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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單位定密工作的直接依據

發布時間: 2020-12-10 20:38:59

① 定密責任人包括哪些人員

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應當遵守定密許可權。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機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具體的定密許可權、授權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在其工作范圍內按照規定的許可權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
上級機關、單位對某一事項已經定密的,機關、單位在執行時應按該事項已定密級確定。如中央下發的國家秘密文件,各地區各部門在貫徹過程中,
就該事項再產生的涉密文件、資料,應當按中央文件的密級確定同等密級,不得擅自改變密級。
定密責任人制度的本質是,由定密責任人具體負責本單位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這一制度的作用,其一是有利於建立科學的定密責任制,避免了過去定密工作中人人有責、追究責任時又人人無責的現象,使定密工作責任明確、分工合理、程序嚴謹;其二是有利於准確掌握本單位各項涉密業務的秘密數量和等級,及時完成密級變更工作,實現定密工作精準、高效、可靠;其三是有利於實現解密審查工作程序化、制度化,解決以往定密有人做、解密無人管的問題,使保密工作由以定密為開端、以保密為重點、以解密為終結的整個流程暢通無阻,既能適應信息時代國家秘密數量不斷增長的要求,又能滿足經濟社會不斷發展帶來的信息公開的需要。

② 定密責任人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定密責任人包括兩類人員,一是機關、單位的負責人;二是特別指定的人員。機關、單回位主要負責人對定密答工作負總責。分管業務工作涉及國家機密的負責人,應當確定為定密責任人。機關、單位負責人一經任命,即是本機關、本單位的定密負責人,不需履行確定程序。 機關、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指定若干其他人員為定密責任人。需要指定定密責任人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定密工作量大的機關、單位,如中央國家機關、省級黨政領導機關和重要涉密單位;二是業務工作具有特殊保密要求的機關、單位,如公安、國家安全、紀檢監察機關和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等。 定密責任人職責既包括按照保密事項范圍確定國家秘密,也包括根據情況變化變更和解除國家秘密。具體職責有: (1)審核批准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2)對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秘密進行年度審核,做出維持、變更或者解除的決定; (3)對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先行擬定密級,並按照規定的程序報有關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③ 在什麼情況下,機關單位定密時才可以將有關事項的保密期限確定為長期

只有有關保密事項范圍中已經明確規定某項涉密事項的保密期限為長期的情況下才可以確定,否則均不能確定為長期

④ 機關,單位什麼為本機關,單位的定密責任人

機關、單位負責人及其指定的人員為定密責任人,負責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回秘密確定、變更和解答除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十二條 機關、單位負責人及其指定的人員為定密責任人,負責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機關、單位確定、變更和解除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應當由承辦人提出具體意見,經定密責任人審核批准。

(4)機關單位定密工作的直接依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十九條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滿的,自行解密。機關、單位應當定期審核所確定的國家秘密。對在保密期限內因保密事項范圍調整不再作為國家秘密事項,或者公開後不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繼續保密的,應當及時解密;

對需要延長保密期限的,應當在原保密期限屆滿前重新確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決定。

⑤ 各級機關單位在確定國家秘密事項及其密級時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確定國家秘密事項及其具體密級是整個保密工作的基礎性工作。各機關、單位對此應當予以重視,並切實注意以下問題:

(一)對定密工作的重要性、嚴肅性,要有足夠的認識。開展保密工作首先要清楚保什麼,對保什麼的問題不清楚,保密工作就沒有明確的目標,就可能出現盲目性,其結果是國家秘密難以得到有效的保護,有關人員的保密義務難以得到認真的履行。保守國家秘密是一項嚴肅的工作,關系重大,另外,在發生泄密問題時,要對當事人依法追究責任,如果定密工作未能很好進行,或定密不準,就難以有針對性地採取恰當的保密措施,保障國家秘密安全,對發生的問題也難以恰當地實事求是地作出處理。定密工作是法律規定各機關、單位必須履行的一項保密義務,是一項應盡的責任,必須依法辦事,認真做好。

(二)具體承辦定密工作的人員和負責審批工作的領導同志必須了解和掌握定密的法定程序和依據。各機關、單位對定密工作要建立、健全具體的制度。定密工作也是各機關、單位的一項日常工作。《保密法》第二章和《保密法實施辦法》第二章專門對定密的程序作了明確規定,具體承辦定密工作的人員和有關領導對這些規定要熟練地掌握並正確地運用。中央《關於加強新形勢下保密工作的決定》中,還明確提出各機關、單位要建立和健全審定密級的制度。因此,各機關、單位應當針對本機關、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定密工作的承辦人員和審定人員,明確他們的具體工作職責,以保證定密工作的經常性和准確性。各機關、單位的保密組織和主管或兼管保密工作的人員,要對機關、單位所涉及的業務工作經常作深入細致的分析研究,同有關的業務工作部門和人員一道了解、掌握哪些業務工作有國家秘密,國家秘密事項呈現出一種什麼狀態,涉密的關鍵點在哪裡,隨著工作的運轉,國家秘密的狀況有什麼變化等。要准確確定國家秘密,就必須對這些同定密工作相關的具體問題有比較清楚的了解。

(三)必須嚴格區分國家秘密與非國家秘密的界限。區分的標准和依據是《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屬於規定中明確列舉的事項,就是國家秘密,沒有列舉又不符合《保密法》第二條規定的事項,就不屬國家秘密。

⑥ 機關不能根據工作需要或者機關單位申請作出定密授權

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或者機關、單位申請作出定密授權。
但必須是授權機關,也就是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不是任何機關都可以。

⑦ 單位(部門)保密工作第一責任人是

單位(部門)保密工作第一責任人是機關、單位負責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實施條例》第九條 機關、單位負責人為本機關、本單位的定密責任人,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員為定密責任人。 專門負責定密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定密培訓,熟悉定密職責和保密事項范圍,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十條 定密責任人在職責范圍內承擔有關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審核批准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二)對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秘密進行審核,作出是否變更或者解除的決定;

(三)對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先行擬定密級,並按照規定的程序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7)機關單位定密工作的直接依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 機關、單位應當在國家秘密產生的同時,由承辦人依據有關保密事項范圍擬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報定密責任人審核批准,並採取相應保密措施。

第十三條 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應當按照保密事項范圍的規定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保密事項范圍沒有規定具體保密期限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保密法規定的保密期限內確定;不能確定保密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條件。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標明的制發日起計算;不能標明制發日的,確定該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和人員,保密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計算。

⑧ 哪些機關單位有定密權如何確定定密責任人

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都有定密權,定密責任人是機關負責人和指定人員,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六條 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管理本機關和本單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管理或者指導本系統的保密工作。

第十二條 機關、單位負責人及其指定的人員為定密責任人,負責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 機關、單位確定、變更和解除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應當由承辦人提出具體意見,經定密責任人審核批准。

第十三條 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應當遵守定密許可權。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具體的定密許可權、授權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機關、單位執行上級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需要定密的,根據所執行的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確定。

下級機關、單位認為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有關定密事項屬於上級機關、單位的定密許可權,應當先行採取保密措施,並立即報請上級機關、單位確定;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應當立即提請有相應定密許可權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在其工作范圍內按照規定的許可權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

(8)機關單位定密工作的直接依據擴展閱讀:

應當列為國家機密的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九條 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泄露後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

(一)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七)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

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前款規定的,屬於國家秘密。

⑨ 機關、單位定密工作的直接依據是()

機關單位定密工作的直接依據是上級文件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規定:

第十三條 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應當遵守定密許可權。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具體的定密許可權、授權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五條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當根據事項的性質和特點,按照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內;不能確定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的條件。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不超過十年。

第十六條 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圍。 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能夠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具體人員。

不能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機關、單位,由機關、單位限定到具體人員。 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以外的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經過機關、單位負責人批准。

(9)機關單位定密工作的直接依據擴展閱讀

保密工作要打好「三大攻堅戰」

一、要強化工作重點。要圍繞打好定密管理、網路保密管理和涉密人員管理「三大攻堅戰」,下大力,出重拳,求實效。

二、要強化工作創新。要著力推進系統、機制和組織創新。要以場地、經費、技術和人才為支撐,做好「八大平台」規劃,推動「八大平台」建設邁出實質一步。要繼續堅持以行業、戰線為檢查單位,聯合各方力量開展系統專項檢查。要創新開展保密協作組活動,構建溝通交流平台。

三、要強化制度創新。制度創新要體現時代性、增強實操性、注重系統性。要加強對進入涉密領域的第三方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要聯合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涉密采購和涉密工程相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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