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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盤查規范

發布時間: 2020-12-11 11:00:51

㈠ 卡口中隊民警盤查車輛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
人民警察法
等相關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盤查規范

第一條

為規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盤查工作,保護公民
的合法權益和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
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盤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
行勤務過程中,為維護公共安全,預防、發現、控制違法
罪活動而依法採取的盤問、檢查等行為。

第三條

民警執行盤查任務時,應當始終堅持理性、平
和、文明、規范,因情施策,確保安全。

第四條

民警執行盤查任務時,應當著制式服裝;未著
制式服裝的,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應當向被盤查人敬禮並
告知:「我是×××(單位)民警,現依法對你進行檢查,
請你配合。」經盤查排除違法犯罪嫌疑的,民警應當向被盤
查人敬禮,並說「謝謝你的合作」,禮貌讓其離去。

第五條

盤查一般由兩名以上民警進行,並明確警戒和
盤查任務分工。

第六條

民警應當選擇光線較好、場地開闊、有依託或
者容易得到支援的場地或者道路等作為盤查地點,盤查過程
中應當保持高度警惕,注意被盤查人的身份、體貌、衣著、
行為、
攜帶物品等可疑之處,
隨時做好應對突發情況的准備。

第七條

盤查可疑人員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被盤查人保持適當距離,盡量讓其背對開闊場
地;

(二)對有一定危險性的違法犯罪嫌疑人,先將其控制
並進行檢查,確認無危險後方可實施盤問;
(三)盤問時由一人主問,其他人員負責警戒,防止被
盤查人或者同夥的襲擊。

第八條

盤查多名可疑人員時,民警應當責令所有被盤
查人背對開闊場地,並在實施控制後,分別進行盤查。當盤
查警力不足以有效控制被盤查人時,應當維持控制狀態,立
即報告,請示支援。

第九條

查驗身份時,應當先查驗身份證件並遵守下列
規定:

(一)查驗證件防偽暗記和標識,判定證件的真偽;

(二)查驗證件內容,進行人、證對照;

(三)注意被盤查人的反應,視具體情況讓持證人自述
證件內容,邊問邊查;

(四)通過身份證識別儀器或者公安信息系統進行核
對。

第十條

對經過盤問,確認有違法犯罪行為或者嫌疑不
能排除的,應當先對被盤查人依法進行人身檢查,並進一步
檢查其攜帶物品。

第十一條

對可疑人員進行人身檢查時,應當遵守下列
規定:

(一)有效控制被檢查的嫌疑對象,在警戒人員的掩護
下對其進行檢查,防止自身受到攻擊和傷害;

(二)
對女性進行人身檢查,
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可能危及檢查民警人身安全或者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

(三)對拒絕接受檢查的,民警可依法將其帶回公安機
關繼續盤問;

(四)對可能攜帶凶器、武器或者爆炸物品的違法犯罪
嫌疑人檢查時,應當先檢查其有無凶器、武器和爆炸物品,
如有,則應當當場予以扣押,必要時,可以先依法使用約束
性警械,然後進行檢查;

(五)
責令被檢查人伸開雙臂高舉過頭,
面向牆、
車等,
扶牆或者扶車站立,雙腳分開盡量後移,民警站於其身後並
將一隻腳置於其雙腳中間,迅速從被檢查人的雙手開始向下
對衣領及身體各部位進行檢查,特別注意腋下、腰部、襠部
及雙腿內側等可能藏匿凶器或者武器的部位;

(六)當盤查對象對異常舉動時,民警應當及時發出警
告,命令其停止動作並做好自身防範,可以依法視情使用警
棍、催淚噴霧器及武器等予以制止。

第十二條

經盤查能確認是逃犯、通緝犯等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民警應當立即使用約束性警械將其
控制,移交辦案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原
羈押機關。

第十三條

對可疑物品進行檢查時,應當遵守下列規
定:

(一)責令被檢查人將物品放在適當位置,不得讓其自
行翻拿;

(二)由一名民警負責檢查物品,其他民警負責監控被
檢查人;

(三)
開啟箱包時應當先仔細觀察,
注意避免接觸有毒、
爆炸、腐蝕、放射等危險物品;

(四)按照自上而下順序拿取物品,不
(六)發現毒害性、爆炸性、腐蝕性、放射性或者傳染
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時,應當立即組織疏散現場人員,設置
隔離帶,封鎖現場,及時報告,由專業人員進行排除;

(七)對於需沒收或者扣押的各類違禁物品,應當會同
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
及時上交有關部門;

(八)避免損壞或者遺失財物。

第十四條

對可疑車輛進行檢查時,應當遵守下列規
定:

(一)對行進中的車輛進行攔截檢查時,應當手持停車
標志牌或者放置停車標志,在被檢查車輛前方向其作出明確
的停車示意;

(二)責令駕駛員將車輛熄火,拉緊手制動,將雙手放
在方向盤上,確認安全後拉開車門責令其下車,必要時應當
暫時收存車鑰匙;

(三)對人員進行檢查並予以控制;

(四)查驗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和車輛牌照,條件
允許情況下,通過公安信息查詢系統進行查詢比對;

(五)觀察車輛外觀、鎖具和內部裝置;

(六)檢查車載貨物和車內物品;

(七)如駕駛員拒檢逃逸,應當立即報告,請求部署堵
截、追緝。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執行設卡檢查任務時,應當遵守下
列規定:
得掏底取物或者

將物品直接倒出;

(五)對有聲、有味的物品,應當謹慎拿取;

㈡ 警察檢查有什麼規定是否可以隨意進行收查,如車站檢查隨身包裹.另他們在檢查時有什麼形象等的規定

這確實是個問題,我一直認為這是違法的。

我也經常遇到這樣的情況,本來急著趕車,可回是警察非要查身份證,包裹答倒是沒有被查過,給人一種不尊重人權的感覺。

我認為警察的盤查對象應該是具有違法嫌疑的人,至少要有合理的理由懷疑某人有違法行為,才可以盤查,不分青紅皂白,對所有人都進行盤查的行為就應該是一種侵犯人權的行為。

《人民警察法》規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可見,盤問、檢查的對象應該是「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並不是可以對所有人進行盤問。

建議有人為此提起一場公益訴訟,如對鐵道部的訴訟一樣,我願意為他提供全程的免費法律服務,不為別的,也為出口氣。

㈢ 警察執行公務時有沒有工作規程之類的要求啊

警察執行公務是有執法程序的,只是大多數民警沒有按規定進行而已~~~具體的可專參照屬《司法警察執法程序操作規范指導手冊》

你同學的事明顯是屬於警察違反了亮證執法的原則,是可以投訴的!。《人民警察法》第九條中規定人民警察可以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當場盤問、檢查,然而執行盤查任務的人民警察應該首先出示相應證件,表明身份,否則被盤查人可以拒絕。

當然,規定是這樣,真碰到這事,你要求看對方證件,有可能被刁難,甚至是毆打~~~~看你的運氣了~~~

㈣ 一般情況下派出所留置盤查超過法律規定時間,能做什麼

其實派出所留置盤查超過法律規定時間是屬於非法拘留,可以通過法律起訴版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不構成權刑事犯罪的,也可以通過公務員處分和國家賠償進行訴訟。

《警察法》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㈤ 治安管理處罰法和人民警察法的傳喚和盤查的法律依據是否有沖突

1、並不沖突。人民警察法講的24小時是一般情況下(特殊情況下48小時)的最長時間,該情況未必都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來辦理的,所以如果是依據其他法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進行辦理時,就可以查證24小時;而在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理的前提下,治安管理處罰法里又將這種情況分成兩種情況,一是無需進行行政拘留處罰(比如只需罰款就可以等)的,只能在8小時內詢問查證完畢;二是情況復雜,可能進行行政拘留處罰的,最長可以到24小時,與人民警察法一致。
2、另外,治安管理處罰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中關於人民警察的規定,相對於人民警察法來說是特殊法,應優先適用。
3、你說的那種情況,就得經過調查後看看是否需要拘留,不需要的只能8小時,需要處以拘留的,可以24小時。如果經過8小時都還不能查清情況以致不能確定是否該拘留,說明是情況復雜,就可以24小時。
滿意的話請採納,謝謝!

㈥ 民警在盤查過程中查我為什麼不查別人民警該如何回答

公安機關的盤查,是指其人民警察在執行勤務過程中,為維護公共安全,預防、發現、控回制違法犯罪活動而依答法採取的盤問、檢查等行為。每一個人都可能成為在公共場所的盤查對象,你不要心虛,更不要想著反過來追問警察為什麼要查你。自己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盤查規范》。

㈦ 警察在對人搜身時,依據的是哪條法律、法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九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執行《人民警察法》有關問題的解釋
依照人民警察法第九條的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執行追捕逃犯、偵查案件、巡邏執勤、維護公共場所治安秩序、現場調查等職務活動中,經出示表明自己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證件,即可以對行跡可疑、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進行盤問、檢查。檢查包括對被盤問人的人身檢查和對
其攜帶物品的檢查。
經盤問、檢查,對符合第九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可以將被盤問人帶至當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縣(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填寫《繼續盤問(留置)審批表》,經該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繼續盤問。「該公安機關負責人」是指公安派出所所長一級及其以上的領導人員。
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根據被盤問人的證件或者本人提供的姓名、地址,立即書面或電話通知其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並作出記錄。在盤問記錄中應當寫明被盤問人被帶至公安機關的具體時間,盤問記錄應當由被盤問人簽名或者捺指印。
當被盤問人的違法犯罪嫌疑在二十四小時內仍不能證實或者排除的,應當填寫《延長繼續盤問(留置)審批表》,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將留置時間延長至四十八小時。邊遠地區來不及書面報批的,可以先電話請示,事後補辦書面手續。公安機關對於進行繼續盤問和延長留置
時間,應當留有批准記錄。
對被盤問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採取其他強制措施,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決定。批准繼續盤問的時間和延長留置的請示以及批准時間均應當包括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對不批准繼續盤問或者不批准延長留置的人,應當立即釋放。釋放應當留有記錄,記明具體釋放時間,並由被盤問人簽名或
者捺指印,不另發給釋放證明。
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公安派出所、城市公安分局和縣(市)公安局可以設留置室。留置室應當具備安全、衛生、採光、通風等基本條件,配備必要的座椅和飲水等用具。在留置期間,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被盤問人的合法權益,嚴禁對被盤問人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
對被盤問人依法採取刑事拘留或者治安拘留的,其留置時間不予折抵。

㈧ 人民警察盤查的法律依據是什麼請列出具體法條,越全面越好,謝謝!

有個操作規范:《來公安機源關人民警察盤查規范》
盤查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
具體條款:

警察法的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㈨ 中國人民公安民警常用規范用語

以交通警察的規范用語為例:

1、交通警察處置事故現場時遇有無關人員進入現場的:

你好,我們正在處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為了便於我們工作和保護你自身安全,請配合我們的工作,立即離開事故現場到安全和不妨礙交通的地點,謝謝合作。

2、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後發現有人員受傷需要救助的:

你傷在哪裡?傷情怎麼樣?是否已通知人員救助?如未通知,我們馬上聯系救護人員到達現場,請耐心等待。

3、事故現場有受傷人員卡在車內等情況的:

根據你現在的情況需要專業救援,否則可能會造成更大的傷害,我們已經通知專業救援機構和人員,他們會盡快趕來,請不要著急,我們會和你一起等待。

4、事故現場有死者家屬在場的:

我們對你親人發生的不幸深表同情,請節哀。我們已將(或者准備將)遺體送往××殯儀館(醫院、法醫鑒定中心)安放。你需要什麼幫助,我們會盡力提供。

5、親屬到現場尋找事故傷者或者死者的:事故傷者(或者逝者)已被送往××醫院(殯儀館、法醫鑒定中心),請問你的親屬姓名?有何特徵?你與他(她)是什麼關系?請留下聯系方式並前往××醫院(殯儀館、法醫鑒定中心)進行確認。

如果確認是你的親屬請立即與我們聯系,這是我的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

6、在事故現場對當事人進行酒精呼氣測試的:

我們將對你進行酒精呼氣測試,請配合。這是你的酒精呼氣測試結果,如無異議請在測試單上簽名。

7、當事人拒絕配合酒精呼氣測試的:如你拒絕配合酒精呼氣測試,我們將依法對你進行抽血檢驗。

8、當事人拒絕配合抽血的:如你拒絕配合抽血檢驗,我們將依法對你使用約束性警械。

9、在場的死者家屬拒絕或者阻攔清運屍體的:為了尊重逝者,保護你們的合法權益,按照規定,需要將遺體存放到指定地點以備調查,相關事宜我們會及時通知你,請配合我們的工作。

10、當事人拒絕在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上簽名的:事故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是對現場的客觀記錄,是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證據,請確認並簽名。如果你拒絕簽名,我們將記錄在案。

11、現場需要扣留事故車輛的:事故現場已勘查完畢,因收集證據需要,我們將依法扣留你的車輛,請在強制措施憑證上簽名或者蓋章。我們將把你的車輛扣留至××停車場,請對車上物品進行檢查並帶走,無法帶走的,我們將拍照和登記保管。

車輛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會及時通知你自行處理。車輛扣留期間的停車費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承擔。

12、因扣留事故車輛或者車輛損壞無法行駛,急需轉運乘客的:

你的車輛依法需要扣留(或者無法移動),請盡快聯系轉運車輛轉運乘客。如果你無法自行聯系轉運單位或者車輛不能及時到來,我們將為你提供備選轉運單位,請確認具體轉運單位和收費標准。

否則,我們將指定轉運單位車輛代為轉運乘客,所產生的費用將納入事故損失。

13、在高速公路需要清理、拖移事故車輛的:

你的車輛無法移動,已經影響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暢通,我們將按照規定通知高速公路專職救援單位將事故車輛清理、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或者你的車輛無法移動,目前尚未影響高速公路正常通行,我們將按照規定通知高速公路專職救援單位將事故車輛清理、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你也可以選擇社會救援機構清理、拖移車輛)。

14、在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道路需要清理、拖移事故車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具備清障條件的:你的車輛無法移動,已經影響了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請盡快自行聯系救援單位將車輛清理、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15、當事人無法自行及時清理、拖移事故車輛的:

你的車輛已經影響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如果你無法自行聯系救援單位或者不能及時清理、拖移車輛,我們將為你提供備選清障救援單位,請確認具體清障救援單位和收費標准。否則我們將指定清障救援單位代為將車輛移至不妨礙安全和交通的地點。

16、當事人對事故車輛清障救援費用產生異議的:如果你對清障救援費用有異議,可以向物價管理部門投訴和反映。

17、需要扣押與事故有關物品的:因收集道路交通事故證據需要,將依法扣押××物品,我們會登記並妥善保管,調查完畢後會及時發還。這是扣押清單,請簽名確認。如果你拒絕簽名,我們將記錄在案。

18、事故現場處置完畢後需告知當事人接受調查的:現場已經勘查完畢,請於××時間帶齊××材料或者物品到××地點、××單位找辦案人員××處理,聯系電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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