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會辨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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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聽證應當按照哪些順序進行
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行政機關應當於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二)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三)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四)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並進行申辯和質證;
(五)聽證應當製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本條是對聽證程序的規定。
1.關於聽證通知
聽證涉及當事人的重要權利,當事人必須了解聽證所涉及的事項,聽證如何進行,只有這樣才能進行充分的准備。因此,在合理的時間前得到通知是當事人的權利,也是程序公平的要求。通知一般採用書面的方式進行,必要時,可以公告。關於通知的時間,本法規定應當於舉行聽證的7日前通知。通知的內容除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外,一般還應包括聽證所要涉及的問題,行政機關擬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的內容以及當事人程序上的權利。
2.關於聽證公開原則
行政許可聽證應當公開舉行,這就要求在聽證的過程中,允許公眾,特別是新聞記者在場旁聽。對於當事人來說,公開聽證是行政決定獲得其認可的基礎。通過公開聽證,即使作出的行政決定不利於當事人,但由於該決定是通過公正的程序作出的,當事人也較容易接受並執行。對於公眾來說,參與聽證可以了解行政決策的過程,並加強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對於行政機關來說,公開聽證,可以增強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心,同時也是對公眾進行教育的機會。
如果聽證的事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不應公開舉行聽證。(參見第四十條)
3.關於聽證主持人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程序中的地位類似司法程序中的法官。他負責聽證程序的進行。聽證主持人是否具有獨立地位,對於聽證程序的公正性十分重要。為此,指定聽證主持人應當遵循職能分離的原則。根據本法的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也就是說,聽證主持人可以是同一行政許可機關的工作人員,但不能是負責行政許可審查的工作人員。職能分離原則,是為了有利於聽證主持人在聽證的過程中能夠客觀公正,不將其調查時得到的印象帶到聽證程序中來,避免偏見。
為保障聽證主持人的獨立性,本法規定,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本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利害關系,主要指經濟上的利害關系,即個人對案件的裁決結果能直接得到利益或喪失利益。主持人與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主持人應當主動申請迴避,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也有權申請迴避。
在聽證的過程中,聽證主持人享有指揮聽證的進行,訊問證人,安排證據的調查順序,對妨礙聽證的人採取必要的措施,對聽證中出現的程序問題作出決定等權力。
4.關於舉證和質證
(1)舉證責任。在聽證程序中,負責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行政機關,負有主要的舉證責任,行政機關應當提供審查意見,包括擬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證據、理由和依據。這是因為,首先,聽證的內容不僅包括擬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事實和依據,還包括行政機關擬作出的決定本身。行政機關在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過程中,應當充分進行調查、收集證據,然後依據事實和有關法律提出審查意見。行政機關在行政許可程序中的職權,決定其在聽證中應當負主要的舉證責任。第二,只有行政機關對審查意見提供充分的證據、理由和依據,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才能了解行政機關的審查意見是否有事實和法律的依據,才能有針對性地進行申辯和質證。
對於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來說,提出自己的主張並提供相關的證據,既是當事人的權利,也是其義務。聽證程序就是聽取當事人的意見,聽證的性質決定了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在聽證過程中更多的是享有權利,而不是承擔義務。因此,舉證主要是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的權利。另一方面,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實際上掌握和控制著有利於自己的一些證據,在某類案件中,由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往往困難較大,而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則比較容易。由其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不僅符合公平的要求,同時也有利於提高行政效率。
聽證主持人不直接參加本案的調查取證,但應參與各方討論,促使當事人闡明不清楚的申請內容,完善不充分的陳述,並對有關事實進行解釋。
(2)質證。聽證程序中,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不僅有提供證據為自己辯護的權利,而且還享有知曉和駁斥行政機關提供的證據的權利。質證是辨別證據真偽的有效辦法,既是當事人的權利,又是聽證程序中的一項必要的手段。但質證不能濫用,否則就會導致拖延時間,降低效率。因此,在聽證程序,聽證主持人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限定質證的范圍。例如,對於重復的和與案件無關的證據,不需要質證;可以憑直接觀察、測驗或計算而確定的事實,不需質證;傳聞證據不需要質證;等等。
4. 聽證程序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聽證是由行政機關臨時召集的,聽證由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應當事人申請臨時召集。它不同於行政復議和行政仲裁,由法定的復議機構和仲裁庭舉行,也不同於行政、民事和刑事審判,由人民法院進行。在我國不設獨立的行政法院或行政法官,聽證一般是在行政機關內部由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組織進行。
2、聽證採取辯論式的審理方式。審理人員站在與案件無關的第三者立場上,由雙方提供證據,互相辯論,審理人員不發表任何意見,只是主持審理過程的進行,充分聽取雙方的意見,並加以辨別的法律制度。
5. 怎樣從一個人的眼神分辨出【他】或【她】說的真話還是假話
辨別謊言 第一,笑時只運用大顴骨部位的肌肉,只是嘴動了動。眼睛周圍的輪匝肌和面頰拉長,這就是假笑。因此假笑時面頰的肌肉鬆弛,眼睛不會眯起。狡猾的撒謊者將大顴骨部位的肌肉層層皺起來補償這些缺憾,這一動作會影響到眼輪匝肌和鬆弛的面頰並能使眼睛眯起,從而使假笑看起來更加真實可信。 第二,假笑保持的時間能特別長。真實的微笑持續的時間只能在2/3秒到4秒鍾之間,其時間長短主要取決於感情的強烈程度。而假笑則不同,它就像聚會後仍然不肯離去的客人一樣讓人感到別扭。這主要是因為假笑缺乏真實情感的內在激勵,所以我們就不知道何時將其結束。其實,任何一種表情如果持續的時間超過10秒鍾或5秒鍾,大部分都可能是假的。只有一些強烈情感的展現如憤怒、狂喜和抑鬱屬例外,而這些表情持續的時間常常更為短暫。 第三,當看到他人有感情的真笑自然褪去時,假笑也會隨之而去。對於絕大部分表情來說,突然的開始和結束就表明我們在有意識地運用這種表情。而只有驚奇是例外,它一閃即過,從開始、保持到停止總的時間不會超過一秒,如果持續時間更長,他的驚奇就是裝出來的很多人能模仿驚奇的表情動作——眼眉上挑,嘴巴張大——但很少人能模仿驚奇的突然開始和結束。 第四,假笑時,面孔兩邊的表情常常會有些許的不對稱。習慣於用右手的人,假笑時左嘴角挑得更高,習慣於用左手的人,右嘴角挑得更高。 笑容來得太早或太遲都可能表明是一個欺騙的表情。例如,如果一個人說,「我不是已經和你說過這件事了嗎?」然後才勃然大怒,這多半是在欺騙,他的表情是矯揉造作出來的。面部表情和身體姿勢應該同時發生,而不是在它們之後才發生。又如,一個人砰砰砰地敲打桌面之後才表現出憤怒的樣子,這實際上是裝腔作勢,是在演戲。 最後,假笑能掩飾無情和殘忍。德拉庫拉伯爵微笑著說他只想一個人獨居倫敦時,喬納森·哈克感到他的笑里隱藏著什麼,「他所說的話和笑容怎麼有點不協調,說話時的臉形使笑容看起來充滿了敵意和譏諷。」 隱藏的情感常常會在臉的上部暴露出來。詩人托馬斯·懷特(1503~1545)說,「眼睛是心靈的叛徒」。眼睛、眉毛、前額及其周圍的肌肉都會暴露你的心理。在人們當中,匹諾曹的鼻子是真實存在的。當一個人試著用微笑來掩飾他內心的痛苦時,泄密的往往是眼睛,從他的眼裡我們能讀出難過和悲涼。這正如最近所進行的一項研究所發現的,當來自嘴和眼的線索發生沖突時,眼睛會占優勢並獲勝。 前額是這些肌肉的中心。例如,當一個人悲哀、苦惱、痛苦和有負罪感時,眉毛的內角挑起,前額向中間皺起。不到15%的人能假裝出這種表情。要裝出恐懼和難過的表情甚至更難,這些表情為:眉毛挑起,雙眉皺在一起。它們很易將秘密泄露,並且只有10%的人能裝出這種表情。 肌肉不自然地出現在面孔的其他部位也能很好地將秘密揭露。例如,當痛苦和悲哀時,唇角拉向下,而下巴的肌肉卻不動。不到10%的人能隨意做出這個動作。綳緊的雙唇是憤怒可靠的標志。這常常將一個人的內心情感揭露,從根本上說,它是一種警告。嘴唇不是向里拉或相當明顯地壓在一起,而只是向里稍稍抿了抿便形成了相當嚴厲的表情。人們能夠學會並模仿這些表情,但那得花數百小時的時間。 精明的撒謊者常常利用像憤怒這樣強烈的感情來掩飾他們內心的恐懼和負罪感。1960年,審問阿道夫·艾希曼(AdolfEich-mann,德國納粹戰犯———譯者注)的法官很快就了解到,無論艾希曼什麼時候大叫著說,「不!不!從來就沒有,豪普特曼閣下!」或「決不!決不!」這時他就是在撒謊。在對托馬斯·希爾的聽證會上,安尼塔·希爾所說的話聽起來相當悅耳且發音清晰,而托馬斯卻怒不可遏。雖然我們很難覺察出他的憤怒表情是為了掩飾其內心的虛偽,而這或許真的為他掩蓋了許多謊言。 幾乎沒有人知道,極細微的表情展現常常是我們識別謊言的關鍵之所在。有時在一瞬間,面部會突然冒出所隱藏的真實情感。通過對伊朗門事件聽證會的錄像進行分析,可以顯示約翰·波因德克斯撒了謊。當有人問及約翰·波因德克斯同美國中央情報局頭目威廉·凱西會見的情況時,他的面孔因憤怒而紅白相間,就像圖畫書一樣,這一表情只持續了1/4秒。很明顯,沉著冷靜的波因德克斯隱藏了有關會見的重要事實。而審問者則錯過了這一機會,並沒有追根求源,把事實真相弄清。 以表情的細微變化作為識別謊言的證據相當不易。一個更為復雜也更為普遍的現象是:說大話唬人。當一個人感到他那偽裝的表情失敗了,通常情況下,他還會用微笑迅速將其掩蓋。而有些人則通過說大話唬對方來隱藏其內心的真實情感,它保持的時間比表情發生細微變化持續的時間要長。。
6. 在以往醫療過錯聽證會中,是怎麼辨別醫療過錯的
具體醫療過錯而言,判斷醫方有無過錯,應就醫方是否已盡客觀上的注意義務為標准,亦即應就是否採取避免結果發生的適當措施而判斷。聽證會由辦案的司法鑒定人主持。醫患雙方都要到場,提交書面材料並充分陳述各自主張。聽證會一般情況下只舉行一次。聽證會之後出具的鑒定意見作為案件糾紛中雙方過錯責任劃分的最重要的證據。
7. 怎麼能准確的分辨出放屁的人是誰
人的聽覺應該是是可以辨別出發聲源的,若你周圍有P聲而且他們站的不是很集中的話 你是可以找出他的 或者你可以觀察你認為最有可能放P的人的神情 若是某個人放屁後被別人喊出 誰放屁了 之類的話 表情是不自然地的 要麼會非常安靜且低頭 要麼會和旁人誇張的笑著。。
另外 P者先知這話是不準確的 有時候我聽到屁聲我也會第一個脫口而出 誰放屁了 可這屁也不是我放的。
手寫 累 求最佳~~
8. 行政許可的聽證程序的內容有哪些
行政許可中的聽證程序,是指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前,由行政機關指派該行政許可審查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為聽證主持人,聽取行政許可審查人員和當事人就行政許可的理由和適用依據進行陳述、質證和辯護的結合程序。具體如下:
(1)行政機關的告知義務
行政機關應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和已知的利害關系人,必要時應予公告。
(2)聽證公開
行政許可聽證應當公開進行。但對於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權的聽證案件,不宜公開進行。
(3)聽證主持人
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主持人既可以是行政機關的其他工作人員,也可以是非行政機關的其他有能力勝任的人員,如專家、學者等等。
(4)聽證中的舉證和質證
行政機關是負責審查行政許可的負責機關,在聽證中負有主要的舉證責任。在聽證中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有義務也有權利將行政機關並不知曉的證據提出,如不能提出相應的證據,則有可能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聽證程序中行政機關、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相互質證,以辨別證據真偽、查清事實。在聽證中質證同樣適用《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證據規則。聽證主持人不直接參加聽證中的舉證和質證,但應聽取各方討論,主持質證,限定質證的范圍,以利質證的順利開展。
(5)聽證筆錄
對整個聽證過程,行政機關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是聽證程序如實、全面的書面記載,聽證程序的筆錄內容會影響到行政許可決定的作出,因此,聽證筆錄應做到准確無誤。
聽證筆錄一般應包括如下內容:①聽證案件的名稱;②聽證主持人的姓名、職務;③聽證參加人的姓名、住址、職務等;④聽證舉行的時間、地點;⑤聽證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質證等;⑥證據調查的內容;⑦其他應當記錄的重要事項。
聽證結束後,聽證筆錄應當出示給聽證參加人,並由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以及證人確認聽證筆錄無誤後簽字蓋章
9. 怎麼區分監督聽證會,社會聽證會
監督聽證會主要是公民對國家機關面對面的監督,參與聽證會主要是對於相關國家機關在決策的執行上提意見和建議。而社會聽證制度是對於決策機關的擬定決策提意見和建議,是決策更加完善。說白了,監督有責怪的意思,而決策沒有責怪的意思。監督的是決策的制定,社會聽證制度是決策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