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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給撤案

發布時間: 2020-12-12 10:54:41

1. 公安機關定性為刑事案件還能撤案嗎

派出所的立案只是立案偵查,在偵查的過程中如果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派出所就會版停止偵查。權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是國家行為,而不是私人行為,並不是私人想調解就能了事的,私人不得干預。對於自訴刑事案件,我國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但如果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則不適用調解。而對於公訴案件,撤案的決定權在檢察機關手上,受害人可以就刑事附帶民事部分接受調解。根據法律規定,公訴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

2. 急!急!急!檢察院建議公安機關撤案後案件會怎麼處理

1、「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經過審查後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既不能做出不起訴決定,更不能做出起訴決定」:
(1)是的,審查起訴中發現「沒有犯罪事實的」,不能做出不起訴決定、更不能做出起訴決定。因為:起訴決定是針對嫌疑人有犯罪事實的;而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不管是法定不起訴或是酌定不起訴,都是嫌疑人有犯罪行為,只是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或者是情節顯著輕微、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的。

(2)而你討論的是「沒有犯罪事實的」,也就是說嫌疑人根本沒有犯罪行為。這是與以上兩種情況截然不同的。

2、對於「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檢察院一般是「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處理」。

3、「公安機關會如何處理?有無法律依據?」:
(1)公安機關的處理方式是:撤銷案件、放人,如果以後發現有了證據可以再立案處理。如果已經取得了嫌疑人有犯罪事實的證據: 可以再次向檢察院移送請求審查起訴。
(2)依據是《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4、「對此類案件檢察院有什麼權力?」: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刑事案件立案、偵查活動有監督權,對公安在辦理刑事案件中的違法行為可以提出建議,公安應向檢察院說明理由。

3. 公安局立案後怎麼撤案

立案復之後撤案就是刑事案製件的撤銷,有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已過追訴時效等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報經上級領導審查批准,然後寫出撤銷案件報告。檢察機關在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對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告人,可以決定撤銷案件。對決定撤銷的案件,應製作撤銷案件決定書。公安機關對決定撤銷的案件,應寫出「撤銷案件通知書」,報送檢察機關。

4. 被公安機關撤案處理會留案底嗎

被公安機關撤案處理不會留案底。

以浙江省為例:《浙江省公安機關出具有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工作規定》第五條:本規定所稱的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事項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行政

1.治安調解協議,不予處罰決定;

2.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決定,以及交通違法罰款(申請校車駕駛資格的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

3.傳喚(強制傳喚)、繼續盤問、拘留審查等行政性措施;

4.其他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二)刑事

1.刑事和解協議、撤銷刑事案件決定;

2.因沒有犯罪事實(含證據不足,不能認定有罪),或者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和法院作出的無罪判決;

3.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信息。

因此,無案底,無影響。

(4)公安機關給撤案擴展閱讀:

《關於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的通知:

(2)建立犯罪分子信息披露機制

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刑事判決書及其他有關資料通知刑事信息登記機關。

監獄和拘留中心應當及時向釋放該人的地方的刑事信息登記機關發送「釋放囚犯通知書」。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社區囚犯更正完成通知書」送到懲教人員登記所在地的犯罪人信息登記機關。

國家機關根據辦案需要,向刑事信息登記機關查詢刑事信息,有關部門予以配合。

合理登記和有效管理犯罪信息,不僅有利於國家有關部門充分掌握和利用犯罪信息,有效預防和控制犯罪,維護社會秩序,還可以保護犯罪記錄,有利於人民的合法權益。

5. 什麼是公安機關的撤案通知書

偵查監督制度是抑制國家權力與保障個人自由的制衡配置,是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它體現了一個國家對個體人權的尊重程度,並對刑事訴訟中的人權保障具有決定性意義。但在司法實踐中,偵查監督卻存在諸多問題,其中重立案監督、輕撤案監督的現狀尤為突出。

一、法條依據及監督現狀

刑事訴訟法對撤案監督基本上沒有涉及,只是在《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和第一百三十條規定,在偵查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並且通知原批捕的檢察院。因此,檢察機關的撤案監督權難以實現。一是對已批捕案件無從監督。由於法律未賦予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撤案的異議權,即使公安機關對已批捕案件進行撤案後並通知檢察機關,檢察機關仍無法對公安機關的撤案行為進行監督。二是對未批捕案件無從監督。由於未批捕案件的撤銷無須通知檢察機關,實際已成為公安機關的內部操作,因此,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的撤案情況根本無法知曉,哪還談得上對其進行監督。三是渠道不暢制約了監督工作的開展。現行法律對公安機關撤案是否通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無明確規定,這又在外部條件上限制了檢察機關獲取公安機關撤案的信息。

二、監督的強化與完善

刑事撤案關繫到被害人權益的保障,法律正義的實現,因此,檢察機關刑事撤案監督權的行使與落實至關重要。筆者以為可從以下三方面對撤案監督予以強化與完善。

第一,建立刑事撤案備查制度。所謂刑事撤案備查,是指公安機關將撤銷案件(檢察機關批准逮捕的案件除外)的情況,在一定期限內報檢察機關備案並審查,若發現撤案決定錯誤,有權通知公安機關重新立案偵查。這種制度的特點是事後監督,不過多干涉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但同時又保證了對公安機關撤案情況的及時了解,對撤案錯誤的,檢察機關可以要求公安機關重新立案,充分發揮了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運行。

第二,賦予檢察機關對撤銷已批捕案件的審批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公安機關在偵查活動中發現有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一律由公安機關自行決定撤案,即使案件是已經檢察機關批准逮捕的,也只需要通知檢察機關,而無須檢察機關的批准。筆者認為,這種做法有欠妥之處。原因有二:一是案件是先經檢察機關批准逮捕,說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應對其追究刑事責任,捕後公安機關作撤案處理,是對檢察機關決定的否定,應經檢察機關審批;二是捕後撤案若無任何外部監督,公安機關的權力就會過度膨脹,就有可能產生人情案。捕後撤案事先經檢察機關批准,能最大限度發揮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防止公安機關濫用手中權力,以至放縱犯罪。

第三,撤案通知書應送達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由於案件的撤銷涉及被害人的切身利益,撤案之前應聽取被害人的意見,撤銷案件的決定作出後應通知被害人,並保留被害人提起申訴的權利。如向作出撤案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可向同級的人民檢察院申請復核。

6. 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立案後又撤銷案件,被害人不服撤案決定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是行政訴訟嗎

《刑事訴訟抄法》第110條規定:人民襲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不可以。刑事案件立案偵查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但是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檢察院提出。

7. 公安局撤案 需要多少錢  具體手續是什麼呀

撤案要錢嗎?沒有法定,也沒有政策依據。
當事人要撤案,須去立案機關提出申請,如果具備撤案條件(屬於法律允許的自濟案件)則可以撤案了,但要是涉及到犯罪行為,須公訴的案件則不可以撤案。

8. 被害人不服公安機關撤案決定,被害人應該怎麼辦

根據不同種類的犯罪,您可以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檢察院反應,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訴。

1、申請復議: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2、向人民檢察院反應: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3、向法院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8)公安機關給撤案擴展閱讀:

撤銷案件的類型如下: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於經過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並對該案件繼續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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