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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申訴的機關

發布時間: 2020-12-08 03:00:08

❶ 受理公務員申訴、控告的機關是哪些

受理公務員申訴、控告的機關是原處理機關、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版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九十條 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復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
(一)處分
(二)辭退或者取消錄用;
(三)降職;
(四)定期考核定為不稱職;
(五)免職;
(六)申請辭職、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規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保險待遇;
(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訴的其他情形。
對省級以下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再申訴。
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不服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辦理。

❷ 公務員申訴渠道是怎樣的

申訴控告與行政復議雖然都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監督糾錯制度,但二者之間也存在區別。一是調整范圍不同,行政復議調整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與行政機關之間發生的行政糾紛,而申訴控告調整的是機關與公務員之間的有關人事爭議。二是申請和受理的方式不同,行政復議申請人申請時,可以用口頭或書面兩種方式提出,申訴控告則必須以書面方式提出。行政復議的受理機關可以是本級行政機關,也可以是上級行政復議機關,申請人可以自由選擇,而申訴控告則有嚴格的規定。

立法思想,既要保護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又要維護機關正常的工作秩序這應是設計申訴控告制度的基本立法思想。為了加大對公爺員合法權益保護,《公務員法》立法過程中傾向性的意見是取一級申訴為二級申訴;將紀律處分的受理機關統一為監察機。為了維護機關正常的工作秩序,應明確規定公務員可以將復核作為申訴的前置程序,避免上交矛盾;規定公務員提出申訴控告的時限;增加「最終申訴處理決定」的規定。2.制度要件(1)公務員申訴控告的條件。公務員對涉及本人權益的處分、辭退、取消錄用、定期考核被定為不稱職或者基本稱職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出申訴的其他具體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人事處理行為之日起30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同級公務員綜合管理部門或者做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復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直接提出申訴。

行政機關公務員對紀律處分不服的申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辦理。公務員對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侵害其合法權益的違法、違紀行為,可以向上級機關或者有關的專門機關提出控告。(2)公務員申訴控告程序。申訴的程序可設計為:原處理機關應當在接到公務員遞交的復核申請書後30日掏做出復核決定;提出申訴;受理公務員申訴的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60日內做出處理;為受理公務員申訴、控告的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做出處理。案情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公務員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申訴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按規定向做十申訴處理決定的部門(機關)的上一級部門(機關)提出一,再申訴(只規定二級申訴)

❸ 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不經復核直接提出申訴,提出申訴是向()提出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九十條之規定,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復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

    (一)處分;

    (二)辭退或者取消錄用;

    (三)降職;

    (四)定期考核定為不稱職;

    (五)免職;

    (六)申請辭職、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規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保險待遇;

    (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訴的其他情形。

  • 對省級以下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再申訴。

  • 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不服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辦理。

❹ 公務員申訴的名字解釋

公務員申訴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益,依法處理公務員的申訴,規范公務員的管理,促進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公務員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不服,可以按照本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
法律法規對法官、檢察官的申訴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領導成員的申訴,由主管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處理公務員的申訴,應當堅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時的原則,依照法定的許可權、條件和程序進行。
第四條公務員提出申訴,應當實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
第五條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人事處理的執行。
公務員不因申請復核、提出申訴而被加重處理。
第六條受理公務員申訴的機關應當組成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負責受理和審理公務員的申訴案件。
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在決定受理申訴案件後,應當對案件事實、適用法規、工作程序等進行全面審議,並向受理機關提出明確的審理意見。
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一般由受理機關中相關工作機構的人員組成。必要時,可以吸收其他機關的有關人員參加。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的組成人數應當是單數,主任一般由主管公務員申訴工作的機關負責人或者負責處理公務員申訴的工作機構負責人擔任。
第七條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委員和處理公務員復核、申訴的工作人員,根據有關規定需要迴避的,本人應當申請迴避;利害關系人也有權要求其迴避。
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委員和工作人員的迴避,由受理機關負責人決定。迴避決定作出前,相關人員應當暫停參與調查和審理。

❺ 到底哪些部門可以是公務員申訴受理機關

原處理單位是行政復議機關而不是該單位公務員的受理申訴機關. 第回五條 國家公務員對國家行答政機關做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下列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或者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 第八條 原處理機關在接到國家公務員遞交的復核申請書後,應當指定原承辦人以外的人員進行復核。原處理機關在三十日內做出復核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復核的國家公務員。 第九條 國家公務員對原處理機關做出的復核決定不服,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機關提出申請。 國家公務員對國家行政機關做出的屬於本規定第五條中除了第(4)項以外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可以不經申請復核直接向有管轄權的機關提出申訴。其中,對屬本規定第五條第(1)項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行政監察機關提出申訴。 第十條 國家公務員對本人所在的政府工作部門做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訴,由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管轄。國家公務員對地方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做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訴,按照管理許可權由上一級機關管轄。

❻ 我國公務員申訴受理機關有哪些

受理公務員申訴的機關為:
1.原處理機關,即做出處理決定的機關。因為原處理機關有權改變或撤銷本機關所做出的處理決定,同時也可以保證案件及時處理。大部分申訴案件應該在原處理機關解決。
2.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各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是各級人民政府綜合管理公務員事務的職能部門。
3.行政監察機關。(1)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行政監察機關有權直接給予公務員撤職以下的行政處分,因此,當公務員對監察機關給予自己的行政處分不服時,就可能向作出處理決定的行政監察機關提起申訴;(2)根據國家行政監察機關的職責范圍,當公務員對其管理機關給予的行政處分決定不服時,可以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行政監察機關應該按照有關規定受理公務員的申訴,井有權直接或建議有關機關糾正錯誤的行政處分決定。

❼ 在什麼情況下,受理公務員復核,申訴的機關應當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務員復核、申訴的機關應當撤銷處分決定,重新作出決定或者責令原處分決定機關重新作出決定:
(1)處分所依據的違法違紀事實證據不足的;(2)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3)作出處分決定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務員復核、申訴的機關應當變更處分決定,或者責令原處分決定機關變更處分決定:
(1)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務院決定錯誤的;(2)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情節認定有誤的;(3)處分不當的。

❽ 受理公務員申訴的機關主要有( )

《公務員法》有規定,具體條款如下:
第十五章 申訴控告
第九十條 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復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
(一)處分;
(二)辭退或者取消錄用;
(三)降職;
(四)定期考核定為不稱職;
(五)免職;
(六)申請辭職、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規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保險待遇;
(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訴的其他情形。
對省級以下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再申訴。
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不服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辦理。
第九十一條 原處理機關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書後的三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受理公務員申訴的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人事處理的執行。
第九十二條 公務員申訴的受理機關審查認定人事處理有錯誤的,原處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九十三條 公務員認為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級機關或者有關的專門機關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處理。
第九十四條 公務員提出申訴、控告,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

❾ 公務員進行申訴的一般程序是什麼

公務員進行申訴的一般程序是: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對復核決定不服進行申訴。

公務員對機關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申請復核(原處理機關)――公務員對復核決定不服――申訴(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上一級機關),也可以不經復核直接申訴。

(9)公務員申訴的機關擴展閱讀

黨員、黨組織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申訴,由批准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原批准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已經撤銷的,由申訴人現在的相當於原批准處分的一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黨員、黨組織對紀律檢查機關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由作出處理決定的紀律檢查機關承辦。

對黨員、黨組織的申訴,需要復議、復查的,按照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的有關規定辦理。不需要復議、復查的,由承辦的紀律檢查機關或有關黨組織對申訴人說明理由,做好工作。

對申訴的問題復議、復查後,由承辦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將處理意見或復議、復查結論同申訴人見面,聽取其意見。復議、復查的結論和決定,應交給申訴人一份。

申訴人如果對復議、復查結論仍然不服,由批準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將申訴人的意見及復議、復查的結論和有關材料,一並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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