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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程序意義

發布時間: 2020-12-11 17:40:17

聽證會是什麼,它有什麼作用,它體現了什麼

聽證會就是聽取意見、證明是否正確合理合法的會議。聽證會起源於英美,從司法領域引入到立法、行政領域。我國現在的聽證會制度又與國外有所不同:主要是在行政、立法領域實行聽證制度。
作用:1、查明事實真相。
2、保證裁決中立、行政結果的正當。
3、保障相對人平等、有效參與行政決定和行政決策,實現行政決定的民主。
4、體現行政權——相對方權利的平衡。

❷ 建立立法聽證會的政治意義

聽證會制度是我國民主政治——民主決策,中的一個重要內容!
對於決策者而言,有利於決策利民
對於人民群眾而言,也有利於對於決策的理解和支持

❸ 舉辦價格聽證會的意義

你好!
有利於溝通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聯系,加深相互理解;
有利於促使回經營者加答強經營管理;
有利於提高消費者的心理承受能力;
有利於使價格決策形成多方制約的格局,
提高政府制定價格的科學性、全面性,
減少盲目性、片面性,使定價更加符合實際。

❹ 社會聽證制度的作用以及目的是什麼

一,對社會一般公眾或具體利害關系人而言,聽證制度的實施是公民參政權在行政領域的體現,使其意志在行政領域得到充分地表達、體現,這樣會進一步激發他們的民主權利意識,弱化對行政權的疏遠、恐懼的情感,從而也會提高他們的參與能力和參與水平。

二,從經濟學角度講,有助於行政主體提高行使行政權的效率。雖然有人提出讓社會一般公眾或具體利害關系人參與行政行為進行聽證會影響到效率的提高,但據成本分析、最終結果看,聽證反而從程序上保障了行政決定的易被接受性,易完成行政事務,最終提高行政效率。

三,從政治學角度講,聽證制度符合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根據人民授權理論,人民對政府直接式或間接式的授權,不僅是現代政府及公共行政合法性的唯一來源,而且是公共行政運作前提,就從根本上決定了政府行使公共權力必須要遵行、體現民主原則、憲政原則。讓相對人參與行政行為體現了這樣的本原宗旨。

四,聽證制度有利於樹立「公開行政」的理念,是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與國際化接軌的需要。世貿組織是高度透明的國際組織,其規則主要就是行政法規則,其基本原則之一就是透明度原則,需要建立公正、透明的市場制度,排除政府對市場的不當干預,保證自由競爭。讓公眾通過聽證參與行政過程有利於構建這樣的公開透明政府,符合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

五,從整個社會角度講,社會一般公眾或具體利害關系人通過聽證程序參與行政行為,使其直接與行政主體對話、協商解決利益沖突,使行政行為公開化,有助於實現社會公正,促進社會的進步、和諧。

❺ 我國確立和實施聽證制度有哪些重要意義

確立和實施聽證制度的重要意義在於推動中國憲政事業的發展,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報告精神,行政聽證制度的價值在於聽證制度有利於保障程序公正、行政決策科學化和民主化,有利於政府與民眾之間的交流、認同和理解,提高行政決策的公信力、行政效率、行政質量.完善中國行政聽證制度,應該提高認識,正確看待聽證制度;切實發揮聽證制度的作用,完善法制,規范聽證制度.實現聽證制度的法制化;加強對行政聽證結果的追蹤處理,充分發揮行政聽證的現實效能.

隨著社會主義民主與法治的不斷推進,聽證制度已逐步成為我國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它的確立與實施對於實現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傢具有重要的意義。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擁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管理各項國家事務的權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實行聽證制度是其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國家事務權力,保證人民民主權利的行使和國家主人翁地位實現的重要途徑。因此,認真探討和研究這一問題,逐步建立和完善這一制度,將日益成為今後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重要工作內容。

一、聽證制度的歷史沿革

聽證一詞始於普通法系,原為西方國家司法程序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其基本精神是:以程序的公正,保證結果的公正。1946年,美國制定《聯邦行政程序法》,明確規定聽證程序為行政程序的核心,第一次把聽證作為一項重要的制度寫入法律。隨後,西班牙、義大利、德國、日本等國家也相繼制定了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其中無一例外地都規定了聽證程序的內容。其時,聽證僅作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主要是行政處罰)的必經程序而存在。隨著聽證程序的不斷發展,聽證制度逐步進入政府決策領域,成為實現決策民主化、科學化的重要途徑,同時,也被立法機關在立法、監督等領域相繼採納。自此,聽證作為國家機關運作的新理念和一項基本制度在西方主要國家完整地建立起來了。

我國的聽證程序是從國外引進的。1993年,深圳在全國率先實行價格審價制度,這是我國聽證制度的雛形。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過,標志著聽證制度在我國的確立。《行政處罰法》首次大膽引入「聽證程序」,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聽證」從此在我國由一個學術名詞成為了法制實踐,昭示著我國民主法制建設邁出了重要的一步。1998年5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要求「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從而把聽證程序引入了我國行政決策領域。1999年9月9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舉行《廣東省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條例》立法聽證會,開創了地方人大立法聽證的先河。自此,舉行公開、透明的聽證會,建立和完善科學的聽證制度,擺上了我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工作議程。

二、地方人大實行聽證制度的基本情況和主要做法

聽證程序在我國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得以運用,是近幾年才開始的,而且,這種運用只是嘗試性的,並且僅限於立法領域,而在監督、重大事項決定、人事任免等方面卻還是一個有待探索的全新課題。

(一)基本情況

近幾年來,特別是2000年立法法頒布實施以來,一些地方人大先後在立法過程中舉行了聽證會。據不完全統計,最近幾年,已有上海、廣東、四川等20多個省、區、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召開了幾十次立法聽證會,通過聽證制定和修改的法規、規章,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十分廣泛,涉及經濟管理與市場秩序、城市建設與管理、社會保障以及教育、文化、公民和企業權益保護等領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完善我國的立法聽證制度方面,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進行了積極的探索,並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相繼制定了立法聽證規則。據了解,截止到2002年7月,地方人大制定專門的立法聽證規則的省、市有上海、浙江、安徽、江西、河南、四川、鄭州、廣州和深圳等。另外,廣東省雖然沒有制定專門的立法聽證條例,但制定過一次性的聽證會程序規范-《<廣東省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條例>聽證會程序》。其他大部分省市則是通過制定立法條例來對立法聽證問題進行原則規定的。如湖北省在立法條例中規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法制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二)主要做法

盡管聽證程序直到近幾年才被引入地方人大工作,但是,在借鑒西方主要國家經驗的基礎上,經過努力,我們還是在聽證的原則、程序等方面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規范體系。

1、聽證遵循的原則。一般都規定,聽證必須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公開舉行的聽證會允許新聞媒體報道。此外,有的省、市人大還結合實際,規定了一些其他原則。如上海市將「有序」作為立法聽證應遵循的原則。廣東省的《<廣東省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條例>聽證會程序》中,也將「有序」作為立法聽證的原則之一。鄭州市和深圳市將「客觀」規定為立法聽證應遵循的原則。

2、聽證的程序。從西方主要國家和我國地方人大聽證的實踐來看,實施聽證主要包括以下基本程序:(1)聽證的提起。人大有關機構可根據工作需要舉行聽證會;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提議舉行聽證;根據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建議或動議,經人大常委會機關研究決定後,也可以舉行聽證。按照目前地方人大立法聽證的具體做法,提出和舉行聽證的主體主要是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就有關立法提案和正在審議的法律案決定是否舉行聽證會。(2)聽證的准備。主要包括:提前公告,舉行聽證會需由聽證機構向社會公告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事項等;確定聽證陳述人,通常將與聽證事項有利害關系的人或組織確定為聽證陳述人,必要時,與立法事項無利害關系的專家也可以作為聽證陳述人;准備文件,准備聽證相關的背景資料及有關內容說明材料。(3)聽證的舉行。宣布聽證會參加單位和人員、聽證事項、聽證規則等,對聽證的主要內容作簡要說明,由陳述人對聽證內容發表意見,公開辯論,聽證記錄。

三、地方人大實施聽證面臨的主要問題

應當看到,聽證在我國尚處於探索階段,與一些聽證制度已經建立幾十年的發達國家相比,無論在法律的定位上還是實際操作過程中都還存在許多問題和不夠完善的地方:

(一)關於聽證的依據問題

以立法聽證為例,立法法制定之前出現的地方立法聽證實踐都沒有全國性的法律依據,完全是地方人大的探索和嘗試。立法法頒布實施之後,地方立法聽證活動才有了較為明確的法律依據。即便如此,地方人大立法聽證實踐的法律依據依然比較薄弱,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立法法中有關立法聽證問題的規定非常簡單,彈性也較大,不像價格法那樣對於價格聽證有剛性的規定;二是很多地方,包括已有早期實踐的一些地方人大也還沒有為聽證會制定專門的聽證制度規范,有的也是一次性或暫行性的,如廣東省等;三是立法聽證實際進行的次數很少,進行與否隨常委會領導人的注意力的轉移而轉移,有的成為立法公開性的點綴品。

(二)關於聽證的范圍問題

仍以立法聽證為例,聽證是絕大多數西方國家立法的必經程序或是基本程序。而我國立法法規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草案,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等形式。在這里,聽證僅是立法中為保證和提高立法質量,實現立法民主化、科學化所可以採取的形式之一。很顯然,這忽視了聽證與座談會、論證會等其他形式相比較所具有的公開性、充分性和客觀性等特點。究竟哪些立法活動必須進行聽證,哪些可以進行聽證,哪些不用聽證,目前,在我們的立法法和地方立法聽證規則中都沒有明確的界定。通常我們都說,涉及本地重大的、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立法事項需舉行立法聽證會,但這一標准如何掌握,同樣是一個問題。

❻ 運用政治生活知識回答: (1)分析說明實行社會聽證制度的意義。 (2)分析我國廣泛聽取群眾意見理論依據

(1)①有助於決策者發揚民主,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版
②有利於決策反映權人民的根本利益,增強決策的科學性。
③有利於促進公民對決策的理解,提高落實決策的自覺性,推動決策的實施。
④有利於提高公民責任感,鍛煉參與決策的能力。 (2)
①在我國,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人民享有廣泛的民主權利,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是公民的民主權利。
②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政府的宗旨是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是政府活動堅持的重要原則。堅持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通過各種渠道收集群眾的意見和建議,是堅持對人民負責原則的具體體現。

❼ 政府作出重大決策召開聽證會有何意義

本著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召集社會人士參與決策,達到符合實際、符合人心的目的,充分體現我黨和政府情為民所系、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等等等等

❽ 行政程序中設立行政聽證的意義是什麼在行政執法中哪些行政行為必須舉行行政聽證

行政聽證程序的意義

(一)從理論角度看行政聽證程序的意義。人們經常將權利分為兩種:公權和私權。行政權顯然是屬於公權的一種。狄驥說過「不存在一種因國家權利存在而不同於私權的所謂公法精神,法只有一種精神,那就是公平精神。」而在法律體系中,維系這種公平精神,平衡公權力與私權利的法律大體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實體法,另一類是程序法。實體法用以規范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程序法則使這種權利義務關系得以實施。一個國家即使實體法律再健全,沒有嚴格的程序予以保障也等於零。前些年,與西方國家重視法律程序的現象相比照,我國的法學家在考察法制建設時,過多地強調令行禁止,側重於法的實體性方面,而對於在現代法制中理應占據重要地位的法律程序卻缺乏應有的關注與理解。[2]

因此,行政聽證程序制度的設立,使行政相對人的權益免受侵犯。同時,也保障了行政管理目標的實現。將行政主體納入相對人監督的范圍內,以防止行政專權和武斷。最大限度的限制了行政主體公權力的濫用,在公權利與私權利之間找到了一個最佳平衡點。

(二)從經濟學角度看行政聽證程序的意義:產權經濟學家科斯認為, 生產者的目標就是試圖節省交易費用,以最低的成本換取最大的利潤。同樣,在行政法領域仍然存在著成本問題,即行政效率。行政法之所以產生,從經濟學角度講,可以歸因於理性配置社會資源。[3]行政活動的效率取決於各種因素:行政行為方式的選擇、環節的合理安排、過程的科學組合。最重要的當屬程序的設置。表面上看,行政聽證程序的設置非但沒有減少成本,反而增加了行政機關的負擔。然而事實並非如此,「秩序是協商而定的,而非通過服從贏得。」[4]一項行政決定對一部分人利益的剝奪,必須得到相對人的理解和認可,使相對人在程序完成之後,能夠情願地服從決定。行政聽證程序在行政機關違法案件調查承辦人員和相對人的參加下,由行政機關對其決定的依據進行舉證,當事人質證。通過雙方舉證責任的合理分擔和當事人對其意見的陳述、申辯,進一步核實證據,查清事實。這樣,相對人可能了解到一些此前自己並不清楚的事項,對整個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有了更清楚的認識。當相對人認識到自己確實違反了相關行政法律規定時,便可能放棄行政復議或訴訟,這並非意味著對相對人權利的限制,而是在保留了當事人原有的行政救濟權利的同時,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同時,由於行政機關在做出最終行政決定之前,通過聽證程序進一步查清事實,對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事前救濟,將相對人權益的保障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也盡可能地避免了因違法行政而導致國家賠償造成的不必要的成本增加。也就是通過提前支付較少的交易成本,置換更大的因違法行政而耗費的交易成本,同時,有效的推動了行政管理目標的實現,有助於行政預期的增值。

(三)行政法律體系的角度看行政聽證的意義。整個行政法律制度大致可分為四類:行政許可制度、行政處罰制度、行政強制制度和行政程序制度。其中行政程序制度可分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和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程序。行政立法程序主要由《立法法》規定;司法審查程序主要由《行政訴訟法》加以調整,而對中間的一部分具體行政行為程序的規定我國尚不健全。行政聽證程序無疑是行政程序制度的核心部分,是行政程序公開原則的具體體現。行政公開原則一般要求:(1)事前公開:即行政機關事前要公布有關的行政法規、規章以約束相對人的行為;(2)事中公開:主要就是指行政處理活動中採用的聽證程序和資信(情報)公開程序;(3)事後公開:即行政決定要向相對人和社會公眾公開。由此可見,行政聽證程序是行政程序制度中必不可少的一環,行政聽證程序的缺漏必將導致整個行政法律體系的重大破壞。

(四)從我國依法治國的角度看行政聽證程序的意義。在我國依法治國的方略中,依法行政是核心。如果抽去依法行政的內容,依法治國就會變的空洞和殘缺。有法可依固然重要,但現代法治國家,行政相對人的權益之所以能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在很大程度上歸功於程序法治。如果一個國家出現了「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就應當認真審視其程序法治是否健全。聽證是程序民主化的產物,在沒有設立行政聽證程序之前,大部分行政處罰決定都是在行政機關調查之後直接做出,加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固有的局限性,很容易導致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暗箱操作」,腐敗得以滋生。通過行政聽證程序,行政過程的公開性、透明度得以增加。在有效地保障相對人權益的同時,政府的聲譽也得到提高,在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之間架構起一個雙方能夠溝通與合作、引導與接受的空間。更重要的是在依法治國的進程中,公民和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意識得到了加強。
涉及經濟社會發展、政府投資和規劃、重大建設項目等與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相關的決策事項,行政機關作出決定前應當經過聽取公眾意見、專家論證、公開聽證和合法性論證等程序.

❾ 舉行聽證會的意義

1、聽證會首先組織形式上,又相關單位出面收集各方的意見,可以視為民回主的組織形式。體現了我答國的國家性質

2、聽證會處理的問題,往往是跟老百姓息息相關的問題,體現了黨的性質。

3、聽證會的出現是我國民主政治建設的一個里程碑,它接受了來自權力機關以外的聲音的介入,聽取了民意;

4、聽證會在及時了解國計民生的問題,鞏固了民主政權,維護了社會的和諧穩定。

❿ 舉行聽證會有什麼重大的政治意義

實行聽證會制度,邀請社會各方面代表參加,
特別是吸收申報方的對立面、有關用戶或供貨戶和消費者參加,
有利於溝通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聯系,加深相互理解;
有利於促使經營者加強經營管理;
有利於提高消費者的心理承受能力;
有利於使價格決策形成多方制約的格局,
提高政府制定價格的科學性、全面性,
減少盲目性、片面性,使定價更加符合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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