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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有聽證權的

發布時間: 2020-12-08 02:01:39

A. 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這里的

財政機關行政處罰聽證實施辦法
第六條財政機關在行政處罰案件調查終結後,對內公民、法人或容者其他組織依法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暫停會計師事務所經營業務;
(二)暫停注冊會計師執行業務;
(三)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
(四)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五)撤銷會計師事務所;
(六)取消政府采購業務代理資格;
(七)較大數額罰款;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聽證權利的事項。
財政部以及專員辦作出罰款行政處罰的,其「較大數額罰款」的標准為對公民作出5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5萬元以上罰款。地方財政機關作出罰款行政處罰的,其「較大數額罰款」的標准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B. 行政機關作出什麼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2)當事人有聽證權的擴展閱讀:

聽證制度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前,由行政機關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行政相對人表達意見、提供證據以及行政機關聽取意見、接納證據的程序所形成的一種法律制度。

聽證是一個帶有現代民主政治色彩的制度。1946年美國制定《聯邦行政程序法》,第一次規定聽證程序為行政程序的核心。它的基本精神是:以程序的公正,保證結果的公正。

中國最早引進聽證制度的是深圳市。真正在全國普及是在1996年,《行政處罰法》將聽證制度納入行政執法程序。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中的聽證:

第九十九條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責令停產停業。

(二)吊銷許可證或執照。

(三)較大數額罰款。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違法嫌疑人可以要求舉行聽證的其他情形。

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對違反邊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個人處以6000元以上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



C. 行政機關在作出那些處罰時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答: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D. 聽證當事人的基本權利


聽證程序的設來定是通過公開的源、為法律所承認的程序,為聽證當事人和第三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提供保障,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在聽證前及過程中,聽證當事人既享有一定的權利又承擔一定的義務。該權利和義務是與聽證程序的本質聯系在一起,都是為了保護聽證當事人在聽證程序中更好的行使權利。
由於行政處罰法沒有對聽證當事人的權利作出規定,實際上將該項權力授予各機關自行決定。各規章根據自己實際情況和對於聽證當事人權利的理解,作出了不同的規定。首先,分析一下各規章規定的共同點和不同點,然後,將對各項權利做一個理論上的說明。各規章普遍都規定聽證當事人享有:要求或者放棄聽證的權利;要求迴避權;可以親自參加聽證或者委託他人代為聽證的權利;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審閱聽證筆錄的權利。從字面上看,不同的規定主要有:聽證當事人是否享有對聽證筆錄進行補充或者修改的權利(江蘇),聽證當事人是否有以工本價取得全部案卷副本的權利(深圳),聽證當事人是否享有舉證的權利,聽證當事人是否享有最後陳述權。

E. 聽證當事人的權利探討


各規章普遍規定的權利是聽證當事人應該享有的最基本的權利,對於其它幾項暫時還沒有形成統一規定的權利,在今後修改中應該增加,以使聽證當事人在聽證過程中能夠更好的保護自身的利益。
聽證當事人有提出新的證據的權利
在聽證過程中,聽證當事人在行使申辯和質證權利的同時,必然會提出自己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和處理意見的看法,而對事實的認定需要依賴證據,因此,當事人必須享有提出新證據的權利。
復核聽證筆錄的權利
行政處罰法第42條第1款第7項規定: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聽證筆錄是在聽證過程中由書記記載的關於聽證過程和聽證內容的記錄。聽證筆錄對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有重要的作用,也是後續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重要證據(在某種意義上說,是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唯一證據)。由於環境、設備素質等因素影響,聽證筆錄不可能做到萬無一失,考慮到聽證筆錄的重要性,一旦聽證筆錄出現錯誤,將對當事人極為不利。因此,應該賦予其復核聽證筆錄的權利。
對聽證筆錄提出刪除、修改和補充的權利
該權利是復核聽證筆錄權的衍生權利,在當事人復核筆錄的過程中,如果發現聽證筆錄確有錯誤、有所遺漏等情況,可以據此向聽證主持人對聽證筆錄提出刪除、修改或者補充,經聽證主持人審核,認為確有錯誤,予以更正。需要注意的是有兩點:第一點是提出刪除等權利的內容限於當事人發言部分的內容;第二,當事人享有的是對聽證筆錄提出刪除、修改和補充的權利「而不是」刪除、修改和補充「的權利。聽證筆錄是聽證機關對於聽證活動全過程的記錄,是聽證機關行政權行使的產物,當事人認為聽證筆錄確有錯誤,可以拒絕簽名,或者請求聽證主持人對相關的錯誤內容進行修改,而不能直接自行刪除、修改和補充聽證筆錄。
知情權
對於聽證當事人的權利保護,各國普遍存在一種制度,那就是對於政府的相關文書和資料,除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資料外,當事人有權通過申請的方式或者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方式予以了解。美國將該制度稱為情報公開制度,日本稱為閱覽文書制度。中國雖然沒有在憲法基本權利上明確該項制度,但考慮到人民主權原則和表現自由權利,各單行法和規章或多或少的都規定了當事人有權了解行政機關的相關資料。賦予當事人知情權的目的。一方面在於幫助當事人了解行政機關作出決定的理由,並進一步了解支持理由成立的證據材料,以便當事人在聽證過程中能夠有的放矢,更加准確的質證和申辯;另一方面是為了加強對行政機關的監督,使行政機關能夠做到透明行政,最終做到依法行政。對於當事人的知情權的保護,急需加強的就是對於行政機關拒絕公開的救濟,如果行政機關不予公開,可以賦予當事人以開示請求權,向人民法院提出情報公開訴訟,由行政機關證明該不予公開的材料是符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請求保密的權利
對於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在聽證會過程中獲取的有關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等秘密,當事人有權請求相關人員予以保密。如果發生泄密事件,當事人有權獲得救濟。也規定了書記員的保密義務,從而說明了當事人享有請求保密的權利。如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第11條第2款:聽證記錄員應當認真、如實製作聽證筆錄,並承擔保守聽證案件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義務。
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
法律援助是指,對某些經濟困難的貧困者或者殘疾人、弱者等需要法律幫助的人,國家對其減免相關費用,或者為69中共浙江省委黨校學報2002年第3期法學其提供必要法律幫助,從而維護其合法權益,實現公正的救濟保障制度。法律授助的意義具體體現在這樣幾個方面:1、保障有困難公民的合法權益。2、確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實現公正。4、法律制度健全完善的標志。法律援助制度大體上經歷了以下三個階段的發展:作為慈善事業的法律援助階段;作為個人權利的法律援助階段;福利國家體系中的法律援助階段。

F. 怎樣保障當事人聽證權

《法制周刊》編輯部:按照《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需要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對於兩個告知書之間的關系,執法工作人員存在意見分歧。一種意見認為,對不符合聽證條件的,下達《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被處罰人陳述申辯權利;對符合聽證條件的,下達《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其理由是,行政處罰告知書是普通告知,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是普通告知中的特殊告知。也就是說,兩個告知書只需下達一個即可。另一種意見認為: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都必須下達。其理由是,法律規定救濟途徑必須窮盡,兩個告知書依據法律條款也不一致,所以不可偏廢。請問,兩種告知書是否都必須下達?讀者 李成李成同志:《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按照上述規定,聽證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由聽證程序參加人就有關問題相互進行質問、辯論和反駁,從而查明案件事實的過程。一般來說,行政處罰聽證是一項特殊程序,只有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當事人才能享有聽證的權利,而且聽證會除調查人員外,作為第三方的聽證機構專門聽取意見。而對於一般的行政處罰案件,當事人只享有向調查人員或有關行政機關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可以當面或書面提出),但不能享受由聽證機構組織的聽證會的待遇,這是上述兩種法律制度的本質區別。因此,實際執法工作中,在一般不需要聽證的情形下,需要在下達行政處罰決定前,告之當事人有陳述權和申辯權,而在需要聽證的情形下,只須告知當事人聽證權即可。本刊特約顧問:侯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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