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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依職權組織聽證

發布時間: 2020-12-08 11:26:03

⑴ 依職權行政行為和依申請行政行為的分類依據是什麼

依職權行政行為和依申請行政行為的分類依據是行政行為的實施是否必須有行政相對方的申請

一、行政行為的概念。行政行為,作出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行政行為的概念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1、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所為的行為。

2、行政行為是行使行政職權,進行行政管理的行為。

3、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實施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二、依職權行政行為和依申請行政行為的主要區別。「依職權」是指行政主體有主動作為的義務,如行政處罰;「依申請」是指行政主體有被動作為的義務,如行政許可。

(1)行政許可依職權組織聽證擴展閱讀:

一、依申請行政行為特徵

1、依申請行政行為是以行政相對人的申請為前提的。

2、依申請行政行為是授益性行政行為。

3、依申請行政行為的目的在於抑制公益上的危險,抑制影響維持公共利益的因素,確保國家財政收入。

4、依申請行政行為必須依法作出。

5、依申請行政行為是要式行政行為。

二、依職權行政行為主要特徵

1、具有法定性。

2、具有強制性。

3、具有主觀能動性。

4、具有及時、迅捷性。

5、具有侵權救濟性。

依據原則

1、目的的合法性

2、行為的及時、迅捷性

3、職權的法定性

4.實施的客觀規律性

5、民主性

⑵ 多選題9. 下列行為中,不屬於依職權行政行為的是()

正確答案:A,B C,
評析:根據行政法的相關理論,行政處罰、行政徵收、行政指導都是依職權行政行為。而行政許可屬於應申請的行政行為。

⑶ 解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對聽證的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一、聽證的啟動:主動(行政機關依職權)和被動(依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
二、聽證期限: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應當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申請,行政機關應當在20日內組織聽證,行政機關應當於聽證舉行7日前將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還需公告
三、聽證主持人迴避:實體原因(與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和程序原因(聽證前已參與審查該許可事項的人)
四、製作筆錄:聽證應當製作筆錄,行政機關根據筆錄作出決定
五、其他:聽證應當公開進行,且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⑷ 濫用私權屬於什麼違法

一、關於兩法的宏觀屬性及其原則 首先,應明確兩個法律調整的行政行為性質上的重大差異,因而決定了兩個法律的立法價值取向的不同,在具體制度設計上《行政許可法》調整的是有利行政(也稱賦權與授益行政)其追求便民,提高效率,程序簡便靈活,適用信賴保護。《行政處罰法》規范的是不利行政(亦稱奪權、負擔與損益行政),其程序設計突出公平,程序嚴格,不適用信賴保護。其次,兩者都堅持了合法原則。第三,兩者都規定行政相對人有陳述事實、申辯理由,申請復議、提起訴訟、請求賠償的權利。 二、關於設定權 設定權在《行政許可法》和《行政處罰法》中均分為創設權(從無→有)和規定權(從有→有)。《行政許可法》第14、15條規定的是創設權,16條是集中規定的規定權或落實權;而《行政處罰法》第9~13條是在一條中分別用兩款的方式規定創設權和規定權。《行政許可法》規定了行政許可的評價制度,《行政處罰法》則無此規定。 1.行政許可的設定權→創設權 ①法律:√經常性許可 行政法規:√經常性許可 ②國務院 決定:√經常性或臨時性許可【無期限】 ③地方性法規:√經常性許可 部門規章x ④規章 省級政府規章:√期限為一年的臨時性許可 地方政府規章 較大市的政府規章x ⑤規定x 2.行政處罰的設定權: 設定權屬 種 類(罰則) 性質法律 9 X法律保留→專屬權行政拘留★、勞動教養、驅遂出境★人身罰行政法規 10 x吊銷企業營業執照→效力終止 行為罰地方性法規 11 x 吊銷許可證→效力終止責令停產停業→效力中止沒收違法所得、工具、違禁品、標的 財產罰規章部門規章12 地方規章13 罰款警告、通報(要式行為)申誡罰 下(14條)——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無權設定 ★靜態作出行政拘留和驅逐出境是行政處罰,動態實現其義務的強制拘留和驅逐出境就是行政強制執行了! ▲區分:為程序之目的的暫扣車輛和行駛證的行為是行政強制措施,為實體結論的弔扣駕照三個月的行為就是行政處罰了。 三、關於實施主體 這一章的標題兩法均不宜用「實施機關」名之,因為以《行政處罰法》15~19條規定的三個適格處罰主體看:機關、授權和委託,後兩個都不是行政編制的機關。行政機關、法定的授權組織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行為無差別,但在行政委託上,許可的委託只能委託給另一行政機關【又分為上→下,一部門→另一部門,一部門→一般許可權(一級政府)】,不得委託給企事業單位;而行政處罰的委託則只能委託給事業單位,不能委託給企業。 四、關於程序 1.簡易程序:兩法均規定當場處罰與當場審批的簡易程序且可一個人實施。一般程序則均強調了兩人執法。 2.在聽證制度上。①啟動模式,《行政許可法》有依職權與依申請兩種;《行政處罰法》只有依申請一種。②聽證請求人范圍,《行政許可法》寬於《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有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兩種,而《行政處罰法》限於被處罰人;③請求權的時效,《行政許可法》是五日;《行政處罰法》是三日。④從提出聽證的請求到最遲必須組織完畢聽證的期限,《行政許可法》規定20日,而《行政處罰法》未作規定。⑤兩者均規定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聽證的時間、地點。⑥公開舉行聽證與否,許可原則上公開,但其實施和結果會涉及「兩秘一私」的除外;《行政處罰法》則規定在涉及「兩秘一私」時依法不公開。⑦兩者的聽證主持人均由行政機關法制部門的人員擔任。⑧聽證筆錄的效力,《行政許可法》規定了案卷排他原則,《行政處罰法》限於歷史的原因未作規定。⑨聽證發生的費用均由行政機關承擔【9點中3同6異】 相同:其一,7日前通知;其二,費用機關出;相異如下: 啟動模式請求人范圍請求權時效至遲舉行聽證時效主持人筆錄效力依職權 依申請 申請人與 利害關系人520法制辦(處科人員)案卷排他僅依申請僅被處罰人3無與上同未規定 五、關於監督中的撤銷——有利行政與不利行政撤銷條件的差別 《行政訴訟法》第54條確立的撤銷條件是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主要證據不足的;②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③違反法律程序的;④超越職權的;⑤濫用職權的。從立法背景來說,《行政訴訟法》第54條規定的撤銷條件主要是針對行政處罰行為等不利、損益行政設定的,而《行政許可法》第69條規范的是有利、賦權行政的撤銷。有利行政與不利行政撤銷的條件不盡相同: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②超越職權;③違反法定程序三個條件是兩個撤銷制度中相同的條件。兩者的差別主要在於,有利行政——行政許可的撤銷條件中沒有主要證據不足和適用法律錯誤兩項,他們被具體「物化」在申請許可的單行法規定的法定條件之中了。故而有利行政的撤銷條件除上述三個相同的外就是不符合單行法規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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