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最高檢察院機關是
① 國家最高人民檢察院是什麼
全稱是最高人民檢察院 理論上(憲法規定)是和國務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同級的中央國家機關(「一府兩院」之其中一院) 在我國和法院一起組成最高司法機關 全人大授權其有司法解釋權 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向其匯報工作(每年的全人大會議由總理 最高法院院長及最高檢察院檢察長最工作報告,地方亦如此)
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檢察院一樣也有反貪污賄賂 反瀆職侵權 公訴 偵查監督等內設機構或職能部門……
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長官是檢察長 首席大檢察官 對比行政級別是副國家級
② 我國最高的司法機關
在中國,司法機關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兩大類。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負責審理各類案件,制定司法解釋,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並依照法律確定的職責范圍,管理全國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主要任務是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嚴格行使國家的檢察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檢察院包含省級人民檢察院、市級人民檢察院、基層人民檢察院。
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公正行使國家審判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地方各級法院主要指省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
③ 在我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什麼機關
在我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國家檢察權來完成自己的任務。它對於危害國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人民檢察院發現並且認為有犯罪行為時,應當依照司法程序立案偵查,或者指令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認為必須對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認為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應當將原案撤銷。對於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決定的以外,必須經人民檢察院批准。
(3)我國最高檢察院機關是擴展閱讀: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要求起訴的案件,應當進行審查,決定起訴、免予起訴或者不起訴。對於主要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所作的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不起訴或者免予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認為有錯誤時,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復議,並且可以要求上級人民檢察院復核。
④ 我國最高檢察機關是哪個機關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我國的最高檢察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
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地位: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最高檢察機關。這一法律地位的體現主要為:
(1)最高人民檢察院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檢察長和由檢察長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副檢察長、檢察員和檢察委員會委員組成;
(2)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等專門人民檢察院須統一服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領導;在實際工作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就一些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作出解釋,指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等。
最高人民檢察院主要職責:
(1)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2)依法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3)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確定檢察工作方針,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4)依法對貪污案、賄賂案、侵犯公民民主權利案、瀆職案以及認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進行偵查。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偵查工作。
(5)對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捕、提起公訴。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起訴工作。
(6)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開展民事、經濟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
(7)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監所派出檢察院依法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和監管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8)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9)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
(10)受理公民控告、申訴和檢舉。
(11)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並提出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和檢察建議;負責職務犯罪的法制宣傳工作;負責全國檢察機關對檢察環節中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
(12)受理對貪污、賄賂等犯罪的舉報,並領導全國檢察機關的舉報工作。
(13)提出全國檢察機關體制改革規劃的意見,經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規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工作和物證檢驗、鑒定、審核工作。
(14)對於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司法解釋。
(15)制定有關檢察工作的條例、細則和規定。
(16)負責檢察機關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管理檢察官的工作。制定書記員管理辦法。
(17)協同地方黨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換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
(18)協同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
(19)組織指導檢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規劃和指導檢察系統的培訓基地及師資隊伍建設等工作。
(20)規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計劃財務裝備工作。
(21)組織檢察機關對外交流,開展有關國際司法協助;審批與港、澳、台地區間的個案協查工作。
(22)管理機關幹部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審批院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計劃和發展規劃。
(23)負責其他應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希望能幫助到您,謝謝。
⑤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我國中央國家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嗎
最高人民檢察復院、最高人民製法院法院不是中央直屬機關。 《憲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央人民政府(行政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
⑥ 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屬於什麼性質的國家機關
國務院是國家行政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都是司法機關。
⑦ 我國上下級人民檢察院之間的關系是什麼上下級人民法院
從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表述上看,
上下級人民檢察院為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上下級人民法院為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
《憲法》第127條第2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6條第2款規定:「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受上級人民法院監督。」
《憲法》第132條第2款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10條第2款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從對哪一個機關負責來看,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憲法》第128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憲法》第133條)。
從有關司法人員的選舉、任免程序看來,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罷免;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由院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在任期內,如果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需要撤換院長,須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報經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人民法院組織法》第34條、第10條、第35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罷免,但檢察長的任免,須報上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由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建議,可以撤換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
(《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21、22、23、24、25、26條)
⑧ 檢察機關與黨委,人大是什麼關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國最高的審判機關,回最高答人民檢察院是我國最高的法律監督機關。全國人大是立法機關,享有國家的立法權,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統稱為司法機關,由全國人大產生,對其負責。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都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司法權,不受其他任何機關的干預。目前,人大作為權利機關對審判機關的監督形式是聽取匯報式的,追究責任的方式是罷免兩院首長。人大是否可以進行個案監督目前並無明確的規定,應當說是可以的,但也只限於要求法院說明情況作匯報,如果認為有問題,就通過施加壓力促使其啟動再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