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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搜查權的機關

發布時間: 2020-12-11 13:31:57

Ⅰ 公安機關在刑事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間有權搜查其父母家嗎

與父母在一起住的情況下有可能搜查,不在一起住的不會搜查。搜查要經檢察院批准才能進行。

監察機關的許可權有哪些

監察機關的許可權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八條監察機關行使監督、調查職權,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證據。

第十九條對可能發生職務違法的監察對象,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可以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或者要求說明情況。

第二十條在調查過程中,對涉嫌職務違法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要求其就涉嫌違法行為作出陳述,必要時向被調查人出具書面通知。

對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進行訊問,要求其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在調查過程中,監察機關可以詢問證人等人員。

第二十三條監察機關調查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涉案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凍結的財產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後三日內解除凍結,予以退還。

第二十四條監察機關可以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以及可能隱藏被調查人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查。在搜查時,應當出示搜查證,並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屬等見證人在場。

搜查女性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監察機關進行搜查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二十五條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調取、查封、扣押用以證明被調查人涉嫌違法犯罪的財物、文件和電子數據等信息。採取調取、查封、扣押措施,應當收集原物原件,會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見證人,當面逐一拍照、登記、編號,開列清單,由在場人員當場核對、簽名,並將清單副本交財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對調取、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監察機關應當設立專用賬戶、專門場所,確定專門人員妥善保管,嚴格履行交接、調取手續,定期對賬核實,不得毀損或者用於其他目的。對價值不明物品應當及時鑒定,專門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後三日內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還。

第二十六條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請具有專門知識、資格的人員在調查人員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勘驗檢查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員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七條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對於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可以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出具鑒定意見,並且簽名。

第二十八條監察機關調查涉嫌重大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根據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調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批准決定應當明確採取技術調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於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採取技術調查措施的,經過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技術調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

第二十九條依法應當留置的被調查人如果在逃,監察機關可以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通緝,由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追捕歸案。通緝范圍超出本行政區域的,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監察機關決定。

第三十條監察機關為防止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逃匿境外,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對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採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限制出境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

第三十一條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主動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並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一)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的;

(二)積極配合調查工作,如實供述監察機關還未掌握的違法犯罪行為的;

(三)積極退贓,減少損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第三十二條職務違法犯罪的涉案人員揭發有關被調查人職務違法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有助於調查其他案件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並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第三十三條監察機關依照本法規定收集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監察機關在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時,應當與刑事審判關於證據的要求和標准相一致。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案件處置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審計機關等國家機關在工作中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應當移送監察機關,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

被調查人既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又涉嫌其他違法犯罪的,一般應當由監察機關為主調查,其他機關予以協助。

(2)擁有搜查權的機關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二條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

(二)可能逃跑、自殺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留置措施。

留置場所的設置、管理和監督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Ⅲ 我國有哪些部門有入戶搜查的權利

只有公安機關部門有入戶搜查的權利,需要出示搜查令

Ⅳ 紀檢委有權搜身嗎

紀檢委能夠調查的對象都是有身份的。一般來說,如果紀檢委調查的案子的話,那麼肯定會涉及到貪污受賄等等。他們調查案子一般是不需要收身的。而且也沒必要瘦身,只需要讓當事人交代案情就行。

衛生監督所是否有權搜查診所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09條至第113條對享有搜查權的人員、搜查的對象、地點以及程序作了明確的規定:(1)享有搜查權的人員是偵查人員,即經合法授權或批准依法對刑事案件執行偵查、預審等任務的偵查人員,包括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偵查人員以及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案件的偵查人員;(2)搜查的對象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證據的人;(3)搜查的地點包括上述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點;(4)搜查的程序有四:一是出示搜查證。在一般情況下,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除非在執行逮捕、拘留時遇緊急情況,才可以無證進行搜查;二是要求被搜查人或其家屬、鄰居或其他見證人在場;三是只能由女工作人員搜查婦女的身體;四是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筆錄應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員或他的家屬、鄰居或其他見證人共同簽名或者蓋章。如果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註明符合上述規定的搜查,即為合法搜查。

綜上,應屬非法搜查。

在司法實踐中,非法搜查主要有三種情況:一種是無搜查權的機關、團體、單位的工作人員或其他個人,為了尋找失物、有關人或達到其他目的而對他人的身體或住宅進行搜查的;第二種是有搜查權的人員,未經合法批准或授權,濫用權力,非法進行搜查的;第三種是有搜查權的機關和人員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手續進行搜查的。具備上述之一的就屬於非法搜查。

Ⅵ 法院沒有出示搜查令有權利搜查公民房間嗎

公民的住宅受法律保護,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侵犯,作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也同樣適用。法回院是沒有出示搜查令答,也可能法院有搜查令的。假使他有,也是執法程序錯誤。你可以法院工作人員侵犯住宅而起訴他們,但是具體效果就不容樂觀了。

Ⅶ 律師是否有搜查權

律師無此權利!

一、什麼是搜查?

是指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的搜索和檢查。

二、搜查權,由誰行使?

1、搜查時必須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偵查機關的偵查人員進行,執行搜查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要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否則被搜查人有權拒絕搜查。

2、在執行逮捕、拘留時,遇有下列緊急情況之一時,不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1)可能隨身攜帶凶器的;

(2)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

(3)可能隱匿、毀棄、轉移犯罪證據的;

(4)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突然發生的緊急情況。

三、律師在刑事訴訟中,有哪些權利?

(1)有依法執行辯護職務,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個人干涉的權利;

(2)有查閱案卷、了解案情的權利;

(3)有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的權利;

(4)有經許可或同意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與取證的權利;(注意,這不是搜查權)

(5)有申請延期審理的權利;

(6)法庭調查時有發問的權利;

(7)有對證人、證言詢問、質證和對證據提出異議的權利;

(8)有申請調取新證據的權利;

(9)有參加法庭辯論的權利;

(10)有拒絕辯護的權利;

(11)經被告人同意,有代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權利;

(12)有控告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條的規定,辯護律師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或有人身侮辱行為的,辯護律師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13)有獲得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抗訴書副本、自訴人的起訴狀、上訴狀副本、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副本等各種訴訟文書副本的權利;

(14)有在開庭前3天得到出庭辯護通知書的權利;

(15)在偵查階段有向公安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權利;

(16)會見犯罪嫌疑人以及向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的權利;

(17)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的權利;

(18)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以上1—14項主要是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權利,15—18項則主要是律師在偵查階段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時所應當享有的訴訟權利。

Ⅷ 哪些機關和人員有搜查的權利

哪些機關和人員有搜查的權利??
有以下部門:
公安機關,檢查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海關
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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