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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公司內控制度

發布時間: 2020-12-10 04:10:55

1. 2019保險代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可行性報告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9年第1號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已經2009年9月18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吳定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二章法人機構設立
第六條設立保險公司,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規
(二)有利於保險業的公平競爭和健康發展。
第七條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籌建申請,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條件的投資人,股權結構合理;
(二)有符合《保險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草案;
(三)投資人承諾出資或者認購股份,擬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四)具有明確的發展規劃、經營策略、組織機構框架、風險控制體系;
(五)擬任董事長、總經理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六)有投資人認可的籌備組負責人;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公司業務范圍、經營規模,可以調整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人民幣2億元。
第八條申請籌建保險公司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設立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保險公司的名稱、擬注冊資本和業務范圍等;
(二)設立保險公司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發展規劃、經營策略、組織機構框架和風險控制體系等;
(三)籌建方案;
(四)保險公司章程草案;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投資人應當提交的有關材料;
(六)籌備組負責人、擬任董事長、總經理名單及本人認可證明;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中國保監會應當對籌建保險公司的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籌建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中國保監會在對籌建保險公司的申請進行審查期間,應當對投資人進行風險提示。
中國保監會應當聽取擬任董事長、總經理對擬設保險公司在經營管理和業務發展等方面的工作思路。
第十一條經中國保監會批准籌建保險公司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准籌建通知之日起1年內完成籌建工作。籌建期間屆滿未完成籌建工作的,原批准籌建決定自動失效。
籌建機構在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保險經營活動。籌建期間不得變更主要投資人。
第十二條籌建工作完成後,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向中國保監會提出開業申請:
(一)股東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二)有符合《保險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三)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億元,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四)有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
(六)建立了完善的業務、財務、合規、風險控制、資產管理、反洗錢等制度;
(七)有具體的業務發展計劃和按照資產負債匹配等原則制定的中長期資產配置計劃;
(八)具有合法的營業場所,安全、消防設施符合要求,營業場所、辦公設備等與業務發展規劃相適應,信息化建設符合中國保監會要求;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申請人提出開業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開業申請書;
(二)創立大會決議,沒有創立大會決議的,應當提交全體股東同意申請開業的文件或者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股東名稱及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資的比例,資信良好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股東應當提交的有關材料;
(六)擬任該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七)公司部門設置以及人員基本構成;
(八)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九)按照擬設地的規定提交有關消防證明;
(十)擬經營保險險種的計劃書、3年經營規劃、再保險計劃、中長期資產配置計劃,以及業務、財務、合規、風險控制、資產管理、反洗錢等主要制度;
(十一)信息化建設情況報告;
(十二)公司名稱預先核准通知;
(十三)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中國保監會應當審查開業申請,進行開業驗收,並自受理開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開業的決定。驗收合格決定批准開業的,頒發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驗收不合格決定不批准開業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經批准開業的保險公司,應當持批准文件以及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第三章分支機構設立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可以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申請設立分支機構。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層級依次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或者營銷服務部。保險公司可以不逐級設立分支機構,但其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業務,應當首先設立分公司。
保險公司可以不按照前款規定的層級逐級管理下級分支機構;營業部、營銷服務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機構。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以2億元人民幣的最低資本金額設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首次申請設立分公司,應當增加不少於人民幣2千萬元的注冊資本。
申請設立分公司,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達到前款規定的增資後額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應的注冊資本。
保險公司注冊資本達到人民幣5億元,在償付能力充足的情況下,設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註冊資本。
第十七條設立省級分公司,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提出申請;設立其他分支機構,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提出申請,或者由省級分公司持總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請。
在計劃單列市申請設立分支機構,還可以由保險公司根據本規定第四條第三款指定的分支機構持總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提出設立申請,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上一年度償付能力充足,提交申請前連續2個季度償付能力均為充足;
(二)保險公司具備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控健全;
(三)申請人具備完善的分支機構管理制度;
(四)對擬設立分支機構的可行性已進行充分論證;
(五)在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設立省級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機構的,該省級分公司已經開業;
(六)申請人最近2年內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記錄,不存在因涉嫌重大違法行為正在受到中國保監會立案調查的情形;
(七)申請設立省級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機構,在擬設地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省級分公司最近2年內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記錄,已設立的其他分支機構最近6個月內無受重大保險行政處罰的記錄;
(八)有申請人認可的籌建負責人;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設立分支機構,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設立申請書;
(二)申請前連續2個季度的償付能力報告和上一年度經審計的償付能力報告;
(三)保險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結構報告以及申請人內控制度;
(四)分支機構設立的可行性論證報告,包括擬設機構3年業務發展規劃和市場分析,設立分支機構與公司風險管理狀況和內控狀況相適應的說明;
(五)申請人分支機構管理制度;
(六)申請人作出的其最近2年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聲明;
(七)申請設立省級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機構的,提交省級分公司最近2年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聲明;
(八)擬設機構籌建負責人的簡歷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中國保監會應當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設立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對不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的,作出不予批准決定,並書面說明理由;對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的,向申請人發出籌建通知。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籌建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分支機構的籌建工作。籌建期間不計算在行政許可的期限內。
籌建期間屆滿未完成籌建工作的,應當根據本規定重新提出設立申請。
籌建機構在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任何保險經營活動。
第二十二條籌建工作完成後,籌建機構具備下列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向中國保監會提交開業驗收報告:
(一)具有合法的營業場所,安全、消防設施符合要求;
(二)建立了必要的組織機構和完善的業務、財務、風險控制、資產管理、反洗錢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了與經營管理活動相適應的信息系統;
(四)具有符合任職條件的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
(五)對員工進行了上崗培訓;
(六)籌建期間未開辦保險業務;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提交的開業驗收報告應當附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籌建工作完成情況報告;
(二)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簡歷及有關證明;
(三)擬設機構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四)計算機設備配置、應用系統及網路建設情況報告;
(五)業務、財務、風險控制、資產管理、反洗錢等制度;
(六)機構設置和從業人員情況報告,包括員工上崗培訓情況報告等;
(七)按照擬設地規定提交有關消防證明,無需進行消防驗收或者備案的,提交申請人作出的已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消防安全的書面承諾;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中國保監會應當自收到完整的開業驗收報告之日起30日內,進行開業驗收,並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驗收合格批准設立的,頒發分支機構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驗收不合格不予批准設立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經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應當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機構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2. 2010年銀行代理新規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合規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10]90

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合規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
銀監發〔2010〕90號

各銀監局,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儲銀行:
為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代理保險業務規范健康有序發展,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健全並嚴格執行相應的風險管理制度和丙部操作流程。
二、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充分保護客戶利益。
產品銷售活動應當向客戶充分揭示保險產品特點、屬性和風險,不得對客戶進行誤導。
三、商業銀行在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等產品混淆銷售,不得將保險產品收益與上述產品簡單類比,不得誇大保險產品收益。
(二)向客戶說明保險產品的經營主體是保險公司,如實提示保險產品的特點和風險。
(三)如實向客戶告知保險產品的猶像期、保險責任、電話回戶訪、費用扣除、退保費用等重要事項。
(四)不得以中獎、抽獎、回扣或者送實物、保險等方式進行誤導銷售。
(五)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四、商業銀行應當充分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對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的客戶,應當建立客戶風險測評和適合度評估制度,防止錯誤銷售。
商業銀行應當在營業網點理財服務區、理財室或理財專櫃等專屬區域對客戶進行評估,根據產品風險等級提高銷售門檻,將合適的產品銷售給合適的客戶,並妥善保管客戶評估的相關資料。
五、對於通過風險測評表明適合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的客戶,商業銀行應當向其提供完整的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並提示客戶認真閱讀,閱讀後應當由客戶親自抄錄下列語句並簽字確認:「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了解本產品的特點和保險利益的不確定性」。
對於未經過風險測評或風險測評結果表明不適合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的客戶,商業銀行應當建議客戶不購買,不得主動對其進行後續的產品推介和營銷。
六、商業銀行銷售人員在向客戶推介和營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時,應當向其出具投保提示書,要求客戶仔細閱讀並理解。投保提示書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客戶購買的是保險產品。
(二)提示客戶詳細閱讀保險條款和產品說明書,尤其是保險責任、猶豫期和退保事項、利益演示、費用扣除等內容。
(三)提示客戶應當由投保人親自抄錄、簽名。
(四)客戶向商業銀行及保險公司咨詢及投訴渠道。
(五)監管機構的其他相關規定。
七、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時,應當遵守監管機構關於投保提示、禁止代客戶抄錄、禁止代客戶簽宇確認等方面的規定,指導客戶如實、正確地填寫投保單,不得代替客戶抄錄語句、簽名。
商業銀行應當要求保險公司提供客戶滿期給付和期繳續費等客戶信息,做好對客戶的後續服務。
八、商業銀行應當審慎選擇代銷保險產品,代銷保險產品應當符合監管機構的相關要求。
對於客戶投訴多、設計上存在缺陷的問題保險產品,商業銀行應當主動停止銷售,與保險公司妥善處理相關事宜。
九、商業銀行應當明確告知客戶代理保險業務中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法律責任的界定,尤其是告知客戶保險業務出現問題時應當與保險公司進行溝通,做好風險提示與投資者教育。
十、商業銀行網點擺放的宣傳資料應當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其授權的分公司統一印製,嚴禁各營業網點擅自印製單證材料或變更宣傳材料的內容。
各類保險單證和宣傳資料上不得使用帶有銀行名稱的中英文字樣或銀行的形象標識,不得出現「存款」、「儲蓄」、「與銀行共同推出」等字樣,不得違反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
十一、商業銀行應當對擬建立或已建立代理合作關系的保險公司進行審慎盡職調查,審慎選擇合作夥伴。調查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保險公司公司治理狀況、財務狀況、償付能力充足狀況、內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兩年受監管機構處罰情況以及客戶投訴處理情況。對調查結果不合格或存在違規行為的保險公司,不得與其合作開展代理保險業務。
商業銀行應當持續關注和評估保險公司合作狀況,對保險公司合規經營、售後服務、產品宣傳、培訓以及投訴處理等方面進行定期評價,對存在違規行為和重大風險的保險公司應當停止代理保險業務合作。
商業銀行總行應當制定統一的准入、退出和持續性合作的相關規定,對合作主體、方式和內容進行統一管理和授權。
十二、通過商業銀行網點直接向客戶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員,應當是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銀行銷售人員;商業銀行不得允許保險公司人員派駐銀行網點。
十三、商業銀行每個網點原則上只能與不超過3家保險公司開展合作,銷售合作公司的保險產品。如超過3家,應堅持審慎經營,並向當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十四、商業銀行應當根據監管機構的要求,考慮代理保險產品復雜程度確定不同層級營業網點代銷產品的種類;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應當嚴格限制在理財服務區、理財室或者理財專櫃等專屬區域內梢售。
十五、商業銀行應當盡量實現系統出單和系統管控,減少操作風險;不能通過信息系統實現銷售管理的,商業銀行應當加快信息系統開發,盡快滿足相關監管要求。
十六、商業銀行通過電話銷售保險產品的,銷售人員應為具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的銀行人員,銷售行為應當按照統一的規范用語進行,妥善保管客戶信息,履行相應的保密義務。
商業銀行通過電話向客戶銷售保險產品的,應當先徵得客戶同意,明確告知客戶銷售的是保險產品,不得誤導銷售,銷售過程應當全程錄音並妥善保存。
十七、商業銀行應當嚴格按照與保險公司協議規定收取手續費,全額入賬,不得收取協議規定之外的其他費用。
十八、商業銀行應當督促保險公司按照監管規定在保險合同猶豫期內,對代理銷售的保險期限在1年以上的人身保險新單業務進行客戶電話回訪,並要求保險公司妥善保存電話回訪錄音;視實際情況需要,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對客戶進行面訪,並詳細做好回訪記錄。
十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投訴處理機制,與保險公司分工協作,制定統一規范的投訴處理程序,向客戶明示投訴電話,在與保險公司簽訂代理協議時,應當主動協商保險公司建立風險處理應急預案,確保能妥善處理投訴糾紛事件。
二十、當出現突發事件、重大投訴或其他重大風險事件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應當密切配合,立即妥善處理,有效化解相關風險並及時向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報告。
二十一、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和完善代理保險業務內控和風險管理體系,持續要求保險公司提供每年公司治理狀況、財務狀況、償付能力充足狀況、內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兩年受監管機構處罰情況以及客戶投訴處理等相關情況。
二十二、商業銀行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後的30個工作日之內,內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代理保險業務的報告。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代理保險業務開展情況。
(二)發生投訴及處理的相關情況。
(三)與保險公司合作情況。
(四)內控及風險管理的變化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送的情況。
二十三、中國銀監會依法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制定相關的規章和審慎經營規則,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
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可以進行聯合現場檢查,依法對違規行為採取監管措施,追究相應責任,並給予相應處罰。
監管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規定,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中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重復處罰。
二十四、本通知印發之前的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應按本通知要求予以整改和規范,並將相關情況報送當地銀監會派出機構。
二十五、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保險業務的,參照以上規定執行。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銀監分局和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O一O年十一月一日

3. 開保險中介公司的條件是什麼

設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發起人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

(二)注冊資本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本規定的最低限額;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關規定;

(四)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五)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計算機軟硬體設施;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200萬元;經營區域不限於注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第八條 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投資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發起人或者股東。

保險公司員工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應當書面告知所在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應當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取得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同意。

第九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或者「保險銷售」字樣,且字型大小不得與現有的保險中介機構相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條 申請設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全體股東或者全體發起人應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向中國保監會辦理申請事宜。

第十一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營業部。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內控制度健全;

(二)注冊資本達到本規定的要求;

(三)現有機構運轉正常,且申請前1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

(四)擬任主要負責人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五)擬設分支機構具備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其它設施。

第十二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以本規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設立的,可以申請設立3家分支機構;此後,每申請增設一家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人民幣20萬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區或者直轄市首次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人民幣100萬元。

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注冊資本已達到前款規定增資後額度的,可以不再增加註冊資本。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注冊資本達到人民幣2000萬元的,設立分支機構可以不再增加註冊資本。追問謝謝,請問這是最新的規定嗎?
回答經營區域不限於注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

全國性的其他資料一樣,只是注冊資本有變化。
這個法規是2009年10月1日開始施行的
,下設分公司還需要追加註冊資金嗎?
回答經營區域不限於注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以本規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設立的,可以申請設立3家分支機構;此後,每申請增設一家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人民幣20萬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區或者直轄市首次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人民幣100萬元。

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注冊資本已達到前款規定增資後額度的,可以不再增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 24 號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暫行辦法》已於2004年12月24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第9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長 鄭斯林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是指從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業務的法人受託機構、賬戶管理人、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等補充養老保險經辦機構。

第三條 從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業務的機構,必須根據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取得相應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

勞動保障部負責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

第四條 申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的機構(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附件規定的內容與格式,向勞動保障部提出書面申請。

第五條 法人受託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注冊;

(二)注冊資本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5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賬戶管理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

(二)注冊資本不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具有相應的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信息系統;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本條第(五)項規定的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信息系統規范,由勞動保障部另行制定。

第七條 託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

(二)凈資產不少於50億元人民幣;

(三)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四)具有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條件;

(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託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商業銀行擔任託管人,應當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

第八條 投資管理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注冊,具有受託投資管理、基金管理或者資產管理資格的獨立法人;

(二)綜合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不少於10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0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基金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或者其他專業投資機構注冊資本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勞動保障部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勞動保障部應當受理申請人申請。

勞動保障部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請人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勞動保障部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正在接受司法機關或者有關監管機關立案調查的機構,在被調查期間,勞動保障部不受理其申請。

第十條 勞動保障部受理申請人申請後,應當組建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評審委員會專家按照專業范圍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專家庫由有關部門代表和社會專業人士組成。

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申請人申請材料按照分期分類的原則進行評審,所需時間由勞動保障部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部認為必要時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根據申請人申請材料對申請人進行現場檢查。

第十二條 勞動保障部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及現場檢查情況,會商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後,認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並於認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證書》。證書制式由勞動保障部統一印製。

對於未取得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的申請人,由勞動保障部書面通知,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三條 勞動保障部會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在全國性報刊上公告取得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的機構。

第十四條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的資格證書有效期為3年,期限屆滿前3個月應當向勞動保障部提出延續申請。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保障部應當辦理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的注銷手續:

(一)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三)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被依法撤銷的;

(四)國家規定的應當注銷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的其他情形。

勞動保障部辦理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的注銷手續後,會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在全國性報刊上公告。

第十六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勞動保障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認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並給予警告;申請人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

第十七條 申請人採用賄賂、欺詐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的,勞動保障部會商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後取消其資格;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勞動保障部建立健全企業年金基金監管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對有關機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申請材料內容與格式》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申請材料內容與格式

一、申請材料目錄與內容

(一)資格申請表

按勞動保障部統一編制的資格申請表填寫(可從勞動保障部網站下載)。

(二)資源配置說明

1、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專用場所安全說明;

2、企業年金基金管理相關設備和系統說明;

3、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信息系統流程、系統測試報告(僅適用賬戶管理人資格申請人);

4、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專業人員配置情況及人員簡歷。

(三)管理制度和流程

1、基本制度

(1)公司章程;

(2)公司治理結構及組織結構說明,若申請多項資格須對各項業務獨立性做出說明;

(3)企業年金稽核和風險控制制度;

(4)企業年金管理專職人員行為規范;

(5)企業年金管理業務崗位設置及崗位職責

(6)企業年金管理業務記錄及檔案管理制度;

(7)危機事件報告制度和處理流程。

2、法人受託機構資格申請人補充材料

(1)選擇、監督、評估、更換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機構的制度和流程;

(2)戰略資產配置及投資決策制度和流程。

3、賬戶管理人資格申請人補充材料

(1)賬戶管理組織架構;

(2)賬戶管理業務制度和流程;

(3)客戶服務制度和流程。

4、託管人資格申請人補充材料

(1)資金清算、支付能力及電子化水平等基本情況概述,確保資金清算安全、快捷的制度及措施;

(2)交易數據及財務數據管理制度;

(3)基金託管業務職責、許可權和業務分工;

(4)投資管理風險評估程序、風險預警制度及投資運營監控系統。

5、投資管理人資格申請人補充材料

(1)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與風險管理制度;

(2)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獨立運作和管理制度;

(3)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准備金制度。

(四)申請人自律承諾書

(1)承諾申請材料真實、准確、完整;

(2)承諾取得資格後,將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誠信合法、勤勉盡責地從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業務。

(五)相關證明材料

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國家業務監管部門出具的業務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3、國家業務監管部門出具的同意函原件(限於法人受託機構或者投資管理人資格申請人);

4、國家業務監管部門出具的託管業務備案受理證明材料原件(限於託管人資格申請人);

5、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申請人近3年財務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6、律師事務所就申請人獨立法人、公司章程等材料真實性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以上證明材料為復印件的均須加蓋公司公章。

(六)業務可行性報告

二、紙張、封面及份數

(一) 紙張

採用A4規格紙張,並用245×315毫米規格的硬皮夾子裝訂。

(二) 封面和側面

1、封面標註:「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XXX(如法人受託機構、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或者投資管理人)資格申請材料」、申請公司名稱、申請日期等;

2、側面標註:「XXX公司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XXX資格申請材料」。

(三) 字體和頁碼

除固定格式外,其餘材料標題字體為四號仿宋,正文內容字體為小四號仿宋,1.5倍行距。主要材料應當雙面印刷,頁碼置於每頁下端居中,字元大小為五號。按內容分章節安排頁碼順序,例如:1-4、2-26、3 - 58或者1-4-1、3-1-2、3-4-21┉┉,章節之間應當有分隔頁。

(四) 份數

申請材料可以郵寄或通過勞動保障部網站申報。首次報送一式十二份,其中一份為原件。

4. 申請保險代理公司的條件是什麼

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 第七條 保險代理機構可以採取下列組織形式: (一)合夥企業; (二)有限責任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設立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本規定的最低金額;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符合法律規定; (三)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四)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的員工人數在2人以上,並不得低於員工總數的二分之一; (五)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固定的、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 (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計算機軟硬體設施; (八)至少取得一家保險公司出具的委託代理意向書。 第九條 保險代理機構以合夥企業或者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其注冊資本或者出資不得少於人民幣200萬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其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 第十條 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投資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保險代理機構的發起人、股東或者合夥人。 保險公司員工投資保險代理機構的,應當告知所在保險公司。 第十一條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字樣,且其字型大小不得與現有的保險中介機構相同。 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保險代理機構,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者全體合夥人應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向中國保監會辦理申請事宜。 第十三條 申請設立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一)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者全體合夥人簽署的《保險代理機構設立申請表》; (二)《保險代理機構設立申請委託書》; (三)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四)自然人股東、發起人或者合夥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和簡歷,非自然人股東、發起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加蓋財務印章的最近1年財務報表; (五)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 (六)可行性報告,包括市場情況分析、近3年的業務發展計劃等; (七)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 (八)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框架、決策程序、業務、財務和人事制度等; (九)本機構業務服務標准; (十)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申請材料,業務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十一)保險公司出具的委託代理意向書; (十二)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證明文件; (十三)計算機軟硬體配備情況說明。 第十四條 中國保監會收到申請材料後,可以召集投資人進行投資風險提示,就申請設立事宜進行談話,詢問、了解擬設機構的市場發展戰略、業務發展計劃、內控制度建設等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 保險代理機構設立1年內,可以設立3家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申請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前1年內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二)內控制度健全; (三)擬任主要負責人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四)現有的保險代理分支機構運轉正常; (五)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本規定的要求。 第十六條 保險代理機構以本規定要求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或者出資最低限額設立的, 可以設立3家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此外,每申請增設一家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人民幣10萬元。 申請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時,保險代理機構注冊資本或者出資已達到前款規定的增資後額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應的注冊資本或者出資。 保險代理機構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人民幣200萬元的,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不需要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 第十七條 保險代理機構申請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一)《保險代理機構分支機構設立申請表》; (二)董事會或者全體合夥人關於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的決議; (三)擬設保險代理分支機構內部管理框架; (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保險代理機構上一會計年度的審計報告; (五)保險代理機構前1年內接受保險監管、工商、稅務等部門監督檢查情況的說明及有關附件; (六)保險代理機構前2年內履行保險代理合同情況的說明; (七)擬任主要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申請材料; (八)經營場所證明文件; (九)計算機軟硬體配備情況說明。 需要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的,還應當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 第十八條 中國保監會應當依法對設立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的申請進行審查,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現場驗收。 第十九條 中國保監會作出批准設立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許可證。 申請人收到許可證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第二十條 依法設立的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應當自開業之日起10日內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保險代理機構應當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保險代理機構繳存保證金的,應當自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按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的20%繳存。 保險代理機構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的,應當相應增加保證金數額。 第二十二條 保險代理機構的保證金應當以銀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形式繳存。 保證金以銀行存款形式繳存的,應當專戶存儲到全國性商業銀行。保證金存款協議中應當約定:「未經中國保監會書面批准,保險代理機構不得擅自動用或者處置保證金。銀行未盡審查義務的,應當在被動用保證金額度內對保險代理機構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三條 保險代理機構應當自保證金專戶存儲到商業銀行之日起10日內,將保證金存款協議復印件報送中國保監會。 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國保監會報送有關上年度本機構保證金管理情況的專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動用保證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注冊資本或者出資減少的; (二)依照本規定進入清算程序的。 第二十五條 保險代理機構因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申請動用保證金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有關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的工商變更登記證明材料。 第二十六條保險代理機構依照本規定進入清算程序,申請動用保證金的,應當由清算組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清算方案; (三)被代理保險公司出具的收回各種單證等材料的證明; (四)許可證原件。 保險代理機構解散的,還應當提交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全體合夥人關於解散、清算事項的決議;保險代理機構被依法宣告破產的,還應當提交相關文件。 第二十七條 許可證應當置於經營場所顯著位置。 第二十八條 保險代理機構的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換發。保險代理機構申請換發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許可證原件; (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會計年度的審計報告; (四)申請前1個月末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 (五)前2年內本機構遵守保險監管法律法規情況的說明; (六)前2年內本機構接受保險監管、工商、稅務等部門監督檢查情況的說明及有關附件; (七)前2年內本機構接受保險行業組織監督情況的說明; (八)前2年內本機構履行保險代理合同情況的說明。 第二十九條 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不予換發許可證: (一)申請換發許可證前連續6個月沒有開展業務的; (二)內部管理混亂,無法正常經營的; (三)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 (四)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的。 第三十條 保險代理機構申請換發許可證的,中國保監會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對保險代理機構前2年的經營情況進行全面審查和綜合評價,並作出是否批准換發許可證的決定。決定不予換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 第二節 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二條 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中國保監會批准: (一)變更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的; (二)變更組織形式的。 第三十三條 保險代理機構變更注冊資本或者出資,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式兩份: (一)《保險代理機構變更事項申請表》; (二)股東大會、股東會或者全體合夥人決議; (三)新增自然人股東或者合夥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和簡歷,新增非自然人股東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加蓋單位財務印章的最近1年財務報表; (四)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六)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的,應當提交已經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的證明;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條 保險代理機構申請變更組織形式,應當滿足新組織形式的設立條件,並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式兩份: (一)《保險代理機構變更事項申請表》; (二)股東大會、股東會或者全體合夥人決議; (三)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四)實施方案;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條 中國保監會應當自受理保險代理機構變更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 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一)名稱變更的; (二)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的; (三)股東或者出資人變更的; (四)發起人、股東或者出資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第三十七條 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一)名稱變更的; (二)經營場所變更的。 第三十八條 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有關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並將有關決議或者決定、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報送中國保監會: (一)變更股權結構或者出資比例的; (二)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的。 第三十九條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事項涉及許可證記載內容的,應當交回原許可證,領取新許可證。 前款所稱變更事項須經中國保監會批準的,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批准決定作出之日起2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領取新許可證;前款所稱變更事項不需要中國保監會批準的,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1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領取新許可證。 第四十條 保險代理機構撤銷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的,應當自有關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交回被撤銷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的許可證,並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第四十一條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5日內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公告: (一)變更名稱的; (二)變更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 第四十二條 因合並、分立設立新保險代理機構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批准;因合並、分立解散保險代理機構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因合並、分立保險代理機構發生事項變更的,應當按照本規定取得批准或者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第四十三條 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依法辦理許可證注銷手續,並予以公告: (一)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沒有申請換發的; (二)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中國保監會依法不予換發的; (三)營業執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的; (四)連續6個月未開展保險代理業務的; (五)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銷的; (六)保險代理機構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注銷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被注銷許可證的保險代理機構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依照法定程序組織清算,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清算報告。 第四十四條 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依法辦理許可證注銷手續,並予以公告: (一)其所屬保險代理機構許可證被依法注銷的; (二)營業執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的; (三)連續6個月未開展保險代理業務的; (四)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銷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注銷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5. 注冊全國性保險代理公司需要什麼條件

設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發起人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

(二)注冊資本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本規定的最低限額;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關規定;

(四)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五)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計算機軟硬體設施;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6. 保險代理公司的組織結構

保險代理公司的組織結構是指公司的構成及各部門之間的關系。它是為了達到最有效的經營管理的目的,規定各個部門及其組成人員的職責以及不同職責之間的相互關系。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其自身合法權利的行使與義務的承擔,均是通過公司的組織結構進行的。
保險代理公司組織結構的確定取決於保險代理業務的特點和科學管理的要求,以及公司的經營目標。由於外部環境的不斷變化,如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保險需求的發展趨勢、費率條款逐步市場化等,以及自身經營策略的轉變,如經營方式的調整、企業文化建設、核心競爭力的形成、風險和費用的內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等,保險代理公司在經營中要尋找適合自我發展道路的組織結構,並根據業務需要對現有的內部組織結構進行必要的調整。
我國保險代理機構的主要組織形式是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保險代理公司為例,其通常的組織結構為:
(1)公司的所有者——股東會。它是公司中居於領導地位的權力機構,有決定公司—切重大事項的權力。因此,它不是與公司的董事會和監事會並列的組織機構。
(2)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及業務執行機構。
(3)監事會。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至兩名監事,監督公司的經營活動,也可設三名以上監事,並在其中選擇一名召集人。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丁代表組成,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4)總經理。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列席董事會會議。
(5)副總經理。對總經理負責,並可代行總經理的職責。
(6)部門經理。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保險代理公司各部門的設立和劃分,可依據職能、產品、客戶、服務和地區等因素。例如,按職能劃分,可設立業務管理部、信息技術部、計劃財務部、人力資源部等;按代理的產品劃分,可設立機動千輛險部、企財險部、水險部、人險部等。
保險代理公司的組織結構圖,如圖所示。

7. 保險銷售公司(專業代理公司)設立下屬營業部,在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需要提供哪些詳細資料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營業部。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回具備下列條件:(一答)內控制度健全;(二)注冊資本達到本規定的要求;(三)現有機構運轉正常,且申請前1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四)擬任主要負責人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五)擬設分支機構具備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其它設施。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以本規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設立的,可以申請設立3家分支機構;此後,每申請增設一家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人民幣20萬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區或者直轄市首次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人民幣100萬元。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注冊資本已達到前款規定增資後額度的,可以不再增加註冊資本。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注冊資本達到人民幣2000萬元的,設立分支機構可以不再增加註冊資本。

其他工商部門的手續按設立分公司的要求辦理即可,希望可以幫到你!

8. 保險代理公司業務服務標准

XX保險代理公司服務標准
一、總則
(一)為進一步規范我司的業務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充分體現最大誠信原則,維護保險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司業務健康發展,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險中介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指引》等法律法規以及《XX省保險行業自律公約》、《XX省保險行業服務質量標准》。特製定本標准。
(二)本標准以守信用、實事求是、公平合理為指導原則、適用於全司內勤管理人員和各渠道業務人員。
(三)公司全體內勤管理人員和各渠道業務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要遵紀守法、規范經營、誠信服務、守信譽。
(四)保險業務活動要以誠信為宗旨、誠信展業、迅速理賠、保護客戶合法權益,為客戶保守秘密,不誤導消費,不欺詐理賠。
(五)對外使用的宣傳材料必須與相應險種條款內容一致,保證其客觀、真實、無重大遺漏。
(六)本標准包括保險業務服務、職業行為規范、營業場所服務、咨詢投訴電話服務、服務質量保證與監督的基本要求和措施。
二、保險業務服務
(一)承保
1、承保的商定
(1)公司經辦人員或業務人員應嚴格遵循自願原則,不強制或變相強制投保人投保。
(2)投保人選定投保險種時,公司經辦人員或業務人員必須及時提供該險種條款全文、投保單等,以便投保人閱讀了解該他寬度全部內容以及辦理投保手續。
(3)投保過程中,公司經辦人員或業務人員應當向投保人履行說明保險條款內容的義務,如投保條件、投保風險、保險金額、責任免除條款、賠付處理、猶豫期規定、退保處理、失效復效、現金價值等。
對於分紅型、投資連接型、萬能保險等險種,公司經辦人員或業務人員根據各保險公司向投保人進行風險提示,不得誇大保險功能、隨意預測保單收益率等誤導性的宣傳、解釋。
公司經辦人員或業務人員必須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使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4)投保人的如實告知內容以及對公司經辦人員或業務人員的說明、詢問應進行書面確認,並在《投保單》「聲明與授權」欄內進行確認簽名。
(5)投保單應由投保人親自填寫,不能填寫或不識字的,經徵求投保人同意後,公司經辦人員或業務人員方可代為填寫,填寫完畢後公司經辦人員或業務人員必須按保單內容逐項向投保人閱讀,投保人確認無誤後由投保人簽字或加蓋手印。
投保以死亡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保險,被保險人非投保人時,被保險人(未成年人除外)須親筆簽名。
(6)在與投保人約定保險生效日期時,應遵循以下原則:客戶繳納首期保費後,需轉核保的保件,保單生效日期為客戶繳納首期保費的次日零時;對於高額保件,不得預收保險費,保單生效日期為客戶繳納首期保費,核保通過後次日零時。
(7)通過業務人員向客戶收取首期現金保費的,必須出具暫收收據;收取續期保費,必須出具正式發票;客戶通過銀行轉賬劃款繳納保費,應由客戶本人親自填寫《委託代扣人壽保險費授權書》。
2、簽發保單
(1)保險公司依據投保單以及投保確認書按程序進行核保無誤後,屬於標准件不作特殊處理的每張保單,從核保之日起應於3個工作日內簽發保單,同時不得隨意更改投保時雙方約定的內容,不能單方增加特約條款。
(2)保險單正式簽發後,保險公司與我司內勤人員進行交接後,內勤將保單分發到公司經辦人員或業務人員,並應於收單之日起10內送達投保人簽收。條款中規定有猶豫期的,保險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在送達保單時應向投保人告知猶豫期的權利。
(二)保險售後服務
1、保全
(1)變更。在保險期中,保險合同有變更的,如繳費地址的變更、被保險人年齡的變更、受益人的變更等,應當及時做好保險事項變更的批改工作。
受理投保人變更事項申請在與投保人達成約定後,對於上門辦理變更業務的客戶即時做出保險事項的變更,批單送達投保人簽收,如有問題須協商後在3個工作日內做出保險事項的變更,並將批單送達投保人簽收。
(2)投保人要求查詢保單,增加附加險的工作應立即辦理。附加險需體檢的待體檢結果出具後或需作保全核保的應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
(3)退保。按保險條款規定可以退保的,投保人提出退保申請並達成協議後,及時將退保金額送達或者轉賬於客戶。
在辦理退保時,公司經辦人員應向投保人說明扣除手續費的含義,並詳細解釋經退保處理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費和退還現金價值的區別,以及何種情況會導致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同時不退還保費。
(4)復效。經協商,保險公司同意保單復效的,應於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經上級公司核保的最遲7個工作日完成。在辦理保單復效時須經體檢的,在體檢後1個工作日完成,同時公司經辦人員應向投保人說明復效後的免責條款內容。
2、通知服務
(1)分期保費。保險公司應於每月20日前向下月應繳納保費的客戶寄送保費催繳通知書,並對已寄送催繳通知的客戶信息進行保存。
(2) 我司在每月月底將下月應收及當月應收未收續收清單分發到公司業務員,業務員同時根據資料電話通知客戶繳納續期保費。
(3)業務員變動的續期業務將歸為上一級主管負責。
(三)保險理賠、給付及退保
1、理賠、給付原則。代理公司在處理保險理賠、給付時必須遵守公平合理原則,做到主動、迅速、准確、合理。
2、保險理賠、給付程序
(1)保險事故通知。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及其他有關情況通知保險公司或代理公司。
公司經辦人員接受有關保險事故的口頭或書面報案後,應進行登記,並及時告知報案人理賠手續和資料收集注意事項。
(2)審核保險責任。公司收到事故通知後,應確定賠付申請人資格,並一一核對立案並出具《理賠申請材料簽收單》,資料不齊的出具《補充資料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補充資料;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立案,並說明不予立案理由;對於拒賠案件,通過理賠結論,列印《拒賠通知書》闡明具體拒付理由,並由立案人送達,經申請人簽字確認。
(3)保險事故調查。立案後,對於意外死亡、案情不明、給付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案件,在接案後當天調查人員需著手進行調查,對重大案件須進行重點調查,進行現場查勘,形成調查筆錄,完備理賠證據。
(4)確定賠償給付保險金。通過理賠審核、調查形成理賠結論後,需賠付的案件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理賠計算、復核,及時向申請人出具《領款通知書》。申請人拿到通知書當日即可領款。對於超許可權案件,接案當日須逐級上報理賠結論在立案後60個工作日內通知受益人。
(四)行業調解處理服務
除通過法律仲裁或訴訟解決外,對保險理賠、給付、退保中確實難以解決的糾紛、投訴,可提交行業專家裁定處理(專家裁定處理辦法另訂)。
三、職業行為規范
(一)儀容儀表
工作期間穿著職業裝。男士不蓄長發、留胡須、剃光頭;女士不濃裝艷抹,不佩戴樣式怪異的飾物。
(二)談吐舉止
舉止文明,微笑待人,不卑不亢,使用服務用語,嚴禁服務禁語,禮貌、親切、謙和、明確。坐姿端正,迎送客人時要站立並致意。
(三)禮儀禮節
接待客戶主動熱情、握手時做到:身到、笑到、手到、眼到、問候到。握手以右手為宜,並注視對方。
自我介紹或交換名片時,應雙手遞上名片、名片的文字要正對對方;接受對方名片應雙手捧接,接受後認真仔細看一遍,並稱呼對方的職務,然後放入口袋或公文包里,不得隨意亂放或拿在手中玩弄,對待客人要做到來有迎聲、問有答聲、走有送聲。
(四)保險業務人員職業行為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保險監管部門、保險行業組織以及所屬機構相關規章、管理規定,應服從保險監管部門的監督與管理。
2、各渠道業務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應遵守職業行為規范中的儀容儀表、談吐舉止、禮儀禮節服務標准。
3、在業務活動中,各渠道業務人員應告知客戶自己所屬公司的名稱、個險、團險業務人員須攜帶職業資格證。
4、根據客戶需求向客戶推薦適合的保險產品,不強迫和誤導、誘騙投保。
5、主動提供客戶投保險種的條款及相關資料,並按本服務標准對條款的主要內容進行說明,認真做好書面確認。
6、各渠道業務人員在代收保費時應向客戶出具暫收據或正式發票,嚴禁個人白條收費,不挪用、侵佔保費。
7、秉持勤勉的工作態度,言談舉止文明禮貌。服務熱情周到,時刻維護職業形象。在執業活動中加強業務學習,不斷提高業務技能。
8、尊重競爭對手,不詆毀、貶低或負面評價保險公司、其他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為客戶和所屬機構保守秘密。
四、營業場所服務
(一)公司辦公場所要有明顯的標識,按照標准配備完善的防火、防盜設施,標示緊急出口。
(二)環境整潔明亮,通風換氣流暢。遵守國家、地方政府的各項衛生法規,健全衛生制度和措施,定期進行衛生檢查,對呼吸道傳染病流行季節要注意消毒。
(三)營業場所應配備便民設施(包括筆、飲用水、休息座椅等)懸掛服務流程、服務標准、投保須知、索賠須知,設置監督投訴箱和《客戶意見薄》。
(四)員工要佩戴工號標志或識別卡,不得酒後坐班和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五)營業場所應設有明顯的服務標示牌和咨詢投訴導引服務窗口。由專人負責客戶咨詢,引導客戶投保、索賠及處理營業場所發生的緊急情況。
(六)接待客戶實行「首問制」服務。即,最先受理客戶咨詢、投訴的員工,要對客戶負責到底。對專業性強不能答復的問題,要負責引導客戶到相關部門,並跟蹤至問題解決為止。
五、咨詢、投訴電話服務
(一)服務電話要通過媒體或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布。
(二)服務電話應在第三次振鈴前接通。接答電話應使用服務用語,主動告知公司名稱,詢問來電話人的要求,同時進行電話記錄;如對方詢問,應告知接話人姓名和工號。
(三)回答咨詢電話准確完整。把握不準的問題,要向對方講明,待向有關部門了解清楚後,最遲在3個工作日內主動答復對方,並做好記錄。
(四)對電話預約服務,要詳細記載客戶姓名、服務內容、地址、聯系電話、約定時間等情況,並於當日通知有關部門按客戶要求按時上門服務。
(五)接到報案電話,要進行登記,詳細記載報案人、出險人的有關情況,立即通知有關部門,並將公司的處理意見及時反饋給客戶。
(六)接到投訴電話,要進行登記,立即交付專門負責客戶投訴處理的部門。
六、服務質量保證與監督
(一)質量保證制度
各機構要有齊全完善的服務質量管理制度與措施,總公司和保險行業協會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人員進行服務質量檢查和評比。
(二)服務質量監督機制
保險行業協會將對外公布行業協會服務質量監督電話,定期收集分析客戶意見和建議,及時反饋各保險代理公司,使保險代理公司隨時接受行業監督,進行相應改進。
(三)投訴處理
對客戶投訴要認真填寫《客戶投訴登記薄》,客戶有書面材料的要附貼在登記薄後面。接受投訴應耐心傾聽客戶陳述,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或拒絕受理。立案受理投訴後,應按照規定時限進行處理,並將投訴處理結果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告訴投訴人。對保險監督機構、行業協會、上級公司以及其他部門轉交的投訴件,經調查研究得出處理意見後,在規定時限內做出回復。
(四)考核評比
總公司將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服務質量檢查評比,具體考核辦法另訂。

9. 如何建立健全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內控制度體系

缺乏專業人才,沒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組織架構及體系運作。
區域性的保險專回業中介機構和當地的主體保險公司答的分支機構相比還有很大差距,主體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上有省公司、再上面還有總公司,有著大量人才和完善的公司治理和組織架構及體系運作。區域性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沒有「省公司」也沒有「總公司」,自身就是總公司,甚至只有幾個人,管理和培訓都依賴主體公司。長此以往就會進入一個怪圈現象,越做越小,像進入泥潭一樣,越小越吸引不到人才、越吸引不到人才越小,更談不上什麼完善的公司治理和組織結構及體系運作了

10. 設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時要求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設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發起人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
(二)注冊資本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本規定的最低限額;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關規定;
(四)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五)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計算機軟硬體設施;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200萬元;經營區域不限於注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第八條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投資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發起人或者股東。
保險公司員工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應當書面告知所在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應當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取得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同意。
第九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或者「保險銷售」字樣,且字型大小不得與現有的保險中介機構相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條申請設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全體股東或者全體發起人應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向中國保監會辦理申請事宜。
第十一條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營業部。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內控制度健全;
(二)注冊資本達到本規定的要求;
(三)現有機構運轉正常,且申請前1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
(四)擬任主要負責人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五)擬設分支機構具備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其它設施。
第十二條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以本規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設立的,可以申請設立3家分支機構;此後,每申請增設一家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人民幣20萬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區或者直轄市首次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人民幣100萬元。
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注冊資本已達到前款規定增資後額度的,可以不再增加註冊資本。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注冊資本達到人民幣2000萬元的,設立分支機構可以不再增加註冊資本。追問謝謝,請問這是最新的規定嗎?
回答經營區域不限於注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
全國性的其他資料一樣,只是注冊資本有變化。
這個法規是2009年10月1日開始施行的
,下設分公司還需要追加註冊資金嗎?
回答經營區域不限於注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以本規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設立的,可以申請設立3家分支機構;此後,每申請增設一家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人民幣20萬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區或者直轄市首次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人民幣100萬元。
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注冊資本已達到前款規定增資後額度的,可以不再增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24號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暫行辦法》已於2004年12月24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第9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長鄭斯林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是指從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業務的法人受託機構、賬戶管理人、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等補充養老保險經辦機構。
第三條從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業務的機構,必須根據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取得相應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
勞動保障部負責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
第四條申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的機構(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附件規定的內容與格式,向勞動保障部提出書面申請。
第五條法人受託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注冊;
(二)注冊資本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5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賬戶管理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
(二)注冊資本不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具有相應的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信息系統;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本條第(五)項規定的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信息系統規范,由勞動保障部另行制定。
第七條託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
(二)凈資產不少於50億元人民幣;
(三)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四)具有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條件;
(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託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商業銀行擔任託管人,應當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
第八條投資管理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注冊,具有受託投資管理、基金管理或者資產管理資格的獨立法人;
(二)綜合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不少於10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0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基金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或者其他專業投資機構注冊資本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勞動保障部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勞動保障部應當受理申請人申請。
勞動保障部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請人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勞動保障部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正在接受司法機關或者有關監管機關立案調查的機構,在被調查期間,勞動保障部不受理其申請。
第十條勞動保障部受理申請人申請後,應當組建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評審委員會專家按照專業范圍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專家庫由有關部門代表和社會專業人士組成。
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申請人申請材料按照分期分類的原則進行評審,所需時間由勞動保障部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勞動保障部認為必要時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根據申請人申請材料對申請人進行現場檢查。
第十二條勞動保障部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及現場檢查情況,會商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後,認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並於認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證書》。證書制式由勞動保障部統一印製。
對於未取得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的申請人,由勞動保障部書面通知,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三條勞動保障部會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在全國性報刊上公告取得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的機構。
第十四條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的資格證書有效期為3年,期限屆滿前3個月應當向勞動保障部提出延續申請。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保障部應當辦理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的注銷手續:
(一)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三)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被依法撤銷的;
(四)國家規定的應當注銷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的其他情形。
勞動保障部辦理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的注銷手續後,會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在全國性報刊上公告。
第十六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勞動保障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認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並給予警告;申請人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
第十七條申請人採用賄賂、欺詐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的,勞動保障部會商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後取消其資格;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勞動保障部建立健全企業年金基金監管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對有關機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申請材料內容與格式》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申請材料內容與格式
一、申請材料目錄與內容
(一)資格申請表
按勞動保障部統一編制的資格申請表填寫(可從勞動保障部網站下載)。
(二)資源配置說明
1、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專用場所安全說明;
2、企業年金基金管理相關設備和系統說明;
3、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信息系統流程、系統測試報告(僅適用賬戶管理人資格申請人);
4、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專業人員配置情況及人員簡歷。
(三)管理制度和流程
1、基本制度
(1)公司章程;
(2)公司治理結構及組織結構說明,若申請多項資格須對各項業務獨立性做出說明;
(3)企業年金稽核和風險控制制度;
(4)企業年金管理專職人員行為規范;
(5)企業年金管理業務崗位設置及崗位職責;
(6)企業年金管理業務記錄及檔案管理制度;
(7)危機事件報告制度和處理流程。
2、法人受託機構資格申請人補充材料
(1)選擇、監督、評估、更換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機構的制度和流程;
(2)戰略資產配置及投資決策制度和流程。
3、賬戶管理人資格申請人補充材料
(1)賬戶管理組織架構;
(2)賬戶管理業務制度和流程;
(3)客戶服務制度和流程。
4、託管人資格申請人補充材料
(1)資金清算、支付能力及電子化水平等基本情況概述,確保資金清算安全、快捷的制度及措施;
(2)交易數據及財務數據管理制度;
(3)基金託管業務職責、許可權和業務分工;
(4)投資管理風險評估程序、風險預警制度及投資運營監控系統。
5、投資管理人資格申請人補充材料
(1)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與風險管理制度;
(2)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獨立運作和管理制度;
(3)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准備金制度。
(四)申請人自律承諾書
(1)承諾申請材料真實、准確、完整;
(2)承諾取得資格後,將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誠信合法、勤勉盡責地從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業務。
(五)相關證明材料
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國家業務監管部門出具的業務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3、國家業務監管部門出具的同意函原件(限於法人受託機構或者投資管理人資格申請人);
4、國家業務監管部門出具的託管業務備案受理證明材料原件(限於託管人資格申請人);
5、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申請人近3年財務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6、律師事務所就申請人獨立法人、公司章程等材料真實性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以上證明材料為復印件的均須加蓋公司公章。
(六)業務可行性報告
二、紙張、封面及份數
(一)紙張
採用A4規格紙張,並用245×315毫米規格的硬皮夾子裝訂。
(二)封面和側面
1、封面標註:「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XXX(如法人受託機構、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或者投資管理人)資格申請材料」、申請公司名稱、申請日期等;
2、側面標註:「XXX公司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XXX資格申請材料」。
(三)字體和頁碼
除固定格式外,其餘材料標題字體為四號仿宋,正文內容字體為小四號仿宋,1.5倍行距。主要材料應當雙面印刷,頁碼置於每頁下端居中,字元大小為五號。按內容分章節安排頁碼順序,例如:1-4、2-26、3-58或者1-4-1、3-1-2、3-4-21┉┉,章節之間應當有分隔頁。
(四)份數
申請材料可以郵寄或通過勞動保障部網站申報。首次報送一式十二份,其中一份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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