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貧資金
1. 再問扶貧的資金怎麼得到怎麼安排
第一條 為了管好用好國家和省扶貧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國辦發[1997]24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國家和扶貧資金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安排使用,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具體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和地區對規劃和項目進行審定,分級負責組織項目的具體實施,並分級負責檢查、督促各項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第三條 扶貧資金是指中央和省為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支持貧困地區社會經濟 發展而專項安排的財政扶貧資金和信貸扶貧資金。 財政扶貧資金包括中央和省安排的支援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新增財政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和省農業發展基金扶貧專項。 信貸扶貧資金包括中央和省扶貧專項貸款。 第四條 財政扶貧資金設民委、老區、以工代賑、扶貧專項: 民委專項重點用於全省16個少數民族貧困縣,主要由民委和財政部門負責。 老區專項重點用於17個老區貧困縣和重點老區縣,主要由老區辦和財政部門負責。 以工代賑專項重點用於10個國家貧困縣以及城步、桂東、汝城3個延伸縣,主要由計委 和財政部門負責。 扶貧專項(包括特困鄉村專項、培訓費、農業發展基金扶貧專項)重點用於全省31個貧困縣,主要由扶貧開發辦公室和財政部門負責。 第五條 扶貧貸款扶持范圍。中央扶貧專項貸款重點用於10個國定貧困縣,主要由農業發展銀行和扶貧開發辦公室負責。 省扶貧專項貸款重點用於21個省定貧困縣,適當照顧面上扶貧任務重的地方,主要由農 業銀行和扶貧開發辦公室負責。 第六條 扶貧資金分配堅持「穩定基數,適當調整,突出效益」的原則。即年度資金總 量的80%,按各地貧困人口數量及貧困程度確定,20%的資金根據各地效益和地方配套資金 情況安排。具體由有關資金管理部門提出初步意見,經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匯總平衡,提出統 一分配方案,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下達到各地區行政公署和州市人民政府。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貧投入。省各級投向貧困縣 的扶貧資金要達到國家扶貧資金投入量的40%以上,其中有關地州市貧困縣兩級扶貧投入應達到國家投入資金的10%以上。 貧困地區幹部群眾要發揚自力更生,艱苦奮斗的精神,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籌集資金,並且積極投工投勞。 第九條 各項扶貧資金的安排必須堅持到村到戶。新增財政扶貧資金要全部安排到特困 村,優先落實到特困戶。重點用於基礎設施建設,扶持集體經濟,開展農民實用技術培訓。 以工代賑資金要安排70%以上用於鄉、村水利和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中央扶貧貸款要安排70%以上的資金用於解決與群眾溫飽密切相關的種養業項目,其總額的50%以上要安排到特困 村;省扶貧貼息貸款要重點支持貧困農民增產增收的項目。對達不到上述要求的地方,相應 核減下一年度的扶貧資金,其核減的資金安排到其他地方。 第十條 扶貧資金的使用實行項目管理,建立扶貧項目庫。扶貧項目應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縣(市、區)扶貧開發辦公室組織有關資金管理部門規劃、論證和篩選。按照「統一規劃,統一評估,一次批准,分年實施,分期投入」的原則,經縣地兩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列入項目庫。使用扶貧專項貸款的項目,要先經有關銀行評估論證。 第十條 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扶貧項目,主要審核整體項目的投向和重點是否准確,產業布局是否合理,扶貧資金是否落實到村到戶,貧困戶是否真正受益。項目實施的具體組 織形式和方式要根據各地特別是鄉村和農戶的情況,因地制宜確定。 第十一條 扶貧項目的申報與審批 (一)財政扶貧資金、民委專項、老區專項,由項目單位提出申請,經項目主管部門初審,上報省民委、老區辦審核,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分別與省財政廳聯合批復,並抄送省扶貧開發辦公室。 (二)以工代賑扶貧項目,由縣(市、區)計委會同交通、水利等部門,編制項目計劃, 經地州市計委初審,報省計委,並經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由省計委與省財政廳聯合 下達項目計劃,並抄送省扶貧開發辦公室。 (三)中央扶貧貸款項目由縣(市、區)扶貧開發辦公室在項目庫中擬定當年項目計劃,經縣(市、區)農業發展銀行論證、評估,報縣(市、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查,由縣(市、區)扶貧辦公室、縣農業發展銀行聯合報地州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和農業發展銀行,經篩選、審查後,聯合報省扶貧開發膘公室和省農業發展銀行。省農業發展銀行應在與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共同協商的項目內選擇嘗批復項目。收回再貸項目由縣(市、區)農業發展銀行和縣(市、區)扶貧開發辦公室報省農業發展銀行批復後實施。 (四)省扶貧專項貸款項目,由縣(市、區)扶貧開發辦公室在本地扶貧項目庫中擬定 當年支持項目向縣(市、區)農業銀行推薦。縣(市、區)農業銀行對項目進行評估、論證 並簽署意見後,報地州市農業銀行和扶貧開發辦公室。經地州市篩選、審查後,由地州市農 業銀行審批,縣(市、區)農業銀行組織實施,項目報省備案;貸款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項目報省農業銀行、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審批。 各有關資金管理部門應在每年10月底前,按當年各項扶貧資金計劃的150%提出下一年 度項目意向。 第十二條 扶貧項目計劃一經下達,要嚴格按要求組織實施。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項 目,須報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同意後方可調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改變項目計劃。 第十三條 財政扶貧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貧困縣財政部門應建立專帳,設 立專戶,核算各類財政扶貧資金。財政扶貧資金實行專戶直撥。省、地州市財政部門要保證國家扶貧資金到省後1個月內將有關資金(含省財政扶貧資金)下達到貧困縣。縣財政局要配合有關部門,根據項目進度,及時、足額將資金安排到項目。 中央和省扶貧專項貸款要按照有關規定保證項目資金及時到位。 第十四條 技術培訓費從財政扶貧資金中專項安排,實行專帳、專戶、專人管理。培 訓要本著「誰貸款、培訓誰、干什麼、學什麼」的原則,注重實際、實用、實效,重在提高貧困農民綜合素質,保證扶貧項目效益。 第十五條 省財政對使用省扶貧專項貸款項目和國定貧困縣商業銀行扶貧貸款項目予 以,貼息。貼息要重點保證種養業項目以及特困村的相關項目。貼息資金實行定額包干,由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專帳管理,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各級扶貧開發辦公室、資金管理部門、鄉村一級經濟組織對現有扶貧項目 要建檔立卡,實行跟蹤管理。建立、健全扶貧項目崗位責任制。項目執行單位要明確項目負責人並與資金管理部門簽訂責任狀。項目批准單位要明確審批許可權,做到誰審批,誰負責。 第十七條 建立綜合考核指標,實行目標管理。對扶貧資金的投放、使用、效益和回 收實行綜合評價,主要考核指標包括:資金利稅率、資金回收率、貨款逾期率、解決溫飽人數、農民人均純收入等。通過對指標的考核,努力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八條 財政扶貧資金不得用於下列各項支出:(1)行政事業機構開支和人員經費;(2)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3)彌補企業虧損;(4)修建樓、堂、館、所;(5)各種周轉金;(6)彌補預算支出缺口;(7)大中型基建項目;(8)購買小汽車等。 第十九條 嚴格執行中央扶貧專項貸款優惠貸款利率政策,不抬高利率,不加息和罰息,合理確定貸款期限;不準以貸扣息、預收風險保證金、以新貸抵舊貸;不準將扶貧貸款用於行政經費開支、炒買炒賣股票、債券。對貧困戶貸款主要實行信用放款形式,對種養業項目實行按年收息;對以農副產品為原料的加工業貸款,適當放寬擔保條件和降低自有資金比例。 第二十條 根據有關規定,可從財政扶貧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項目准備費,由同級扶貧開發辦公室掌握,用於扶貧項目的篩選、考察、跟蹤檢查、專項審計及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等開支。扶貧基金的收取和管理仍按有關文件執行。各地有關部門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從扶貧項目上收取費用。 第二十一條 各級審計部門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扶貧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項 審計,特別是貧困縣審計機關要把對扶貧資金的審計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列入日常工作並形 成制度。凡挪用、拖欠和擠占扶貧資金的,必須如數追回,並依法追究有關部門的經濟責任 和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凡貪污扶貧資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級扶貧開發辦公室和資 金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審計部門開展工作。 第二十二條 各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要組織各級扶貧資金管理部門,對扶貧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社會有關方面加強監督,把行政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結合起來,以確保拊貧資金按政策專款專用,及時、足額落實到位。 第二十三條 各地區行署和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細則,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備案。
2. 扶貧資金使用四個有利於指的是什麼
(一)擴大縣一級經濟社會發展管理許可權要求建立財政扶貧資金「四到縣」機制。
目前,各地為加快發展縣域經濟,出台了一系列旨在打破現有體制束縛,擴大縣級政府自主發展經濟許可權的政策。有些省已全面下放經濟社會發展管理許可權,將除涉及國計民生等重大項目外的相當一部分項目審批權下放到縣。財政扶貧項目再由省級財政和扶貧部門審批,將與這些政策相悖。
(二)創新財政扶貧開發機制要求實行財政扶貧資金「四到縣」。
應該說,現行財政扶貧開發機制在過去的一段時間里對於促進貧困地區生產發展、貧困人口脫貧增收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隨著公共財政的逐步建立,以及構築和諧社會的迫切需求,需要投入力度更大、運作方式更靈活、推進措施更加切合實際的新型機制與之相適應,特別是責任落實和績效考評環節,更需要「四到縣」的機制來相互配合。
(三)有效解決「四到省」出現的問題,產生「五個有利」和「一個防止」的效果。
「五個有利」包括:一是有利於縣級政府在資金、權力與任務、責任的統一。從而更好地調動縣級政府扶貧工作的積極性,提高扶貧工作效率;二是有利於資金整合和縣級政府因地制宜安排扶貧資金和項目,將資金真正安排到群眾最關心和最急需扶持的扶貧規劃項目上;三是有利於省(區、市)級政府騰出更多的時間抓宏觀管理,不再陷於具體、繁雜的資金項目審批,有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抓監督檢查,搞調查研究,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和抓好各項措施的落實;四是有利於基層政府部門集中精力搞好扶貧資金項目管理,改變過去忙於跑資金、爭項目而輕管理的狀況;五是有利於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及時發揮資金使用效益,有效的解決了當年項目跨年度執行的問題。「一個防止」是可從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腐敗現象的滋生。權力下放後,縣級政府的基層部門不再往省級政府部門「跑項目、爭資金」,可以大大減少在這一過程中出現的錢權交易現象,從制度上阻止腐敗現象的滋生。
3. 扶貧資金是用來扶貧的嗎
不變紙巾是幹啥用的?扶貧資金是幹啥用的?
4.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扶貧資金有什麼區別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扶貧資金的區別如下:
1、使用方向不同: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內是支持各省(自治區、容直轄市)農村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邊境地區、國有貧困農場、國有貧困林場、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貧困團場。扶貧開發資金用於幫助貧困地區。
2、資金內容不同:專項扶貧資金是指國家為改善貧困地區生產和生活條件設立的財政專項資金。扶貧開發資金包括財政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和信貸扶貧資金。
3、范圍不同:非貧困縣中零星分散的貧困鄉村和貧困農戶,由地方政府安排扶貧資金,無法申請財政專項扶貧資金。
5. 村級扶貧資金使用方案
精準扶貧資金借貸對象要精準,堅持產業扶持周轉金只用於在家的有發展能力和願望、有短期資金需求、有產業項目規劃的建檔立卡貧困戶。同時,借款農戶必須具備誠信、實干、苦幹精神,具有管好用好周轉金等條件。
使用范圍精準。明確產業扶持周轉金專項用於貧困戶購買發展家庭畜牧業所需幼崽,種植業所需幼苗、良種等。貧困戶申請扶持的產業發展項目必須符合貧困村脫貧規劃和貧困戶幫扶計劃,不得使用產業扶持周轉金作其他用途。
監管程序精準。對使用產業周轉金的貧困戶建立明細台帳,明確借款時間,借款金額、發展項目、還款時間等信息。建檔立卡貧困戶到期歸還的借款繼續用於其他有需求的貧苦戶,實行滾動使用。村委會對借款流程、借款申請、資金使用與歸還等進行全程公告公示,廣泛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保障措施精準。為有效降低產業周轉金使用風險,確保借款農戶到期償還債務。各村成立了以「第一書記」為組長,村支書為副組長,幫扶責任人以及村兩委成員為組員的產業扶持周轉金風控小組,負責對貧困戶產業項目進行全程跟蹤指導,著力解決產業發展過程中的技術、市場等瓶頸問題。
6. 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的原則
一是堅持「誰審批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項目管理原則;
二是堅持投向准回確、重點突出,重點圍繞答當年出列村和脫貧農戶,重點突出產業發展、專業合作社和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扶貧產業帶動貧困戶增收;
三是堅持鄉鎮申報、縣級審批、鄉村實施、鄉級報賬的運行原則;四是堅持扶貧不扶富、誰積極扶持誰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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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扶貧專項資金是什麼
專項扶貧資金是指國家為改善貧困地區生產和生活條件,提高貧困人口生活質量和綜合素質,支持貧困地區發展經濟和社會事業而設立的財政專項資金。財政扶貧資金包括:財政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老區發展資金、少數民族資金和項目管理費
8. 什麼叫扶貧款
國家扶貧資金是指中央為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支持貧困地區社會經濟發展而專項安排的資金,包括: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新增財政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和扶貧專項貸款。
9. 農村扶貧資金來源有哪幾種
農村扶貧資金來源有如下幾種:
1、扶貧信貸資金
主要是「農村資金互助社」或「扶貧互助組織」的貸款。
2、農民、農村小企業入「社」及村民入「組」繳納的資金。
即農民、農村小企業加入「農村資金互助社」所交的入股資金以及村民加入「扶貧互助組織」所繳納的互助金。
3、財政扶貧資金
包括:中央財政扶貧資金和地方財政扶貧資金。是中國農村扶貧資金的主要來源,供應到農村扶貧的各個方面。
4、社會捐贈資金
包括:個人捐贈的資金、企業捐贈的資金、福利彩票的扶貧資金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捐贈的對口幫扶資金等。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農村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革命老區、國有貧困農場、國有貧困林場加快經濟社會發展,改善扶貧對象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增強其自我發展能力,幫助提高收入水平,促進消除農村貧困現象的專項資金。
(9)扶貧資金擴展閱讀:
財政扶貧資金包括:以工代賑資金等。資金來源分中央安排、省級配套、市(州)縣級配套。中央和省財政安排的扶貧資金用於國家和省確定的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重點貧困鄉(鎮)、村以及省政府確定的老區鄉(鎮)、少數民族地區。以貧困鄉(鎮)、村、貧困戶作為資金投放、項目實施的對象。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農村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革命老區、國有貧困農場、國有貧困林場加快經濟社會發展,改善扶貧對象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增強其自我發展能力,幫助提高收入水平,促進消除農村貧困現象的專項資金。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既是脫貧攻堅戰的「保障錢」,也是貧困村民的「保命錢」,「什麼錢就要用在什麼地方」,一分一厘都不能亂花,更容不得動手腳、玩貓膩,扶貧資金更是這樣。
為此,中國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於2017年3月16日召開會議,聯合布置開展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專項檢查工作,為「保命錢」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