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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價格聽證制度的完善

發布時間: 2020-12-10 02:22:44

㈠ 什麼是聽證會制度

聽證會起源於英美,是一種把司法審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聽證會模擬司法審判,由意見相反的雙方互相辯論,其結果通常對最後的處理有拘束力。具體來說,凡是在聽證會上提出的意見,決策者必須在最後裁決中作出回應,否則相關行為可能因此而無效。在美國行政法上,正式的聽證通常會有抽簽選定的對立雙方,由行政機關指派一名行政法官主持,聽證完全克隆法庭辯論,雙方不僅發表意見,還會提出自己的證人和文件來支持自己的觀點。最後行政法官必須像法院審判一樣做出最後的裁決,裁決必須詳盡地回應雙方的觀點,否則在司法審查中該裁決可能因程序問題而被判無效。在國外,立法程序中也經常使用聽證會。立法中的聽證會相對要隨意一些,通過抽簽產生的聽證代表就某個法案發表自己的觀點,這些觀點將成為議員們投票時的重要參考。由於議員的言論、表決免責權,立法程序中的聽證會不像行政程序中的聽證會那樣有拘束力,換言之,從理論上說議員可以完全無視聽證會上的意見,但是在一個民主體制下,議員不能不為選票著想,聽證會畢竟反映了選民的意見,很少有哪個議員敢無視這些意見的存在。
在我國,除了行政程序中有聽證制度外,立法中也有聽證制度,已經有多個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時進行了聽證,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修改個人所得稅法時也進行了聽證。但是目前我國的聽證制度缺陷是顯著的,行政程序中的聽證沒有拘束力,導致聽了也白聽;立法程序中的聽證由於透明度不夠,聽證代表很難充分恰當的表述意見,另外缺少民主機制,也使得聽證結果對立法機關的成員形不成事實上的約束。

㈡ 我國聽證制度存在哪些問題,應如何完善

我國聽證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和完善
(一)聽證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由於過去一段時間內計劃經濟在國內佔主導地位,反映在行政領域就表現為政府的指令性計劃或命令性計劃等,這也影響了行政機關長期以來輕視行政相對人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的地位及作用的觀點。伴隨著中國法治的發展,「依法治國」的思想已深入人心,人們開始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是否遵循有關法律規定及於關注,知情權作為公民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顯得越來越重要。但由於行政機關長期以來形成的錯誤認識,聽證制度作為公民了解政府有關信息的制度性保障,在實踐中未得到有效執行。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正式的聽證制度僅在《行政處罰法》中有所規定
正式的聽證制度僅在《行政處罰法》中有所規定,其餘尚處於立法實踐階段,這就使得有些行政機關對其持漠視的態度,該聽證的未聽證,或者無故拖延聽證等情況時有發生,再加上對行政相對人的輕視態度,聽證制度在我國行政機關的執行狀況不理想。
2、行政首長制在聽證過程中仍佔主導地位
目前,學者們的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聽證筆錄是否作為行政機關做出行政決定的唯一依據」,從西方的案件排它性原則來看,聽證筆錄為行政機關做出行政決定的唯一依據。但就中國的國情而言,行政機關系統長期奉行行政首長制,在聽證結束後,行政決定的最終形成還有賴於行政首長的裁決。另一方面,聽證後採納證據、認定事實仍不能避免,原因在於中國公民的法律意識不強、總體素質較低,要完全依賴於聽證過程中質證的證據做出行政裁決尚不可能作到。
3、公民聽證意識有待相對較低
近年來全國各地掀起的「聽證會熱」為我國聽證制度作了一次廣泛的宣傳。不盡人意的是這些聽證會在舉行過程中存在著不少違反聽證程序的做法,媒體對聽證制度認識上存在誤區從而導致了錯誤報道,混淆了廣大人民對聽證制度的認識,誤將聽證會等同於一般的座談會,這對聽證制度在我國的發展是極為不利的。因此進一步規范聽證會的制度刻不容緩。同時加強全民的普法教育,提高全民總體素質也十分必要。
4、對聽證主持人缺乏相應的制度性保障
聽證程序的實施質量如何,在相當程度上取決於聽證主持人,他與程序公正緊密相關。正如美國學者伯納德•施瓦茨教授所強調的,「由公正、超黨派的審訊官主持的公正聽證是行政裁決程序的精髓。如同法院的法官所做的裁決一樣,行政官員在聽證中所做的裁決也必須由公正、超黨派的審訊官做出。如果審訊官或者行政機關受到法律偏見的影響,那麼行政裁決則是無效的。」為了確保聽證主持人的獨立性,首先必須在制度上確保其能獨立地行使有關聽證的權利,這就有待於在今後的立法中加強和確保聽證主持人法律獨立性的相關法律制度,實現聽證主持人制度化。而另一方面,提高行政官員隊伍自身的整體素質也是不可或缺的條件。
(二)對聽證制度的一些完善
1、廣泛開展全民聽證制度的宣傳活動
有關政府部門應積極組織行政庭工作人員深入群眾,宣傳法律法規。認真聽取群眾意見,並將意見即時反饋給主管政府。一方面可以解決聽證代表制中存在的不具廣泛代表性的難題,另一方面聽證主持人可針對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提前做好准備,從而在聽證過程中正確地引導聽證會的順利進行,實現行政聽證制度的公正與效率的。
2、建立相應的違反聽證程序的救濟制度與之相配合
有權利就有救濟,否則權利難以得到及時、合理的保障。在實踐中違反聽證程序有兩種情形:一是應當聽證而未聽證;二是在聽證中違反聽證程序的法律規定。針對此,筆者建議,可在今後的《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條例》中增加相應的條款規定,完善其相應的救濟法律制度。
3、確保行政聽證制度法制統一性
程序的價值在於落實法律的執行,在以《行政處罰法》為突破口的各種單行行政法律、法規中分別規定相應的聽證制度,在實踐中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然而由於出發點不同,會出現相互矛盾的情況,因此在將來要修定的《行政程序法》中對行政聽證制度的定義、基本原則、基本步驟等做出詳細的明確規定顯得十分必要。
四、從憲政角度對聽證制度的認識
憲政的核心思想是限制公權力,保障公民基本權利,本文正是從這個角度,以文章上部分為基礎,對我國聽證制度做一個簡單的評價。
(一)聽證會和公民基本權利
舉行聽證會,不僅僅是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權。理由如下:大部分行政行為會對公民基本權利產生限制,合法的行政行為意味著在憲法和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了限制。從法理上說,法律應盡可能擴大公民的自由,對其的限制是迫不得已的。就公法和私法而言,公法應該充分當事人的自由選擇,表現為對當事人權利和自由的尊重,同時由於公權力本身的局限,特別在經濟領域,需要注重個人自治。聽證會制度,在行政權力擴張的背景下,無疑成為克服公權力運行缺點,保障個人權利和發揮個人作用的重要制度。
(二)公權力和公民基本權利的協調
盡管聽證會體現了政府決策的民主化,但是聽證會本身並不等同於民主。民主是建立在一人一票、機會均等、多數決定原則之上的決策程序,而聽證會只是政府機關決策前的一種徵求意見程序,聽證會本身並不決策。正因為如此,聽證會的運作過程與民主的運作過程存在著很大的差別。比如,民主決策過程由投票產生代表,每名代表有同樣的投票權,而聽證會的參加人由政府機關選擇,參加人以其專業知識而不是投票權影響決策;民主必須根據多數人的意見決策,而聽證會完全有可能採納少數派的意見。這樣,聽證會的參加人構成及其專業素質對於聽證會的成功與否就具有決定性的作用。以搖號、抓鬮、抽簽或者選舉等「民主」方式選擇聽證會的參加人,首先就是對聽證會程序與民主程序的一種誤讀和錯誤嫁接。
實際上在聽證制度中以民主的方式過於追求對公權力的限制,不僅降低了行政效率,對個人自治的過分張揚,也不利於對公共利益的保護,以此,必須注重權力和權利的協調。協調主要有以下兩種方式:違憲審查制度和聽證制度。在違憲審查中,判斷某一個涉及對基本權利可能做出限制的公權力行為是否違憲,通常採取的標準是比例原則和利益衡量理論,即在正當目的前提下(通常是公共利益需要),最低限度基礎上,把對某一項基本權利進行限制所獲得的利益和由於該限制所喪失的利益進行比較,在可以判斷前者的價值高於後者的情形下,才對該項權利做出適當的限制。在聽證制度中,主要通過聽證程序的設置和聽證者的意見對行政決策的拘束力來實現的。
(三)聽證程序的意義
即使在一個高度法治化的國家裡,由於人性和利益的驅動,我們很難確定的說某個行政行為完全排除了不合理因素的干擾。如盧梭所說,「一個國家官員代表了三種意志,一是他本人的,一是他所在集團的,一是國家的」。行政權本身就含有大量的自由裁量權,它的擴張必然引起人們的擔憂。由於違憲審查的事後救濟和非專業化特點,聽證制度迅速發展起來。但另一面,與違憲審查相比,聽證制度中對公權力的限制理性化較低,在聽證中權利對權力的約束不同於司法。即在違憲審查中,被法院認為合法和合理的行政行為,有可能在聽證中被否決(當然聽證參加者不具有決定權),原因在於聽證結果是意志自由選擇下的結果。

㈢ 我國應當如何進一步完善和健全聽證制度

(一)要漸進式推進和擴大聽證的范圍
1、增加價格法規定以外的聽證事項 根據價格法規定,除在確定或調整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 品價格等三類必須進行聽證外,還可以將聽證的適用范圍擴大到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各種有形的商品、有償服務的 政府定價和政府的指導價上,這樣來彌補《價格法》中存在的缺陷,以進一步推進決策的民主化和法制化的發展趨 勢。
2、應當將重大市政建設項目引入市民聽證范圍 隨著城市建設的推進,每年都有一批重大市政項目建設上馬,這些項目的資金來源,都來自於納稅人上繳的稅 收,而且這些項目對每個市民都攸息相關。因此,建立重大市政項目市民聽證制度,能夠讓市民直接參與重大項目 的建設,並接受市民的監督。聽取納稅人的意見,既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精神,又確保政府決策的科學性,讓重大市 政項目成為陽光工程,有效遏制腐敗現象的發生。
3、應該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列入聽證范圍 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作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應當舉行聽證,為當事人提供一個有 效的陳述事實、申辯理由的機會。這樣既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又能有效促進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行政、公平執法。 同時,提高執法機關的民主意識,依程序執法的水平。
(二)要完善聽證制度的程序規定
1、健全聽證代表選擇機制 健全聽證代表選擇機制,是保障所有利益群體都能在聽證活動中取得平等的代表權的基礎,也是保證聽證代表 能獨立自主地表達其代表的利益群體訴求的關鍵。
2、建立聽證主持人選拔制度 在聽證中,要有相對獨立並具有較高素質的聽證主持人,就要建立健全一套選拔、任職、管理、培訓等制度。 聽證主持人可以通過統一考試取得資格證書。專門從事聽證主持職業,專兼職並存,與政府及其主管部門保持獨立 性,公正行使聽證主持權力,不能偏袒任何行業、任何利益集團。
3、規范聽證程序的基本內容為保障聽證質量,應規范聽證程序,從開始到結束都要有嚴密有序的過程,並具可操作性,確保聽證代表充分 表達意見的機會。
(三)營建「陽光聽證」的環境
1、合理配置信息披露的權利義務 在聽證之前,通過合理配置聽證組織過程中各方主體的信息披露權利和義務,加重申請人、經營者及其主管部 門的義務,賦予聽證代表尤其是消費者代表更多的權利,以扭轉雙方信息不對稱的局面。
2、創新多種形式的聽證方法 目前,聽證形式主要分為正式聽證和非正式聽證。正式聽證程序主要是要求行政機關以聽證筆錄作為決策的依 據,屬拘束性聽證,而且正式聽證程序時間長、耗費大、效率低。
(四)切實提高聽證在決策中的地位和作用
1、建立健全聽證結果的處理機制 正式聽證會結束以後,要認真對待聽證的意見,根據聽證事項的性質,分類型整理、歸類代表的意見和建議, 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有的大多數人認同一致的意見,而且對決策起關鍵作用,應當直接吸收;有的雖然是少 數人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但對決策正確與否也有一定的決策價值,可以有選擇地吸收;在決策聽證中,大家分歧比 較大,各抒己見,應當記錄在案,匯總後報有決策權的行政主管機關研究論證,並向聽證代表反饋研究結果,如不採納的應向其說明理由、作出解釋,切忌聽證會結束後把聽證筆錄束之高閣,不予理睬。
2、明確提高聽證筆錄的法律效力,聽證筆錄記載的內容代表和反映著相關社會群體的利益態度,如在制度設計中明確正式聽證筆錄對最終定價行為的法律拘束力,要求決策部門進行最終決策時必須尊重聽證筆錄記載的聽 證會代表的意見,在多數聽證代表不同意決定方案或對其分歧較大時,必須協調申請人調整方案,必要時再由行政主管部門重新組織聽證。
3、加強聽證程序的監督,目前,我國推行和引入聽證制度還處於初創階段,特別是價格聽證已經舉行多次,但由於宣傳教育不夠,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對此都還沒有形成充分的共識,所以在舉行聽證當中,缺少實際的經驗,難免會出現與聽證制度 不符的行為。因此,要建立與此相適應的聽證監督機制,通過人大、社會組織、公眾輿論來監督和制約。

㈣ 價格聽證會的結論和最後定價的關系應當是怎樣的

從1998年5月至今,《價格法》實施整整三年。《價格法》其中有一個重要內容,就是第二十三條所規定的:「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徵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那麼,上海的價格聽證會制度,究竟實施得怎樣?

據統計,三年來本市共舉行價格聽證會8次(見表),涉及公房租金上調、水價調整等。記者同時還了解到,盡管沒有全部召開聽證會,但本市大多數價格調整都充分考慮到了民意,調價幅度的科學性也都被後來興旺的市場所證明。既然順應民意,為何有些價格調整沒有按照《價格法》召開聽證會?專家指出:這表明,有時候在有些部門的心目中,價格聽證會似乎只是一種形式,而非政府定價過程中的必要組成部分。

價格與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關,制定價格是一件事關穩定大局的大事。上了年紀的市民都知道,在計劃經濟實施指令性價格的年代,哪怕是一盒火柴上漲2分錢,都必須報國務院批准;某種商品價格的調整,都是以機要文件的形式傳達到各地,直到要調整的當天才能開啟文件。進入市場經濟,物價政策放開了,政府管價格的范圍越來越少,但難度卻越來越大。煤氣、自來水、城市用電、非義務教育階段收費等牽涉到千家萬戶切身利益的價格到底怎麼定?除了要考慮市場供求情況這一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因素外,有關部門還應當充分聽取老百姓和相關方面的意見,科學決策。

專家指出,建立聽證會制度,既保證了作為最終價格承受者的老百姓參與定價的權利,也提高了價格決策的民主性和科學性。之所以有時會被「忘記」,除了相關部門意識不強外,某些規定的不明確性也是原因。比如,對召開價格聽證會,現在只是用「應該」而不是「必須」的字眼,因此無法確認不開價格聽證會是否就是違法行為;再比如,鐵道部有權制定鐵路票價,卻沒有規定要召開價格聽證會。對此專家認為,應盡快出台一套《價格法》的實施細則,尤其是對價格聽證制度作出規范。據悉,本市正在醞釀出台一套價格聽證會的詳細制度。

完善的價格聽證會應該是怎樣的?專家認為,公開、公正、民主是聽證的靈魂所在。首先,要強調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壟斷性商品的價格,非經聽證不得確定;其次,聽證會可以通過媒體向價格利害關系人公開,並接受輿論監督;第三,聽證會內容由會議主持機關記錄備案,公眾有調閱該記錄的權利;最後,若聽證會代表的意見未被採納而對最終價格決定持異議的,應由做出該決定的單位負責向其解釋原因。唯此才能確保政府的定價行為是為市場各方所接受的公正行為。

價格聽證會如何舉行

據了解,今年與百姓生活關系密切的調價方案一個接一個,諸如分時電價、教育收費、葯品價格、水價和部分電信資費等。如果舉行價格聽證會,有哪些步驟?

有關部門向記者介紹,實行價格聽證會制度的商品和服務范圍,按定價許可權由有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條件具體確定,一般包括電力、自來水、民用燃料、交通運輸、郵電通信、醫療、教育、住房、有線電視和主要旅遊景點門票等。價格聽證會由價格主管部門主持,組成人員主要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群眾團體代表、經濟技術專家、學者、政府有關經濟管理部門、經營者、消費者的代表組成。

關於價格聽證會制度的主要內容,由申請調定價的經營者及其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調定價格申請書。其內容包括企業概況及其生產經營狀況;目前存在的困難;上年度及當年的財務成本資料及財務審計或驗查結論;經許可權技術部門認可的關於調定價格項目的質量認證文件;調定價格的理由;所在地區內外和國內外同類項目的現行價格水平;申報調整價格的水平以及調價後對各方面的影響程度;本企業成本增支消化程度以及其他有必要介紹的情況。

價格聽證會制度的程序是,首先由申請調定價格的部門或企業向聽證會匯報調定價格的申請,並由價格主管部門介紹有關政策和初審意見;其次,由價格主管部門綜合聽證會意見並提出決策意見,反饋給價格聽證會進行第二輪論證、質詢;最後,價格主管部門在聽取採納聽證會合理意見的基礎上,在規定期限內制定最終調定價方案,正式行文頒布實施。

眾說紛紜話「聽證」

群眾代表劉福長:我參加過一次關於高中教育收費的聽證會。總的感覺是,有關方提供的材料很粗糙,關於收費的論證也不全面。聽證會既然是《價格法》規定的,就應該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而我們有些價格聽證會卻給人這樣的感覺:這些決定已經定了調子,無須爭論,聽證僅僅是為了符合程序而已。對合理的漲價,我們老百姓也認為是應該的;即使有不了解情況的市民持不同意見,也可通過聽證會進行溝通。現在的聽證會范圍小,很難起到溝通、理解的作用。

市政協委員張洪明:價格聽證會有利於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公共決策的權利,也有利於政府決策的科學性。本市目前的價格聽證會尚處於初級階段,實踐得少,問題和規律都缺乏把握,如會議時間太短,材料太薄太粗,信息太少,因此無法對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客觀上就難免有些粗糙,對決策的效用還不大。

價格聽證會應該是價格制定的一個過程而非一個了結,是一個系列而非僅僅一個會議。應該有不同層次的人參加,特別是有能夠對問題作出定量分析的專家參加,而相關行業也應該為各界人士提供相當完善的信息。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價格聽證會的質量。

華東政法學院教授徐士英:政府定價的范圍主要是一些無法開展充分競爭的公用事業等行業,這些領域屬於自然壟斷,而壟斷行業一旦純粹以營利為目的,對公眾的影響就很大。因此國家出台《價格法》規定這些部門制定價格需要召開價格聽證會,一方面是對群眾權益的保障,更重要的意義是以此來約束壟斷,保證公平和競爭。

我國是從計劃經濟模式走過來的,慣性還在。一些企業看上去是市場化的主體,實際上其觀念和行事作風依然留有過去作為政府部門的痕跡。某些政府主管部門也未能及時轉變觀念和職能,偏重這些行業的利潤,而沒有充分考慮消費者利益。調價本身並沒有錯,價格變動勢在必然,關鍵是要把調價理由充分透明化。

㈤ 什麼是社會聽證制度

社會聽證制度,我國公民參與民主決策的四個主要方式之一(另外三個版為社情民意反映制權度、專家咨詢制度、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制度),主要以舉辦聽證會為方式,讓公民積極參與決策機關的決策方案的擬定和修改。

在聽證會上,公民充分發表意見、提出建議,可以幫助決策機關發現擬定的決策方案存在哪些問題,並加以修正、完善。聽證於民是為了決策於民。

(5)論價格聽證制度的完善擴展閱讀

聽證制度分為立法聽證、行政決策聽證及具體行政行為聽證三類。

1、立法聽證:包括國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的聽證。

2、行政決策聽證:包括行政法規、規章、規劃和其他抽象行政行為、政策的聽證。

3、具體行政行為聽證: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給付等行政處理決定的聽證。

㈥ 論文:試論當前我國行政決策聽證制度的幾點

在重大行政決策涉及兩種情形時,應當舉行聽證會,包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內當聽證的;公眾對重大行容政決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社會關注度較高,武漢市政府決定召開聽證會的。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情況外,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

㈦ 聽證制度的核心內容是什麼

編輯本段聽證的涵義
聽證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前,由行政機關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行政相對人有表達意見、提供證據以及行政機關聽取意見、接納證據的程序所構成的一種法律制度。
編輯本段聽證制度的內容
一般認為,聽證制度的基本內容主要是:1、告知和通知。告知是行政機關在作出決定前將決定的事實和法律理由依法定形式告知給利害關系人。通知是行政機關將有關聽證的事項在法定期限內通告利害關系人,以使利害關系人有充分的時間准備參加聽證。告知和通知在行政程序中發揮著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溝通作用,是聽證中不可缺少的程序,對行政相對人的聽證權起著重要的保障作用。2、公開聽證。聽證必須公開,讓社會民眾有機會了解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作出的過程,從而實現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但聽證如涉及到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聽證可以不公開進行。3、委託代理。行政相對人並不一定都能自如地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應當允許其獲得必要的法律幫助。在聽證中,行政相對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聽證,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4、對抗辯論。對抗辯論是由行政機關提出決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行政相對人對此提出質疑和反詰,從而使案件事實更趨真實可靠,行政決定更趨於公正、合理。5、製作筆錄。聽證過程必須以記錄的形式保存下來,行政機關必須以筆錄作為作出行政決定的唯一依據。
編輯本段國外聽證制度的歷史沿革
作為法律術語,聽證一詞最早源於英國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則」即「任何權力都必須公正行使,對當事人不利的決定必須聽取他的意見」。該原則是「英國皇家法院對下級法院和行政機關行使監督權時,要求它們公正行使權力的原則」。之後英國在1215年的《自由大憲章》中又有關於公民的「法律保護權」的觀念和制度。其基本精神是:以程序公正保證結果公正。正當法律程序的聽證,原來只適用於司法審判,意為在案件審判的過程中必須經過聽證,這種聽證制度被稱為「司法聽證」。後來,這種制度從英國傳到美國,美國在英國的普通法原則和《自由大憲章》的基礎上進一步發展和完善成了「正當法律程序"(e process of law)。
編輯本段聽證制度在中國的發展
聽證制度在我國是個「舶來品」。1993年深圳在全國率先實行的價格審查制度,可以說是價格聽證制度的雛形。此後,有關省市相繼建立了價格聽證制度。1996年3月通過的《行政處罰法》,首次從國家層面對聽證制度做了規定。1997年通過的《價格法》和2000年3月通過的《立法法》,又對價格決策和地方立法聽證做了規定。法律法規關於聽證制度的規定,加速了聽證程序建設和聽證制度的實施推廣。中央和地方的很多政府部門制定了專門的聽證程序或規則、辦法。聽證在價格決策、地方立法、行政處罰、國家賠償等諸多領域被廣泛採用。如前所述,對學生的管理得許多方面(包括對學生的管理)都屬於行政行為,所以建立我國大學校園的聽證制度是可行的。

㈧ 社會聽證制度的原因

社會聽證制度,我國公民參與民主決策的四個主要方式之一(另外三個為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專家咨詢制度、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制度),主要以舉辦聽證會為方式,讓公民積極參與決策機關的決策方案的擬定和修改。意義在聽證會上,公民充分發表意見、提出建議,可以幫助決策機關發現擬定的決策方案存在哪些問題,並加以修正、完善。聽證於民是為了決策於民。聽證會參與人員和機構一次聽證會的舉行,通常由舉行的機關部門事先通知,並常邀請媒體等參與以確保聽證會的公正。聽證會參與的人員或機構有:主持人、申請人、證人等。其中申請人和主持人一般不重復,申請人是舉辦聽證會的主要部門;證人常由公民代表組成,有時也有媒體參與。實例2002年舉行的部分旅客列車實行政府指導價方案聽證會,是我國首次國家級價格聽證會。聽證會主持人、原國家計劃發展委員會價格司司長發言:鐵路火車票價格的調整事關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根據價格法的有關規定,我們舉行價格聽證會,對鐵道部提出的調價方案進行聽證。聽證會申請人、鐵道部運輸局局長代表鐵道部介紹調價方案:鐵道部提出的調價方案涉及春運、暑運及主要節日期間列車的票價浮動情況。調價的理由是:為減輕鐵道部門的壓力,需要利用價格杠桿加以調節。消費者代表(聽證會證人)對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公平性提出質詢:上調票價後,旅客應該享受更好的服務。但春運期間,由於旅客人數太多,鐵道部門往往不能保證為旅客提供優質的服務。這等於讓旅客花更多的錢,享受更少的服務。如果火車票價必須上漲,也不能搞「一刀切」。專家學者代表發表自己的意見:春節期間上調價格,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引導消費的作用。人大代表的意見:春運旅客多為打工的農民工。他們大多來自老少邊窮地區,在城裡打工的收入比較低。如果鐵道部門還要在春節期間上浮票價,這對於回家探親的民工來說是難以接受的。聽證會結束後,原國家計劃發展委員會根據代表意見對調價方案進行了修改和完善,充分照顧了低收入階層的利益,硬座的漲幅比最初的方案下調了50%。

㈨ 什麼是價格聽證會制度

當地物價漲價合理不合理,符合不符合當地人生活水平和收入

㈩ 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結合物價工作,論述聽證具體程序

聽證程序是指行政機關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公正合理地實施行政處罰,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通過公開舉行由有關利害關系人參加的聽證會廣泛聽取意見的程序。
手續
1、聽證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聽證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發出聽證告知書的公安機關的法制辦公室(處、科)書面提出聽證要求。
2、聽證申請人以郵寄掛號信方式提出聽證要求的,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准。
3、聽證申請人直接送達聽證申請的,以公安機關收到的日期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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