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改革方案
1. 單位主要領導在退休6個月之內能否研究機關機構改革方案
工作時間,在工作崗位
就要研究好自己單位的工作
不能因為臨近退休,就不參與單位問題的研究
2. 《深圳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分類管理改革實施方案》
深圳這次改革的總體目標是:通過職位分類和聘任制的實施,淡化官本位、打破鐵飯碗,讓深圳行政機關公務員隊伍更專業、更高效、更廉潔。
改革的重點是從綜合管理類職位中劃分出行政執法類和專業技術類職位,並根據兩類職位的性質和特點建立獨立的職務序列。
分類管理最關鍵的地方,就是按照人力資源管理科學的要求,根據工作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實施有針對性的管理,建立涵蓋進、出、升、轉等各個環節的分類管理制度
說白了,聘任制公務員按合同管理的,對比政府雇員,只是多了個編制。不能升遷領導的,按工作年限和工作業績,分別定薪級和職級。深圳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分類管理改革實施方案》進行了發布與解讀。今後,深圳行政機關公務員將被劃分為綜合管理、行政執法、專業技術三大職類,
綜合管理類,原行政機關公務員隊伍中,除去行政執法類和專業技術類職位這兩類以外的公務員。
把行政執法和專業技術這兩類公務員劃出去以後,剩下的綜合管理類公務員就屬於真正的、核心的、精英的類別,需要更深入地研究其制度設置、管理方式和幹部的選拔方式,這是一個新的課題。推行分類管理改革以後,過去「大一統」的管理模式就被破開了,為進一步深化綜合管理類公務員的改革創造了更好的條件。
執法類公務員職務明確為非領導職務,各職級間沒有上下級隸屬關系,職級晉升與個人年功積累和工作業績掛鉤;執法員職級的設置不受機構規格限制,保證市、區、街道和基層所、站的各類執法員有均等的職業發展機會。讓基層公務員晉升「天花板」問題得到破解。在行政機關所屬執法單位中主要履行監管、處罰、稽查等執法職責的公務員。目前已確定了市直10個部門的執法單位和各區有關執法單位為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改革單位,擬劃入行政執法類的公務員實有人數約6300人。另外公安系統公務員近20000人已進行了專業化改革,監獄勞教警察約1000人也將按公安模式進行專業化改革,這些公務員中約85%為警員,也屬於行政執法類,因此改革後深圳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人數將達24000多人,約占行政機關公務員總數(35000人)的69%。
統稱為執法員,設7個職級,從高至低為一級執法員至七級執法員,根據工作需要,可在部分職組、職系的七級執法員之下增設助理執法員、見習執法員職級;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明確為非領導職務(執法隊伍領導職務歸入綜合管理類管理),各職級間沒有上下級隸屬關系,職級晉升與個人年功積累和工作業績掛鉤;執法員職級的設置不受機構規格限制,保證市、區、街道和基層所、站的各類執法員有均等的職業發展機會。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是各級行政機關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履行專業技術職責,為實施公共管理提供專業技術支持和技術手段保障等工作的公務員。暫定為深圳市氣象局的兩個處共16人,以後將逐步擴大范圍。
專業技術類,僅規定由高至低設主任、主管、助理等職級,具體設置採取一事一議的辦法。專業技術職務晉升與專業技術條件掛鉤,體現對專業技術能力的尊重,同時考慮個人年功積累和工作業績。專業技術類介乎於綜合管理類和行政執法類之間,強調的是專業層面上的競爭,在專業領域內領導別人。
聘任制公務員與委任制之間能否靈活轉換?
陸:首先,聘任制公務員雖然已經不是「鐵飯碗」,但也還是一個不錯的「瓷飯碗」,只不過要求公務員要更加用心、用力才能捧住。在制度設計上,聘任制公務員絕不是公務員中的「二等公民」,其在權利義務、職務升降、薪酬待遇等方面都與委任制執行一樣的制度。
其次,聘任制公務員不可以轉為委任制公務員,這是聘任制自身發展完善的內在要求,因為在委任制的鐵飯碗沒有被打破的情況下,如果打開了這個口子,必然導致大量聘任制公務員選擇委任制,從而使聘任制淪為過渡性制度,也將使聘任制公務員淪為公務員隊伍的「二等公民」。但委任制公務員可以自願選擇轉為聘任制公務員,按照相關規定簽訂聘任合同,實行合同管理,這等於是拓寬了委任制公務員的出口,有利於最大限度地發揮聘任制的優勢,加速現有公務員隊伍的新陳代謝,增強隊伍的生機和活力。
3. 機構改革方案是什麼意思
看一下這篇文章,或許有一定了解,其實省市以及企業都有機構進行改革的方案。
我的理解:機構改革直白的說就是對機構進行改良,進一步提高效率。方案也就是改革的步驟、方法以及達到的要求的一種計劃。
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二中全會精神,這次國務院機構改革的主要任務是,圍繞轉變政府職能和理順部門職責關系,探索實行職能有機統一的大部門體制,合理配置宏觀調控部門職能,加強能源環境管理機構,整合完善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行業管理體制,以改善民生為重點加強與整合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部門。
(一)合理配置宏觀調控部門職能。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要進一步轉變職能,減少微觀管理事務和具體審批事項,集中精力抓好宏觀調控。財政部要改革完善預算和稅政管理,健全中央和地方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體制,完善公共財政體系。中國人民銀行要進一步健全貨幣政策體系,加強與金融監管部門的統籌協調,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要建立健全協調機制,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觀調控體系。 (二)加強能源管理機構。設立高層次議事協調機構國家能源委員會。組建國家能源局,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能源行業管理有關職責及機構,與國家能源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的核電管理職責進行整合,劃入該局。國家能源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由國家能源局承擔。不再保留國家能源領導小組及其辦事機構。 (三)組建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工業行業管理有關職責,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核電管理以外的職責,信息產業部和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的職責,整合劃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組建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國家煙草專賣局改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不再保留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信息產業部、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 (四)組建交通運輸部。將交通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的職責,建設部的指導城市客運職責,整合劃入交通運輸部。組建國家民用航空局,由交通運輸部管理。國家郵政局改由交通運輸部管理。保留鐵道部,繼續推進改革。不再保留交通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五)組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將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職責整合劃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組建國家公務員局,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管理。不再保留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六)組建環境保護部。不再保留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七)組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不再保留建設部。 (八)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改由衛生部管理。明確衛生部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 改革後,除國務院辦公廳外,國務院組成部門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4.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5.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6.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8.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 10.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1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1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16.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17.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18.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19.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 20.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2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2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3.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24.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2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6.中國人民銀行 27.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 根據《國務院組織法》規定,國務院組成部門的調整和設置,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准。國務院其他機構的調整和設置,將由新組成的國務院審查批准。[1]
4. 請問最新的國家機構改革方案
2008國務院機構改革預案
改革後 :
現狀
一、國務院辦公廳[信訪局]:保留
二、國務院組成部門(22個)、部管的國家局(10個)
1.外交部[僑務局]:外交部、國務院僑辦
2.國防部:國防部、國防科工委(撤消)軍工部分
3.發展改革委[統計局]:發展改革委、國防科工委軍轉民部分、統計局(降為副部級單位)
4.教育部:保留
5.科技部:保留
6.民族事務部[宗教局]:國家民委、宗教局
7.公安部:保留
8.監察部:保留
9.民政部:保留
10.司法部[法制局]:司法部、國務院法制辦
11.財政部:保留
12.勞動保障部:保留
13.國土資源部[海洋局]:國土資源部[測繪局海洋局]、水利部水資源部分
14.建設部:保留
15.交通部:保留
16.能源部:發改委能源部分、國防科工委核電部分、水利部水電部分、電監會
17.農業部[林業局]:農業部、水利部農村水利部分、林業局、[糧食局]
18.商務部[質檢局]、[知識產權局]:商務部、信息產業部電子工業部分、質檢總局、知識產權局、[煙草局]
19.文化部[新聞出版局]:文化部[文物局]、新聞出版總署(版權局)
20.衛生部:衛生部[中醫葯局]
21.環境部:環保總局
22.審計署:保留
三、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1個)
1.國資委:保留
四、國務院直屬機構(16個)
1.人民銀行:人民銀行[外匯局]
2.情報總局:國家安全部
3.人事總局:人事部[外專局]
4.計生總局:人口計生委
5.鐵道總局:鐵道部
6.民航總局:保留
7.海關總署:保留
8.稅務總局:保留
9.工商總局:保留
10.廣電總局:保留
11.安全監管總局:保留
12.食品葯品監管局:保留
13.旅遊局:保留
14.國家航天局:[國家航天局]
15.國務院參事室:保留
16.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保留
五、國務院辦事機構(2個)
1.國務院港澳辦:保留
2.國務院研究室:保留
六、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16個)
1.新華社:保留
2.中科院:保留
3.社科院:保留
4.工程院:保留
5.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保留
6.行政學院:保留
7.地震局:保留
8.氣象局:保留
9.郵政局:[郵政局]
10.銀監會:保留
11.證監會:保留
12.保監會:保留
13.電訊監管委員會:信息產業部(撤消)電信部分
14.社保基金會:保留
15.自然科學基金會:保留
16.體育聯合會:體育總局
2008年的機構改革能夠在以下幾個方面有所突破
1.在相同或相近的領域,整合分散的行政職能和機構,積極推行大部委制,以減少交叉和重復設置,將外部協調轉為內部協調,從而降低行政成本和提高行政效率。
可以考慮:
(1)將現存國家發改委的經濟運行局、產業政策司和產業規劃司並入商業部,組建工商一體化管理的經濟貿易部,同時將國資委下屬的十大行業總會移交給該機構管理。
(2)在工商局、技術監督局、新聞出版總署、知識產權局以及現屬商業部的公平交易局、產業損害調查局和市場流通司的基礎上組建國家公平交易和反壟斷委員會。
(3)在現有國家能源辦的基礎上組建國家能源部,負責對石油、天然氣、電力、煤炭、核能、水電等各相關產業的綜合發展和市場監管。
(4)考慮到鐵路改革的難度,可先將交通部和民航總局重組為大交通部。
(5)在衛生部、教育部、計生委、勞動社會保障部、民政部的基礎上組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成立醫療機構監管局,同時把食品葯品監管局的職能擴展到農葯,這兩個局可直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但屬相對獨立的監管機構;
(6)調整國務院直屬機構,把廣播電影電視總局、體育總局和旅遊局並入文化部,組建大文化部。
(7)把林業局納入農業部或國土資源部。
2.必須強調的是,負責行業監管或有監管職能的部委,其監管的職能應該與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部委以及資產管理機構的職能相對獨立,做到監與資、監與政策分開。同時在需要價格監管的產業,應該將國家發改委的價格監管職能分散到相應的監管機構。所有的監管機構都不應該設置為事業單位。
3.加快行業(商)協會管理體制的改革,將這些協會組織與其他社團組織分開管理,由新組建的經濟貿易部及地方經濟貿易部門負責其審核登記。4.加快行政事業單位改革,使它們中的大多數轉制為企業、社會中介組織或民辦非企業組織。
5.將食品葯品監管、安全生產監管、環保等監管機構實行中央垂直監管,保證其足夠的行政資源,加強其執法能力。
同時:在人大法工委、中編辦、國務院法制辦和國務院行政審批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基礎上,立即建立臨時行政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組織跨經濟學、政治學、法學、公共行政學和社會學等方面的專家抓緊時間研究改革方案,根據合理合法的原則徹底梳理現有的行政職能,進而在效能的原則下據此提出行政機構調整的方案以及必須盡快修改和完善的實體法。
三、政府機構改革的目標。
(一)部門設置。一個基本不變即國務院組成部門不變。二個並入即葯監局並入衛生部、進出口檢驗檢疫並入海關。二個增加即增加能源發展部和國家預防腐敗局。二個提升即環保總局升格為國家環保部、安監總局升格為安全生產部。二個撤銷即撤銷國家工商總局和質檢總局。
(二)職能調整。
1、工商總局的流通領域產品質量監管和市場監管歸商務部,法人登記歸稅務總局,流通領域的食品監管歸衛生部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2、質檢總局的進出口檢驗檢疫歸海關,生產領域的產品質量監管歸商務部,特種設備安全歸安全生產部,生產許可證歸環境保護部,認監委成為保監委的模式進行3c認證,食品歸衛生部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3、食品檢測中心歸衛生部,工業產品檢測歸商務部,特種設備檢測中心歸安全生產部,計量測試中心歸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4、發改委的能源節能和規劃規能源發展部。十七大即將召開,新的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即將出台,相信在國務院第二個任期內政府機構改革必然完成,必將進一步推動社會的發展和和諧社會目標的初步實現。
5. 機構改革方案可以了嗎
這個方案需要經過大量的驗證才能加以實施,不是那麼簡單的事,好好想想
6. 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的三定方案是什麼
國務院部門「三定」規定是國務院部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簡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是國務院部門履行職能的重要依據。「三定」規定主要包括六部分內容:一是職責調整,即明確部門取消、劃出移交、劃入和增加以及加強的職責。二是主要職責,即規定部門的主要職能和相應承擔的責任。三是內設機構,即確定部門內設機構的設置和具體職責。四是人員編制,即核定部門的機關行政編制數、部門和內設機構的領導職數。五是其他事項,即明確與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部門派出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事宜等。六是附則,即明確「三定」規定的解釋和調整事宜。
制定部門「三定」規定,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二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是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中心環節,也是鞏固改革成果的必然要求。通過制定「三定」規定,全面梳理、集中解決政府管理中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切實把改革的基本要求落到實處,使政府轉變職能取得明顯進展,理順關系取得明顯突破,部門責任得到明顯強化,機構編製得到有效控制。這對於提高政府工作的整體效能,推進機構編制科學化、規范化、法制化,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具有重要意義。
http://www.803.cn/Article/shxw/200807/20080718101205_39754.html
7. 2018政府機構改革圖中有哪些具體改革方案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已進行了7次國務院政府機構改革,力圖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國務院組成部門已由1982年的100個削減為2013年的26個。
2018年3月13日,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公布,根據該方案,改革後,國務院正部級機構減少8個,副部級機構減少7個,除國務院辦公廳外,國務院設置組成部門26個。
8. 大部門體制的改革方案
2013年3月10日,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表明,新一輪國務院機構改革即將啟動,國務院組成部門將減少至25個。
這次改革,將充分利用各方面有利條件,堅定推進一些重點領域的機構調整;同時要充分考慮當前經濟社會發展面臨的復雜形勢和各種風險挑戰,保持國務院機構總體相對穩定。對有些長期存在、社會高度關注的問題,通過職能調整解決,或適時通過必要的機構調整解決。
改革的重點是,緊緊圍繞轉變職能和理順職責關系,穩步推進大部門制改革,實行鐵路政企分開,整合加強衛生和計劃生育、食品葯品、新聞出版和廣播電影電視、海洋、能源管理機構。具體內容是:
——實行鐵路政企分開。將鐵道部擬定鐵路發展規劃和政策的行政職責劃入交通運輸部;組建國家鐵路局,由交通運輸部管理,承擔鐵道部的其他行政職責;組建中國鐵路總公司,承擔鐵道部的企業職責;不再保留鐵道部。
——組建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將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研究擬定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職責劃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中醫葯管理局由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管理;不再保留衛生部、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組建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保留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具體工作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承擔;不再保留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和單設的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組建國家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不再保留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國家新聞出版總署。
——重新組建國家海洋局。國家海洋局以中國海警局名義開展海上維權執法,接受公安部業務指導;設立高層次議事協調機構國家海洋委員會,國家海洋委員會的具體工作由國家海洋局承擔。
——重新組建國家能源局。將現國家能源局、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的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國家能源局,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不再保留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
這次改革,國務院正部級機構減少4個,其中組成部門減少2個,副部級機構增減相抵數量不變。改革後,除國務院辦公廳外,國務院設置組成部門25個。
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經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後,國務院將對改革實施作出部署,建立工作機制,制定配套措施,排出時間表,逐項抓好落實。抓緊完成新組建部門的「三定」工作,綜合設置部門內設機構,嚴格控制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據了解,改革開放以來,國務院已進行過六輪機構改革。
9. 政府機構改革中的三定方案是什麼意思
「三定」規定是國務院的規范性文件,是各職能部門履行職責的重要依據。三定主要指定部門職責、定內設機構、定人員編制。
「三定」規定主要包括六部分內容:
1、職責調整,即明確部門取消、劃出移交、劃入和增加以及加強的職責。
2、主要職責,即規定部門的主要職能和相應承擔的責任。
3、內設機構(一般部門內的司局機構),即確定部門內設機構的設置和具體職責。
4、人員編制,即核定部門的機關行政編制數、部門和內設機構的領導職數。
5、其他事項,即明確與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部門派出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事宜等。
6、附則,即明確「三定」規定是由誰解釋和調整的事宜。
(9)機關改革方案擴展閱讀:
簡單地說,「三定」規定就是對國務院的部門是干什麼事情的,有哪些內設機構,內設機構的職責是什麼,部門有多少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等。
中央編辦是中央編制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既是中共中央的工作部門也是國務院的工作部門。中央編辦的主要任務有兩項,一是推進國家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機構改革;二是負責行政機構和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的主任是李克強總理。
「三定方案」是解決各級行政機構管理混亂的一劑良方,更是根治基層特別是鄉鎮「混編混崗」頑疾的「殺手鐧」。
「混編混崗」亦是腐敗。各級機構編制辦法均有明確規定,不得混編混崗,事業編制人員在所屬事業單位任職,行政編制人員在所屬行政機關任職,不得混用,也不得讓事業編制人員擔任機關中層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