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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用涉嫌

發布時間: 2020-12-10 06:50:42

『壹』 嫌疑人自首後公安機關用不用再進行傳喚

犯罪嫌疑人自首後,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並不是不處罰,所以自首後沒有關押的,警方為了調查需要,隨時可以傳喚犯罪嫌疑人到場接受訊問。
法律規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第六十七條【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貳』 公安機關可以控制犯罪嫌疑人多久

公安機關控制犯罪嫌疑人實際上只有12小時或24小時,超過此時間的即會變更強制措施(拘留、逮 捕、監視居住、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七十六條 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傳期限屆滿,未作出採取其他強制措施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拘傳。

第一百二十二條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異地執行拘留的,應當在到達管轄地後二十四小時以內將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羈押。

第一百二十三條 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製作拘留通知書,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拘留通知書應當寫明拘留原因和羈押處所。

本條規定的「無法通知」的情形適用本規定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有礙偵查」:

(一)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

(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與犯罪有牽連的。

無法通知、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對於沒有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家屬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釋放通知書,看守所憑釋放通知書發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將其立即釋放。

第一百二十五條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本條規定的「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管轄范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結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第一百二十六條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

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提請批准逮捕。

第一百二十七條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後,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准逮捕手續;

(二)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後,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三)拘留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

(四)具有本規定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釋放被拘留人,發給釋放證明書;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

第一百二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憑人民檢察院送達的決定拘留的法律文書製作拘留證並立即執行。必要時,可以請人民檢察院協助。拘留後,應當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未能抓獲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將執行情況和未能抓獲犯罪嫌疑人的原因通知作出拘留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對於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在人民檢察院撤銷拘留決定之前,公安機關應當組織力量繼續執行。

『叄』 與外地公安機關一同抓獲犯罪嫌疑人用什麼手續帶回審查

既然是犯罪嫌疑人,那肯定是已經立案了,有刑事拘留書、辦案協作函件即可。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1、《公安機關程序規定》第三百零九條 對異地公安機關提出協助調查、執行強制措施等協作請求,只要法律手續完備,協作地公安機關就應當及時無條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費用。

2、《公安機關程序規定》第三百一十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需要異地公安機關協作的,應當製作辦案協作函件。

負責協作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接到異地公安機關請求協作的函件後,應當指定主管業務部門辦理。

3、《公安機關程序規定》第三百一十三條 異地執行傳喚、拘傳,執行人員應當持《傳喚通知書》《拘傳證》、辦案協作函件和工作證件。

4、《公安機關程序規定》第三百一十四條 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執行人員應當持《拘留證》《逮捕證》、辦案協作函件和工作證件,與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聯系,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派員協助執行。

4、《公安機關程序規定》第三百一十五條 委託異地公安機關代為執行拘留、逮捕的,應當將《拘留證》《逮捕證》、辦案協作函件送達協作地公安機關。

協作地公安機關抓獲犯罪嫌疑人後,應當立即通知委託地公安機關。委託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攜帶法律文書及時提解,提解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將辦案協作函件和相關的法律文書電傳至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採取措施。委託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派員攜帶法律文書前往協作地辦理。

『肆』 公安機關是如何定位犯罪嫌疑人的手機的

手機定位是指通過特定的定位技術來獲取移動手機或終端用戶的位置信息(經緯度坐標),在電子地圖上標出被定位對象的位置的技術或服務。定位技術有兩種,一種是基於GPS的定位,一種是基於移動運營網的基站的定位。基於GPS的定位方式是利用手機上的GPS定位模塊將自己的位置信號發送到定位後台來實現手機定位的。基站定位則是利用基站對手機的距離的測算距離來確定手機位置的。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手機定位是一項技術偵查措施,通過其內部的工作平台與移動運營商的網路數據平台連接,當輸入手機號碼後,公安平台向移動網路平台發出定位請求,移動網路平台執行請求後將數據發送到公安平台,並在電子地圖上顯示具體坐標。這項偵查措施的使用受到嚴格控制,須經領導批准後才能使用。因涉及技術和案件保密問題,具體細節不對外公布。

『伍』 公安機關傳喚的規定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規定:

第四十四條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通過電話、手機簡訊、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被傳喚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系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5)公安機關用涉嫌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第一百二十條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陸』 公安機關如何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取筆錄

您好!公安部門在預審犯罪嫌疑人時要同時做好錄音錄像工作。詳細內容請您閱讀《公安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保證公安機關依法訊問取證,規范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工作,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是指公安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記錄的同時,利用錄音錄像設備對訊問過程進行全程音視頻同步記錄。

第三條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應當對每一次訊問全程不間斷進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選擇性地錄制,不得剪接、刪改。

第四條對下列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一)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二)致人重傷、死亡的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案件;

(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包括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案件;

(四)嚴重毒品犯罪案件,包括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數量大的,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節嚴重的,走私、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數量大的犯罪案件;

(五)其他故意犯罪案件,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前款規定的「訊問」,既包括在執法辦案場所進行的訊問,也包括對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指定地點或者其住處進行的訊問,以及緊急情況下在現場進行的訊問。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和「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是指應當適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檔次包含無期徒刑、死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第五條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在看守所訊問或者通過網路視頻等方式遠程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第六條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未成年人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

(二)犯罪嫌疑人反偵查能力較強或者供述不穩定,翻供可能性較大的;

(三)犯罪嫌疑人作無罪辯解和辯護人可能作無罪辯護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對案件事實、證據存在較大分歧的;

(五)共同犯罪中難以區分犯罪嫌疑人相關責任的;

(六)引發信訪、輿論炒作風險較大的;

(七)社會影響重大、輿論關注度高的;

(八)其他重大、疑難、復雜情形。

第七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積極創造條件,盡快實現對所有刑事案件訊問過程全程錄音錄像。裝備財務、警務保障、科技、信通等部門應當為訊問錄音錄像工作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二章 錄 制

第八條 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可以使用專門的錄制設備,也可以通過聲像監控系統進行。

第九條 訊問開始前,應當做好錄音錄像的准備工作,對訊問場所及錄音錄像設備進行檢查和調試,確保設備運行正常、時間顯示准確。

第十條 錄音錄像應當自訊問開始時開始,至犯罪嫌疑人核對訊問筆錄、簽字捺指印後結束。訊問筆錄記載的起止時間應當與訊問錄音錄像資料反映的起止時間一致。

第十一條 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應當對偵查人員、犯罪嫌疑人、其他在場人員、訊問場景和計時裝置、溫度計顯示的信息進行全面攝錄,圖像應當顯示犯罪嫌疑人正面中景。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畫中畫技術同步顯示偵查人員正面畫面。

訊問過程中出示證據和犯罪嫌疑人辨認證據、核對筆錄、簽字捺指印的過程應當在畫面中予以反映。

第十二條 訊問錄音錄像的圖像應當清晰穩定,話音應當清楚可辨,能夠真實反映訊問現場的原貌,全面記錄訊問過程,並同步顯示日期和24小時制時間信息。

第十三條 在製作訊問筆錄時,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進行概括,但涉及犯罪的時間、地點、作案手段、作案工具、被害人情況、主觀心態等案件關鍵事實的,訊問筆錄記載的內容應當與訊問錄音錄像資料記錄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

第十四條 訊問過程中,因存儲介質空間不足、技術故障等客觀原因導致不能錄音錄像的,應當中止訊問,並視情及時採取更換存儲介質、排除故障、調換訊問室、更換移動錄音錄像設備等措施。

對於本規定第四條規定以外的案件,因案情緊急、排除中止情形所需時間過長等原因不宜中止訊問的,可以繼續訊問。有關情況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載明,並由犯罪嫌疑人簽字確認。

第十五條 中止訊問的情形消失後繼續訊問的,應當同時進行錄音錄像。偵查人員應當在錄音錄像開始後,口頭說明中斷的原因、起止時間等情況,在訊問筆錄中載明並由犯罪嫌疑人簽字確認。

第三章 資料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條 辦案部門應當指定辦案人員以外的人員保管訊問錄音錄像資料,不得由辦案人員自行保管。訊問錄音錄像資料的保管條件應當符合公安聲像檔案管理有關規定,保密要求應當與本案訊問筆錄一致。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對訊問錄音錄像資料實行信息化管理,並與執法辦案信息系統關聯。

案件偵查終結後,應當將訊問錄音錄像資料和案件卷宗一並移交檔案管理部門保管。

第十七條 訊問錄音錄像資料應當刻錄光碟保存或者利用磁碟等存儲設備存儲。

刻錄光碟保存的,應當製作一式兩份,在光碟標簽或者封套上標明製作單位、製作人、製作時間、被訊問人、案件名稱及案件編號,一份裝袋密封作為正本,一份作為副本。對一起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多次訊問的,可以將多次訊問的錄音錄像資料刻錄在同一張光碟內。刻錄完成後,辦案人員應當在24小時內將光碟移交保管人員,保管人員應當登記入冊並與辦案人員共同簽名。

利用磁碟等存儲設備存儲的,應當在訊問結束後立即上傳到專門的存儲設備中,並製作數據備份;必要時,可以轉錄為光碟。

第十八條 刑事訴訟過程中,除因副本光碟損壞、滅失需要重新復制,或者對副本光碟的真實性存在疑問需要查閱外,不得啟封正本光碟。確需調取正本光碟的,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完畢後應當及時重新封存。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案和案件審核、執法監督、核查信訪投訴等工作需要使用訊問錄音錄像資料的,可以調取副本光碟或者通過信息系統調閱。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調取訊問錄音錄像資料的,辦案部門應當在三日內將副本光碟移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利用磁碟等存儲設備存儲的,應當轉錄為光碟後移交。

第二十條 調取光碟時,保管人員應當在專門的登記冊上登記調取人員、時間、事由、預計使用時間、審批人等事項,並由調取人員和保管人員共同簽字。

對調取、使用的光碟,有關單位應當妥善保管,並在使用完畢後及時交還保管人員。

調取人歸還光碟時,保管人員應當進行檢查、核對,有損毀、調換、滅失等情況的,應當如實記錄,並報告辦案部門負責人。

第二十一條通過信息系統調閱訊問錄音錄像資料的,應當綜合考慮部門職責、崗位性質、工作職權等因素,嚴格限定使用許可權,嚴格落實管理制度。

第四章 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二條訊問錄音錄像工作和訊問錄音錄像資料的管理使用情況,應當納入所在單位案件審核和執法質量考評范圍。

對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案件,辦案部門在報送審核時應當同時提交訊問錄音錄像資料。審核部門應當重點審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一)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

(二)未在訊問室訊問犯罪嫌疑人;

(三)未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四)訊問筆錄記載的起止時間與訊問錄音錄像資料反映的起止時間不一致;

(五)訊問筆錄與訊問錄音錄像資料內容嚴重不符。

對本規定第四條規定以外的案件,存在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嫌疑的,審核部門應當對訊問錄音錄像資料進行審查。

第二十三條 審核部門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將犯罪嫌疑人供述作為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依據:

(一)存在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情形的;

(二)存在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至第五項情形而未進行補正、解釋,或者經補正、解釋後仍不能有效證明訊問過程合法性的。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未對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案件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導致有關證據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排除的;

(二)訊問筆錄與訊問錄音錄像資料內容嚴重不符,影響證據效力的;

(三)對訊問錄音錄像資料進行剪接、刪改的;

(四)未按規定保管,致使訊問錄音錄像資料毀損、滅失、泄露的;

(五)私自或者違規調取、使用、披露訊問錄音錄像資料,影響案件辦理或者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六)其他違反本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需要對詢問被害人、證人過程進行錄音錄像的,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六條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需要對詢問違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證人過程進行錄音錄像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各地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上一級公安機關備案。

『柒』 公安局給犯罪嫌疑人打電話通知到局裡協助辦案有作用嗎

不知道你說的鎖在什麼位置,如果是在家裡等私密位置,也許還能說明些問題,專如果是在較屬多人都能接觸的公共位置,鎖上的指紋就沒什麼價值了。還不能將其列為犯罪嫌疑人。
1、鎖上有服務員的指紋並不能直接證明服務員實施了盜竊行為;
2、服務員在成為犯罪嫌疑人之前,沒有法定義務配合公安機關辦案,因此公安機關打電話要求其道市局配合辦案,服務員可以去,也可以不去。但如果不去,嫌疑會更大些。
3、如果服務員不去到市局配合辦案,公安機關經過偵查,有證據證明該服務員實施了盜竊行為的話,公安機關可將其列為犯罪嫌疑人。
4,、如果服務員被列為犯罪嫌疑人,其就有回答公安機關提出的問題的義務了, 公安機關也可以對其採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了。

『捌』 公安機關可以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強制檢測嗎求答案

可以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強制檢測。相關法律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可以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測,被檢測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對拒絕接受檢測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強制檢測。公安機關應當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

二、《吸毒檢測程序規定》第二條吸毒檢測是運用科學技術手段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生物醫學檢測,為公安機關認定吸毒行為提供科學依據的活動。

吸毒檢測的對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員,被決定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被公安機關責令接受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的人員,以及戒毒康復場所內的戒毒康復人員。

拓展資料

吸毒對社會的危害

(1)對家庭的危害:家庭中一旦出現了吸毒者,家便不成其為家了。吸毒者在自我毀滅的同時,也破害自己的家庭,使家庭陷入經濟破產、親屬離散、甚至家破人亡的困難境地。

(2) 對社會生產力的巨大破壞: 吸毒首先導致身體疾病,影響生產,其次是造成社會財富的巨大損失和浪費, 同時毒品活動還造成環境惡化, 縮小了人類的生存空間。

(3)毒品活動擾亂社會治安: 毒品活動加劇誘發了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擾亂了社會治安, 給社會安定帶來巨大威脅。

『玖』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局能不能用手機

犯罪嫌疑人是指犯罪偵查機關的偵查對象或者被偵查線索初步確定的懷疑對象。犯罪嫌疑人必須是特定的人,在檢察機關正式向法院對其提起公訴以前的稱謂。對於犯罪嫌疑人一般由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採取拘留或逮捕等強制措施,具有以下權利:1、有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2、對偵查人員在訊問過程中侵犯他的訴訟權利或者進行人身侮辱的行為。
3、對於偵查人員、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迴避。
4、為自己辯護的權利。
5、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6、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對於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7、在偵查人員訊問時,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8、犯罪嫌疑人有權核對訊問筆錄。犯罪嫌疑人沒有閱讀能力的,偵查人員應當向其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有權自行書寫供述。
9、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10、有權知道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的內容,可以申請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
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有權為自己辯護,有權聘請律師等,但為避免現外界竄供案情或泄露偵查的具體內容和秘密,不允許使用手機等通訊設備。

『拾』 公安機關能不能用排除法確定犯罪嫌疑人

您好!公安機關可以用排除法確定犯罪嫌疑人。比方說,根據現場勘察版和調取錄像資料初步認為權有8個人可能涉嫌與本案有關,然後逐一排除,先後有7個人都有不在犯罪現場或者沒有作案時間被排除,剩下的那個人嫌疑就更重了。但是排除法也不一定都管用,如果第八個人也有證據自己沒有作案時間,又被排除了,警方就得另闢蹊徑,根據其他蛛絲馬跡破案了。謝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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