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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會辦案人員做最後陳述

發布時間: 2020-12-08 02:47:20

①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

(2004年1月9日 國土資源部令第22號發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土資源管理活動,促進依法行政,提高國土資源管理的科學性和民主性,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以下簡稱主管部門) 依職權或者依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聽證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聽證由擬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決定,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實施需報政府批準的事項的主管部門組織。

依照本規定具體辦理聽證事務的法制工作機構為聽證機構;但實施需報政府批準的事項可以由其經辦機構作為聽證機構。

本規定所稱需報政府批準的事項,是指依法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生效但主要由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的事項,包括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組織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徵地補償標准、擬定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擬定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等。

第四條 主管部門組織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證其陳述意見、質證和申辯的權利。

依職權組織的聽證,除涉及國家秘密外,以聽證會形式公開舉行,並接受社會監督;依當事人的申請組織的聽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第五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事項,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因情況緊急須即時決定的,主管部門不組織聽證。

第二章 聽證的一般規定

第六條 聽證參加人包括擬聽證事項經辦機構的指派人員、聽證會代表、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等。

第七條 聽證一般由一名聽證員組織;必要時,可以由3或5名聽證員組織。聽證員由主管部門指定。

聽證設聽證主持人,在聽證員中產生;但須是聽證機構或者經辦機構的有關負責人。

記錄員由聽證主持人指定,具體承擔聽證准備和聽證記錄工作。

擬聽證事項的具體經辦人員,不得作為聽證員和記錄員;但可以由經辦機構辦理聽證事務的除外。

第八條 在聽證開始前,記錄員應當查明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和到場情況,宣布聽證紀律和聽證會場有關注意事項。

第九條 聽證會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 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介紹聽證員、記錄員,宣布聽證事項和事由,告知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二) 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提出理由、依據和有關材料及意見;

(三) 當事人進行質證、申辯,提出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聽證會代表對擬聽證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體內容發表意見和質詢);

(四) 最後陳述;

(五) 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十條 記錄員應當將聽證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並由聽證員和記錄員簽名:

(一) 聽證事項名稱;

(二) 聽證員和記錄員的姓名、職務;

(三) 聽證參加人的基本情況;

(四) 聽證的時間、地點;

(五) 聽證公開情況;

(六) 擬聽證事項的理由、依據和有關材料;

(七) 當事人或者聽證會代表的觀點、理由和依據;

(八) 延期、中止或者終止的說明;

(九) 聽證主持人對聽證活動中有關事項的處理情況;

(十) 聽證主持人認為的其他事項。

聽證筆錄經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或者補正後當場簽字或者蓋章;無正當理由又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

第十一條 公開舉行的聽證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參加旁聽。

第三章 依職權聽證的范圍和程序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一) 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

(二) 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

(三) 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徵地補償標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組織聽證:

(一) 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 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主管部門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事項舉行聽證的,應當在舉行聽證會30日前,向社會公告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內容和申請參加聽證會須知。

第十四條 符合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申請參加聽證會,也可推選代表參加聽證會。

主管部門根據擬聽證事項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情況,指定聽證會代表;指定的聽證會代表應當具有廣泛性、代表性。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推選的代表,符合主管部門條件的,應當優先被指定為聽證會代表。

第十五條 聽證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10個工作日前將聽證會材料送達聽證會代表。

第十六條 聽證會代表應當親自參加聽證,並有權對擬聽證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體內容發表意見和質詢,查閱聽證紀要。

聽證會代表應當忠於事實,實事求是地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遵守聽證紀律,保守國家秘密。

第十七條 聽證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會後7個工作日內,根據聽證筆錄製作包括下列內容的聽證紀要:

(一) 聽證會的基本情況;

(二) 聽證事項的說明;

(三) 聽證會代表的意見陳述;

(四) 聽證事項的意見分歧;

(五) 對聽證會意見的處理建議。

第十八條 主管部門應當參照聽證紀要依法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在報批擬定或者修改的基準地價、編制或者修改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擬定或者修改的區域性徵地補償標准時,應當附具聽證紀要。

第四章 依申請聽證的范圍和程序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在報批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 擬定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的;

(二) 擬定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在作出決定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 較大數額罰款、責令停止違法勘查或者違法開採行為、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

(二) 國有土地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的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

(三)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事項要求聽證的,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應當在告知後5個工作日內向聽證機構提出書面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但行政處罰聽證的時限為3個工作日。放棄聽證的,應當書面記載。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可以委託一至二名代理人參加聽證,收集、提供相關材料和證據,進行質證和申辯。

第二十三條 聽證的書面申請包括以下內容:

(一) 當事人的姓名、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 申請聽證的具體事項;

(三) 申請聽證的依據、理由。

申請聽證的,應當同時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 聽證機構收到聽證的書面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告知當事人補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 提出申請的不是聽證事項的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

(二) 在告知後超過5個工作日提出聽證的;

(三) 其他不符合申請聽證條件的。

不予受理的,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不予聽證。

第二十五條 聽證機構審核後,對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製作《聽證通知書》,並在聽證的7個工作日前通知當事人和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

《聽證通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 聽證的事由與依據:

(二) 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 聽證員和記錄員的姓名、職務;

(四) 當事人、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五) 注意事項。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在接到 《聽證通知書》 後,應當准時到場;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或者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中途退場的,視為放棄聽證。放棄聽證的,記入聽證筆錄。

第二十七條 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在接到 《聽證通知書》後,應當指派人員參加聽證,不得放棄聽證。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認為聽證員、記錄員與擬聽證事項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有權申請迴避,並說明理由。

聽證主持人的迴避由主管部門決定。聽證員、記錄員的迴避,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舉行聽證:

(一) 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聽證無法按期舉行的;

(二) 當事人申請延期,有正當理由的;

(三) 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聽證的,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聽證:

(一) 聽證主持人認為聽證過程中提出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提出的事實有待調查核實的;

(二) 申請聽證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三) 應當中止聽證的其他情形。

中止聽證的,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第三十一條 延期、中止聽證的情形消失後,由主管部門決定恢復聽證,並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聽證:

(一) 有權申請聽證的公民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聽證權利的;

(二) 有權申請聽證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組織放棄聽證權利的;

(三) 當事人在聽證過程中聲明退出的;

(四) 當事人在告知後明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被視為放棄聽證權利的;

(五) 需要終止聽證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在報批擬定的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時,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事項,當事人要求聽證而未組織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主管部門的擬聽證事項經辦機構指派人員、聽證員、記錄員在聽證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組織聽證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任何費用。

組織聽證所需經費列入主管部門預算。聽證機構組織聽證必需的場地、設備、工作條件,主管部門應當給予保障。

第三十七條 主管部門辦理行政復議,受委託起草法律、法規或者政府規章草案時,組織聽證的具體程序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② 請問,什麼叫執行聽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若干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對案外人異議、不予執行的申請以及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等重大執行事項,一般應當公開聽證進行審查;案情簡單,事實清楚,沒有必要聽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審查。審查結果應當依法製作裁定書送達各方當事人。對辦案過程中涉及當事人或案外人重大權益的事項,法律沒有規定辦理程序的,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靈活、方便的聽證機制,舉行聽證。
在全國已有北京、上海、海南等十幾個省市高級人民法院制定了執行聽證規范性文件。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北京市法院執行聽證程序規則(試行)》為例,聽證程序如下:
(1)聽證申請
法院根據執行案件當事人、第三人提出的申請或者案外人提出的異議,依法組成合議庭,召開聽證會。
(2)聽證前的准備
法院於收到申請書或異議書副本五日內,將申請書或者異議書副本送達其他各方聽證參加人。
(3)聽證會
聽證會一般包括預備、調查、辯論和最後陳述四個階段,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①提出申請的執行案件當事人、第三人或者提出異議的案外人陳述其主張以及相關事實、理由;
②相對方予以承認或者反駁,陳述相關事實、理由;
③審判長總結爭議焦點,並組織各方聽證參加人對爭議焦點進行舉證、質證;
④審判長或者其他合議庭成員向各方聽證參加人發問,核實有關事實;
⑤經審判長許可,各方聽證參加人可以就其他各方出示的證據發表意見。
(4)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應當在最後一次聽證會結束後十日內作出裁定或者決定,並將結果告知各方聽證參加人。依法需要作出裁定的,應當製作裁定書並送達各方聽證參加人。
從程序上來看,聽證會的程序類似於我國訴訟一審審理程序,主要目的即為聽取雙方的意見,審查雙方提供的證據,以判定是否應當支持或駁回當事人的申請或異議。在實踐中,由於執行機構的工作量大,人員不足,參加聽證的法官不夠重視,三人組成的合議庭經常只有承辦人到場。

③ 內蒙古自治區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的規定

第一百條 聽證人員應當就行政案件的事實、證據、程序、適用法律等方面全面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第二節聽證人員和聽證參加人
第一百零一條 聽證設聽證主持人一名,負責組織聽證;記錄員一名,負責製作聽證筆錄。必要時,可以設聽證員一至二名,協助聽證主持人進行聽證。
聽證主持人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指定。
本案調查人員不得擔任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或者記錄員。
第一百零二條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活動中行使下列職權:
(一)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二)決定聽證是否公開舉行;
(三)要求聽證參加人到場參加聽證,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四)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或者終止;
(五)主持聽證,並就案件的事實、理由、證據、程序、適用法律等組織質證和辯論;
(六)維持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紀律的行為予以制止;
(七)決定其他聽證員、記錄員的迴避;
(八)依法享有的其他職權。
第一百零三條 聽證參加人包括:
(一)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本案辦案人民警察;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
(四)其他有關人員。
第一百零四條 當事人在聽證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申請迴避;
(二)委託一至二人代理參加聽證;
(三)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四)核對、補正聽證筆錄;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一百零五條 與聽證案件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聽證的,應當允許。為查明案情,必要時,聽證主持人也可以通知其參加聽證。
第一百零六條 聽證參加人應當按時到達指定的地點出席聽證會,遵守聽證紀律,如實回答聽證人員的詢問。第三節聽證的告知、申請和受理
第一百零七條 對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案件,辦案部門在提出處罰意見後,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和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一百零八條 違法嫌疑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安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申請。
第一百零九條 違法嫌疑人放棄聽證或者撤回聽證要求後,處罰決定作出前,又提出聽證要求的,只要在聽證申請有效期限內,應當允許。
第一百一十條 公安機關收到聽證申請後,應當在二日內決定是否受理。認為聽證申請人的要求不符合聽證條件,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製作不予受理聽證通知書,告知聽證申請人。逾期不通知聽證申請人的,視為受理。
第一百一十一條 公安機關受理聽證後,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通知書送達聽證申請人,並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其他聽證參加人。第四節聽證的舉行
第一百一十二條 聽證應當在公安機關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十日內舉行。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行政案件外,聽證公開舉行。
第一百一十三條 聽證申請人不能按期參加聽證的,可以申請延期,是否准許,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兩個以上違法嫌疑人分別對同一行政案件提出聽證要求的,可以合並舉行。
第一百一十五條 同一行政案件中有兩個以上違法嫌疑人,其中部分違法嫌疑人提出聽證申請的,應當在聽證舉行後一並決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 聽證開始時,聽證主持人核對聽證參加人;宣布案由;宣布聽證員、記錄員和翻譯人員名單;告知當事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對不公開聽證的行政案件,宣布不公開聽證的理由。
第一百一十七條 聽證開始後,首先由辦案人民警察提出聽證申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及行政處罰意見。
第一百一十八條 辦案人民警察提出證據時,應當向聽證會出示。對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場宣讀。
第一百一十九條 聽證申請人可以就辦案人民警察提出的違法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以及行政處罰意見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並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第三人可以陳述事實,提出新的證據。
第一百二十條 聽證過程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會作證,調取新的證據。對上述申請,聽證主持人應當當場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申請重新鑒定的,按照本規定第七章第五節有關規定辦理。
第一百二十一條 聽證申請人、第三人和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圍繞案件的事實、證據、程序、適用法律、處罰種類和幅度等問題進行辯論。
第一百二十二條 辯論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聽取聽證申請人、第三人、辦案人民警察各方最後陳述意見。
第一百二十三條 聽證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聽證主持人可以中止聽證: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會、調取新的證據或者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因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致使聽證不能繼續進行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聽證的。
中止聽證的情形消除後,聽證主持人應當及時恢復聽證。
第一百二十四條 聽證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終止聽證:
(一)聽證申請人撤回聽證申請的;
(二)聽證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或者未經聽證主持人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
(三)聽證申請人死亡或者作為聽證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撤銷、解散的;
(四)聽證過程中,聽證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擾亂聽證秩序,不聽勸阻,致使聽證不能正常進行的;
(五)其他需要終止聽證的。
第一百二十五條 聽證參加人和旁聽人員應當遵守聽證會場紀律。對違反聽證會場紀律的,聽證主持人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干擾聽證正常進行的旁聽人員,責令其退場。
第一百二十六條 記錄員應當將舉行聽證的情況記入聽證筆錄。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案由;
(二)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三)聽證人員的姓名、職務;
(四)聽證參加人的姓名、單位或者住址;
(五)辦案人民警察陳述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以及行政處罰意見;
(六)聽證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第三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
(八)辦案人民警察、聽證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第三人質證、辯論的內容;
(九)證人陳述的事實;
(十)聽證申請人、第三人、辦案人民警察的最後陳述意見;
(十一)其他事項。
第一百二十七條 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申請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聽證筆錄中的證人陳述部分,應當交證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聽證申請人或者證人認為聽證筆錄有誤的,可以請求補充或者改正。聽證申請人或者證人審核無誤後簽名或者捺指印。拒絕簽名和捺指印的,由記錄員在聽證筆錄中記明情況。
聽證筆錄經聽證主持人審閱後,由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記錄員簽名。
第一百二十八條 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寫出聽證報告書,連同聽證筆錄一並報送公安機關負責人。
第一百二十九條 聽證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案由;
(二)聽證人員和聽證參加人的基本情況;
(三)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四)聽證會的基本情況;
(五)案件事實;
(六)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一百三十條 公安機關負責人應當根據聽證情況,按照本規定第九章的規定作出處理決定。第九章行政處罰的適用與決定第一節行政處罰的適用
第一百三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其他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被侵害人在違法行為追究時效內向公安機關控告,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本條第一款追究時效的限制。
第一百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違法行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第一百三十三條 對違法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一百三十四條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一百三十五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尚未完全
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行政處罰,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④ 如何設計校園聽證會方案

模擬聽證會
在辯駁中成長!——《模擬「高中學生是否適宜參加野外活動」聽證會》教學設計一、設計理念:通過開展活動來加深學生對高中思想政治新課標「政治生活」模快中第二課第二框題《民主決策:作出最佳選擇》內容的理解和運用,更好地貫徹新課標以學生為主體,以生活為基礎的教學理念。我們以「高中學生是否適宜參與野外活動」為主題,創設來自生活的教學情境,切入學生生活實際,社會經驗,注重調動學生的理解和經驗建構知識的能力,從而通過學生親身探究,培養其學習知識,分析知識和運用知識的情感體驗。通過小組協作,引導學生注重團隊精神的發揮,培養其善於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力求使學生的素質得到更好的發展。二、教學方式:模擬進行民主決策聽證會形式——採用活動的方式是一次有意義的探究性教學活動。(1)、在學習第二課第二框題《民主決策:作出最佳選擇》內容後確定若干參與人員(見下表)。角色扮演 名額 任 務
主持人 一名 開篇、按程序主持聽證會過程,維持秩序。
學生申請人 一名 提出聽證的論證要求,陳訴理由和進行論證。
學生代表 一名 收集學生群體的意見,站在學生角度進行陳訴和辯駁。
校方代表 一名 收集學校領導的意見,站在學校的立場思考問題。
家長代表 一名 收集家長的意見,站在家長關注子女成長角度思考問題。
教育專家 一名 收集教育界人士的意見,站在專家的身份來探討問題。
旁聽觀眾 若干 認真聽取論證,在自由發言階段可以各抒己見。
老師 一名 准備多媒體課件創設背景,作好記錄,認真點評。
註:要求各自充分做好准備,收集資料,擬定發言稿,然後現場發言論證,老師從中加以指導。(2)、活動程序和時間安排。(見下表)程序 時 間 操作者 內 容
1、 2分鍾 主持人 開篇語,宣布聽證會會場注意事項。
2、 1分鍾 主持人 介紹聽證代表及其智囊團、旁聽觀眾。
3、 3分鍾 學生申請人 陳訴申請理由和介紹《野外活動方案》。
4、 3分鍾 學生代表 代表學生群體表明意見。
5、 3分鍾 校方代表 陳訴校方觀點。
6、 3分鍾 家長代表 表明家長一方對事情的看法。
7、 3分鍾 教育專家 專家點評。
8、 5分鍾 聽證代表 聽證代表、智囊團就方案及有關具體問題進行討論。
9、 5分鍾 聽證代表 聽證代表自由發言、辯論。
10、 10分鍾 代表、觀眾 聽證代表、觀眾參與討論、發言、辯論。
11、 1分鍾 學生申請人 申請人代表做最後陳述
12、 1分鍾 老師 會議小結
註:課堂總時間為40分鍾。主要交給主持人把握。三、課前准備:教師在活動前對學生進行細致指導,並用多媒體課件在活動現場展示活動題目「模擬聽證會——《高中學生是否適宜參加野外活動》」,主持:XX,指導老師:XX等字樣。投影聽證會會場注意事項等等。四、教學過程:老師:今天我們開展一項課堂活動——模擬聽證會。下面把時間交給活動主持人XX同學。掌聲歡迎!(熱烈掌聲)第一環節:主持人開篇。(3分鍾)主持人:同學們,大家好。作為中學生的我們,長年「深居」學校「內府」,幾乎過著教室、飯堂、宿舍「三點一線」的生活,由此引發了我們對貼近大自然,感受大自然的強烈慾望,渴望身心的愉悅。為此,我們就以「中學生是否適宜參加野外活動」為主題(揮手示意看投影)展開這次的聽證會。下面讓我宣布聽證會會場注意事項。(略)接下來,請允許我為大家介紹此次聽證會的聽證代表,他們是學生申請人XX······。下面我們有請學生申請人代表發言,掌聲歡迎。(掌聲)第二環節:申請人陳述。(3分鍾)學生申請人:在座的各位代表、老師、同學們,大家上午好!我是這次聽證會的申請人。我們提出「中學生應該多參加野外活動」的觀點和《高中學生適宜參加野外活動方案》的申請。作為中學生,我們有著強烈的求知慾望,渴望有更多的機會通過親身實踐來獲得知識;熱愛大自然、親近大自然是我們美好願望。參加野外活動,我們可以在被喻為「三點一線」的高中校園生活中,調節自己緊張的學習心態,通過盡情地欣賞大自然的美,開拓視野,陶冶性情,從而激發每一個學子愛護大自然的積極性、引發探索大自然的熱情·····。我們提出申請的方案如下:(略,為一次野外活動安排)我的闡述到此結束,謝謝!(掌聲)主持人:下面我們有請學生代表XX同學,代表學生群體表明意見。第三環節:各位代表發言。(各3分鍾,共計12分鍾)學生代表:野外活動對我們中學生來說是必要的,也是必須的。我們中學生每天都埋頭苦讀,左思右想還是讀書,我們思想上的負擔很重。所謂「讀萬卷書行萬里路」,這說明學以致用的重要性。雖然我們滿腹經綸,但是沒有實踐,怎能知道可行呢?我們的教育要面向世界,是全面發展學生的,一味限制在學校里是有違當前的素質教育理念的啊。中學生參加野外活動,可以陶冶身心,開拓視野,感受大自然的氣息;可以從游覽中得到靈感和啟迪,這對於擴展我們的知識面是大有裨益的;還可以提高挑戰自然的能力和增強野外生活能力和合作能力,這些都對我們以後獨立於社會打下基礎。當我們面對惡劣的環境,學生們可以同心協力,用自己的智慧解決困難,這就是把我們所學的用在實踐中嗎?這正是所謂「真理是從實踐中得來的」,我們中學生沒有或者很少野外活動,又怎能證明這一點呢?當然學校是不大同意組織外出活動的,最大的擔心莫過於是人身安全問題,但安全事故發生的概率小,即便發生,也說明中學生適應環境能力低,這難道校方能在平時對學生適應環境能力問題上沒有加以引導而無絲毫責任么?再例如:如果老師要求我們寫一篇關於環境的作文,如果我們沒有野外的實地考察,我們怎麼能知道什麼是破壞環境,環境的破壞是對那些物、那些地方造成危害,難道我們只一味照搬影視作品和優秀作文么?這些都要我們的實踐啊!我們相信只要遵從老師的指導,有較周密的安排,發揮同學們集體團結合作精神,是能受益非淺的。所以,從我們切身的需要出發,我們贊同去參加野外活動。謝謝!(掌聲)主持人:感謝學生代表的精彩發言。現在,我們來聆聽校方代表的闡述。校方代表:對於學生野外活動是否能多參加這個話題,我們作為校方,自然有許多的顧慮。首先是學生的人身安全。現在的學生多為獨生子女,在家裡寶貝的不得了。(大家笑了)如果因戶外活動而受傷害,家長不來把學校鬧翻才怪。而且中學生野外適應能力較差,容易發生意外,這一點不是學校所能承擔的。其次是考慮到學生的經濟問題。學生只是一個消費者,野外出遊必會花去很多錢。家長雖然不會計較那麼多,但畢竟會給學生帶來負面影響。還有一些貧困家庭的學生就會因為錢而失去這樣的機會。再次是不方便組織。如果是三五個學生自發出遊,學校保證不了安全問題;如果人數太多,在組織上就有困難,稍不注意就可能會發生意外。第四是可能會影響學習。學生的主要任務是學習,出遊次數太多,學生的心思就可能不在學習上面了。第五是校方也已盡力提供各種活動場地,大家可以利用課外活動時間去鍛煉。當然戶外活動並不是沒有任何好處的。它可以增長學生的見識,促進學生對自然的了解,還可以緩解學習壓力,放鬆心情,增強學生的野外適應能力等等。綜合考慮這些,我們作為校方建議學生最好不要自發野外出遊。學校會適當安排戶外活動,盡力考慮到學生的各種問題,但學生也要服從學校管理,保證不刻意製造麻煩。所以我們作為校方是充分考慮了學生的要求的,希望大家能體諒校方的決定。謝謝!(掌聲)主持人:家家都有本難念的經,校方也有他們的難處。接下來我們請家長代表XX發言。家長代表:作為家長,對於子女最關心的莫過於他們的健康、安全。因此,我們對中學生野外活動有以下顧慮。第一,中學生到戶外是否有人帶領。中學生現在正值成長期,社會生活經驗不足,對很多事的了解不夠,遇事不能及時、正確、合理、科學的解決。所以,必要的帶領可以起到監督、指導和保護作用。第二,中學生進行活動的地點是否足夠安全。現值多雨的春季,土層比較疏鬆,像河岸、山腳下、山坡等地方易發生塌坊,還有一些常積水的草地、沙地,極易形成暗流,這些都是中學生常忽視的地方。第三,野外活動中的飲食是否足夠安全。中學生自我生活經驗不足、適應能力不強,再加上到野外的興奮感常忘乎所以,常出現狂飲暴食和忽視食品安全等情況。第四,野外活動必要的應急措施是否能考慮周全。謝謝!(掌聲)主持人:感謝家長代表的發言。下面我們請出本次會議的教育專家代表發言。教育專家:「高中學生是否適宜參加野外活動」這個主題,就我本人認為,高中學生已經具備一定的環境適應能力和探討事物的意志情感,首先我認為高中學生應該適宜地參與一些野外活動,但是,得強調的是,是適度參與,而不是越多越好!相信這點大家都是贊許的!提出這項申請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我們高中學生朋友們,是具有強烈的放鬆需要的。(大家笑)這點我表示理解。而對於校方,是要承受一定的社會壓力的,主要是擔心對學生學習和人身安全等方面會造成影響,因此,作出慎重考慮問題也在情理之中。而家長們,當然主要處於對自己子女的考慮,談到的是一些野外活動需要注意的問題。值得一提的是,無論是校方、家長,還是我,都有個共識,那就是沒有禁止中學生朋友們開展野外活動,只是需要充分考慮,等條件具備了,我想校方會批准和支持的!我的看法就這些。謝謝!(掌聲)主持人:感謝教育專家的發言。接下來,我們進入下一個環節——第四環節:聽證代表、智囊團就方案及有關具體問題進行討論,為「自由辯論」階段准備。謝謝!(此時,觀眾也可以參與討論)第四環節:聽證代表、智囊團就方案及有關具體問題進行討論。(5分鍾)第五環節:自由發言、辯論。(15分鍾)主持人:現在我們進行第五環節,自由發言、辯論階段,歡迎各位踴躍發言!學生甲:限制在學校,對學生身心的長遠發展不利,應該讓學生放鬆自己。我們學生渴望能「飛出」學校。校方代表:已設置若干場地,可以適當調節。應考慮學校難處,考慮責任的負擔,家長、社會矛頭的指向。能力可以慢慢培養。學生代表:公共設施可以很好親近大自然么?不能!而哪來的對大自然的保護意識呢?我們在小學時學過一門課程就叫《自然》,現在學校每周學習時間都抓得很緊,我們何來親近大自然呢?校方代表:既然沒有那麼多時間去活動,那麼就更不應該主張多去野外活動啊!學生乙:我想,學校安排那麼滿的課程以及學習時間,自然有它的理由,但是,我們學生也應該有自己放鬆的時間和機會,畢竟,一味死啃書本發展出來的高分低能兒不是教育的所要造就的「人才」,對吧?(掌聲)校方代表:我們沒有禁止學生開展戶外活動,學校也會適當組織,主要是考慮一些可行性問題,比如危險性的等等。學生們可以先利用學校提供的場所活動。學生丙:是否就只談安全問題呢?對於這些場所,我們看厭了、玩厭了,不能激發對大自然的熱愛,況且,這些場所你就擔保一定沒危險么?另外,沒舉行活動怎麼知道一定會出危險?(掌聲)家長代表:作為學生,也要充分考慮校方的難處的!校方代表甲:教育場地是為教育服務的,而不會是娛樂場所,在學校期間,學校有責任引導好學生力求各方面得到發展。這種危險是有的,如:從北京大學的事例可以看出。學校就是因為組織學生出去野外活動,遭遇山崩,多人罹難。所以,我們才要如此慎重考慮的!學生丁:俗話說「摟在懷里、疼在心底」!教育,不是一味的溺愛孩子,怕這怕那,萎縮不前啊!學生也需要走出玻璃房,自己迎接風雨的磨練啊!校方代表:我們借鑒經驗是為了更好地在以後的組織活動中,保證安全和考慮更全面的問題。我們沒有禁止,只是你們的申請還未把一些因素考慮周全,需要再修改!······學生申請人:我們會認真考慮飲食、人身安全等等問題,盡可能地把問題考慮周密些;同時我們堅持活動自願原則和尊重校方的組織指導原則,會繼續修改方案,希望能得到校方的指導和支持!謝謝!(掌聲)主持人:感謝以上各位的精彩發言!最後,我們有請老師為我們作點評。有請!(掌聲)第六環節:老師點評。(1分鍾)老師:大家今天表現的非常出色!整個聽證會進展的非常順利和流暢,我們一起共同度過了精彩的40分課堂時光!看得出,各位都經過充分的策劃和准備的。對於「高中學生是否適宜參加野外活動」大家是越辯越明的,也在不同的角色扮演中體驗到不同的樂趣!我相信大家通過參與這次活動,會加深對課本知識的理解,同時也會從這模擬活動中親身的體驗感受現實中的民主!在以後的不斷學習中,同學們會參與更多和更為廣泛的自我策劃、導演的活動,在立足生活的基礎上,不斷發揮主動性、積極性、創造性地充實自己的知識的。 好!這節課就上到這里,下課!同學們再見!······

⑤ 聽證應當按照哪些順序進行

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行政機關應當於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二)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三)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四)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並進行申辯和質證;
(五)聽證應當製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本條是對聽證程序的規定。
1.關於聽證通知
聽證涉及當事人的重要權利,當事人必須了解聽證所涉及的事項,聽證如何進行,只有這樣才能進行充分的准備。因此,在合理的時間前得到通知是當事人的權利,也是程序公平的要求。通知一般採用書面的方式進行,必要時,可以公告。關於通知的時間,本法規定應當於舉行聽證的7日前通知。通知的內容除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外,一般還應包括聽證所要涉及的問題,行政機關擬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的內容以及當事人程序上的權利。
2.關於聽證公開原則
行政許可聽證應當公開舉行,這就要求在聽證的過程中,允許公眾,特別是新聞記者在場旁聽。對於當事人來說,公開聽證是行政決定獲得其認可的基礎。通過公開聽證,即使作出的行政決定不利於當事人,但由於該決定是通過公正的程序作出的,當事人也較容易接受並執行。對於公眾來說,參與聽證可以了解行政決策的過程,並加強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對於行政機關來說,公開聽證,可以增強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心,同時也是對公眾進行教育的機會。
如果聽證的事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不應公開舉行聽證。(參見第四十條)
3.關於聽證主持人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程序中的地位類似司法程序中的法官。他負責聽證程序的進行。聽證主持人是否具有獨立地位,對於聽證程序的公正性十分重要。為此,指定聽證主持人應當遵循職能分離的原則。根據本法的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也就是說,聽證主持人可以是同一行政許可機關的工作人員,但不能是負責行政許可審查的工作人員。職能分離原則,是為了有利於聽證主持人在聽證的過程中能夠客觀公正,不將其調查時得到的印象帶到聽證程序中來,避免偏見。
為保障聽證主持人的獨立性,本法規定,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本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利害關系,主要指經濟上的利害關系,即個人對案件的裁決結果能直接得到利益或喪失利益。主持人與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主持人應當主動申請迴避,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也有權申請迴避。
在聽證的過程中,聽證主持人享有指揮聽證的進行,訊問證人,安排證據的調查順序,對妨礙聽證的人採取必要的措施,對聽證中出現的程序問題作出決定等權力。
4.關於舉證和質證
(1)舉證責任。在聽證程序中,負責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行政機關,負有主要的舉證責任,行政機關應當提供審查意見,包括擬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證據、理由和依據。這是因為,首先,聽證的內容不僅包括擬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事實和依據,還包括行政機關擬作出的決定本身。行政機關在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過程中,應當充分進行調查、收集證據,然後依據事實和有關法律提出審查意見。行政機關在行政許可程序中的職權,決定其在聽證中應當負主要的舉證責任。第二,只有行政機關對審查意見提供充分的證據、理由和依據,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才能了解行政機關的審查意見是否有事實和法律的依據,才能有針對性地進行申辯和質證。
對於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來說,提出自己的主張並提供相關的證據,既是當事人的權利,也是其義務。聽證程序就是聽取當事人的意見,聽證的性質決定了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在聽證過程中更多的是享有權利,而不是承擔義務。因此,舉證主要是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的權利。另一方面,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實際上掌握和控制著有利於自己的一些證據,在某類案件中,由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往往困難較大,而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則比較容易。由其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不僅符合公平的要求,同時也有利於提高行政效率。
聽證主持人不直接參加本案的調查取證,但應參與各方討論,促使當事人闡明不清楚的申請內容,完善不充分的陳述,並對有關事實進行解釋。
(2)質證。聽證程序中,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不僅有提供證據為自己辯護的權利,而且還享有知曉和駁斥行政機關提供的證據的權利。質證是辨別證據真偽的有效辦法,既是當事人的權利,又是聽證程序中的一項必要的手段。但質證不能濫用,否則就會導致拖延時間,降低效率。因此,在聽證程序,聽證主持人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限定質證的范圍。例如,對於重復的和與案件無關的證據,不需要質證;可以憑直接觀察、測驗或計算而確定的事實,不需質證;傳聞證據不需要質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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