委託單位的名稱;

(三)送檢人的姓名、聯系電話、通訊地址和郵政編碼;

(四)送檢和受理鑒定的時間;

(五)案件或者事件的簡要情況;

(六)檢材和樣本的名稱、數量、性狀、包裝、來源等情況;

(七)鑒定要求。

第二十八條【檢材滅失告知】對鑒定方法可能造成檢材、樣本損壞或者無法留存的,應當事先徵得鑒定委託單位同意,在《受理鑒定登記表》中註明,並由送檢人簽字。

第二十九條【不予受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證鑒定機構對鑒定委託可以不予受理: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二)不具備鑒定委託主體資格的;

(三)違反鑒定委託程序要求的;

(四)超出鑒定范圍的;

(五)檢材和物品與案件或者事件無關的;

(六)不具備檢驗鑒定條件的;

(七)已經委託其他物證鑒定機構正在進行鑒定的。

第七章 鑒定的形式

第三十條物證鑒定的形式,可分為首次鑒定、補充鑒定、重新鑒定。

第三十一條【首次鑒定】為查明、證明案件或者事件的事實狀態和解決專門問題,凡符合本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的,可以按照程序提出首次鑒定的申請。

首次鑒定申請的理由和時間由案件或者事件當事人或者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主體決定。

第三十二條【補充鑒定】案件或者事件當事人、本案偵查人員發現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提出補充鑒定的申請:

(一)鑒定內容有明顯遺漏的;

(二)發現新的有鑒定意義的物證的;

(三)鑒定結論不完善可能導致案件或者事件不公正處理的;

(四)對已鑒定物證有新的鑒定要求的。

補充鑒定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事件調查負責人批准後進行。補充鑒定可以由原鑒定人或者其他鑒定人進行。

第三十三條【重新鑒定】案件或者事件當事人、本案偵查人員發現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

(一)物證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格,或者超出登記范圍鑒定,可能導致鑒定結論不準確的;

(二)鑒定人依法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

(三)鑒定的檢材確實被嚴重污染或者是虛假的;

(四)鑒定結論與事實不符或者同其他證據有明顯矛盾的;

(五)鑒定結論不準確的。

重新鑒定應當由縣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或者事件調查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需要進行重新鑒定的,物證鑒定機構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鑒定人員。

第八章 鑒定的實施與中止

第三十四條【鑒定實施】檢驗鑒定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物證鑒定機構的兩名以上鑒定人負責進行。必要時,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協助鑒定。

需要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鑒定聘請書》。

第三十五條【鑒定期限】物證鑒定機構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鑒定,出具鑒定文書;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情況特殊的,經物證鑒定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時間,但應當及時向鑒定委託單位說明原因。

第三十六條【鑒前准備】實施鑒定前,鑒定人應當再次查看《受理鑒定登記表》,檢查與核對檢材和樣本;確定鑒定方案,選擇檢驗方法,准備儀器設備和其他有關用品。

第三十七條【評估】檢驗鑒定過程中,鑒定人應當根據科學證實的目的和有關要求,相應做好預備檢驗、分別檢驗、比對檢驗和綜合評斷工作

第三十八條【同一性認定】使用儀器設備分析檢測鑒定檢材的,應當進行相應的樣本對照檢測,當檢材和樣本對照檢測結果一致後才能出具檢驗結論。

第三十九條【人工分析】利用指紋、掌紋、人像、槍彈計算機自動識別系統和DNA資料庫比對查中結果的,應當將該檢材交物證鑒定機構的鑒定人再進行分析檢驗後才能出具鑒定結論

第四十條【復核資料】鑒定結論需要送上級公安機關物證鑒定機構復核時,應當送檢材、比對樣本、原鑒定文書,並說明提請復核的原因和要求。

第四十一條【鑒定記錄】鑒定人對執行檢驗鑒定任務的基本方法和主要過程應當客觀、全面、准確地進行記錄。物證鑒定機構應當對鑒定記錄進行及時審核和妥善保存

第四十二條【中止情形】物證鑒定機構在檢驗鑒定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鑒定:

(一)出現自身無法解決的技術難題;

(二)必須補充的鑒定資料無法補充的;

(三)鑒定委託單位要求中止鑒定的;

(四)發現鑒定內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對社會公共安全、環境資源、人身足以造成嚴重危害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中止鑒定原因一旦消除,物證鑒定機構應當繼續進行鑒定;確實無法鑒定的,物證鑒定機構應當將有關鑒定資料及時退還鑒定委託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九章 鑒定文書

第四十三條【文書標准】鑒定文書是記錄鑒定由來、檢驗鑒定過程和檢驗鑒定結論的法律文書。鑒定人製作鑒定文書,應當按照公安部有關鑒定文書標准格式和內容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文書形式】鑒定文書分為鑒定書、檢驗報告、檢驗意見書等三種形式:

(一)作出肯定或者否定鑒定結論的為鑒定書;

(二)敘述檢驗過程和檢驗結果的為檢驗報告;

(三)提供傾向性分析意見或者鑒定人的鑒定意見不一致的為檢驗意見書。

第四十五條【內容】鑒定文書格式、內容:

(一)封頁。右上角印有「密級:」字樣,由物證鑒定單位根據鑒定文書的內容和有關規定進行標注;根據鑒定文書的不同形式,封頁上方橫向相應印有「物證鑒定書」、「物證檢驗報告」、「物證檢驗意見書」;封頁下方橫向印有製作鑒定文書的物證鑒定機構名稱。

(二)首頁。正上方橫向印有物證鑒定機構名稱和「物證鑒定書」或者「檢驗報告書」或者「檢驗意見書」字樣的標題;標題右下方有「公鑒字[
]」和行文號。

(三)正文。包括緒論、檢驗、論證和結論等內容。

1、緒論部分。包括鑒定委託單位、送檢日期、送檢人、案件或者事件的簡要情況,檢材的名稱、種類、數量、提取方法、承載體、包裝運輸,以及鑒定要求等。

2、檢驗部分。包括檢材和樣本的形態、材質、大小,檢驗的步驟和方法,得到的信息數據資料,發現的種類、個性特徵等。

3、論證部分。包括對檢驗中發現的物證特徵進行綜合評斷,論證鑒定結論的科學依據。檢驗報告書可以省略論證部分。

4、結論部分。經過檢驗得出的鑒定結論。

(四)尾部。包括兩名以上鑒定人實名簽字,鑒定人的技術職務、製作日期。

(五)附件。包括與鑒定有關的照片、圖譜、圖表或者復印件等說明材料。

第四十六條 製作和簽發鑒定文書的要求

(一)首頁至尾部應當列印;有關數字、計量單位和時間應當按照公文要求執行;文書中應當加蓋「物證鑒定專用章」;兩頁以上的,在鑒定文書正面右側中部應當加蓋騎縫章。

(二)製作鑒定文書應當一式兩份。文書正本交鑒定委託單位,文書副本和有關資料一並由物證鑒定機構或者其所屬公安機關存檔。

(三)由兩個以上物證鑒定機構聯合鑒定的,由組織或者主持進行鑒定的單位製作鑒定文書、編寫文號和加蓋物證鑒定專用章;參加聯合鑒定的鑒定人簽名。

(四)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應當單獨製作鑒定文書。

(五)鑒定文書經專業實驗室負責人和其所在物證鑒定機構負責人審核簽發後方可發出。

(六)鑒定文書經簽發後,物證鑒定機構應當及時通知鑒定委託單位派人領取。

第四十七條撤銷鑒定文書,應當經該物證鑒定機構負責人和同級公安機關或者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並由該物證鑒定機構以書面形式告知鑒定委託單位。

第十章 鑒定人出庭

第四十八條【應當出庭】鑒定人接到人民法院關於出庭的書面通知後,應當按時出庭。確有特殊原因無法按時出庭的,應當及時向法庭說明。

第四十九條【出庭要求】鑒定人在出庭前,應當認真准備和攜帶與鑒定有關的資料。鑒定人出庭時,應當穿著整齊的便服,舉止文明。

第五十條鑒定人應當遵守法庭秩序,對訴訟參與人提出的與鑒定有關的問題作出實事求是地回答,對與鑒定無關或涉密問題,經審判長同意,可以拒絕回答。

第十一章 鑒定紀律

第五十一條【工作紀律】鑒定人應當遵守下列工作紀律:

(一)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者中止鑒定;

(二)不得在其他物證鑒定機構中兼職;

(三)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

(四)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五)未經所在物證鑒定機構同意,不得擅自受理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鑒定委託,不得擅自參與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鑒定活動;

(六)不得違規挪用、佔用、轉借、丟失或者損壞鑒定檢材;

(七)不得隨意塗改檢驗鑒定原始記錄

第五十二條【違規追責】鑒定人在鑒定工作中因玩忽職守、以權謀私、收受賄賂或者擅自泄露鑒定結論,造成不良後果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五十三條檢驗鑒定結論錯誤,情節或者後果嚴重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處理;故意出具虛假鑒定結論的,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規則由公安部解釋。

第五十五條新疆建設兵團公安機關,鐵路、森工、民航、交通行業公安機關和公安院校物證鑒定工作按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本規則發布前公安部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則相抵觸的,按本規則執行。

5. 公安機關對旅館業規定的「三必須」、「五不準」是什麼

三個必須是指旅業式出租屋經營者必須查驗旅客證件、必須及時上傳入住旅客資料、必須建立來訪登記制度,五個不準是指不準入住不登記、不準一人登記多人入住、不準本人登記他人入住、不準熟客不登記、不準團隊不登記或少登記。

1、請開辦旅館,應經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經當地公安機關簽署意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准開業。

2、旅館接待旅客住宿必須登記。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按規定的項目如實登記,接待境外旅客住宿,還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報送住宿登記表。

3、旅館工作人員發現違法犯罪分子,行跡可疑的人員和被公安機關通緝的罪犯,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不得知情不報或隱瞞包庇。

4、公安機關對旅館治安管理的職責是,指導、監督旅館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協助旅館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業務知識的培訓,依法懲辦侵犯旅館和旅客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分子。

5、公安人員到旅館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證件,嚴格依法辦事,要文明禮貌待人,維護旅館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合法權益。旅館工作人員和旅客應當予以協助。

(5)機關五不準擴展閱讀: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開辦旅館的,公安機關可以酌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未經登記,私自開業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旅館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公安機關可以酌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旅館負責人參與違法犯罪活動,其所經營的旅館已成為犯罪活動場所的,公安機關除依法追究其責任外,對該旅館還應當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六、十一、十二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條款的規定,處罰有關人員;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辦理。

6. 請問誰有小金庫管理制度

現在抄管理類的書籍很多襲,有如何制定企業各類制度的,也有企業各類制度包括現金管理制度、資產管理制度、銀行管理制度等等的模板,配光碟,可直接修改使用,很方便。但不可能有小金庫管理制度的哦!設立小金庫,輕則違反財經制度,重則可是涉嫌侵佔國有資產或侵佔公司財產,是刑事罪哦!

7. 坐過牢,可以辦護照嗎

坐過牢只要刑期已滿,就可以辦護照。帶身份證戶口本和照片到戶籍所在地縣級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廳辦理即可。

8. 勞動監察中勞動保障制度和公示的資料是指什麼

勞動監察中勞動保障制度,是指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責令改正,並可依法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於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當事人認為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實施監察執法時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公示的資料是指勞動保障監察員在執法活動中應嚴格執行「五公開」、「十不準」。
「五公開」為:
(一)公開行政處罰的依據;
(二)公開行政處罰的程序;
(三)公開執法人員的證件;
(四)公開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五)公開行政處罰的決定。
「十不準」為:
(一)不準參加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營業性娛樂活動;
(二)不準在執法時從事非公務活動或在非公務活動時執法;
(三)不準以言代法或提出與執法檢查無關的要求,嚴禁執法中的隨意行為;
(四)不準收受禮品、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嚴禁向行政相對人索要或低價購買物品;
(五)不準試用、借用行政相對人的產品或其他物品;
(六)不準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或違反法定的處罰程序;
(七)不準越權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八)不準私自處理、截留罰沒款或罰沒財物;
(九)不準替行政相對人說情或包庇、縱容違法行為;
(十)不準對行政相對人刁難或打擊報復。

9. 為什麼有的政府和警察局已經不允許用蘋果手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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