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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機關

發布時間: 2020-11-21 10:54:58

⑴ 外交分幾級別什麼大使級啊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9年10月31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第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外交官從高至低分為以下7個銜級:

  1. 大使

  2. 公使

  3. 參贊

  4. 一等秘書

  5. 二等秘書

  6. 三等秘書

  7. 隨員

另外中國駐外外交人員工資劃分為以下10個級別:

一級 副部級大使(包括中國駐美國、俄羅斯、英國、法國、德國、日本、朝鮮、印度、巴西9國特命全權大使及中國常駐聯合國(紐約、日內瓦)代表、常駐歐盟使團代表,駐港澳特派員);

二級 正司級大使、公使、大使銜總領事,駐港澳常務副特派員,副軍職武官(少將軍銜);

三級 副司級大使、公使銜參贊,正司級參贊、總領事、副總領事、首席館員(大使級總領館)、正司級商務教育領事(大使級總領館),正師職武官(大校軍銜),駐港澳副特派員;

四級 副司級參贊、總領事、副總領事、首席館員、副司級商務教育領事(重點總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主任,正師職武官(上校軍銜);

五級 正處級參贊、副總領事、首席館員、正處級商務教育領事(普通總領館),正團職武官,代表處辦事處副主任,副師職武官(中校軍銜);

六級 一等秘書(正處級),領事,首席館員(無副總領事設置總領館);

七級 二等秘書(副處級),領事;

八級 三等秘書(正科級),副領事;

九級 隨員(副科級),領事館職員;

十級 職員。

(1)外交機關擴展閱讀:

從中國駐外特命全權大使的行政級別及其升降可以反映出中國與該國關系的而變化以及中國對該國重視程度:1950年代的中國駐蘇聯大使以外的華沙條約組織其他成員國大使以及1960年代中國駐越南大使也曾經享有副部級待遇,但隨著後來中國與這些國家關系的變化,中國駐相關國家大使的行政級別也隨之下降。

⑵ 請問中國外交部主要是干什麼的啊謝謝

1 接洽兩國政府首腦之間的重要活動
2 建立外交關系
3 兩國間經濟貿易往來
4 對國際沖突進行斡旋、調解
5 保護本國僑民

請注意,外交部對境外涉華事件有協調處理的主要責任,但對境內的涉外事件只能參與而非主導

⑶ 國際公法的外交機關

國家外交機關是指一國與另一國或其他國際法主體保持與發展外交關系的各種機關。國家的外交機關可以大致分為國內的外交機關和駐國外的外交機關。國內的外交機關有:國家元首、政府、外交部門。國家駐外的外交機關通常有兩大類,一類是常設的機關,如使館、國家派駐國際組織的代表團;另一類是臨時性的機關,如國家的特別使團和參加國際會議的代表團等。
領事館是指根據國家間的協議,一國在另一國一定地點設立的,以便在該國一定區域內執行某種職務的機構。領事館分為總領事館、領事館、副領事館和領事代理處四級。領事館通常只就護僑、商業和航務等事務與所在國的地方當局交涉。 為了對外交代表所代表的國家表示尊重,也是為了外交人員更好地行使其對外職權,駐在國給予使領館及其人員在駐在國享有一定的特殊權利、優惠待遇和其他豁免權。這些總稱為外交特權和豁免。外交特權和豁免包括使領館的特權與豁免、外交代表的特權與豁免。
1、使領館的特權與豁免。根據《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的規定,使領館主要有以下的特權與豁免: (1)館舍不可侵犯;(2)使館檔案及文件不得侵犯;(3)通訊自由;(4)免納捐稅、關稅;(5)使用國旗與國徽。
2、外交代表的特權與豁免。外交代表是指使館館長或使館外交人員。外交代表的特權與豁免主要有:(1)人身不得侵犯;寓所、文字、信件、財產不受侵犯;(2)司法管轄的豁免;(3)免納捐稅、關稅和免受查驗。

⑷ 外交的政治常識(多多益善)

大使館 公使館 代辦處 領事館

大使館、公使館、代辦處、領事館都是主權國家在建交的國家設立的外交代表機構名稱。
在兩國達成建交協議後,建交雙方在對方的首都各自設立與外交代表等級相應的外交代表機關。外交代表機關通常分為三級:以大使為館長的稱大使館(以高級專員為館長的稱高級專員公署);以公使為館長的稱公使館;以代辦為館長的稱代辦處。建交雙方政府有義務對對方建館給予協助與便利。
19世紀,只有大國才能建立大使級外交關系。現在世界上建立的一般都是大使級外交關系,所以多是大使館負責處理兩國間的一切有關事宜。
領事館是一國駐在他國某個城市的領事代表機關的總稱,有總領事館、領事館、副領事館和代理處等幾種,負責管理當地本國僑民和其他領事事務。
外交代表機關的主要職能有:
1. 在接受國中代表派遣國;
2. 代表本國政府同接受國政府進行聯系和辦理各種交涉,商談兩國關心的國際問題和交涉兩國關繫上存在的問題等等;
3. 在國際法許可的范圍內,保護本國及其僑民和企業在接受國中的利益;
4. 通過一切合法手段,即通過接受國公開的報刊、出版物、廣播以及同接受國官方機關接觸等途徑了解和調查接受國的政治、經濟、軍事等各方面的情況和事態,並向本國政府做出報告;
5.促進本國和接受國之間的友好關系和發展兩國間經濟、文化和科學關系等。
此外,外交代表機關除執行外交職務外也可行使領事事務的職能。

大使 公使 代辦

常駐外交代表等級的劃分最初是在1815年維也納國際會議上統一的。在這次會議上通過的決定明確把外交代表劃為大使、公使和代辦三級。1818年11月亞琛會議決定增加駐辦公使一級,置於公使和代辦之間。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又取消了駐辦公使,再次恢復為大使、公使和代辦三級。
根據1961年的《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外交代表分為以下幾類:
(一)使館館長 (二)其他外交人員
1、大使 1、參贊
2、公使 2、一、二、三等秘書
3、臨時代辦 3、陸、海、空軍武官
大使是最高一級的,通常都授有「特命全權大使」銜,是一國元首向另一國元首派遣的。公使次之,代辦又次之。它是一國外交部長向另一國外交部長派遣的外交代表。代辦與臨時代辦不同。當大使(公使)不在任時,由使館人員臨時代理職務,稱為臨時代辦。
另外,參贊、秘書、武官、商務代表等,都是一國派往外國的外交人員。

外交特權與豁免

為了保證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機關以及外交人員進行正常外交活動,各國根據相互尊重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原則,按照國際慣例和有關協議相互給予駐在本國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機關和外交人員一種特殊權利和優遇。這種特殊權利和優遇,在外交上統稱外交特權和豁免。
外交特權主要有:人身、辦公所、住所、公文檔案、財產不可侵犯;免受駐在國的司法裁判和行政管轄;使用密碼通訊和派遣外交信使;免納關稅和其他一些捐稅。但是—切外交代表,都有尊重駐在國法令和不幹涉駐在國內政的義務。
我國古代就有「兩國交兵,不斬來使」之說。在歐洲,從13世紀起就開始出現常駐使節,他們被認為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受到特別的保護。當然,當時他們所享有的特權尚無成文的國際法為依據。到17世紀後半期,互派常駐使節成為一種普遍的制度後,使節享有的特權和豁免逐漸形成為一種慣例。以後,隨著國際交往日益頻繁,有些國家對使節享有的特權與豁免訂立了專門的協定,以條約的形式確定下來,從而成為國際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並為各國所公認。

不受歡迎的人

—個國家的外交代表的任命,獲得駐在國政府的同意,即為「受歡迎的人」。駐在國不同意,或者因為從事了與外交身份不相符合的活動,駐在國要求派出國召回的代表,即為「不受歡迎的人」。

國書 照會 備忘錄 白皮書 最後通牒

國書是派遣國元首為了派遣或召回大使、公使致接受國元首的正式文書。國書有派遣國書和召回國書兩種。派遣國書是派遣國元首的信任狀。國書中一般寫明外交代表的任命和等級,表示發展兩國關系的願望以及請求接受國元首對該外交代表所進行的工作給予信任等內容。國書的文字簡練,格式規范化,由派遣國元首親筆簽署,外交部長副署,大使或公使親自呈遞接受國元首。召回國書,一般由大使或公使在職務終止時向接受國元首遞交,但在實踐中卻往往由繼任者遞交派遣國書時一並遞交。現我國已將召回國書與派遣國書合並為一個國書,由新任使節遞交。

作者:何紅楓 2006-8-7 19:44 回復此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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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外交常識
照會是國家間外交往來的一種文書,用以表明意見、態度、立場或通知事項等。照會有三種:正式照會、普通照會、通知照會。正式照會意味著照會所敘述的問題有重大意義。
備忘錄是說明某一問題事實經過的外交文件。備忘錄寫在普通紙上,不用機關用紙,不簽名,不蓋章。備忘錄可以當面遞交,可以作為獨立的文件送出,也可作為外交照會的附件。現在備忘錄的使用范圍逐漸擴大,有的國際會議用備忘錄作為會議決議或公報的附件。
一國政府或議會正式發表的重要文件或報告,各國依其習慣使用不同顏色的封皮,白色的叫白皮書,藍色的叫藍皮書(如英國政府),還有紅皮書(如西班牙政府)、黃皮書(如法國政府)、綠皮書(如義大利政府)等。使用白皮書和藍皮書的國家最多,特別是白皮書已經成為國際上公認的正式官方文書。
白皮書可能是一本書,也可能是一篇文章。白皮書作為一種官方文件,代表政府立場,講究事實清楚、立場明確、行文規范、文字簡練,沒有文學色彩。白皮書既可以是系列的,比如,中國國防白皮書自1998年以來就是每兩年一次;也可能是在某個特定環境下專門發表的,如為駁斥西方國家對中國人權政策的攻擊,我國相繼發表了若干有關中國人權狀況的白皮書。
最後通牒來源於拉丁語,音譯為「哀的美敦書」,意思是談判破裂前「最後的話」。一般是一國就某個問題用書面通知對方,限定在一定時間內接受其條件,否則就將採取某種強制措施,包括使用武力、斷交、封鎖抵制等等。

正式訪問 非正式訪問 國賓

正式訪問是指一國領導人應另一國領導人的正式邀請,對邀請國進行的訪問。正式訪問也有稱為友好訪問或正式友好訪問的。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進行的正式訪問,稱為國事訪問。這類訪問禮儀一般較為隆重。
非正式訪問包括:國家領導人以私人身份進行的訪問,稱為私人訪問;出訪時途經某國時進行的訪問,稱順道訪問;由於某種原因不便公開的訪問,稱秘密訪問。這些都是非正式訪問,禮儀活動一般都從簡。
外國來訪的國家元首(包括國王、總統、主席等)和政府首腦(包括總理、總理大臣等),稱為國賓。其他領導人則不能稱國賓。

國籍 雙重國籍 無國籍

國籍是指一個人屬於某一國家的國民資格。具有某一國國籍的人,對這個國家有其權利和義務。每一個國家都有權制定其國籍法,即有關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等方面的法律。國籍的取得的主要有出生和入籍兩種方式。因出生而取得國籍的方式中,各國的立法原則不一:有採取血統主義的,即確定一個人的國籍以他出生時父母的國籍為准,不問其出生於何國;有採取出生地主義的,即本人的國籍以出生地所屬的國家為准,不問其父母屬何國籍,多數國家的立法原則兼採取這兩種方式,但有的以血統主義為主,有的以出生地主義為主。入籍是指個人根據本人的申請、婚姻關系或被收養等原因而取得他國國籍。
雙重國籍是指一個人同時具有兩個國家的國籍。雙重國籍主要是由於各國法律存在的差異以及因種種情況產生的國籍變化而形成的。其最基本的差異是一些國家在自然國籍確定上採用血統主義,而另一些國家則採用出生地主義。例如,美國採用出生地主義,即出生於美國的自然人,均取得美國國籍,而不問其父母的所屬國籍。菲律賓採用血統主義,即一個人的父親或母親具有菲律賓國籍,該人就取得菲律賓國籍,而不管這個人是在何地出生的。這樣,僑居美國的菲律賓公民在美國所生子女,即具有雙重國籍。此外,由於結婚、被收養等其他原因,可能產生雙重國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主張採用一人一籍的原則,我國按照國際慣例,主張凡屬雙重國籍者,均可按自願原則選擇一個國籍。
無國籍是指一個人不具有任何國籍。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於1954年9月28日通過的《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規定「無國籍人」的定義是:「本公約所稱『無國籍人』一詞是指任何國家根據它的法律不認為它的國民的人。」

作者:何紅楓 2006-8-7 19:44 回復此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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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外交常識
公約規定了無國籍人的權利義務,如:「每一無國籍人對其所在國負有責任,此項責任特別要求他遵守該國的法律和規章以及為維持公共秩序而採取的措施。」
無國籍人通常當作外國人對待。

政治避難 引渡 驅逐出境

政治避難是指一國公民因政治原因向另一國請求准予進入該國居留,或已進入該國後請求准予在該國居留的行為。享受庇護的外國人,通稱「政治避難者」,在所在國的保護下,不被引渡或驅逐。政治避難者的居住、遷移和行動方面的管理,原則上按照一般外國僑民待遇,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依其個人地位的不同而區別對待。
引渡是指一國應某外國的請求,把在其境內被該外國指控為犯罪或判刑的外國人,移交給該外國審理或處罰的一種國際司法協助行為。引渡是根據引渡條約進行的,除非國家間簽訂了引渡條約,否則一國沒有引渡的義務。
驅逐出境就是把犯罪的外國人或無國籍的人驅逐出國境之外,由法院判決「驅逐出境」。
我國刑法規定,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在我國領域內犯罪,適用驅逐出境,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

護照 簽證

護照是國家主管機關發給本國公民出入境和在國外旅行、居留的合法身份證件和國籍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一般分為三種:普通護照、公務護照和外交護照。普通護照又分為因私普通護照和因公普通護照,發給出國的一般公民、國外僑民等。因私普通護照有效期一般是5年。外交護照是發給駐外代表機關和外交人員的公務護照,發給駐外代表機關的技術和輔助工作人員。
簽證是主權國家准許外國公民或本國公民出入境或經過國境的一種許可證明。即在出國旅行者的護照上或者在其他有效的旅行證件上蓋印簽注的手續,表示准許其出入或經過該國國境。
一個公民如果想出國旅行、移居或者留學、結婚等,除了需要持有護照以外,還必須持有相應的簽證。護照是持有者的國籍和身份證明,簽證則是主權國家准許外國公民或者本國公民出入境或者經過國境的許可證明。
簽證一般都簽注在護照上,也有的簽注在其他旅行證件上,有的還頒發另紙簽證。如美國的移民簽證即是一種申請表,新加坡對外國人也發一種另紙簽證,但必須與護照同時使用方能發生效力。
對外國人,一般均是根據申請者的身份和入境目的發給不同的入境簽證,如旅遊、探親、移民、留學、工作等簽證,並限制入境後的居留時間。
因簽證種類不同,要求提供的有關材料也不一樣。一般對以短期居留為目的的申請限制較少,等待批準的時間也較短。對以謀職和長期居留為目的,申請則限制較多,待批的時間也較長,這已成為各國的普遍做法。
近年來,隨著國際貿易、國際政治關系的發展,旅遊業的興旺,許多國家的簽證規定趨於簡化。各國之間也有互免簽證或簡化簽證手續的協議。

領土 領海 領空

領土是指地球上隸屬於國家主權的特定部分。領土是國家的要素之一,國家對其領土范圍內的人和事物的最高權力稱為領土主權。國家對其領土范圍內的人、物和事件擁有排他的管轄權;對其領土范圍內的一切土地和資源具有佔有、使用和支配的權利。領土不可侵犯,領土完整是國家獨立的重要標志。領土包括:領陸、領水、領空、底層領土。
領陸是指國家疆界以內的全部陸地,包括大陸和島嶼。
領水是國家陸地疆界以內的水域和與陸地疆界鄰連的一帶海域,即內水和領海兩大部分。
領海是連接國家陸地領土及內水或群島水域的一定寬度的海水帶,是沿海國家領土的重要組成部分。
領空指處於國家主權管轄下的領陸和領水上空的空氣空間。
底層領土指領陸和領水的底土,包括地下水和資源等。底層領土完全受國家主權管轄和支配。

最惠國待遇

最惠國待遇是一種雙邊的貿易協定,是指在國際貿易條約中,締約國雙方在通商、航海、關稅、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給予的不低於現時或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的優惠、特權或豁免待遇。根據關貿總協定的原則,最惠國待遇是締約國之間貿易自由的核心,是規范締約國之間貿易關系的基礎。

作者:何紅楓 2006-8-7 19:44 回復此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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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外交常識
早在17世紀初,商業條約和協議的條款中,就含有保證這種貿易機會均等的嘗試性措施。1860年由理查德•科布登和米歇爾•謝瓦利埃商訂的英法條約成為以後許多協議的典型。這些協議在全世界建立了一套連鎖的最惠國待遇所賦予的關稅優惠。這種待遇主要是用於徵收進口貨物的關稅上。但特定條款已使最惠國原則擴大到國際經濟交往的其他領域中,如一國國民在他國領土上開設企業,在領水中的航行,不動產和動產的權利,專利、工業設計、商標、版權、著作權等無形產權,政府采購,外匯分配,捐稅等。
1978年8月,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經過10多年的努力擬出了《最惠國條款最後草案》,該草案第5條把「最惠國待遇」定義為:「給惠國給予受惠國或者與該受惠國有確定關系的人或物的優惠,不低於該給惠國給予第三國或者與該第三國有同樣關系的人或物的待遇。」第4條認為最惠國待遇條款是「一國據以對另一國承諾在約定關系范圍內給予最惠國待遇的一種條約規定」。
最惠國待遇可分為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和有條件最惠國待遇兩種。前者指締約國的一方現在或將來給予第三國的一切優惠,應無條件地、無補償地、自動地適用於締約國的另一方。後者指締約國的一方現在或將來給予第三國的優惠,締約國的另一方必須提供同樣的補償,才能享受。

中立國 永久中立國

中立國指處於兩個對立的政治力量之間不傾向任何一方,不參與戰爭並取得法律地位的保持中立狀態的國家。一般把中立國分為戰時中立國和永久中立國。戰時中立國也叫「局外中立國」;永久中立國是指無論在平時還是在戰時,必須永久奉行中立政策的國家。當中立國宣布中立後,既要對交戰國保持不偏袒的態度,也要對交戰國的任何一方不得予以提供與戰爭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援助。
永久中立國為根據條約或單方發表的宣言,不論在平時或戰時永久奉行中立政策的國家。在世界近200個國家中,已有3個國家宣布為永久中立,並得到國際的承認。它們是:
瑞士:自16世紀起即執行中立政策,1815年維也納會議上,與會各國一致承認瑞士為永久中立國。此後,在歷次國際戰爭中瑞士都保持中立,國土未受到戰火的侵擾。
奧地利:1945年法西斯德國戰敗後,奧地利全境由蘇、美、英、法4國分區佔領。1955年4國同奧地利簽訂和約,奧地利恢復獨立。同年10月,奧地利宣布永久中立。
哥斯大黎加:1983年11月17日中美洲的哥斯大黎加宣布永久中立,得到了拉丁美洲、加勒比海地區各國的支持和承認。

儀仗隊 禮炮

儀仗是指古代帝王和官員外出時由侍從們所持的旗幟、武器等,這些侍從稱為儀仗隊。現在所說的儀仗隊,是指由軍隊派出的執行某種禮儀任務的小部隊,通常在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等貴賓的迎送儀式上使用,有時也用在其他一些特殊儀式上。
迎接外交使節的儀仗隊,通常由數十名武裝士兵組成,列在元首府門前,由典禮官或儀仗隊隊長陪同使節檢閱,但也有列隊而不檢閱的。在我國國內,僅在人民大會堂入口處兩側設禮兵,向使節行舉手禮。
禮炮是每遇貴賓到來,鳴放禮炮表示敬意,是國際上慣用的外交禮節。據記載,400年前一些國家就有鳴炮迎賓的禮節,那時鳴放的是真炮,現在鳴放的都是空炮。鳴炮多少,根據國際慣例:鳴放2l響,是歡迎國家元首、政府首腦等貴賓,這是最高的禮遇。鳴放19響,是歡迎部長、將軍一級外賓。鳴放17響、15響等,是歡迎更低一級的外賓。鳴放禮炮都是單數。

發達國家 發展中國家

所謂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是按照經濟實力的不同而劃分的兩種國家類型。
發達國家是與發展中國家相對而言的經濟上比較發達的國家,包括歐洲的絕大部分國家,北美洲的美國和加拿大,亞洲的日本,大洋洲的澳大利亞和紐西蘭等國。這些國家經濟一般都比較發達,也較富裕。
在關貿總協定這一國際性經濟組織中,並沒有在其條款中規定什麼是發展中國家,也沒有具體判斷締約方是發展中國家的標准。

作者:何紅楓 2006-8-7 19:44 回復此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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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外交常識
1965年關貿總協定提出「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的概念。直到世貿組織才在其條款中專門為「發展中國家成員」做了規定。世貿組織中的發展中國家成員基本上可分為三大類:
第一大類是最不發達國家和地區,其判斷依據是聯合國認定的最不發達國家和地區。按1995年世界銀行標准,是指年人均國民生產總值為765美元及其以下的國家,這樣的國家有49個,其中29個是世貿組織成員。
第二大類是年人均國民生產總值低於1000美元的國家,世貿組織曾列舉過這類國家,主要指玻利維亞、喀麥隆、埃及、迦納、印度、印度尼西亞、肯亞、摩洛哥、尼加拉瓜、奈及利亞、巴基斯坦、菲律賓、塞內加爾、斯里蘭卡和辛巴威等。
第三大類是「其他發展中國家成員」,即不屬於上述第一、二類的發展中國家成員。但是,世貿組織沒對這類成員,也沒對「發達國家成員」規定判斷標准。這對一些協定、協議的執行會帶來不確定因素。

南南合作 南北對話

南南合作,即發展中國家間的經濟技術合作。由於大部分發展中國家分布在南半球或北半球的南部,因而發展中國家間的經濟技術合作被稱為「南南合作」。
南南合作旨在促進發展中國家之間,傳播人類活動所有領域內的知識或經驗,並相互分享的能力,主要內容包括推動發展中國家間的技術合作和經濟合作,並致力於加強基礎設施建設、能源與環境、中小企業發展、人才資源開發、健康教育等產業領域的交流合作。
經濟全球化和信息革命將推動世界市場的一體化,促進經濟擴張以及世界范圍的生活水平提高。在此過程中,南南合作將有效地幫助發展中國家克服困難,抓住機遇獲得更快的發展。南南合作的「團結、集體自力更生、國際合作促進發展以及同心協力建立公平的全球經濟秩序」的原則必將進一步加強和引起各方重視。
南北對話是指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間就經濟關系所進行的談判對話或多邊磋商活動。因大多數發展中國家位於南半球,發達國家則在北半球,通常稱發展中國家為「南方」,發達國家為「北方」,故就它們之間的經濟關系進行的談判稱南北對話。
南北對話開始醞釀於60年代。發展中國家政治上取得獨立之後要求發展經濟,改善貿易條件和改革舊的國際經濟秩序。在發展中國家的促成下,第一屆聯合國貿發會議於1964年召開,討論改變舊的國際經濟秩序問題。1974年聯大特別會議通過《關於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宣言》和《行動綱領》,就是發展中國家的推動與努力爭取的結果,並得到了法國等部分發達國家的支持。法國總統德斯坦倡議舉行國際會議,希望用「南北對話」來代替「南北對抗」,獲得其他發達國家的贊同。
1975年12月和1977年6月,在巴黎先後兩次召開了由19個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參加的「國際經濟合作部長級會議」,又稱為「南北對話」會議。與此同時,77國集團積極倡議在聯合國范圍內舉行全球談判。此後,南北對話受到世界各國的普遍重視。
1993年10月,各國議會聯盟在加拿大首都渥太華召開《南北對話促進世界繁榮》大會,會後發表了《最後文件》,呼籲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反對貿易保護主義,要求發達國家取消所有最窮國家的政府債務,敦促發達國家及國際金融機構向發展中國家直接投資並提供技術。
在這次大會上,中國就南北關系提出了4項原則:改變不平等、不公正、不合理的國際經濟秩序;在國際經濟關系中必須遵循平等互利原則;發達國家應為改善國際環境,特別是解決發展中國家的債務問題做出貢獻;各國人民有權決定本國的經濟模式和發展道路,別國不得進行干預。

圓桌會議

所謂「圓桌會議」,是指一種平等、對話的協商會議形式,是一個與會者圍圓桌而坐的會議。在國際會議的實踐中,主席和各國代表的席位不分上下尊卑,可避免其他排座方式出現一些代表席位居前、居中,另一些代表居後、居側的矛盾,更好體現各國平等原則和協商精神。據說,這種會議形式來源於英國亞瑟王的傳說。5世紀,英國國王亞瑟在與他的騎士們共商國事時,大家圍坐在一張圓形的桌子周圍,騎士和君主之間不排位次。圓桌會議由此得名。至今,在英國的溫切斯特堡還保留著一張這樣的圓桌。關於亞瑟王和圓桌騎士的傳說雖然有著各種各樣的版本,但圓桌會議的精神則延續下來。
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這種形式被國際會議廣泛採用,直到今天已成為平等交流、意見開放的代名詞,也是國家之間以及國家內部一種重要的協商和討論形式。

國際爭端

國際爭端是國際社會存在的一種客觀現象,它是隨著國家的產生、國家之間的交往形成和發展而出現的。由於國家之間利益、主張、權利、要求甚至對事實認識等方面的矛盾,就會不可避免地產生國際爭端。
國際爭端的起因可以是政治因素、經濟因素、法律因素、事實因素和歷史等原因。
爭端的解決主要取決於有關爭端當事國的誠意、努力、同意和第三方的協助。
國際爭端的解決還受到國際關系力量對比的制約。
解決國際爭端的方法和程序是隨著歷史的發展和變化而發展和變化的,國際爭端的解決方法可分為:和平解決爭端和強制解決爭端。
和平解決爭端方法,有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政治解決爭端方法,包括談判、協商、調查、斡旋、調解、和解;法律解決爭端方法包括:仲裁和司法;強迫解決方法則是:報復、封鎖、戰爭等 。

⑸ 外交機關與外交代表機關的區別

一個是有總部分配的一定自主權!一個是沒有,只是代言人的角色!

⑹ 外交關系分哪幾級

外交關系屬於國家對外關系的范疇。國際法意義上的外交關系,主要是指國家為實現其對外政策,由外交機關通過訪問、談判、締結條約、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參加國際會議和國際組織等方式,在國際交往中形成的一種關系。此外,正在爭取獨立的民族和政府間國際組織在一定的條件下依上述方式在外交活動中形成的關系,也屬外交關系的范疇。外交關系有多種形式,主要有正式的外交關系、半外交關系、非正式外交關系和國民外交關系。正式的外交關系是以雙方互派常駐使節為主要特徵;半外交關系是以雙方互派的外交使節停留在代辦的級別上為主要特徵;非正式外交關系是指兩個尚未正式建交的國家直接進行外交談判,並互設某種聯絡機構;國民外交也稱為民間外交,其主要表現是兩國的個人或民間團體相互進行友好訪問的接觸,就國際問題和兩國關系的問題以及某些具體事務達成協議或簽定民間協定,發展國家間的外交關系。 領事關系是指一國根據與他國達成的協議,相互在對方一定地區設立領事館和執行領事職務所形成的國家間的關系。 二、國家外交機關和領事館國家外交機關是指一國與另一國或其他國際法主體保持與發展外交關系的各種機關。國家的外交機關可以大致分為國內的外交機關和駐國外的外交機關。國內的外交機關有:國家元首、政府、外交部門。國家駐外的外交機關通常有兩大類,一類是常設的機關,如使館、國家派駐國際組織的代表團;另一類是臨時性的機關,如國家的特別使團和參加國際會議的代表團等。領事館是指根據國家間的協議,一國在另一國一定地點設立的,以便在該國一定區域內執行某種職務的機構。領事館分為總領事館、領事館、副領事館和領事代理處四級。領事館通常只就護僑、商業和航務等事務與所在國的地方當局交涉。 三、外交特權和豁免為了對外交代表所代表的國家表示尊重,也是為了外交人員更好地行使其對外職權,駐在國給予使領館及其人員在駐在國享有一定的特殊權利、優惠待遇和其他豁免權。這些總稱為外交特權和豁免。外交特權和豁免包括使領館的特權與豁免、外交代表的特權與豁免。 1、使領館的特權與豁免。根據《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的規定,使領館主要有以下的特權與豁免: (1)館舍不可侵犯;(2)使館檔案及文件不得侵犯;(3)通訊自由;(4)免納捐稅、關稅;(5)使用國旗與國徽。 2、外交代表的特權與豁免。外交代表是指使館館長或使館外交人員。外交代表的特權與豁免主要有:(1)人身不得侵犯;寓所、文字、信件、財產不受侵犯; (2)司法管轄的豁免;(3)免納捐稅、關稅和免受查驗。

⑺ 我國的外交機關有哪些

外交代表機關是一國派駐另一國的官方代表機構。在達成建交協議後,建交雙方在對方的首都各自設立與外交代表等級相應的外交代表機關。外交代表機關通常分為三級:以大使為館長的稱大使館(以高級專員為館長的稱高級專員公署);以公使為館長的稱公使館;以代辦為館長的稱代辦處。建交雙方政府有義務對對方建館給予協助與便利

此外,在正式建立外交關系前還有互設經濟代表團、商務代表團處等做法。例如五十年代我國曾同柬埔寨王國互設經濟代表團,代表團團長所享有的特權與禮遇是根據兩國間的專門協定規定的。又如,我國曾同埃及、秘魯、智利、義大利、奧地利等國互設商務代表處,互派商務代表。

⑻ 外交關系有多少種

根據《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國家之間的外交關系可以分為大使級、公使級和代辦級三種。 另外,國家間如果發生戰爭,首先要斷絕外交關系,所以戰爭關系並不屬於外交關系的一種。

⑼ 簡答外交機關的體系

機構

外交官是從事外交事務的專職人員,一個國家駐另一個國家的外交官組被稱為一個外交代表機構。大使是一個外交代表機構最高的官員,由一位大使領導的外交代表機構叫做大使館。

一個國家駐另一個國家所有外交官的總稱是外交使團(參見外交官銜)。例如,中國外交部為中國的外交機構,外交官為外交部部長。

組成

外交代表機關的規模是根據需要與條件確定的。各國對駐本國的外交代表機關的人數,有權加以限制。《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規定:「使館的構成人數如無協議,接受國可酌量本國環境與情況及特定使館之需要,要求使館構成人數不超過該國認為合理及正常之限度。」

外交代表機關大體由以下幾類人員組成:

第一類

為外交人員,即具有外交官身份的人員,有館長(由不同等級的外交使節擔任)、公使、公使銜參贊、參贊、一等秘書、二等秘書、三等秘書、隨員等。經駐在國同意,派遣國可派遣與駐在國有關部門保持聯系和進行交涉的專業外交人員。

如陸、海、空軍武官是代表本國武裝部門並與駐在國武裝部門保持聯系的外交人員;商務參贊或專員、經濟參贊或專員、財政專員是代表本國對外貿易或財經部門與駐在國相應部門保持事物聯系的外交人員;

文化參贊或專員、新聞專員則是代表本國文化、新聞部門與駐在國相應部門保持聯系的外交人員。此外還有科技、工業、農業、糧食專員等。

第二類

為行政技術人員,即承辦外交代表機關行政及技術事務的人員,有文書、主事、翻譯、打字員、會計等。

第三類

服務人員,即為外交代表機關服務的事務人員,有司機、傳達員、工勤人員等。

第四類

為私人僕役,即受使館人員私人僱傭的人員,有清潔工、司機、僕人、保姆等。

上述四類人員中,

第一類屬外交官,持有外交護照。他們的配偶、未成年之子和未結婚之女一般亦持有外交護照。

第二、第三類人員不是外交官,我國統稱公務人員,持有公務護照。

第四類人員一般持普通護照,在公安部門領取證件。也有少數國家的護照不分種類(如英國),僅在護照內註明持照人官銜和身份。

⑽ 外交部是干什麼的啊

外交部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外交方針政策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代表國家和政府辦理外交事務,承辦黨和國家領導人與外國領導人的外交往來事務。

2、按照外交總體布局,就外交等一系列重大問題與有關單位進行協調與商榷,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情況、提出建議。

3、調查研究國際形勢和國際關系中的戰略性問題,研究分析政治、經濟、文化、安全等領域外交工作的重大問題,為黨中央、國務院制定外交戰略和方針政策提出建議。

4、發布重要外交活動信息,組織公共外交活動。

5、處理和協調關系國家安全問題的有關涉外事宜。

6、負責國家重要外事活動、外交文件和文書翻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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