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內控
❶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包括哪些
(一)將內部控制基本原理與行政事業單位具體情況相結合。
行政事業單位在組織結構、職責范圍、機構設置、人員任用、經濟活動等方面均要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的規定,《規范》並非對行政事業單位全面活動的風險進行防範和管控,而是定位於對經濟活動風險防控,重點突出、針對性強。行政事業單位的經濟活動主要包括預算、收支、政府采購、資產管理、項目建設、債務管理、經濟合同的訂立執行等方面,我們就這些方面的重要風險和重點環節,按照內部控制相互制衡的基本原理規定了相應的控制措施,符合行政事業單位的具體情況。從結構上看,《規范》包括總則、基本要求、控制活動、評價與監督等內容,涵蓋了內部控制要素,結構完整。
(二)對業務管理規定和行業財務規則進行整合和充實。
目前,涉及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規定很多,不但包括預算管理、政府采購、資產管理、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國庫集中支付等業務管理規定,還包括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及高校、醫院等行業的財務制度等。為避免具體指引與現行有關規定相重疊,《規范》沒有採用基本規范加具體指引的體系。《規范》既加強了各類業務管理規定之間的銜接,又結合內部控制的要求充實了現行規定;既強調現行規定中的應當「做什麼」,又通過增加具體控制措施說明應當「怎麼做」,體系完整、操作性強,有利於促進各類規定實施到位。
(三)更加強調內部監督。
內部監督是內部控制的要素之一,也是內部控製得以貫徹執行的重要保障機制。與企業內部控制規范相比,《規范》更加強調內部監督。《規范》中收支、采購、資產、建設項目、債務等具體業務控制都包含了內部監督檢查的要求,明確指出了內部監督關注的重點和檢查的方式,單位還應根據《規范》的要求建立起對內部控制有效性的評價機制。《規范》中要求建立審核措施、溝通協調機制、定期會議機制等,從而形成一種環環相扣的監督模式。強化內部監督有利於減少內控設計上的缺陷、堵塞執行中的漏洞,提高監督質量,增強內控有效性,達到內部控制應有的效果。
(四)明確主管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外部監督和業務指導作用。
主管部門在督促和指導行政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財經法規、政策方面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對促進行政事業單位提高內部管控水平也發揮了積極作用。因此,《規范》第十章「評價與監督」要求財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內部控制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通過外部監查來促進行政事業單位加強內部控制建設。同時,《規范》第十一章「附則」允許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在財政部制定發布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的總體原則基礎上制定實施細則,以滿足行業管理的特定需求。
❷ 如何做好政府采購內部控制
完善政府采購監管和運行機制,這是最近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管理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向我們廣大政府采購工作者提出的一項新任務。該文件用一段的篇幅,明確指出要「堅持管采分離,進一步完善監管和運行機制」,那麼呢?依筆者之見,各級財政部門和集中采購機構應義不容辭地擔當這一重任。這是因為各級財政部門(即各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各級集中采購機構,一個是「管」的主體,一個是「采」的主體。管采分離就是針對這兩大主體提出的,所以,這兩大主體相互之間不得摻和,不得推諉。各自都要緊緊圍繞「管采分離」這一主題,分別去認真落實《意見》所要求的。「完善政府采購監管和運行機制」這一重要任務。具體講:
對各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來說,在堅持管采分離上,首先要不缺位,要按照《意見》所明確的職能要求去認真履行。
即「財政部門要嚴格采購文件編制、信息公告、采購評審、采購合同格式和產品驗收等環節的具體標准和程序要求」;建立統一的專家庫、供應商產品信息庫,實現動態管理和加強違規行為的處罰;會同國家保密部門制定保密項目采購的具體標准、范圍和工作要求,防止借采購項目保密而逃避或簡化政府采購的行為。其次,要不越位,就是
不得同時履行監督管理和采購操作的職能。
不能去做集中采購機構份內的事,如組織招標評標、組織簽訂合同、組織項目驗收等等,不一一列舉。再次,就是要創新監督方式,實施有效監督。就是一要改革重事後監管的格局,要通過建立監督與處罰並舉的動態監控體系,實現對政府采購當事人操作執行行為的事前、事中和事後的全過程監督。要建立嚴格的懲治制度,以查處促管理。實現從合規性監督向合規與效益並重監督模式轉變的突破,不斷提升監控的實效。二要改革監管環節與監管手段單一的格局,實行從采購需求確定、采購事項審批、采購操作執行、項目評審決策,到合同履行驗收等重點環節都實施監控的突破,充分發揮財政預算和國庫支付等財政手段的作用,及時預警、發現和糾正采購操作執行中的偏差,以提高監督的有效性。三要改革政府采購監管機構孤單監管的格局,切實強化全方位立體式的監督。就是要實行「三完善」:①完善財政部門內部各職能機構相互聯動的綜合性監督,實行財政部門內部各職能機構齊心協力,共同參與的政府采購監督活動;②完善聯合監督。要在加強紀檢、監察、審計、主管部門等各自對政府采購實施行政監督職責的同時,建立上述各部門都參加的監督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加強監督管理的協調與配合,實施聯合執法監督檢查,以切實增強聯合監督的效果;③完善社會監督。要把供應商、評審專家和社會代理機構等全部納入社會監督范圍,健全考核評價制度、采購信息發布制度、評標結果公示制度、不良行為公告制度和政府采購市場禁入制度,實現政府采購監管形式由被動型、模糊型、表面型向主動型、針對型、有效型轉變的突破。另一方面,還要在集中采購業務代理活動中引入競爭機制,打破現有集中采購機構完全按行政隸屬關系接受委託業務的格局,允許采購單位在所在區域內擇優選擇集中采購機構,實現集中采購活動的良性競爭,
對各級集中采購機構來說,在堅持管采分離上,首先,亦要按照《意見》所明確的職能要求去認真履行。
即:集中采購機構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規定,組織采購活動,規范集中采購操作行為,增強集中采購目錄執行的嚴肅性、科學性和有效性。在組織實施中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采購代理費用和其他費用,也不得將采購單位委託的集中采購項目再委託給社會代理機構組織實施采購。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實現采購活動不同環節之間權責明確、崗位分離、責任到人的有效管理。重視和加強專業化建設,優化集中采購實施方式和內部操作程序,實現采購價格低於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工作要求。其次,
要建立健全以實現集中采購機構規范化操作要求為目的各項規章制度。當前
主要建立健全業務接待制度、經濟責任制度、內部工作程序、工作規則、考核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監督檢查制度等制度,以從制度上促進政府采購運行機制的完善。再次,集中采購機構要健全政府采購項目質量管理機制,
實行全過程的質量控制。一是強化采購文件的質量控制。要統一采購文件格式,不斷完善充實,最大限度地降低人為因素的干擾。
對特殊采購文件應予以細化。其技術指標不能明確的,應聘請政府采購專家對技術指標等進行論證和明確,使采購文件客觀、合理、准確和規范。二是強化
評標定標的質量控制。一方面從技術層面上進行質量控制。要通過採用分析法、因素法、對比法、查
閱法等來科學選擇,使確定的
評標定標方法
能保證公平、公正
。另一方面,要從工作環境上進行質量控制。
建立以「四個系統」(監控系統、屏蔽系統、會務系統、變聲系統)為基礎的專業評標區。實現專家與供應商不見面,專家與專家之間不見面的評標定標格局。建立「電腦現場抽取、語音自動通知評委」和「專家獨立評審」的評標環境。組織評審結果咨詢會。在現場公布評審結果後,未中標的供應商可以通過會務系統,在雙方不見面的情況下,就自己未中標的原因進行質詢,並且會後還要將評標結果進行2-3天期限的公示,以保證評標結果的合規性和公正性。三是強化采購合同的質量控制。
主要注意:合同是否報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備案;采購項目金額是否符合政府采購預算;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否符合採購文件的規定;合同是否包括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對合同的履行、驗收及付款等提出的特殊要求;簽訂的采購補充合同有否改變原合同的其他條款。補充合同所增加的金額有否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
②實行全方位的內部控制。就是在加強上述質量控制的同時,還要加強崗位控制、內部組織機構控制、授權批准控制、三級復核控制、內部報告控制、電子信息系統控制等。第四,
腳踏實地。從每一個環節抓起,從每一個程序做起。並著重在三個環節上把好關:一要把好采購方式關,集中采購機構經辦人員不得與采購人串通一起,隨意變更采購方式,確須變更的,必須按照規范程序,一層一級的報批。二要把好對投標供應商的資格審查關,
做到資格審查「七一致」,即要求投標供應商名稱與單位營業執照名稱、企業資質證書名稱、安全生產許可證名稱、項目經理及項目部人員和領取圖紙光碟人員所在單位名稱、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甲方名稱、社會養老保險單位名稱以及投標保證金出票單位名稱,這七方面名稱必須全部一致,以切實防範投標供應商冒名頂替。
三要把好采購信息公開關。做到「三個必須」:①政府采購的信息必須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尤其是公開招標信息,從發布的第一天起就必須刊載在各指定媒體上。②政府采購的信息發布渠道必須廣泛,且首先要保證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③信息公開的內容必須全面、完整、准確。
❸ 如何做好政府采購內部控制審計
政府采購審計是一個政策性、專業技術性都非常強的綜合性審計監督項目,因為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采購機構幾乎沒有會計資料,與傳統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不同。如果按照傳統的審計方法,很難完成任務達到預期的審計效果。基層審計機關實施政府采購審計,除利用傳統的抽樣審計、內部控制制度評價、綜合性分析復核、定性和定量分析等一系列的審計技術和方法外,還要結合基層政府部門及單位采購項目自身的特點,全程跟蹤采購過程各個重要環節和事項,充分利用計算機審計技術和不同的現代審計方法,才能達到預期的審計效果,促進政府采購政策貫徹落實。
(一)解析政府采購流程,確定審查重點和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明確規定了政府采購過程中的每一個環節程序以及相關流程,如:政府采購的內容、方式、方法、相關程序的時間及違反需要承擔的相應責任等。基層審計機關開展政府采購審計時,首先查看政府部門采購過程的每一環節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程序及流程。判斷政府采購過程中執行程序是否准確無誤後,以基層政府部門采購資金、貨物、服務、工程等項目流向作為審計的重點,由此確定基層政府采購審計監督的方向和內容。其次,對基層政府部門采購的預算、計劃審批、采購過程的組織實施以及產品的驗收,進行逐項審查,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和審計工作效率,防範審計風險。
(二)從投標保證金入手,延伸到相關企業及單位。投標保證金是指在政府采購的公開招標投標活動中,投標人隨投標文件一同遞交給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額的投標責任擔保。投標保證金在投標人中標後轉為履約保證金,若未中標,則全部退還給投標人。投標保證金的繳納與退還,最能反映政府采購的招投標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圍標、串標的違規違紀現象。首先,在政府采購的招投標備案資料中審查投標企業或相關單位繳納投標保證金的方式,如採用銀行匯票、銀行本票、支票、現金等形式繳納,是否存在連號,是否出自同一票本,以判斷是否存在違規現象。其次,如不是採用銀行匯票、銀行本票、支票等方式支付的投標保證金或者不是連號及同一票本情況,延伸至相關投標單位。對相關投標單位提供的銀行對賬電子數據,導入SQL或AO現場審計實施系統,編寫語句查看與投標保證金相同的金額是否從其他投標人公司或者分公司轉入,是否存在陪標現象影響了招投標項目的公平公正競爭,從而影響了政府采購的質量。
(三)審查投標代理人身份,是否屬於投標單位。投標代理人是指投標過程中的委託代理人,即代表投標單位提交標書、參與整個投標活動的人,應為投標單位的正式員工。由於投標代理人在整個招投標過程中是影響該單位是否中標的重要因素,也是審查圍標、串標至關重要的因素,基層審計機關實施政府采購審計時,首先審查投標代理人的工資關系、養老醫療保險是否由投標單位繳納。其次審查該投標代理人是否參與多家公司進行代理投標活動,構成圍標、串標事實。
(四)從投標文件入手,審查是否存在明顯一致錯誤。投標文件是指投標人應招標文件要求編制的響應性文件,一般由商務文件、技術文件、報價文件和其他部分組成。該文件應為投標相關單位獨立編制,如果同一招投標項目的幾家投標單位在投標文件相同位置出現相同明顯錯誤,說明投標文件可能為同一家投標單位編寫,應列入基層審計機關實施政府采購審計的重點,也是判斷是否存在違規違紀、顯失公平的重要依據。
(五)由投標單位工商注冊入手,審查投標單位之間的關聯性。基層政府部門進行采購時一般採用公開投標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明確指出公開招標采購時,投標單位不低於3家。如果這幾家投標單位之間存在相互的關聯關系或者是母子公司關系,則該項目的政府采購或存在嚴重違規違紀問題。基層審計機關在開展政府采購審計中藉助什麼工具或者什麼方式揭示這類圍標、串標的違規違紀現象?基層審計機關首先應從招投標備案資料的文件中,審查投標單位的社會審計報告附註,重點查看其他投標單位是否出現在該單位的審計報告附註中,驗證其是否為關聯方。其次,運用現代技術手段,藉助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投標單位的注冊信息,重點審查同一政府公開招標采購項目的幾家投標單位是否為母子公司。
(六)基層審計機關應培養高素質的政府采購審計人才。由於政府采購專業技術性、政策性都很強,監管難度系數較高,流程操作程序較為規范,涉及貨物、工程、服務、節能環保政策等多領域的綜合知識交叉,這就要求政府采購審計人員既要了解政府采購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還要熟悉招投標、評標的方式及流程和操作程序,以及工程技術等諸多領域的相關知識。同時,要求審計人員不斷開拓視野,提升自身綜合素質,以提高政府采購審計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防範審計風險的發生。
❹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指的是什麼
1、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指的是指單位為實現內部控制目標,對經濟活動的風險進行防範和管控而制定的制度。
2、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的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提高行政事業單位內部管理水平,規范內部控制,加強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於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經濟活動的內部控制。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內部控制,是指單位為實現控制目標,通過制定製度、實施措施和執行程序,對經濟活動的風險進行防範和管控。
第四條 單位內部控制的目標主要包括:合理保證單位經濟活動合法合規、資產安全和使用有效、財務信息真實完整,有效防範舞弊 和預防腐敗,提高公共服務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條 單位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貫穿單位經濟活動的決策、執行和監督全過程,實現對經濟活動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則。在全面控制的基礎上,內部控制應當關注單位重要經濟活動和經濟活動的重大風險。
(三)制衡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在單位內部的部門管理、職責分工、業務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和相互監督。
(四)適應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的實際情況,並隨著外部環境的變化、單位經濟活動的調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斷修訂和完善。
第六條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負責。
第七條 單位應當根據本規范建立適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內部控制體系,並組織實施。具體工作包括梳理單位各類經濟活動的業務 流程,明確業務環節,系統分析經濟活動風險,確定風險點,選擇風險應對策略,在此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單位各項內部管 理制度並督促相關工作人員認真執行。
第二章 風險評估和控制方法
第八條 單位應當建立經濟活動風險定期評估機制,對經濟活動存在的風險進行全面、系統和客觀評估。
經濟活動風險評估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外部環境、經濟活動或管理要求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及時對經濟活動風險進行重估。
第九條 單位開展經濟活動風險評估應當成立風險評估工作小組,單位領導擔任組長。
經濟活動風險評估結果應當形成書面報告並及時提交單位領導班子,作為完善內部控制的依據。
第十條 單位進行單位層面的風險評估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方面:
(一)內部控制工作的組織情況。包括是否確定內部控制職能部門或牽頭部門;是否建立單位各部門在內部控制中的溝通協調和聯動機制。
(二)內部控制機制的建設情況。包括經濟活動的決策、執行、監督是否實現有效分離;權責是否對等;是否建立健全議事決策機制、崗位責任制、內部監督等機制。
(三)內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況。包括內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執行是否有效。
(四)內部控制關鍵崗位工作人員的管理情況。包括是否建立工作人員的培訓、評價、輪崗等機制;工作人員是否具備相應的資格和能力。
(五)財務信息的編報情況。包括是否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對經濟業務事項進行賬務處理;是否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六)其他情況。
第十一條 單位進行經濟活動業務層面的風險評估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方面:
(一)預算管理情況。包括在預算編制過程中單位內部各部門間溝通協調是否充分,預算編制與資產配置是否相結合、與具體工作是否相對應;是否按照批復的額度和開支范圍執行預算,進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無預算、超預算支出等問題;決算編報是否真實、完整、准確、及時。
(二)收支管理情況。包括收入是否實現歸口管理,是否按照規定及時向財會部門提供收入的有關憑據,是否按照規定保管和使用印章和票據等;發生支出事項時是否按照規定審核各類憑據的真實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使用虛假票據套取資金的情形。
(三)政府采購管理情況。包括是否按照預算和計劃組織政府采購業務;是否按照規定組織政府采購活動和執行驗收程序;是否按照規定保存政府采購業務相關檔案。
(四)資產管理情況。包括是否實現資產歸口管理並明確使用責任;是否定期對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對賬實不符的情況及時進行處理;是否按照規定處置資產。
(五)建設項目管理情況。包括是否按照概算投資;是否嚴格履行審核審批程序;是否建立有效的招投標控制機制;是否存在截留、擠占、挪用、套取建設項目資金的情形;是否按照規定保存建設項目相關檔案並及時辦理移交手續。
(六)合同管理情況。包括是否實現合同歸口管理;是否明確應簽訂合同的經濟活動范圍和條件;是否有效監控合同履行情況,是否建立合同糾紛協調機制。
(七)其他情況。
第十二條 單位內部控制的控制方法一般包括:
(一)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合理設置內部控制關鍵崗位,明確劃分職責許可權,實施相應的分離措施,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工作機制。
(二)內部授權審批控制。明確各崗位辦理業務和事項的許可權范圍、審批程序和相關責任,建立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和會簽制度。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職權、辦理業務。
(三)歸口管理。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採取成立聯合工作小組並確定牽頭部門或牽頭人員等方式,對有關經濟活動實行統一管理。
(四)預算控制。強化對經濟活動的預算約束,使預算管理貫穿於單位經濟活動的全過程。
(五)財產保護控制。建立資產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機制,採取資產記錄、實物保管、定期盤點、賬實核對等措施,確保資產安全完整。
(六)會計控制。建立健全本單位財會管理制度,加強會計機構建設,提高會計人員業務水平,強化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規范會計基礎工作,加強會計檔案管理,明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處理程序。
(七)單據控制。要求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的經濟活動業務流程,在內部管理制度中明確界定各項經濟活動所涉及的表單和 票據,要求相關工作人員按照規定填制、審核、歸檔、保管單據。
(八)信息內部公開。建立健全經濟活動相關信息內部公開制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信息內部公開的內容、范圍、方式和程序。
第三章 單位層面內部控制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單獨設置內部控制職能部門或者確定內部控制牽頭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內部控制工作。同時,應當充分發揮財會、內部審計、紀檢監察、政府采購、基建、資產管理等部門或崗位在內部控制中的作用。
第十四條 單位經濟活動的決策、執行和監督應當相互分離。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集體研究、專家論證和技術咨詢相結合的議事 決策機制。
重大經濟事項的內部決策,應當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重大經濟事項的認定標准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第十五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關鍵崗位責任制,明確崗位職責及分工,確保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和相互監督。單位應當實行內部控制關鍵崗位工作人員的輪崗制度,明確輪崗周期。不具備輪崗條件的單位應當採取專項審計等控制措施。
內部控制關鍵崗位主要包括預算業務管理、收支業務管理、政府采購業務管理、資產管理、建設項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內部監督等 經濟活動的關鍵崗位。
第十六條 內部控制關鍵崗位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工作崗位相適應的資格和能力。
單位應當加強內部控制關鍵崗位工作人員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不斷提升其業務水平和綜合素質。
第十七條 單位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建立會計機構,配備具有相應資格和能力的會計人員。單位應當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及時進行賬務處理、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確保財務信息真實、完整。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充分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加強內部控制。對信息系統建設實施歸口管理,將經濟活動及其內部控制流程嵌入單位信息系統中,減少或消除人為操縱因素,保護信息安全。
第四章 業務層面內部控制
第一節 預算業務控制
第十九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預算編制、審批、執行、決算與評價等預算內部管理制度。
單位應當合理設置崗位,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許可權,確保預算編制、審批、執行、評價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第二十條 單位的預算編制應當做到程序規范、方法科學、編制及時、內容完整、項目細化、數據准確。
(一)單位應當正確把握預算編制有關政策,確保預算編制相關人員及時全面掌握相關規定。
(二)單位應當建立內部預算編制、預算執行、資產管理、基建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門或崗位的溝通協調機制,按照規定進行項目評審,確保預算編制部門及時取得和有效運用與預算編制相關的信息,根據工作計劃細化預算編制,提高預算編制的科學性。
第二十一條 單位應當根據內設部門的職責和分工,對按照法定程序批復的預算在單位內部進行指標分解、審批下達,規范內部預算追加調整程序,發揮預算對經濟活動的管控作用。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當根據批復的預算安排各項收支,確保預算嚴格有效執行。
單位應當建立預算執行分析機制。定期通報各部門預算執行情況,召開預算執行分析會議,研究解決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提高預算執行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條 單位應當加強決算管理,確保決算真實、完整、准確、及時,加強決算分析工作,強化決算分析結果運用,建立健全單位預算與決算相互反映、相互促進的機制。
第二十四條 單位應當加強預算績效管理,建立「預算編制有目標、預算執行有監控、預算完成有評價、評價結果有反饋、反饋結果有應用」的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
第二節 收支業務控制
第二十五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收入內部管理制度。
單位應當合理設置崗位,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許可權,確保收款、會計核算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第二十六條 單位的各項收入應當由財會部門歸口管理並進行會計核算,嚴禁設立賬外賬。
業務部門應當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協議簽訂後及時將合同等有關材料提交財會部門作為賬務處理依據,確保各項收入應收盡收,及時入賬。財會部門應當定期檢查收入金額是否與合同約定相符;對應收 未收項目應當查明情況,明確責任主體,落實催收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有政府非稅收入收繳職能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項目和標准徵收政府非稅收入,按照規定開具財政票據,做到收繳分離、票款一致,並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第二十八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票據管理制度。財政票據、發票 等各類票據的申領、啟用、核銷、銷毀均應履行規定手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票據專管員,建立票據台賬,做好票據的保管和序時登記工作。票據應當按照順序號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廢舊票據管理。負責保管票據的人員要配置單獨的保險櫃等保管設備,並做到人走櫃鎖。
單位不得違反規定轉讓、出借、代開、買賣財政票據、發票等票據,不得擅自擴大票據適用范圍。
第二十九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支出內部管理制度,確定單位經濟活動的各項支出標准,明確支出報銷流程,按照規定辦理支出事項。單位應當合理設置崗位,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許可權,確保支出申請和內部審批、付款審批和付款執行、業務經辦和會計核算等不相容 崗位相互分離。
第三十條 單位應當按照支出業務的類型,明確內部審批、審核、支付、核算和歸檔等支出各關鍵崗位的職責許可權。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應當嚴格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一)加強支出審批控制。明確支出的內部審批許可權、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審批人應當在授權范圍內審批,不得越權審批。
(二)加強支出審核控制。全面審核各類單據。重點審核單據來源是否合法,內容是否真實、完整,使用是否准確,是否符合預算,審批手續是否齊全。
支出憑證應當附反映支出明細內容的原始單據,並由經辦人員簽字或蓋章,超出規定標準的支出事項應由經辦人員說明原因並附審批依據,確保與經濟業務事項相符。
(三)加強支付控制。明確報銷業務流程,按照規定辦理資金支付手續。簽發的支付憑證應當進行登記。使用公務卡結算的,應當按照公務卡使用和管理有關規定辦理業務。
(四)加強支出的核算和歸檔控制。由財會部門根據支出憑證及時准確登記賬簿;與支出業務相關的合同等材料應當提交財會部門作為賬務處理的依據。
第三十一條 根據國家規定可以舉借債務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債務內部管理制度,明確債務管理崗位的職責許可權,不得由一人辦理債務業務的全過程。大額債務的舉借和償還屬於重大經濟事項,應當進行充分論證,並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
單位應當做好債務的會計核算和檔案保管工作。加強債務的對賬和檢查控制,定期與債權人核對債務余額,進行債務清理,防範和控制財務風險。
第三節 政府采購業務控制
第三十二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政府采購預算與計劃管理、政府采購活動管理、驗收管理等政府采購內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條 單位應當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許可權,確保政府采購需求制定與內部審批、招標文件准備與復核、合同簽訂與驗收、驗收與保管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第三十四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業務預算與計劃的管理。建立預算編制、政府采購和資產管理等部門或崗位之間的溝通協調機制。根據本單位實際需求和相關標准編制政府采購預算,按照已批復的預算安排政府采購計劃。
第三十五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管理。對政府采購活動實施歸口管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建立政府采購、資產管理、財會、內部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或崗位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機制。
單位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申請的內部審核,按照規定選擇政府采購方式、發布政府采購信息。對政府采購進口產品、變更政府采購方式等事項應當加強內部審核,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第三十六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項目驗收的管理。根據規定的驗收制度和政府采購文件,由指定部門或專人對所購物品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和其他相關內容進行驗收,並出具驗收證明。
第三十七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業務質疑投訴答復的管理。指定牽頭部門負責、相關部門參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政府采購業務質疑投訴答復工作。
第三十八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業務的記錄控制。妥善保管政府采購預算與計劃、各類批復文件、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等政府采購業務相關資料。定期對政府采 購業務信息進行分類統計,並在內部進行通報。
第三十九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涉密政府采購項目安全保密的管理。對於涉密政府采購項目,單位應當與相關供應商或采購中介機構簽訂保密協議或者在合同中設定保密條款。
第四節 資產控制
第四十條 單位應當對資產實行分類管理,建立健全資產內部管理制度。
單位應當合理設置崗位,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許可權,確保資產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十一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貨幣資金管理崗位責任制,合理設置崗位,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確保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一)出納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二)嚴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財務專用章應當由專人保管,個人名章應當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負責保管印章的人員要配置單獨的保管設備,並做到人走櫃鎖。
(三)按照規定應當由有關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應當嚴格履行簽字或蓋章手續。
第四十二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銀行賬戶的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序開立、變更和撤銷銀行賬戶。
第四十三條 單位應當加強貨幣資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會計人員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盤點庫存現金,核對銀行存款余額,抽查銀行對賬單、銀行日記賬及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核對是否賬實相符、賬賬相符。對調節不符、可能存在重大問題的未達賬 項應當及時查明原因,並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的管理,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許可權,強化對配置、使用和處置等關鍵環節的 管控。
(一)對資產實施歸口管理。明確資產使用和保管責任人,落實資產使用人在資產管理中的責任。貴重資產、危險資產、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資產,應當指定專人保管、專人使用,並規定嚴格的接觸限制條件和審批程序。
(二)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明確資產的調劑、租借、對外投資、處置的程序、審批許可權和責任。
(三)建立資產台賬,加強資產的實物管理。單位應當定期清查盤點資產,確保賬實相符。財會、資產管理、資產使用等部門或崗位應當定期對賬,發現不符的,應當及時查明原因,並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四)建立資產信息管理系統,做好資產的統計、報告、分析工作,實現對資產的動態管理。
第四十五條 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對外投資的管理。
(一)合理設置崗位,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許可權,確保對外投資的可行性研究與評估、對外投資決策與執行、對外投資處置的審批與執行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二)單位對外投資,應當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
(三)加強對投資項目的追蹤管理,及時、全面、准確地記錄對外投資的價值變動和投資收益情況。
(四)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在對外投資中出現重大決策失誤、未履行集體決策程序和不按規定執行對外投資業務的部門及人員,應當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五節 建設項目控制
第四十六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設項目內部管理制度。
單位應當合理設置崗位,明確內部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許可權, 確保項目建議和可行性研究與項目決策、概預算編制與審核、項目實施與價款支付、竣工決算與竣工審計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第四十七條 單位應當建立與建設項目相關的議事決策機制,嚴禁任何個人單獨決策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策意見。決策過程及各方面意見應當形成書面文件,與相關資料一同妥善歸檔保管。
第四十八條 單位應當建立與建設項目相關的審核機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概預算、竣工決算報告等應當由單位內部的 規劃、技術、財會、法律等相關工作人員或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審核,出具評審意見。
第四十九條 單位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建設項目招標工作,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單位應當採取簽訂保密協議、限制接觸等必要措施,確保標底編制、評標等工作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第五十條 單位應當按照審批單位下達的投資計劃和預算對建設項目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復內容使用資金。財會部門應當加強與建設項目承建單位的溝通,准確掌握建設進度,加強價款支付審核,按照規定辦理價款結算。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建設項目,單位應當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相關規定支付資金。
第五十一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建設項目檔案的管理。做好相關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和保管工作。
第五十二條 經批準的投資概算是工程投資的最高限額,如有調整,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批准。
單位建設項目工程洽商和設計變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
第五十三條 建設項目竣工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及時辦理竣工決算,組織竣工決算審計,並根據批復的竣工決算和有關規定辦理建設項目檔案和資產移交等工作。
建設項目已實際投入使用但超時限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單位應當根據對建設項目的實際投資暫估入賬,轉作相關資產管理。
第六節 合同控制
第五十四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合同內部管理制度。
單位應當合理設置崗位,明確合同的授權審批和簽署許可權,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專用章,嚴禁未經授權擅自以單位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嚴禁違規簽訂擔保、投資和借貸合同。
單位應當對合同實施歸口管理,建立財會部門與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實現合同管理與預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結合。
第五十五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合同訂立的管理,明確合同訂立的范圍和條件。對於影響重大、涉及較高專業技術或法律關系復雜的合同,應當組織法律、技術、財會等工作人員參與談判,必要時可聘請外部專家參與相關工作。談判過程中的重要事項和參與談判人員的主要意見,應當予以記錄並妥善保管。
第五十六條 單位應當對合同履行情況實施有效監控。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對方或單位自身原因導致可能無法按時履行的,應當及時採取應對措施。
單位應當建立合同履行監督審查制度。對合同履行中簽訂補充合同,或變更、解除合同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第五十七條 財會部門應當根據合同履行情況辦理價款結算和進行賬務處理。未按照合同條款履約的,財會部門應當在付款之前向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五十八條 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合同登記的管理,定期對合同進行統計、分類和歸檔,詳細登記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變更情況,實行對合同的全過程管理。與單位經濟活動相關的合同應當同時提交財會部門作為賬務處理的依據。
單位應當加強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經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訂立與履行過程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業秘密。
第五十九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合同糾紛的管理。合同發生糾紛的,單位應當在規定時效內與對方協商談判。合同糾紛協商一致的,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合同糾紛經協商無法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向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並根據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
第五章 評價與監督
第六十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明確各相關部門或崗位在內部監督中的職責許可權,規定內部監督的程序和要求,對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情況進行內部監督檢查和自我評價。
內部監督應當與內部控制的建立和實施保持相對獨立。
第六十一條 內部審計部門或崗位應當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單位內部管理制度和機制的建立與執行情況,以及內部控制關鍵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等,及時發現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並提出改進建議。
第六十二條 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內部監督檢查的方法、范圍和頻率。
第六十三條 單位負責人應當指定專門部門或專人負責對單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評價並出具單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
第六十四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單位內部控制的建立和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針對性地提出檢查意見和建議,並督促單位進行整改。
國務院審計機關及其派出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對單位進行審計時,應當調查了解單位內部控制建立和實施的有效性,揭示相關內部控制的缺陷,有針對性地提出審計處理意見和建議,並督促單位進行整改。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本規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❺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具有哪幾個特點
(一)將內部控制基本原理與行政事業單位具體情況相結合。
行政事業單位在組織結構、職責范圍、機構設置、人員任用、經濟活動等方面均要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的規定,《規范》並非對行政事業單位全面活動的風險進行防範和管控,而是定位於對經濟活動風險防控,重點突出、針對性強。行政事業單位的經濟活動主要包括預算、收支、政府采購、資產管理、項目建設、債務管理、經濟合同的訂立執行等方面,我們就這些方面的重要風險和重點環節,按照內部控制相互制衡的基本原理規定了相應的控制措施,符合行政事業單位的具體情況。從結構上看,《規范》包括總則、基本要求、控制活動、評價與監督等內容,涵蓋了內部控制要素,結構完整。
(二)對業務管理規定和行業財務規則進行整合和充實。
目前,涉及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規定很多,不但包括預算管理、政府采購、資產管理、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國庫集中支付等業務管理規定,還包括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及高校、醫院等行業的財務制度等。為避免具體指引與現行有關規定相重疊,《規范》沒有採用基本規范加具體指引的體系。《規范》既加強了各類業務管理規定之間的銜接,又結合內部控制的要求充實了現行規定;既強調現行規定中的應當「做什麼」,又通過增加具體控制措施說明應當「怎麼做」,體系完整、操作性強,有利於促進各類規定實施到位。
(三)更加強調內部監督。
內部監督是內部控制的要素之一,也是內部控製得以貫徹執行的重要保障機制。與企業內部控制規范相比,《規范》更加強調內部監督。《規范》中收支、采購、資產、建設項目、債務等具體業務控制都包含了內部監督檢查的要求,明確指出了內部監督關注的重點和檢查的方式,單位還應根據《規范》的要求建立起對內部控制有效性的評價機制。《規范》中要求建立審核措施、溝通協調機制、定期會議機制等,從而形成一種環環相扣的監督模式。強化內部監督有利於減少內控設計上的缺陷、堵塞執行中的漏洞,提高監督質量,增強內控有效性,達到內部控制應有的效果。
(四)明確主管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外部監督和業務指導作用。
主管部門在督促和指導行政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財經法規、政策方面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對促進行政事業單位提高內部管控水平也發揮了積極作用。因此,《規范》第十章「評價與監督」要求財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內部控制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通過外部監查來促進行政事業單位加強內部控制建設。同時,《規范》第十一章「附則」允許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在財政部制定發布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的總體原則基礎上制定實施細則,以滿足行業管理的特定需求。
拓展資料:
公告顯示,《內控規范》明確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是指通過制定製度、實施措施和執行程序,實現對行政事業單位經濟活動風險的防範和管控,包括對其預算管理、收支管理、政府采購管理、資產管理、建設項目管理以及合同管理等主要經濟活動的風險控制。
同時,《內控規范》規定行政事業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負責,行政事業單位要根據本規范建立適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內部控制體系,並組織實施。行政事業單位實施內部控制的具體工作包括梳理單位各類經濟活動的業務流程,明確業務環節,系統分析經濟活動風險,確定風險點,選擇風險應對策略,在此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並督促相關工作人員認真執行。
此外,《內控規范》充分考慮了現階段我國行政事業單位經濟活動的內在特點和相互之間的關系,將內部控制的基本原理與我國行政事業單位的實際情況相結合,瞄準內部管理中的薄弱環節,重點強化機制建設,將制衡機制嵌入到內部管理制度中,提高內部管理制度的執行力,在行政事業單位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內部控制體系。
❻ 政府采購業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
(一)落實主體責任。
采購人應當做好政府采購業務的內部歸口管理和所屬單位管理,明確內部工作機制,重點加強對采購需求、政策落實、信息公開、履約驗收、結果評價等的管理。
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做好流程式控制制,圍繞委託代理、編制采購文件和擬訂合同文本、執行采購程序、代理采購績效等政府采購活動的重點內容和環節加強管理。
監管部門應當強化依法行政意識,圍繞放管服改革要求,重點完善采購方式審批、采購進口產品審核、投訴處理、監督檢查等內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規程。
(二)明確重點任務。
1.嚴防廉政風險。牢固樹立廉潔是政府采購生命線的根本理念,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針對政府采購崗位設置、流程設計、主體責任、與市場主體交往等重點問題,細化廉政規范、明確紀律規矩,形成嚴密、有效的約束機制。
2.控製法律風險。切實提升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和監管部門的法治觀念,依法依規組織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提高監管水平,切實防控政府采購執行與監管中的法律風險。
3.落實政策功能。准確把握政府采購領域政策功能落實要求,嚴格執行政策規定,切實發揮政府采購在實現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中的作用。
4.提升履職效能。落實精簡、統一、效能的要求,科學確定事權歸屬、崗位責任、流程式控制制和授權關系,推進政府采購流程優化、執行順暢,提升政府采購整體效率、效果和效益。
❼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做了哪些工作
(一)將內部控制基本原理與行政事業單位具體情況相結合。
行政事業單位在組織結構、職責范圍、機構設置、人員任用、經濟活動等方面均要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的規定,《規范》並非對行政事業單位全面活動的風險進行防範和管控,而是定位於對經濟活動風險防控,重點突出、針對性強。行政事業單位的經濟活動主要包括預算、收支、政府采購、資產管理、項目建設、債務管理、經濟合同的訂立執行等方面,我們就這些方面的重要風險和重點環節,按照內部控制相互制衡的基本原理規定了相應的控制措施,符合行政事業單位的具體情況。從結構上看,《規范》包括總則、基本要求、控制活動、評價與監督等內容,涵蓋了內部控制要素,結構完整。
(二)對業務管理規定和行業財務規則進行整合和充實。
目前,涉及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規定很多,不但包括預算管理、政府采購、資產管理、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國庫集中支付等業務管理規定,還包括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及高校、醫院等行業的財務制度等。為避免具體指引與現行有關規定相重疊,《規范》沒有採用基本規范加具體指引的體系。《規范》既加強了各類業務管理規定之間的銜接,又結合內部控制的要求充實了現行規定;既強調現行規定中的應當「做什麼」,又通過增加具體控制措施說明應當「怎麼做」,體系完整、操作性強,有利於促進各類規定實施到位。
(三)更加強調內部監督。
內部監督是內部控制的要素之一,也是內部控製得以貫徹執行的重要保障機制。與企業內部控制規范相比,《規范》更加強調內部監督。《規范》中收支、采購、資產、建設項目、債務等具體業務控制都包含了內部監督檢查的要求,明確指出了內部監督關注的重點和檢查的方式,單位還應根據《規范》的要求建立起對內部控制有效性的評價機制。《規范》中要求建立審核措施、溝通協調機制、定期會議機制等,從而形成一種環環相扣的監督模式。強化內部監督有利於減少內控設計上的缺陷、堵塞執行中的漏洞,提高監督質量,增強內控有效性,達到內部控制應有的效果。
(四)明確主管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外部監督和業務指導作用。
主管部門在督促和指導行政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財經法規、政策方面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對促進行政事業單位提高內部管控水平也發揮了積極作用。因此,《規范》第十章「評價與監督」要求財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內部控制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通過外部監查來促進行政事業單位加強內部控制建設。同時,《規范》第十一章「附則」允許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在財政部制定發布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的總體原則基礎上制定實施細則,以滿足行業管理的特定需求。
❽ 政府采購內部管理辦法
為加強對政府采購工作的管理,搞好廳內有關處室之間的協調配合,共同做好政府采購工作,制定本試行辦法。
一、政府采購目錄的編制、發布
在編制下一年度財政預算之前,由廳內政府采購主管處室先行編制該年度的省直機關事業單位政府采購目錄,確定政府統一采購商品和服務的范圍。采購目錄報廳領導審定並報省政府批准後,以適當形式發布。在廳內政府采購行政管理職能尚未明確歸屬之前,政府采購目錄暫由采購中心代行編制。
二、政府采購計劃的編制、下達
省直機關事業單位根據政府采購目錄編報本部門、本單位的政府采購計劃,歸口報廳有關業務處室審核並匯總編制年度分部門的政府采購計劃,然後交由廳內政府采購主管處室匯總編制年度政府采購計劃(目前暫由采購中心代行匯總編制),報廳領導審定後由采購中心執行,同時由各業務處室下達給預算單位。
年度執行中,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和各市縣財政部門向省財政廳申報並經批準的專項資金、設備購置補助和中、大型維修費,凡已納入政府采購目錄,或雖未納入政府采購目錄,但省政府或省財政廳決定實行集中采購的項目,也必須納入政府采購計劃,由廳有關業務處室按上述有關規定辦理。
三、組織采購
采購中心按照批準的采購計劃組織采購。每次采購之前先研究制訂采購方案,其中單件價值較大或大宗商品采購方案報廳領導審定後實施。對個別單位急需購買的商品或服務,按采購計劃不能滿足購貨單位時限要求的,由購貨單位填寫「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自行采購商品申請表」,經采購中心審核並報廳領導批准後,可由單位按確定的、規范的采購方式和程序自行購買。對防洪、救災、突擊搶險等情況下的應急采購項目,經省政府有關領導批准,可由有關部門和單位先行采購,但應在緊急采購行為發生之日起5日內向省財政廳提出專門報告。
四、資金撥付
年度省財政預算安排的支出中,凡屬列入政府采購計劃的項目資金,由廳各業務處從各單位的年度預算中分離出來,不再直接撥給各預算單位。采購中心在采購合同簽訂後,按照合同總價加上按規定比例提取的業務費,開具「政府采購支出轉帳通知書」。 各業務處根據「政府采購支出轉帳通知書」下達指標文件。預算處根據指標文件將采購資金(合同總價加按規定比例提取的業務費,下同)直接撥給采購中心,由采購中心按合同向供貨商付款。在采購項目所需資金數額較大、超出采購中心資金周轉能力時,預算處可以先預撥一部分資金,以保證及時向供貨商支付貨款。
年度省財政批復各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支出計劃中,凡屬列入政府采購計劃的項目支出,也必須納入政府采購集中購買。綜合處不再將這部分資金直接撥回各單位,在統一采購合同簽訂後,根據采購中心開具的「政府采購支出轉帳通知書」,將采購資金直接撥給采購中心,由采購中心按合同向供貨商付款。
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全部或部分使用自有資金購買政府采購目錄內的商品和服務時,也必須納入政府統一采購。由各有關業務處負責督促購貨單位在統一采購前將自有資金劃撥到采購中心帳戶,在采購合同簽訂後,由采購中心按合同統一向供貨商支付貨款,並將餘款返還給各單位。
五、驗收提貨
采購合同簽訂後,除標准產品由采購中心和購貨單位驗收外,其餘采購商品均由采購中心組織包括購貨單位和有關專家組成的驗收小組按采購合同約定的條款進行驗收。驗收小組成員在驗收後須在貨物驗收單上簽署意見。對驗收小組驗收後確認合格的貨物,由購貨單位在提貨單上簽字。驗收單和提貨單由采購中心存檔備查。
六、辦理控購手續
省直機關事業單位采購已納入政府采購目錄的控購商品,由購貨單位先行到控辦辦理控購審批手續,控辦按規定審查批准後,開具「專控商品准購證」。「准購證」不再交給購貨單位,直接轉交采購中心,由采購中心納入采購計劃統一組織采購。采購完成後,交貨時將控購商品「准購證」交給購貨單位。
七、監督檢查
凡已列入年度政府采購計劃的項目,原則上不準各部門各單位自行采購。各職能處室應加強檢查監督,一經發現擅自采購的,按違反財經紀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