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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聽證制度

發布時間: 2020-12-10 01:51:33

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是什麼時候在中國提出的

您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1996年3月17日通過,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37條,41條對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流程做出了詳細規定。謝謝,請採納。

Ⅱ 怎樣才可以參加中國聽證會,美國聽證會和中國的有什麼區別

在正常程序下,向所在社區申請即可,但是如果有貓膩,那就不好說了
美國如果要參加類似於法院陪審團形式的聽證會,是要從當地的選民登記手冊中隨機抽出候選人名單,然後通知參加的

Ⅲ 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第五章 聽 證

第二十六條行政處罰委員會在作出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所列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由發出《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的執法職能部門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自收到《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聽證申請書,說明聽證的要求和理由,並簽字或蓋章。
當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當事人申請聽證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進行。
第二十七條聽證由中國人民銀行法律事務工作部門的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聽證主持人,或者由行政處罰委員會主任指定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聽證主持人。
聽證主持人由一至三人組成;兩人以上共同主持聽證的,應當確定其中一人擔任首席聽證主持人。
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聽證主持人是否迴避,由行政處罰委員會主任決定。
聽證應當有專人記錄,聽證記錄員由聽證主持人指定。
第二十八條聽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記錄員向到場人員宣布聽證紀律;
(二)聽證主持人宣布案由,以及主持人和記錄員名單;
(三)聽證主持人查驗當事人身份;
(四)當事人委託他人代理聽證的,聽證主持人應查驗當事人出具的授權委託書;
(五)本案調查和檢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以及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依據和擬給予的行政處罰;
(六)當事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主持人征詢各方的最後意見;
(八)聽證當事人在聽證筆錄上簽字;
(九)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二十九條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寫出聽證報告,提出處理意見,並將聽證報告、聽證筆錄及聽證取得的證據,一並報行政處罰委員會。

Ⅳ 中國哪些法律涉及了聽證制度

一般是行政法律法規,主要是行政處罰和許可這一塊的法律涉及到。

Ⅳ 為什麼領導的決策就可以全部推廣,中國的企事業單位能不能全面制定研討會聽證會防止領導瞎指揮呢

全部推廣?別逗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Ⅵ 我國聽證制度存在哪些問題,應如何完善

我國聽證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和完善
(一)聽證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由於過去一段時間內計劃經濟在國內佔主導地位,反映在行政領域就表現為政府的指令性計劃或命令性計劃等,這也影響了行政機關長期以來輕視行政相對人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的地位及作用的觀點。伴隨著中國法治的發展,「依法治國」的思想已深入人心,人們開始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是否遵循有關法律規定及於關注,知情權作為公民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顯得越來越重要。但由於行政機關長期以來形成的錯誤認識,聽證制度作為公民了解政府有關信息的制度性保障,在實踐中未得到有效執行。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正式的聽證制度僅在《行政處罰法》中有所規定
正式的聽證制度僅在《行政處罰法》中有所規定,其餘尚處於立法實踐階段,這就使得有些行政機關對其持漠視的態度,該聽證的未聽證,或者無故拖延聽證等情況時有發生,再加上對行政相對人的輕視態度,聽證制度在我國行政機關的執行狀況不理想。
2、行政首長制在聽證過程中仍佔主導地位
目前,學者們的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聽證筆錄是否作為行政機關做出行政決定的唯一依據」,從西方的案件排它性原則來看,聽證筆錄為行政機關做出行政決定的唯一依據。但就中國的國情而言,行政機關系統長期奉行行政首長制,在聽證結束後,行政決定的最終形成還有賴於行政首長的裁決。另一方面,聽證後採納證據、認定事實仍不能避免,原因在於中國公民的法律意識不強、總體素質較低,要完全依賴於聽證過程中質證的證據做出行政裁決尚不可能作到。
3、公民聽證意識有待相對較低
近年來全國各地掀起的「聽證會熱」為我國聽證制度作了一次廣泛的宣傳。不盡人意的是這些聽證會在舉行過程中存在著不少違反聽證程序的做法,媒體對聽證制度認識上存在誤區從而導致了錯誤報道,混淆了廣大人民對聽證制度的認識,誤將聽證會等同於一般的座談會,這對聽證制度在我國的發展是極為不利的。因此進一步規范聽證會的制度刻不容緩。同時加強全民的普法教育,提高全民總體素質也十分必要。
4、對聽證主持人缺乏相應的制度性保障
聽證程序的實施質量如何,在相當程度上取決於聽證主持人,他與程序公正緊密相關。正如美國學者伯納德•施瓦茨教授所強調的,「由公正、超黨派的審訊官主持的公正聽證是行政裁決程序的精髓。如同法院的法官所做的裁決一樣,行政官員在聽證中所做的裁決也必須由公正、超黨派的審訊官做出。如果審訊官或者行政機關受到法律偏見的影響,那麼行政裁決則是無效的。」為了確保聽證主持人的獨立性,首先必須在制度上確保其能獨立地行使有關聽證的權利,這就有待於在今後的立法中加強和確保聽證主持人法律獨立性的相關法律制度,實現聽證主持人制度化。而另一方面,提高行政官員隊伍自身的整體素質也是不可或缺的條件。
(二)對聽證制度的一些完善
1、廣泛開展全民聽證制度的宣傳活動
有關政府部門應積極組織行政庭工作人員深入群眾,宣傳法律法規。認真聽取群眾意見,並將意見即時反饋給主管政府。一方面可以解決聽證代表制中存在的不具廣泛代表性的難題,另一方面聽證主持人可針對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提前做好准備,從而在聽證過程中正確地引導聽證會的順利進行,實現行政聽證制度的公正與效率的。
2、建立相應的違反聽證程序的救濟制度與之相配合
有權利就有救濟,否則權利難以得到及時、合理的保障。在實踐中違反聽證程序有兩種情形:一是應當聽證而未聽證;二是在聽證中違反聽證程序的法律規定。針對此,筆者建議,可在今後的《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條例》中增加相應的條款規定,完善其相應的救濟法律制度。
3、確保行政聽證制度法制統一性
程序的價值在於落實法律的執行,在以《行政處罰法》為突破口的各種單行行政法律、法規中分別規定相應的聽證制度,在實踐中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然而由於出發點不同,會出現相互矛盾的情況,因此在將來要修定的《行政程序法》中對行政聽證制度的定義、基本原則、基本步驟等做出詳細的明確規定顯得十分必要。
四、從憲政角度對聽證制度的認識
憲政的核心思想是限制公權力,保障公民基本權利,本文正是從這個角度,以文章上部分為基礎,對我國聽證制度做一個簡單的評價。
(一)聽證會和公民基本權利
舉行聽證會,不僅僅是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權。理由如下:大部分行政行為會對公民基本權利產生限制,合法的行政行為意味著在憲法和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了限制。從法理上說,法律應盡可能擴大公民的自由,對其的限制是迫不得已的。就公法和私法而言,公法應該充分當事人的自由選擇,表現為對當事人權利和自由的尊重,同時由於公權力本身的局限,特別在經濟領域,需要注重個人自治。聽證會制度,在行政權力擴張的背景下,無疑成為克服公權力運行缺點,保障個人權利和發揮個人作用的重要制度。
(二)公權力和公民基本權利的協調
盡管聽證會體現了政府決策的民主化,但是聽證會本身並不等同於民主。民主是建立在一人一票、機會均等、多數決定原則之上的決策程序,而聽證會只是政府機關決策前的一種徵求意見程序,聽證會本身並不決策。正因為如此,聽證會的運作過程與民主的運作過程存在著很大的差別。比如,民主決策過程由投票產生代表,每名代表有同樣的投票權,而聽證會的參加人由政府機關選擇,參加人以其專業知識而不是投票權影響決策;民主必須根據多數人的意見決策,而聽證會完全有可能採納少數派的意見。這樣,聽證會的參加人構成及其專業素質對於聽證會的成功與否就具有決定性的作用。以搖號、抓鬮、抽簽或者選舉等「民主」方式選擇聽證會的參加人,首先就是對聽證會程序與民主程序的一種誤讀和錯誤嫁接。
實際上在聽證制度中以民主的方式過於追求對公權力的限制,不僅降低了行政效率,對個人自治的過分張揚,也不利於對公共利益的保護,以此,必須注重權力和權利的協調。協調主要有以下兩種方式:違憲審查制度和聽證制度。在違憲審查中,判斷某一個涉及對基本權利可能做出限制的公權力行為是否違憲,通常採取的標準是比例原則和利益衡量理論,即在正當目的前提下(通常是公共利益需要),最低限度基礎上,把對某一項基本權利進行限制所獲得的利益和由於該限制所喪失的利益進行比較,在可以判斷前者的價值高於後者的情形下,才對該項權利做出適當的限制。在聽證制度中,主要通過聽證程序的設置和聽證者的意見對行政決策的拘束力來實現的。
(三)聽證程序的意義
即使在一個高度法治化的國家裡,由於人性和利益的驅動,我們很難確定的說某個行政行為完全排除了不合理因素的干擾。如盧梭所說,「一個國家官員代表了三種意志,一是他本人的,一是他所在集團的,一是國家的」。行政權本身就含有大量的自由裁量權,它的擴張必然引起人們的擔憂。由於違憲審查的事後救濟和非專業化特點,聽證制度迅速發展起來。但另一面,與違憲審查相比,聽證制度中對公權力的限制理性化較低,在聽證中權利對權力的約束不同於司法。即在違憲審查中,被法院認為合法和合理的行政行為,有可能在聽證中被否決(當然聽證參加者不具有決定權),原因在於聽證結果是意志自由選擇下的結果。

Ⅶ 中國的聽證會制度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的

中國的三大類聽證是:
一、1996年建立的行政處罰聽證;
二、1997年建立的價格決策聽證;
三、2000年建立的立法聽證。
存在問題:聽證會組織者的獨立性不足,並且缺少一個成本監審程序

Ⅷ 求書,有關立法聽證制度方面的著作,國內外的均可(最好是國外的)

給你推薦八本,如下,希望能幫助到您。

1.聽證:中國轉型中的制度建設和公眾參與-立法建議、實踐指南、案例
李楯 編/2008年12月/知識產權出版社
法治的原則是: (1)人的基本權利是立法所不能剝奪的。 (2)一切法律上的決定均須遵循預設的程序做出,非經正當過程做出的決定是無效的。 (3)一切法律上的紛爭最終可獲獨立的和中立的...

2.立法聽證與地方治理改革
楊雪冬 編著/2004年04月/中央編譯出版社
本書聚焦立法聽證的法律依據,立法聽證中的利益表達和公民參與、立法聽證的技術安排、立法聽證規、當代中國立法聽證面臨的挑戰困境,以及國外的立法聽證等關鍵問題,以全新的視角透視了立法聽證在當代...

3.行政聽證制度研究
章劍生 著/2010年01月/浙江大學出版社
《行政聽證制度研究》在對行政聽證制度理論進行深入研究的基礎上,透過比較法的視野對主要國家和地區的行政聽證制度進行了比較分析;然後結合中國法規范,分析了行政立法、行政處罰、行政許可和政府定...

4.聽證制度:透明決策與公共治理
彭宗超,薛瀾,闞珂 著/2004年05月/清華大學出版社
該書將聽證制度與我國的政治體制改革相結合,突出了聽證制度的政治意義,運用對比研究,闡述精闢、透徹,富有說服力。適合各級黨政機關的人士參考閱讀,同時也適用於大專院校公共管理等相關專業的教師..

5.中國公共聽證研究
李春燕著/2009年04月/法律出版社
五年前,我將「公眾參與與行政法」作為給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生講課的論題,當時,不少博士生有點「丈二金剛摸不著頭腦」,課後,他們恍然大悟:公眾參與是現代行政法與傳統行政法的重要區別所在,也是現...

6.行政法史論叢(上海政法學院學術文庫——行政法學叢書)

關保英 主編/2008年01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行政法史論叢》是「上海市重點學科(行政法)」階段性理論成果,也是重點學科所凝練的學科方向的具體落實。行政法史是研究行政法制度和思想等相關范疇發生和發展規律的學科,其既是行政法學的重要組...

7.當代中國行政法(上、下卷)

應松年 主編/2005年01月/中國方正出版社
本書系綜合性、系統性兼具研究性的教科書,其目的不僅在於向讀者介紹和傳授關於行政法的一般知識和基本理論,而且努力匯集和反映20年來中國行政法的發展脈絡和最新研究成果。基於此,編著工作伊始我們...

8.立法效益研究 以當代中國立法為視角
汪全勝 著/2003年08月/中國法制
汪全勝,男,1968年生,安微桐城人,法學博士,安微省高等學校科帶頭人,淮北煤炭師范學院政法系副教授,系副主任。1952年安微師范大學政系畢業,獲法學學士學位;1995年安微師范大學經濟法政學院畢業...

Ⅸ 當前我國舉行的聽證會存在哪些問題

由於聽證會組織者的獨立性不足,並且缺少一個成本監審程序,導致我國聽證會制度很容易淪為某些既得利益集團操縱價格、壓制民眾利益訴求的工具。這些弊端亟待通過改革加以解決。
首先,聽證會組織者的獨立性問題亟待解決。我國的價格決策聽證會在制度設計時直接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而被聽證的對象往往是由其所主管或者由另一政府機構所主管,這本身就決定了聽證會的組織者與被聽證對象之間存在著千絲萬縷的利益聯系,而根據聽證會的基本原理,有著利益牽連的一方應該迴避而不能參與更不能主導價格聽證會。但政府組織聽證會本身恰恰就是我國聽證會制度所規定的,因為這一制度設計弊端,原本應該組織聽證會的政府部門甚至越過價格聽證程序直接漲價。比如,2006年11月15日,國家發改委、國家郵政局共同決定上調郵資,上調郵資由於事前未履行聽證會程序而遭公眾詬病。
正是由於聽證會組織者的獨立性不足,聽證會很容易被相關利益集團影響乃至操縱,在有的聽證會上,代表們清一色地支持既得利益集團提交的方案本身就是這一弊端的真實寫照。許多價格聽證會不僅不能像美國的聽證會那樣導致准入制度的變革從而使價格因引入競爭而持續降低,甚至連價格本身的調整也常常與民眾的意願相左。在北京某景點門票的漲價聽證會上,聽證代表們大都同意漲價,而民意調查顯示,民眾一邊倒地反對漲價。如此鮮明的對比充分顯露出聽證會與民意的背離程度是何等嚴重。
其次,在我國價格聽證會制度上,缺少一個成本監審程序。從根源上來看,價格聽證是公眾與壟斷集團利益博弈、維護自身權利的「公器」。但是,價格管理部門常常既是價格的制訂者和維護者,又往往是聽證會的組織者,這本身就決定了聽證會制度加大了公眾維護自身利益的難度。手機漫遊費聽證會即將於1月22日舉行,在此之前,發改委和信產部公布了兩套手機漫遊費上限標准調整方案,而根據兩套新的漫遊費調整方案,手機漫遊上限的實際降幅僅為0.2元/分鍾,甚至比中國移動目前在廣東和上海等地實施的漫遊費價格還要高。這種聽證會還有什麼實際意義呢?
但是,鑒於我國的國情,完全確保聽證會組織者的獨立性不能一蹴而就,需要一個過渡,那麼,加上一個成本監審程序無疑可以更好地保障聽證會的公正性。
所有的價格制定都必須參照成本,成本是價格調整的核心依據,但是,我國的許多公共事業價格、壟斷性產品價格,其成本是不透明的,而這種不透明並非完全的不透明而是非對稱性不透明,即成本對壟斷企業自身、對公共事業一方是透明的而對公眾而言是高度不透明的,由於成本不為公眾所知,相關企業就常常憑借自身所具有的天然的壟斷優勢或行政資源優勢隨意提高價格,即使經過聽證會這一環節,也難以避免相關企業通過加大成本提高價格的計劃屢屢得逞,如果加上一個成本監審程序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這一弊端。
以手機漫遊費為例,應該由沒有利益牽涉其中的審計部門進行審計,並公布審計過程和審計明細,使公眾對手機的成本有一個非常清晰的認識並接受民眾的監督,有了這個公正的成本參照,公眾就能作出更准確的抉擇。
添加一個成本監審程序是有明確依據的。2006年,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的《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就明確規定,凡是需要實行聽證制定價格的商品和服務,都要進行成本監審,未經成本監審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不得制定價格。今年1月12日,廣東全省物價工作會議上傳出消息,物價部門對廣東電網公司的成本監審發現,去年廣東電網的利潤高達142億,隨即全面下調工業和居民的銷售電價。
成本監審是保護民眾利益不被相關強勢利益集團侵害的有效利器,我國應該以法律的形式,強制性要求所有的聽證會必須由獨立的審計部門對相關產品的成本進行全面審計,並確保這種審計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做到了這一點,聽證會的弊端至少可以去掉一大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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