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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徵收聽證會

發布時間: 2020-12-10 22:54:12

㈠ 2011-2012湘潭高新區徵收補償規定誰可以告訴我 謝謝

潭政發〔2011〕9號

湘潭市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湘潭市國有土地上

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市屬及駐市各企事業單位、大中專院校,各人民團體:

《湘潭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已經2011年5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湘潭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在市城區(含湘潭高新區、九華示範區、昭山示範區,下同)內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和補償公平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為市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主體,統一領導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房產管理局為市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簡稱市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市城區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指導、監督市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實施。

區人民政府設立土地及房屋徵收事務辦公室(簡稱區徵收辦),高新區管委會和九華、昭山示範區管委會確定的徵收事務機構(以下和區徵收辦統稱區徵收實施單位)作為本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城市管理體制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潭市發〔2011〕9號)和本辦法的規定,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徵收決定

第六條 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和《湘潭市城市總體規劃》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七條 依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八條 房屋徵收工作實行年度計劃,雨湖區、岳塘區人民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及九華、昭山示範區管委會應在每年12月15日前將本區域內下一年度需要實施房屋徵收的總體計劃,向市人民政府申報房屋徵收計劃。

第九條 建設單位因公共利益需要市人民政府徵收房屋的,向市房屋徵收部門提出房屋徵收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房屋徵收申請書;

(二)建設用地規劃文件;

(三)建設項目立項文件;

(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項目,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應提供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文件;

(五)其他資料。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授權市房屋徵收部門根據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和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明確需要徵收房屋的范圍,並告知被徵收人,組織區徵收實施單位對徵收范圍內房屋(含未經登記的建築)的權屬、區位、用途、新舊程度、建築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和登記結果應在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第十一條 對未經登記的建築,市人民政府授權市房屋徵收部門牽頭組織雨湖區、岳塘區人民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及九華、昭山示範區管委會、市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管執法監察等部門開展認定工作,各職能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根據各自職責,對建築的合法性進行認定並出具書面認定意見。其中因歷史原因或政府及有關部門原因造成未經登記的建築,職能部門難以准確認定其是否合法的,由市房屋徵收部門匯總意見報市人民政府研究和協調。對未經登記的建築的認定結果應當在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布。

依法調查,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需要徵收的,應當給予補償;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十二條 市房屋徵收部門擬定房屋徵收補償方案。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內容應當包括:法律依據、徵收范圍、徵收實施時間及步驟、被徵收房屋情況、徵收補償標准和方式、產權調換房屋及周轉房准備情況、補助和獎勵標准、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

市人民政府授權市房屋徵收部門組織雨湖區人民政府、岳塘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九華示範區管委會、昭山示範區管委會和市發改、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城管執法、法制、維穩、監察等部門及區徵收實施單位,對房屋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在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也應當及時公布。

第十三條 舊城區改建需徵收房屋的,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規定的,市人民政府授權市房屋徵收部門舉行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等參加的聽證會,聽取意見,修改方案。

第十四條 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7個工作日內,市房屋徵收部門指導被徵收人採取協商方式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由市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被徵收人通過投票決定或採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並經公證部門公證。

經正當程序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獨立開展徵收范圍內房屋的調查工作。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授權市房屋徵收部門應當組織雨湖區、岳塘區人民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及九華、昭山示範區管委會的徵收實施單位、發改、公安、城管執法、監察、信訪、維穩等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報市綜治維穩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房屋徵收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違反規定實施的,依法不予補償;同時,市房屋徵收部門應書面通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工商、稅務、公安、城管執法等部門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辦理相關手續: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包括構築物及其他附屬物)或進行裝飾、裝修;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其他以非法牟取增加補償費用為目的的行為。

第十七條 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存入專用賬戶,專款專用,由市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監管,並接受市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市房屋徵收部門認為具備房屋徵收條件並符合徵收程序要求的,經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後,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發布房屋徵收公告。徵收公告應當載明徵收的范圍、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第十九條 房屋徵收決定作出時,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二十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對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章 補 償

第二十二條 徵收房屋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按照補助獎勵項目及標准(詳見附件),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 被徵收房屋權屬、用途、面積、結構等以房屋權屬證書、房屋登記簿為准;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登記簿為准;已改變用途的,以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為依據。

第二十五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按本辦法選定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據有關規定評估確定。

被徵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的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

被徵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通過評估確定。

第二十六條 被徵收人對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二十七條 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根據省、市有關規定,被徵收人提出申請的,應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第二十九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房屋徵收部門和區徵收實施單位統一籌集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或組織項目建設方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區徵收實施單位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產權調換房屋為期房的,過渡期限內,區徵收實施單位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提供周轉用房。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為其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

臨時安置費每月為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4‰,但每戶每月最低不少於600元,最高不超過2000元 。

第三十條 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

徵收住宅用房的,搬遷費按10元/㎡計算,每戶最低不少於800元,需要過渡的按兩次搬遷計算。

徵收生產、經營用房的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費用的補償,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經評估確定。

第三十一條 產權調換房屋為期房且為多層建築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18個月;高層建築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30個月。確需延長過渡期限的,應按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標準的2倍,向被徵收人支付超期臨時安置費。

第三十二條 對因徵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損失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協商確定,協商不成通過評估確定。

第三十三條 市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指導區徵收實施單位與被徵收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並及時報市房屋徵收部門備案。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 徵收決定作出後5個工作日內,市房屋徵收部門向區徵收實施單位預撥一定比例的徵收啟動資金,並根據簽訂徵收補償協議的進度情況,及時撥付徵收補償資金。區徵收實施單位根據徵收補償協議簽訂的進度情況,及時將補償資金支付給被徵收人。市房屋徵收部門應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區徵收實施單位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或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條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應包括被徵收人及其房屋的基本情況、徵收的依據和理由、搬遷期限以及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並告知相關權利。

第三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遵循先補償、後搬遷的原則。

區徵收實施單位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三十八條 市房屋徵收部門、區徵收實施單位負責本區域內被徵收房屋拆除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房屋拆除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築施工單位承擔,建築施工單位對承接的房屋拆除工程承擔全部責任,並為房屋拆除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第三十九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四十條 區徵收實施單位應當將分戶補償情況(含被徵收房屋基本情況、補償金額、房屋產權調換等情況)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並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

第四十一條 保障房屋徵收和補償工作經費。徵收工作經費(含不可預計費用和評估費用)按徵收補償費用的8%計算,其中0.6%為市房屋徵收部門工作經費,7.4%為區徵收實施單位工作經費(含不可預計費用和評估費用)。不可預計費用由區徵收實施單位使用,主要用於歷史遺留問題處理、信訪維穩、突發公共事件處理、司法強制執行等。

徵收工作經費計入徵收補償總成本。

第四十二條 市、區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及時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房屋徵收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沒有作規定的及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不一致的,按其條例執行;國務院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省人民政府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2004年1月21日公布的《湘潭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2號,2004年)、《湘潭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3號,2004年)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按照原有的規定辦理,但不得進行行政強制拆遷。

第四十七條 湘潭縣、湘鄉市、韶山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附件:湘潭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助獎勵項目及標准

附件

湘潭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助

獎勵項目及標准

一、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公告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的,按房屋主體評估價格上浮10%給予補助。

二、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按期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完成搬遷的,再按350元/㎡的標准享受購房補助。

三、徵收公告發布後90日內,徵收區域范圍內的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及時解除租賃關系,並完成搬遷騰退直管公房的,按其范圍內直管公房住宅評估價乘以計租面積所得總價的30%的標准給予承租人補助。

四、持有《湘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殘疾證》的被徵收人,其住宅房屋建築面積小於45㎡(含45㎡,在同一城市規劃區內有其他房屋的合並計算)的,按45㎡進行補償安置。

五、房屋徵收范圍明確後並告知了被徵收人,被徵收人積極配合徵收工作人員上戶調查摸底、丈量登記面積、認定權屬性質及用途的,給予每戶支持公共利益項目建設獎5000元;被徵收人沒有實施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禁止行為的,再給予每戶10000元獎勵。

六、房屋徵收公告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被徵收人簽訂徵收補償協議的,按100元/㎡的標准給予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議獎。

七、徵收補償協議簽訂後,被徵收人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並交房的,按100元/㎡的標准給予被徵收人房屋按期搬遷獎。

八、徵收活動中的補助、獎勵事項必須按規定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未達到規定要求或超過規定期限的,不予補助、獎勵。

九、補助、獎勵計算面積基數按徵收房屋合法有效產權登記的面積或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合法建築的面積。

十、確定持有《湘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殘疾證》的被徵收人的補助時,被徵收人須提供相關部門的證明文件,並經其所在地的社區和民政部門認定後,方可發放補助。

主題詞:城鄉建設 房屋 徵收 補償 辦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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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門,湘潭軍分區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中級人民法

院,市人民檢察院。

各民主黨派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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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1年6月2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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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召開了征地拆遷聽證會,是否預示著就可以開始

您好!
您所說的」召開了征地拆遷聽證會「,是在」征詢擬被征地人意見「階段、還是在」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階段?
若是前者,不是:若是後者,則征地拆遷已經開始。
「發布征地公告」(注意:不是「發布擬征地公告」),是正式開始徵收。
拆遷過程中,法定的程序:發布擬征地公告→征詢擬被征地人意見→對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調查登記→擬訂「一書四方案」並上報審批→發布征地公告→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上報審批補償安置方案→土地補償登記→落實補償安置後交付土地→拒絕達成協議、或拒交土地→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㈢ 開了聽證會要多久後才會徵收啊

開了聽證會,一般少則一個月徵收,多則半年這樣徵收。

㈣ 請問:房屋拆遷聽證會的法定程序如何

房屋拆遷聽證會的法定程序應當按照《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進行。
國家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規定: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聽證是指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遷當事人未能就補償安置有關事宜達成協議,且未達成協議戶數占拆遷總戶數40%以上的,
經拆遷當事人一方申請行政裁決,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行政裁決前組織拆遷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參加聽證,聽取雙方就拆遷補償安置問題陳述、申辯和質證的行為。
具體工作程序:
1、拆遷過程中,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戶數超過拆遷總戶數40%的,裁決前必須舉行聽證;
2、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聽證會召開前7日就聽證時間、地點、方式等向社會公告,同時向聽證相關人員送達《房屋拆遷裁決聽證會通知書》;
3、聽證參加人包括聽證主持人、記錄員、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聽證主持人與本拆遷活動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4、聽證會的召開:
(1)聽證記錄員宣布聽證紀律;
(2)聽證主持人宣布事由,詢問、核實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告知聽證參加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宣布聽證開始;
(3)拆遷人就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作介紹說明;
(4)當事人雙方進行申辯;
(5)聽證主持人就有關問題進行詢問、調查;
(6)當事人作最後陳述;
(7)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5、房屋拆遷筆錄由當事人核對無誤後簽名認可。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記明;
6、主持人在聽證會結束後,填寫《房屋拆遷裁決聽證意見書》,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聽證結束。

㈤ 有關湘潭市房屋拆遷的各種法律法規、尤其是具體的拆遷徵收方案

湘潭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於批准〈湘潭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請示》(潭政[2010]6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湘潭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二、你市要強化依法行政觀念,進一步完善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機制,確保房屋拆遷程序合法,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三、你市要切實加強對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費用的管理,妥善做好被拆遷人的住房安置工作。
附件:湘潭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湘潭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條 為做好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依法規范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行為,維護拆遷秩序,切實保護被拆遷單位和個人(下稱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各項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因徵收集體土地,其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的拆遷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後,因徵收其原有剩餘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拆遷補償安置的,按本辦法執行。
經批准使用國有農用地,以及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的拆遷補償安置,參照本辦法執行。
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征地拆遷補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行政區域內徵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下稱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和實施本轄區內的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縣(市、區)的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征地拆遷事務所(下稱征拆機構)負責辦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具體事務。
市城區的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審核;縣(市)的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由各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但應當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除外。
發展改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劃、房產、城管執法、物價、財政、公安、監察、建設、民政、農業等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從事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人員,必須經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六條 拆遷補償安置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統一標准、統一拆遷、合理安置。
城市規劃區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在實施拆遷前按程序完成安置用地選址和安置房建設詳細規劃報批工作。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在實施拆遷前,應按規定存入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財政開設的專戶,實行專款專用。
未完成安置用地選址或安置房建設詳細規劃報批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未按規定到位的,不得實施征地拆遷工作。
第七條 對在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擬征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在土地調查紅線確定後,征地方案依法報批前,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擬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准、安置方式等,在擬征地的鄉鎮(街道)和村(社區)、組發布擬征地公告,告知被征地的農民集體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其征拆機構須同時將擬征地公告送達相關職能部門。發布擬征地公告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擬征地土地的權屬、地點、面積等進行調查登記。調查結果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依法確認,並在確認書上簽字蓋章。自《擬征地公告》發布之日起12個月內,在擬征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新批宅基地等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和其他建(構)築物的建設,辦理房屋或土地流轉,核發房屋和土地權屬證書;
(三)辦理戶口的遷入、分戶,但因出生、婚嫁和復轉退軍人、大中專院校學生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且符合戶籍管理規定的人員除外。相關職能部門因前述除外情形依法辦理的手續,應當告知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四)以擬拆遷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五)改變房屋或土地用途等;
(六)其他有礙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手續。
暫停辦理期限內,相關職能部門違反前款規定辦理的手續,不能作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造成他人損失的,由違規辦理手續的單位負責。
第九條 征地方案批准後,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征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和村(社區)、組發布征地公告,將批准征地的機關、文號、時間和被征地的所有權人、用途、位置、地類、面積、補償標准、農業人員安置方式以及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期限、地點等予以公示。
被拆遷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持其集體土地使用證、建房批准文件等合法證明的原件,到指定的地點如實申報,辦理拆遷補償安置等相關登記手續。
被拆遷人既不申報又不配合丈量登記的,征拆機構可根據其房屋原始批准建房檔案和被拆遷建(構)築物的勘查記錄、照相、攝像等資料,經公證機關公證後,作為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十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在徵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征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批准用途、征地拆遷補償標准、補償費用數額、農業人員安置方式、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的期限和地點、聽證的權利與期限等。
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第十一條 在規定期限內未領取的征地拆遷補償費用,征拆機構應當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名義專戶儲存。
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並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後,被征地者拒不騰地的,由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征地拆遷補償費用沒有足額支付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有權拒絕騰地。
被拆遷人對限期騰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十二條 被拆遷人的房屋被依法拆遷補償後,被拆遷人應當辦理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不辦理的,由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注銷。
第十三條 征拆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制定《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通知》並送達被拆遷人,主要內容如下:
(一)征地項目名稱、批准文件、《徵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等;
(二)被拆遷人的房屋結構、面積及各項補償、補助費金額和安置方式等,並附計價補償清冊;
(三)領取補償費的時間和地點;
(四)被拆遷人對房屋結構、面積、用途、補償金額有異議的,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征拆機構申請復核;
(五)在規定時間內拒不接受合法補償的法律後果。
第十四條 對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的種類、數量的認定,以及補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引起的爭議,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處理。
第十五條 城市規劃區內房屋拆遷實行貨幣補償,其住房安置採取公寓樓安置和住房補助兩種形式。
房屋拆遷安置工作應當做到「三公開」,即公開原批准建房用地面積和實際丈量的房屋面積,被拆遷戶家庭人口等情況;公開拆遷補償金額等情況;公開住房安置方案,安置房源,被拆遷人自行搬遷時間,安置選房等情況。
第十六條 征地單位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按規劃統一建設公寓樓安置房,符合條件的被拆遷戶可以按人均建築面積不高於35平方米的標准(獨生子女可增加1人住房指標),申請購買公寓樓安置房。
公寓樓安置,實行先搬遷、先選房、先安置。
公寓樓安置房的價格按實際建設成本由建設、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公布。
城市規劃區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規劃、有計劃地逐步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鼓勵城市規劃區外的被拆遷戶在小城鎮和中心村購買或按規劃建設住宅。有集中安置條件的鼓勵集中安置,不具備集中安置條件的可以實行自拆自建。安置宅基地選址和建設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並按程序報批。
第十七條 實行住房補助的,不再安排公寓樓安置房。住房補助按被拆遷人住房合法批准佔地面積計算,補助標准為1000元/平方米,但被拆遷人住房補助最大佔地面積不得超過210平方米。
第十八條 被拆遷房屋的用途,以土地權屬證書登記的為准,土地權屬證書上未載明用途的,以建房批准文書載明的用途為准。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違法建(構)築物、擬征地公告發布後的突擊裝修(飾);
(二)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構)築物;
(三)雖經有權機關批准,但有關批准文書中註明國家建設需要時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構)築物;
(四)在批准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築;
(五)建房批准文書中明確應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等。
第二十條 房屋及裝修(飾)補償,根據結構類別結合其合法有效的建築面積,按本辦法規定的標准(見附表1)計算補償。
房屋架空層高度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應按合法面積計算。高度在2.2米以下的,以建築面積套相應類別補償單價計算後,再乘以實際高度與2.2米的比例計算補償。
房屋內外所有的附屬設施,按合法批准建築佔地面積260元/平方米計算補償,最高不超過5.5萬元,但補償費不足2萬元的按2萬元補償。
第二十一條 被拆遷人持有土地權屬證書或建房用地批准文書等合法證明,僅有1處住房,且獲得的補償總額低於最小戶型公寓樓安置房(70平方米)購房總價款的,實行差額補助。
第二十二條 實行自拆自建的,宅基地補助按原合法批準的宅基地佔地面積計算,標准為400元/平方米(含「三通一平」費用)。
自拆自建安置宅基地由被拆遷人以外的單位(個人)實施「三通一平」配套的,本條所列的宅基地補助費支付給實施單位(個人)。
第二十三條 拆遷被拆遷個人有土地使用證或建房用地批准文書的住房兼營業用房,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證、拆遷前6個月納稅證明的,其營業用房按所屬房屋主體類別的補償標准(見附表1),增加30%的補償,增加補償後不再歸還經營場地或作其他安置。上述三項必備手續每缺少一項,扣減增加補償部分1/3的補償。商品和營業用具自行處理不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 拆遷被拆遷個人有土地使用證或建房用地批准文書的住房兼生產用房,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證、拆遷前6個月納稅證明的,其生產用房按所屬房屋主體類別的補償標准(見附表1),增加45%的補償(包括停產停業工資及設備拆除、安裝、搬運等所需要拆遷補償的全部費用),增加補償後不再歸還經營場地或作其他安置。上述三項必備手續每缺少一項,扣減增加補償部分1/3的補償。產品和生產用具自行處理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拆遷經合法批准土地用途為工商企業用房,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證、拆遷前6個月納稅證明的,按所屬房屋結構類別的補償標准(見附表1)進行徵收,並按企業生產用房補償總額增加60%的補償(包括停產停業的工資及設備拆除、安裝、搬運等全部費用),不再歸還生產經營場地和作其他安置。
拆遷經合法批准土地用途為學校、醫院等公益事業用房,參照前款予以補償。
第二十六條 搬家費按被拆遷人住房合法批准建築佔地面積計算。採取貨幣補償方式但不申請購買公寓樓安置房的,按本辦法規定的標准支付1次搬家費。採取自拆自建安置方式或採取貨幣補償方式並購買公寓樓安置房的,按本辦法規定的標准支付兩次搬家費(見附表2)。
住房安置過渡費按被拆遷人住房合法批准建築佔地面積計算(見附表2)。住房安置過渡期限按不同安置方式確定。公寓樓安置的住房安置過渡期限不超過12個月,自拆自建的住房安置過渡期限不超過6個月(由於被拆遷人的原因除外)。超過過渡期限仍未安置的,超過上述規定時間部分按雙倍標准支付過渡費用。
貨幣補償不申購公寓樓安置房並享受住房補助的,不支付住房安置過渡費。
第二十七條 在規定期限內接受補償並騰出土地的,按被拆遷人的合法批准建房建築面積給予按期拆遷騰地獎(見附表2)。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騰地的,則不享有按期拆遷騰地獎。
第二十八條 架設管網、高壓電桿佔地需要拆遷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的,按本辦法規定的標准給予補償。
拆遷國家電力、通訊、給排水、燃氣等設施,征拆機構應與業主單位聯系,按實際工程量進行補償。徵收土地前已廢棄未用的不予補償。
被征地范圍內如遇測量標志、文物古跡及其他需要保護的,征拆機構應與其主管部門聯系,按規定處理。
拆遷有合法批准用地手續的預制場,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准進行包干補償(見附表3)。
村集體(企業)公共設施按本辦法規定補償(見附表4)。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並接受公眾查詢。
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征地拆遷管理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來信來訪地址和其他聯系方式。
第三十條 征地拆遷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不良後果的,由監察部門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職能部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監察部門將依法追究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一條 被拆遷人弄虛作假、偽造、塗改土地權屬證明等文件的,其證明文件無效。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拆遷人採取違法手段騙取補償或補助的,追回違法所得,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按原公告確定的標准辦理。但本辦法實施後,3個月未按照原標准補償到位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社會經濟及城市建設發展情況適時調整本辦法拆遷補償安置標准,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湘潭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湘潭市人民政府以前制定的有關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規定同時廢止。

㈥ 土地徵收聽證會是不是有土地的都必須參加

農用地必須是經國務院審批,還要有被徵收土地的農民簽字,否則是徵收不了的。不過為公共利益和軍事設施除外。

㈦ 如果要召開徵收交通擁堵費的聽證會,應該邀請哪些人參加誰會主持這個聽證會

解決交通擁堵問題。應該由交通管理部門指定主持人。請各方人士參加聽證會,必須有:
普通行人,包括汽車車主。三輪車車主,自行車車主等。
還要有相關專家,以保證決策的科學性。
還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交通警察。道路的管理者和維護者等等
總結不易望採納一下!

㈧ 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聽證會注意哪些違規操作行為

買賣前的產權審核:
擔心買到產權有瑕疵的房子,是買家們不敢進行自主交易的一大原因回。但做足前期准備工答作,這一問題也將不是問題。
首先,要仔細查看業主的房產證,注意房產證上有幾個人的署名。如果有兩個人,在簽訂後邊的合同時就需要有兩個人的名字;其次,看購房時的相關憑據,比如購房發票、契稅發票等,作為輔助證據以初步確認房屋產權歸屬。
風險提示:此環節最大風險即是產權瑕疵問題,所以在交定金之前,必須去查檔並得到確定答案。你相中的房屋有可能處於抵押狀態,也有可能因為有債務糾紛而處於查封狀態,而一旦房屋產權有問題,交易即宣布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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