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會放棄
① 聽證會通知書,不去可以嗎有什麼後果
不去等於放棄了答辯的權利,建議聘請律師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② 行政處罰中,當事放棄了聽證,可以提出減輕處罰的申請嗎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當事人享有依法進行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實踐中當事人有權放棄某種權利(申請聽證),但不影響主張其他權利(提出減輕處罰)。
③ 農村集體土地征地,聽證會能否由隊長放棄
聽證會涉及到公民的個人權利,他人的放棄不能代表公民個人的放棄。隊長的放棄對聽證會上其他人員不生效力,其可以不參加。
④ 行政處罰中當事人申請聽證後無正當理由未參加聽證會的是不是可以認為其放棄聽證權利
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當事人申請聽證後無正當理由未參加聽證會的應當終止聽證 進行裁決
⑤ 當事人接到《聽證通知書》後,不參加聽證會或者中途退場,應如何處理
當事人在接到《聽證通知書》後,應當准時到場;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或者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中途退場的,視為放棄聽證。放棄聽證的,記入聽證筆錄。
⑥ 行政處罰聽證會要不要當場簽字有什麼法律依據
聽證是行政機關給你申訴機會,你不簽字誰能證明你自己申訴了,大膽簽字吧,那隻是對聽證事實的確認1,而不是對處罰的接受,別害怕。
⑦ 聽證會原告不能到庭聽證的應該怎麼辦
聽證會的程序:
第十六條 聽證會一般包括預備辯論和最後陳述四個階段。
第十七條 調查一般按下列順序進行:(一)提出申請的執行案件當事人、第三人或者提出異議的案外人陳述其主張以及相關事實、理由;
(二)相對方予以承認或者反駁,陳述相關事實、理由;
(三)審判長總結爭議焦點,並組織各方聽證參加人對爭議焦點進行舉證、質證;
(四)審判長或者其他合議庭成員向各方聽證參加人發問,核實有關事實;
(五)經審判長許可,各方聽證參加人可以就其他各方出示的證據發表意見。
第十八條 聽證參加人對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除聽證參加人提供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依其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以外,人民法院認為查明事實尚需其他證據的,可以依職權調查收集。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指定舉證期限,指定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聽證參加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但不得超過十五日。
聽證參加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證據材料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第二十條 合議庭對證據的審查和認定,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進行。
⑧ 當事人放棄聽證會權利的後果
不成立。通知書送達,當事人自動放棄,無權主張聽證會效力問題。
⑨ 村委會什麼時候可以放棄土地補償聽證會
不會放棄的,因為土地補償方案必須要村民代表大會通過才可以分配的。
⑩ 聽證到執行的期限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要求聽證的當事人,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三日即當事人在聽證程序中享有聽證權的時間期限。
所謂聽證是指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事人要求,在行政機關或者授權組織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下,由當事人、調查取證人員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員參加,就被指控的事實和 適用法律等有關問題進行陳述、質問、辯證和反駁,從而查明事實的工作程序,聽證是相對人的一項權利。
聽證程序是《行政處罰法》確立的一項民主聽證制度,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允許當事人辯解和反駁,為當事人充分維護和保障自己的權益提供了程序上的條件,其適用有利於行政執法人員「兼聽則明」,防止執法人員主觀臆斷、濫用職權;有助於行政機關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減少和防止行政處罰過錯,從而減少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提高行政執法的效率。
但在實際工作中享有聽證權的當事人有時放棄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其主要有兩種情況:
一、當行政機關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時,當事人主動放棄聽證。
二、當事人接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後要求聽證,但根據《技術監督行政案件聽證工作規則》第六條規定:當事人未在三日內提交申請聽證的書面材料的,視為放棄行使聽證的權利。
行政機關在當事人放棄聽證權時,不等到三日期限終結,而立即進入下一程序,直接對當事人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但其中有一個細節問題,即《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這說明當事人申請舉行聽證的期限為三日,且只要在三日內提出申請 即可,當時放棄並不代表三日期限的終結,當事人仍可以在三日內申請舉行聽證,所以行政機關不能在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後不等三日期限終結即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那是違反聽證程序的。
在聽證程序中,當事人主動放棄申請舉行聽證是當事人的權利,但不能錯誤的認為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即表示其申請舉行聽證的三日期限終結,而立即進入下一程序,直接向當事人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如果當事人反悔,且在三日期限內申請舉行聽證,或以未保證其申請舉行聽證的時間期限為理由,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就會給行政機關帶來不利,進而導致復議失敗或行政訴訟敗訴。因此,聽證程序中當事人申請舉行聽證的時間期限是《行政處罰法》賦予當事人的一種權利,不因當事人放棄聽證而自動終結,行政機關必須從時間期限上保證當事人申請舉行聽證的權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安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或者該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安部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公安部申請行政復議。
(二)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縣(市)公安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公安機關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或者該公安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三)對城市公安分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城市公安分局隸屬的城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
(四)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公安廳、局直屬的公安局、公安分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直屬公安局、公安分局隸屬的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五)對公安派出所依法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公安派出所隸屬的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對打架斗毆等情節輕微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負擔醫療費用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當事人不服的,按照行政復議法第8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六)對市交警支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的案件,由其隸屬的市公安局承辦。對交警大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的案件,交警大隊隸屬交警支隊的,由交警支隊承辦,交警大隊隸屬縣級公安機關的,由所屬縣級公安機關承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也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委託代理人應出具書面委託書。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公安機關已依法受理行政復議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