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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辦理案件公開聽證

發布時間: 2020-12-09 18:08:14

A. 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查程序規定的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八條 公開審查刑事申訴案件應當在規定的辦案期限內進行。
第二十九條 在公開審查刑事申訴案件過程中,出現致使公開審查無法進行的情形的,可以中止公開審查。
中止公開審查的原因消失後,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決定是否恢復公開審查活動。
第三十條 根據《人民檢察院辦理不起訴案件公開審查規則》舉行過公開審查的,同一案件復查申訴時可以不再舉行公開聽證
第三十一條 根據《人民檢察院信訪工作規定》舉行過信訪聽證的,同一案件復查申訴時可以不再舉行公開聽證。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意是:
(一)申訴人,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中提出申訴的人。
(二)原案其他當事人,是指原案中除申訴人以外的其他當事人。
(三)案件承辦人包括原案承辦人、原復查案件承辦人和復查案件承辦人。原案承辦人,是指作出訴訟終結決定的案件承辦人;原復查案件承辦人,是指作出原復查決定的案件承辦人;復查案件承辦人,是指正在復查的案件承辦人。

B. 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查程序規定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深化檢務公開,增強辦理刑事申訴案件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保證辦案質量,促進社會矛盾化解,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執法公信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等有關法律和規定,結合刑事申訴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開審查是人民檢察院在辦理不服檢察機關處理決定的刑事申訴案件過程中,根據辦案工作需要,採取公開聽證以及其他公開形式,依法公正處理案件的活動。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公開審查刑事申訴案件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依法、公開、公正;
(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三)維護國家法制權威;
(四)方便申訴人及其他參加人。
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公開審查刑事申訴案件包括公開聽證、公開示證、公開論證和公開答復等形式。
同一案件可以採用一種公開形式,也可以多種公開形式並用。
第五條 對於案件事實、適用法律存在較大爭議,或者有較大社會影響等刑事申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適用公開審查程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案件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二)申訴人不願意進行公開審查的;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
(四)具有其他不適合進行公開審查情形的。
第六條 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查程序應當公開進行,但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C. 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查程序規定的第二章

公開審查的參加人員及責任
第七條 公開審查活動由承辦案件的人民檢察院組織並指定主持人。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進行公開審查活動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邀請與案件沒有利害關系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特約檢察員、專家咨詢委員、人民調解員或者申訴人所在單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人員以及專家、學者等其他社會人士參加。
接受人民檢察院邀請參加公開審查活動的人員稱為受邀人員,參加聽證會的受邀人員稱為聽證員。
第九條 參加公開審查活動的人員包括:案件承辦人、書記員、受邀人員、申訴人及其委託代理人、原案其他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
經人民檢察院許可的其他人員,也可以參加公開審查活動。
第十條 原案承辦人或者原復查案件承辦人負責闡明原處理決定或者原復查決定認定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
復查案件承辦人負責闡明復查認定的事實和證據,並對相關問題進行解釋和說明。
書記員負責記錄公開審查的全部活動。
根據案件需要可以錄音錄像。
第十一條 申訴人、原案其他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認為受邀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有權申請迴避。申請迴避的應當說明理由。
受邀人員的迴避由分管檢察長決定。
第十二條 申訴人、原案其他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可以對原處理決定提出質疑或者維持的意見,可以陳述事實、理由和依據;經主持人許可,可以向案件承辦人提問。
第十三條 受邀人員可以向參加公開審查活動的相關人員提問,對案件事實、證據、適用法律及處理發表意見。受邀人員參加公開審查活動應當客觀公正。

D. 檢察院決定抗訴案件,是否有聽證程序

沒有。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五百八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在版收到人民法院第權一審判決書或者裁定書後,應當及時審查,承辦人員應當填寫刑事判決、裁定審查表,提出處理意見, 報公訴部門負責人審核。對於需要提出抗訴的案件,公訴部門應當報請檢察長決定;案情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由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五百八十八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在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進行審查,在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復請求人。經審查認為應當抗訴的,適用本規則第五百八十四條至第五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收到判決書五日以後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由人民檢察院決定是否受理。

E. 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查程序規定的第四章

公開審查的程序
第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下列刑事申訴案件可以召開聽證會,對涉案事實和證據進行公開陳述、示證和辯論,充分聽取聽證員的意見,依法公正處理案件:
(一)案情重大復雜疑難的;
(二)採用其他公開審查形式難以解決的;
(三)其他有必要召開聽證會的。
第十九條 聽證會應當在刑事申訴案件立案後、復查決定作出前舉行。
第二十條 聽證會應當邀請聽證員,參加聽證會的聽證員為三人以上的單數。
第二十一條 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舉行:
(一)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宣布聽證員和其他參加人員名單、申訴人及其委託代理人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聽證會紀律。
(二)主持人介紹案件基本情況以及聽證會的議題。
(三)申訴人、原案其他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陳述事實、理由和依據。
(四)原案承辦人、原復查案件承辦人闡述原處理決定、原復查決定認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並出示相關證據。復查案件承辦人出示補充調查獲取的相關證據。
(五)申訴人、原案其他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與案件承辦人經主持人許可,可以相互發問或者作補充發言。對有爭議的問題,可以進行辯論。
(六)聽證員可以向案件承辦人、申訴人、原案其他當事人提問,就案件的事實和證據發表意見。
(七)主持人宣布休會,聽證員對案件進行評議。
聽證員根據聽證的事實、證據,發表對案件的處理意見並進行表決,形成聽證評議意見。聽證評議意見應當是聽證員多數人的意見。
(八)由聽證員代表宣布聽證評議意見。
(九)申訴人、原案其他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最後陳述意見。
(十)主持人宣布聽證會結束。
第二十二條 聽證記錄經參加聽證會的人員審閱後分別簽名或者蓋章。聽證記錄應當附卷。
第二十三條 復查案件承辦人應當根據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證據,結合聽證評議意見,依法提出對案件的處理意見。經部門集體討論,負責人審核後,報分管檢察長決定。案件的處理意見與聽證評議意見不一致時,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
第二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採取除公開聽證以外的公開示證、公開論證和公開答復等形式公開審查刑事申訴案件的,可以參照公開聽證的程序進行。
採取其他形式公開審查刑事申訴案件的,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簡化程序,注重實效。
第二十五條 申訴人對案件事實和證據存在重大誤解的刑事申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進行公開示證,通過展示相關證據,消除申訴人的疑慮。
第二十六條 適用法律有爭議的疑難刑事申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進行公開論證,解決相關爭議,以正確適用法律。
第二十七條 刑事申訴案件作出決定後,人民檢察院可以進行公開答復,做好解釋、說明和教育工作,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

F. 司法公開示範法院標準的聽證公開(10分)

12、對開庭審理程序之外的涉及當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權益的案件實行公開聽證,並公告聽證事由、時間地點、聽證法官、聽證參加人的權利義務等。(2分)
13、按照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對符合聽證條件的申請再審案件應當組織當事人進行公開聽證。對涉及人數眾多、群眾反映強烈、爭議較大、多次上訪以及在社會上引起重大影響的涉法涉訴信訪案件,人民法院應當組織聽證。(2分)
14、對侵權損害後果爭議較大的、賠償方式或賠償數額分歧較大的、賠償數額巨大、社會各界關注的,以及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舉行聽證的司法賠償案件,應當組織公開聽證。(2分)
15、對案外人異議、不予執行的申請以及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中止或終結執行、多個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以及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聽證的重大執行事項,應當組織公開聽證。(2分)
16、對職務犯罪案件和危害國家安全、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嚴重暴力犯罪案件,以及人民法院認為有較大社會影響等案件的被告人,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和主犯進行減刑、假釋時,人民法院應當組織公開聽證。(2分)

G. 在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應當聽取哪些人

《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H. 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應該公開進行,哪一個除外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詳細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節聽證程序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8)人民檢察院辦理案件公開聽證擴展閱讀:

聽證結束後的決定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第三十八條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在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進行審核。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I. 根據我國刑訴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誰的意見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

J. 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案件時,在什麼情況下應當舉行聽證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8條規定:「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以及處二千元以上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據此,如果公安機關准備作出吊銷許可證或者2000元以上的罰款時,應當事先通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並且告訴他們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如果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舉行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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