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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會議管理

發布時間: 2020-11-21 08:58:42

1. 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管理辦法,違反規定包括哪些

《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會議舉辦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計劃外召開會議的;
(二)以虛報、冒領手段騙取會議費的;
(三)虛報會議人數、天數等進行報銷的;
(四)違規擴大會議費開支范圍,擅自提高會議費開支標準的;
(五)違規報銷與會議無關費用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並經報批後予以通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相關負責人,報請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如行為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定點飯店或單位內部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有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的,按照財政部定點飯店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2. 政府機關會議室管理員具體做什麼

負責會議抄資料的整理收集等。襲
會議室管理員工作職責
1、加強會議室衛生管理。無論每周開會與否,必須至少徹底清理一次會議室衛生。
2、做好會前准備。每次開會前,擺放好會議室各種設備。
3、做好會後事宜。每次會後,清點會議室物品,進行衛生清理。
4、做好設備維護。及時維修會議室設備。
5、注意設施設備安全。每次開會完畢,關好門窗,關閉電源。
6、無論在上班期間還是其他時間開會,必須來校進行會議准

3. 我想知道《中央國家機關出差和會議定點管理辦法》的全文

中央國家機關出差和會議定點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和《中央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對出差、會議實行定點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實行定點住宿,中央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暫不實行定點住宿。中央國家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實行定點辦會。

第三條 定點管理的內容包括:出差、會議定點飯店的確定、監督檢查以及變動調整等。

第四條 出差、會議定點管理工作由財政部負責,部分工作委託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和省、地(市、州,下同)級財政部門進行。

第五條 定點飯店在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和地級市確定。縣級是否確定定點飯店,由各地自行決定。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財政部的職責是:

(一)制定、修訂定點管理辦法;

(二)指導、協調全國的定點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1.制定、下發定點管理協議書的主要條款;

2.委託國管局和省、地級財政部門確定定點飯店;

3.對國管局和省、地級財政部門確定的定點飯店及收費標准等予以審核確認;

4.委託國管局和省、地級財政部門與確認的定點飯店簽訂協議書;

5.委託國管局和省、地級財政部門對定點飯店進行監督檢查;

6.對國管局和省、地級財政部門提出的變動、調整定點飯店和收費標準的意見予以審定;

7.公布定點飯店及收費標准。

第七條 國管局受財政部委託,負責北京地區定點飯店的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一)負責北京地區定點飯店的確定工作;

(二)將確定的北京地區定點飯店及收費標准上報財政部審核確認;

(三)負責與財政部確認的北京地區定點飯店簽訂協議書;

(四)負責北京地區定點飯店的監督檢查工作;

(五)對北京地區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的變動、調整提出意見;

(六)財政部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省、地級財政部門受財政部委託,負責當地定點飯店的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一)負責當地定點飯店的確定工作;

(二)將確定的當地定點飯店及收費標准上報財政部審核確認;

(三)負責與財政部確認的當地定點飯店簽訂協議書;

(四)負責當地定點飯店的監督檢查工作;

(五)對當地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的變動、調整提出意見;

(六)財政部委託的其他工作。

省、地級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政府采購機構或其他中介組織開展部分工作。

第三章 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的確定

第九條 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的確定工作,由財政部委託省、地級財政部門負責,省、地兩級的具體分工由各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北京地區委託國管局負責。

第十條 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的確定,採取公開招標或協商方式進行,具體採用哪種方式,由國管局和各地財政部門自行決定。

第十一條 三星級以下(含三星級)的星級飯店以及具備相當條件的內部招待所等,均可以參加投標,或申請定點飯店資格。四星級、五星級飯店,如果其優惠價格不高於住宿費最高上限,也可以參加投標,或申請定點飯店資格。

第十二條 確定定點飯店的原則:

(一)數量適當。定點飯店的數量以能滿足中央、地方黨政機關出差、會議需要為宜;

(二)布局合理。定點飯店的分布要合理,交通便利;

(三)檔次適中。兼顧不同地區和不同級別人員出差、會議的需要,確定不同檔次的定點飯店;

(四)價格優惠。定點飯店對出差、會議的收費給予優惠;

(五)公開公平。對各類賓館、飯店要一視同仁,對內部賓館、飯店、招待所、培訓中心不能有特殊政策;

(六)上下結合。在確定定點飯店時,要優先考慮當地已經通過招標確定的會議、接待定點飯店,數量不足的,可以適當增加;正在准備通過招標確定會議、接待定點飯店的,要與中央確定定點飯店工作一並進行。在收費標准上要一視同仁。

第十三條 確定收費標准要考慮以下因素:

(一)當地物價水平,淡旺季價格差異;

(二)國家財力可能,盡可能節約財政開支;

(三)當地的會議費標准或會議費定點價格,定點飯店收費標准應比對外提供的其他優惠價格更加優惠。

第十四條 各地確定定點飯店以後,由國管局和省級財政部門將定點飯店及收費標准(格式附後)匯總報送財政部審核確認。

經財政部確認後,由財政部委託國管局和各地財政部門與定點飯店簽訂協議書。協議書一式三份,財政部、國管局或各地財政部門、定點飯店各一份。

第四章 對定點飯店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對定點飯店的監督檢查工作,由財政部委託省、地級財政部門負責,北京地區委託國管局負責。

第十六條 監督檢查的主要任務是督促定點飯店認真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

第十七條 國管局和省、地級財政部門設立投訴電話,接受對定點飯店的投訴,對投訴進行及時處理,並定期將有關情況匯總報財政部。

第十八條 對定點飯店有以下行為的,經調查屬實,第一次口頭警告;第二次書面警告;第三次取消定點飯店資格,並不得參加下一輪次的招標。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待協議承諾的出差人員和會議的;

(二)超過協議規定標准收費的;

(三)提供虛假發票的。

第五章 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的變動調整

第十九條 定點飯店實行動態管理,兩年一定。

第二十條 協議期滿後,經雙方協商一致,本輪次的定點飯店可以續簽下一輪次的協議,繼續保留定點飯店資格;也可以自願退出,定點飯店資格自動取消。

第二十一條 根據工作需要,國管局和各地財政部門可以對定點飯店進行調整。凡具備條件的飯店、招待所均可申請定點飯店資格。

第二十二條 定點飯店收費標准在協議期內原則上不得變動,遇有飯店條件改善、星級檔次提高等情況,可以申請調整收費標准。

第二十三條 定點飯店要求提高收費標准,應向國管局或當地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國管局或當地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財政部審定。

第二十四條 對定點飯店提出的收費標准超過規定的住宿費上限,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定點飯店可以退出。

第二十五條 定點飯店及收費標准變動、調整經財政部審定後,委託國管局或各地財政部門與定點飯店重新簽訂協議。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每兩年重新公布定點飯店及收費標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地方黨政機關出差人員可以到財政部確定的定點飯店住宿,會議也可以到財政部確定的定點飯店舉辦,並享受同等優惠。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4. 中央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

中央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

(國管財〔2006〕426號,2006年11月13日印發)

第一條 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行為和精簡會議的有關精神,加強中央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進一步控制和精簡會議,節約會議費開支,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會議審批制度,嚴格控制會議數量、會期、規模,注重會議質量,提高會議效率。應當充分採用電視電話、網路視頻方式召開會議。

第三條 中央國家機關召開的會議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的辦法。

第四條 會議分類

一類會議是國務院批準的、以國務院名義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

二類會議是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或本系統在各地機構的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

三類會議是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及其所屬內設機構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或本系統在各地機構有關人員參加的會議。

第五條 會議審批程序

一類會議。經批准後,會議接待、總務、經費預算及費用結算工作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

二類會議。各單位應於每年的11月底前將下一年度計劃召開的二類會議的報批文件(會議的名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代表及工作人員數、所需經費等)送財政部審核會簽後,按程序報批。各單位原則上每年只能召開一個二類會議,需要召開多個的,應闡述理由。

三類會議。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應根據工作需要和會議費預算指標,從嚴審批。

第六條 會議天數

二類會議會期一般不得超過3天,三類會議會期一般不得超過2天。

第七條 會議人數

二類會議與會人員一般不得超過200人,工作人員控制在代表人數的20%以內。

三類會議與會人員不得超過150人,工作人員控制在代表人數的15%以內。

第八條 會議地點

各單位召開會議應盡量使用單位內部的賓館、招待所、會議室和車輛,內部賓館、招待所不具備承接條件的,應到定點飯店召開,不得租用高級賓館、飯店召開會議,也不得到黨中央、國務院嚴禁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等地方召開會議。定點飯店名單及收費標准另行公布。

第九條 會議費開支渠道

會議費用由組織召開會議單位承擔,各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轉嫁或攤派會議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參加要求與會人員食宿費用自理的各種會議。

第十條 會議費開支范圍

會議費開支包括會議房租費(含會議室租金)、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辦公用品費、文件印刷費、醫葯費等。

會議主辦單位不得組織會議代表游覽及與會議無關的參觀,也不得宴請與會人員、發放紀念品及與會議無關的物品。

第十一條 會議費開支標准

會議費開支實行綜合定額控制,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在綜合定額控制內據實報銷。會議費綜合定額標准如下:

單位:元/人天

會議類別
房租費
伙食補助
其他費用
合計
備注

一類會議
250
80
70
400
含會議室租金

二類會議
170
80
50
300
含會議室租金

三類會議
150
80
30
260
含會議室租金

在定點飯店召開會議的,房租費、伙食補助費按定點飯店的收費標准執行。

會議召開地代表原則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員除必須住會的以外,不安排住宿。

其他費用包括交通、文件印刷、夜餐、辦公用品、備用葯品等。

第十二條 會議費報銷

會議主辦單位應在會議結束後及時到本單位財務部門報賬,財務部門要認真把關,嚴格按規定審核會議費開支,超標准或擴大范圍開支的不予報銷。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的通知》(〔1993〕國管財字第049號)同時廢止。

5. 會議費管理辦法 中央和國家機關包括哪些單位

2013年9月抄13日,財政部、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以財行〔2013〕286號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會議分類和審批,會議費開支范圍、標准和報銷支付,會議費公示和年度報告制度,管理職責,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附則7章31條,由財政部負責解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會議分類和審批

第六條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分類如下:
一類會議。是以黨中央和國務院名義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中央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
二類會議。是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召開的,要求本系統、各直屬機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
三類會議。是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內設機構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或本系統機構有關人員參加的會議。
四類會議。是指除上述一、二、三類會議以外的其他業務性會議,包括小型研討會、座談會、評審會等。

6. 作為一名區機關事務管理局的外聘工作人員,你覺得如何在會議接待崗位中做到愛

作為米區機關事務管理局的外聘工作人員,應該在會接待的崗位中,把顧客當親人,熱心周到的為他們服務

7. 機關單位應該建立哪些保密管理制度

(1)選擇具有保密條件的場所。有保密條件的場所指內部設備、為涉密會議服務的人員及外部環境、安全保障等符合保密要求。
(2)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參加會議人員的范圍,對參加涉及絕密級事項會議的人員予以指定;參加涉密會議的人員按照工作需要限定范圍。工作需要是指與本業務工作有關的,與工作無關的不應當參加。參加絕密級會議的,由會議主辦部門確定到人,他人不能代替參加會議;
(3)依照保密規定使用會議設備和管理會議文件、資料;涉密會議使用的設備要符合保密標准,在會場內禁止與會人員使用無線話筒、手機和其他無保密措施的通訊工具,必要時可使用通信干擾器。
(4)確定會議內容是否傳達及傳達范圍。會議內容傳達嚴格按會議主辦單位要求進行,不得隨意擴大傳達范圍。除了這些一般性的措施外,還要考慮到一些特殊會議、特殊情況的保密措施。如:電話會議的保密,重要會議場所的保密技術檢查,以及某些會議的宣傳報道和宣傳口徑等。
對涉密會議上使用秘密文件、資料,會議結束應即行收回。

8. 我是機關事務管理局的 負責會議室設備 我們局負責四套班子領導 各單位開會都是我們招呼的

你從事是我兩年前干過的事情,我在這樣的崗位上幹了七年,留下個聯系方式,交流一下,順便告訴你一些我所經歷的一些事情。我雖然已經離開,但四大家辦公室的人還是經常找我幫他們解決一些與之相關的無法解決的問題。

9. 稅務機關在會議控制方面的具體要求

設立我國企業稅務會計探析 內容提要:隨著我國財政、稅收體制的完善和會計職能的變革,稅務會計與企業財務會計、管理會計之間的分工越來越明確。鑒於我國稅法越來越健全、稅收管理越來越嚴格、計算要求越來越細化。本文作者認為,借鑒一些發達國家的經驗,將企業稅務會計從企業財務會計、管理會計中分立出來,不僅有可能,而且很有必要。
一、企業稅務會計的發展、作用及特徵
企業稅務會計逐漸從企業財務會計、管理會計中分立出來,成為相對獨立的會計分支,是從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美國開始的。特別是進入80年代以後,企業稅務會計被人們當作一門學科加以研究。美國著名會計學家亨德里克森指出:「很多小企業,會計的目的是為了編制所得稅申報表,甚至不少企業若不是為了納稅根本不會記賬。即使對大公司來說,納稅也是會計師們的一個主要問題。……稅法對於提高會計實踐水準具有極大影響,並促進一般會計實務的改進及一致性的保持。……通過稅法還可以促進會計觀念的發展。如促進尋求更好的折舊方法和存貨計價方法,澄清了計稅收益的實質和所應包括的,范圍等等。」可見,企業稅務會計對於企業利用稅法取得合法利益以及確保不固納稅方面的任何疏漏而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具有重要作用。我國從1994年稅制改革以後,稅務管理得到加強。增值稅憑專用發票抵扣稅額方法的實行,使應納稅額的核算逐步走向規范化。對此,各地稅務機關試行了在企業財務會計人員中培訓辦稅員,指定取得辦稅員合格證的會計人員辦理納稅事項辦法。這一辦法,完善了企業涉稅事項的會計核算,可以說是建立我國企業稅務會計的初步探索。
與企業財務會計、管理會計相比較,企業稅務會計的特殊性體現在三個萬面:
(一)企業稅務會計要在稅法的制約下操作
對於企業財務會計核算方法、處理方法等,企業可以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和《企業財務通則》,並結合自身生產經營實際需要加以選擇。但作為企業稅務會計,必須嚴格按照稅法(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運作,受稅收規定製約,不能任意選擇或更改。例如企業財務會計、管理會計在固定資產的折舊上、可在現行財務制度規定的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年限總和法等幾種方法中選擇,採用其中一種;在存貨核算中,企業可在加權平均法、後進先出法、先進先出法等五種方法中選擇。但企業稅務會計只能依照稅收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方式及存貨核算方法進行核算,並需報稅務機關批准或備案。也就是說,企業的經濟行為和財務會計核算涉及到稅務問題時,應以稅收規定為依據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財務會計制度與稅收規定要求不一致時,應以稅收規定為准繩,進行必要的調整。
(二)企業稅務會計是反映和監督企業履行稅收義務的工具
企業稅務會計作為會計學科的一個分支,對企業以貨幣表現稅務活動的資金運動過程進行系統。全面的反映和監督,具有其相對的獨立性和特殊性。因為稅收規定的計稅依據與企業會計記載反映的依據並不總是一致的,處理方法、計算口徑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差異。對此,企業稅務會計應有一套自身獨立的處理准則,通過稅務會計工作所反映出來的情況,保證企業的稅務活動按照稅收規定進行,使應納稅金及時、足額地解繳,防止偷、逃、騙、欠稅問題發生,保證企業認真、完整、正確地履行納稅義務,避免因不熟悉稅收規定、未盡納稅義務而受處罰所導致的損失。
(三)企業稅務會計具有稅收籌劃的作用
企業稅務會計不僅僅是對稅務資金運動的反映和監督,而且能通過稅負因素分析等方法,使納稅人更加明確地利用合法手段來達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目的。具體地說,是指企業稅務會計依據稅收的具體規定和自身生產經營的特點,籌劃企業的經營方式及納稅活動,使之既依法納稅,又可享受稅收優惠,實現企業不多繳稅、減輕稅負的目的。
二、設立企業稅務會計的必要性
(一)設立企業稅務會計是稅收制度與會計制度的差別日趨明顯的必然要求
目前,企業納稅仍然依賴於財務會計的賬簿和報表,其財務人員在申報納稅時,頭腦中往往沒有稅務資金流動的清晰、完整,系統的觀念,導致在多層次、多環節、多稅利的復合稅制下顯得無能為力。在較多的情況下只能機械地接受稅務機關的指示或處理。在現實情況下,企業稅務會計只能成為財務會計的簡單附屬,而財務會計又不能全面行使稅務會計的職能,二者互相牽制,影響了各自職能的充分發揮。
現行的稅制已日趨完善,它與會計制度的差別越來越明顯。(l)目的不同。財務會計所提供的信息,除了為綜合部門及外界有關經濟利益者 服務外,更主要的是為企業本身的生產經營服務;而企業稅務會計則要根據現行稅收規定和徵收辦法計算應納稅額,正確履行納稅義務。例如納稅申報和稅款解繳是稅收資金運動的結果和終點,是稅務會計應反映和監督的重要內容。由於各稅種的計稅依據和征稅方法不同,同一稅種在不同行 業的納稅人之間的會計核算方法也不盡一致,所以反映各種稅款繳納的方法各不相同。企業應按稅收規定,結合本行業會計特點進行正確的核算。(2)核算基礎、處理方法不同。當前企業會計准則 和財務通則規定,企業的財務會計必須在「收付實現制」與「權責發生制」中選擇一種作為會計核算基礎,一經選定,不得更改。而企業稅務會計則不同。因為根據稅收規定,在計算應稅所得時既要保證納稅人有立即支付貨幣資金的能力和稅務機關有徵收當前收入的必要性,又要考慮徵收管理方便,所以稅收制度是收付實現制與權責發生制的結合,是實施會計處理的「聯合基礎」。例如房產稅,商品房一經售出,即使購買方未付清房款,房地產商都得按「權責發生制」記入收入;但稅法考慮到房地產商支付稅款能力,規定根據房地產商是否收到房款來確定納稅時間,即以「收付實現制」作稅務會計基礎。又如企業計提上繳主管部門管理費時,先按權責發生制加以提存,到年終時,如未付出,按稅收規定則應按收付實現制予以沖回,並入本年損益,繳納所得稅。(3)計算損益的程序和結果不同。企業稅務會計從經營收入中扣除經營成本費用的標准與財務會計不同。如財務會計把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折款從營業外支出科目中列支,即准予在利潤結算前扣除,但稅收規定則不允許在計算應稅所得時扣除。(4)企業稅務會計堅持歷史成本,不考慮貨幣時間價值,而這種價值正是財務會計、管理會計進行核算的重要內容。(5)企業稅務會計要對納稅申報、稅款解繳、稅款減免、稅收籌劃進行專門核算。而企業財務會計則把以上項目作為附屬,這些差異,成為稅務會計單獨設立的前提條件。
(二)設立企業稅務會計是完善稅制及稅收征管的必然選擇
一是企業配備既懂稅收規定、又精通會計業務的專門稅務會計人員,根據稅收規定和生產經營情況及時計算、申報納稅,及時、正確履行納稅義務,有助於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上繳。
二是有利於分清稅企權責,使稅務人員從繁雜的財務賬簿、報表檢查中解脫出來,利用更少的人力全面高效地履行稅務機關應有的職責。
三是有利於稅制結構的完善。企業稅務會計相對獨立於財務會計、管理會計之後,企業稅務人員能對企業稅務資金的運動情況進行潛心研究,有助於稅務機關發現稅收征管的薄弱環節及稅制的不完善之處,從而促進稅收征管走上法制化和規范化的軌道,進一步加速稅制完善的進程。
(三)設立企業稅務會計是企業追求自身利益的需要
企業作為納稅人應忠實地履行納稅義務,不得片面地為了追求企業利潤的最大化和納稅額的最小化而亂擠成本、擴大費用開支范圍、擴大或多報免稅產品、轉移銷售收入、多提專用基金、搞兩套賬、私設小金庫等,更不能搞明拖暗抗、明漏實偷。企業在自身法人地位得到承認的前提下,一方面要認真履行納稅義務,另一方面也應充分享受納稅人的權利,如有權申請減稅、免稅、退稅;有權請求稅務機關解答有關納稅問題;有權對稅務處罰要求舉行聽證;有權向上一級稅務機關提出復議;對上一級稅務機關的復議決定不服時,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對稅務人員營私舞弊的行為,有權進行檢舉或控告;有權在稅收規定容許的前提下確定企業類型、企業經營方式,以減輕自身稅負等。要充分享受納稅人的權利,必須熟知稅收規定,不僅要熟知稅法原理,更應精通各稅種的實施細則、具體規定和補充規定等;不僅要站在征稅人角度熟知稅收規定,還應站在納稅人角度正確進行有關納稅的會計處理,並適時做出符合企業利益的、明智的財務決策。
(四)設立企業稅務會計是企業正確處理企業與國家之間分配關系的最佳途徑
企業因自身利益的需要在企業會計學科領域中研究企業納稅及其有關的財務決策和會計處理,首先,是為了完整、准確地理解和執行稅收規定。不能片面地只為緩繳稅、少繳稅、不繳稅。納稅人應樹立牢固的納稅意識和責任感,正確處理企業和國家之間的分配關系。在政策允許下,企業爭取獲得納稅方面的優惠待遇則屬常理。其次,如果現行稅收規定中存在某些「灰色地擴,納稅人從自身利益出發,採取避重就輕、避虛就實等 策略也屬合乎情理和法規之舉。目前,國際上合理避稅已很普遍,納稅人樹立避稅意識,既是明智之舉,也是社會進步的體現。當然稅務機關在稅務實踐中,對發現的稅收立法、執法中存在的漏洞和問題,應及時採取補救措施,堵塞漏洞。從這個意義上說,設立企業稅務會計是強化征納雙方的管理意識和競爭意識的有效途徑。
三、建立我國企業稅務會計應注意的幾個基本問題
(一)我國企業稅務會計應遵循的原則
1.遵循稅法的原則。企業稅務會計所反映的企業的稅務活動是否合法、正確的標准只能是國家稅法。因此,在企業稅務會計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稅法中有關計稅依據與會計處理的規定,這些規定涉及到賬簿、憑證、會計基礎、會計年度、計算單位和申報制度,特別是涉及到資產會計處理」,這方面的規定更加詳細。企業稅務會計活動的全過程,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稅收法規。
2.靈活操作原則。這里所說的「靈活操作」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指企業在進行稅務會計活動中,對於那些與企業納稅關系相對重要的會計事項,應分別核算、分項反映,力求准確;而對於那些與企業納稅關系相對次要或無關的會計事項,在不影響納稅資料真實性的情況下,則可適當簡化或省略。二是指核算與監督相結合。因為納稅申報期一般是在企業會計核算終了之後,如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應當在每次預繳所得稅的期限內,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預繳所得稅申報表;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和會計決算報表。」因此,企業既要在日常的會計活動中正確核算各種應納稅金,又要做到核算和監督相互配合,加強事前、事中、事後監督,及時發現並糾正不符合稅收規定的行為,以免企業遭受處罰,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3.尋找適度稅負原則。稅務會計的一項重要目標就是為企業管理人員、投資者及債權人提供准確的納稅資料和信息,以促進企業生產發展,提高經濟效益。對此,企業的稅務會計人員應深刻理解現行稅收規定的有關精神,在符合或不違反的前提下,進行稅收籌劃。國家的稅收政策是根據全國的經濟情況制定的,具體到某一地區、某一行業、某一產品、某一項目,可能因主、客觀原因而使經濟狀況相對懸殊,有的可能獲得推遲納稅期或減免稅照顧,有的就可能不予照顧。企業一方面要綜合權衡各種投資方案、經營方案與納稅方案,使其形成最佳組合,從而達到利潤最大化或每股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另一方面,企業稅務會計活動,從企業經營收入的取得到利潤的形成以及計稅、納稅都要真實反映、正確核算,不允 許任何隱匿收入和利潤的現象發生,正確處理國家與企業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及時、足額地向國家繳納稅款。
4.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即會計核算總體上的客觀性、可比性、一貫性原則,會計資料信息質量方面的相關性、及時性、明晰性原則,會計修訂方面的謹慎性、重要性原則。它們體現著社會化大生產對會計核算的基本要求,是對會計核算基本規律的高度概括和總結。
(二)我國企業稅務會計的對象、內容及核算方法
具體地說,企業稅務會計的對象就是納稅人在其生產經營過程中可用貨幣表現的與稅收相關的經濟活動。在實際工作中企業稅務會計應包括以下內容:
1.確定企業稅務會計的納稅基礎,即稅務登記、變更登記、重新登記、注銷登記和納稅申報。
2.流轉稅、所得稅兩大稅金的會計處理及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各環節應納稅種的會計處理。
3.企業納稅申報表的編制及分析等。
(三)我國企業稅務會計應遵循的基本制度
1.財務會計制度是根據《會計法》、《企業會計准則》及《企業財務通則》的要求制定的,與其它專業會計一樣,稅務會計也必須遵照執行。只有當這些制度與稅收規定有差別時,才按稅收的規定執行。
2.納稅申報制度。納稅申報制度,是企業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定程序,按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應繳稅款的制度。企業稅務會計應根據各稅種的不同要求真實反映納稅申報的內容。
3.減免稅、退稅與延期納稅的制度。企業可按照稅收規定,申請減稅、免稅、退稅和延期納稅。按照稅務機關的具體規定辦理書面申報和報批手續,應附送有關報表,以供稅務機關審查。批准前,企業仍應申報納稅;減免稅到期後,企業應主動恢復納稅。
4.企業納稅自查制度。企業納稅自查,是企業自身監督本單位履行納稅義務,防止和糾正錯計稅、少繳稅、欠稅的一種手段。企業內部對賬務、票證、經營、核算、納稅情況等進行自行檢查,以避免應稅方面的疏漏而給企業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四、對設立企業稅務會計的幾點建議
要把企業稅務會計從財務會計、管理會計中分立出來,其中雖然涉及許多方面的問題,有些甚至還要補充和修訂《會計法》、《企業會計准則》、《企業財務通則》等等。但隨著會計電算化的日益完善和普及,企業稅務會計的具體操作並不是一件繁瑣的工作。田會計電算化給稅務會計所帶來的便利、快捷和高效必將成為稅務會計迅速普及的巨大推動力。
目前,企業稅務會計在我國基本上還處於構想階段,如何讓其初具雛型,筆者認為要在以下幾個方面做出努力。
(一)人才方面
如果說稅務會計的最重要的目標是促進企業生產發展,提高經濟效益,那麼稅務會計的業務素質則是稅務會計保持旺盛生命力的核心和保證。稅務會計作為融會計知識、稅務知識、法律知識及其相應的實際工作經驗為一體的高智能活動主體,首先需要社會為其提供充足的業務培訓機會:
l.在高等教育中開設與「稅務會計」相關的課程,培養具有較深會計理論、稅收理論及法律理論功底的專業人才。
2.稅務機關應給企業稅務會計常年提供咨詢服務和培訓的機會,以使企業稅務會計及時掌握最新的稅收規定和征管制度。
3.企業應樹立正確的納稅觀念,選拔符合稅務機關和企業要求人員擔任稅務會計,並為其提供培訓、調研機會,保證稅務會計質量的不斷提高。
(二)組織方面
健全的組織形式是保證企業稅務會計工作規范化、科學化的必要條件。就我國現狀來看,要設立企業稅務會計,還必須建立注冊稅務會計師協會,定期組織稅務會計資格考試,保證企業稅務會計具有一定水準的執業素質;並對稅務會計運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分析和研究,為完善稅收規定和企業決策提供參考。另外,還應制定約束企業稅務會計行為的條例或規定,以減少企業稅務會計不合法行為的發生。
(三)法治方面
隨著稅務會計的誕生,企業會計可能會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如何在合法或不違法的情況下為企業制訂出最佳的納稅方案上。這便對企業管理及稅收征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求企業用制度的形式規定稅務會計必須遵循的准則,規定企業的其他管理人員不能為達到某種目的而強行要求稅務會計做出違法行為,從而為企業稅務會計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另一方面要求稅務人員要在有法可依的基礎上,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減少稅務管理上的人治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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