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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

發布時間: 2020-12-07 23:49:15

Ⅰ 招搖撞騙罪中的冒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冒充是

刑法上的國家工作人員 國家工作人員論者,即准國家工作人員。 根據刑法第93條第2款的規定,准國家工作人員包括以下三類: 1、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是指公司財產屬於國家所有的公司及國家控股的股份公司。國有企業,是指財產屬於國家所有而從事生產性、經營性的企業。國有事業單位,是指國家投資興辦、管理從事科研、教育、文化、體育、衛生、新聞、廣播電視、出版等單位。人民團體,是指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各級青、工、婦等人民群眾團體。 2、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委派」,是指委任和派出。受委派從事公務的人員,無論其先前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只要具有合法被委派的身份,即應視為是「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者。 3、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這類人員是指除上述兩類人員外,其他一切依照法律規定在國家機關、國有單位職能管轄,管理范圍內從事公務的人員,如:非國家工作人員因受國家機關、國有單位的合法委託而從事公務的人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原本不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代表,如原本是工人、農民、演藝員、運動員、專職教師、專職科技人員、個體經商戶等人民代表;人民法院的陪審員、人民檢察院的特邀檢察員、監察部門的特邀監督員等。 司法實踐中,在界定「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的范圍時,應當緊緊地扣住這類人員必須具備的三個基本條件,凡具備這三個條件,且不屬於刑法第93條第1款和第2款列舉的前兩種情形的人員,即可以納入「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范圍。

Ⅱ 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中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義和范圍

含義:國家機關賦予職務許可權的有國家編制的工作人員
范圍:僅限國家機關(公,檢,法,行政職能部門)具有國家公務員編制——合同編制的除外

Ⅲ 公安機關可以對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違法分子,處多少日以下拘留並處多少以

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一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版份招搖撞騙的,權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Ⅳ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騙,騙到了錢而且數額至少是較大,按哪個罪定罪

  • 招搖撞騙罪:

本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

  • 特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對社會的正常管理活動。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冒充行為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人員;二是此種國家機關人員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職務低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職務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是指以假冒的身份進行炫耀、欺騙、如騙取愛情、職位、榮譽等,原則上不包括騙取財物。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國民對公家機關的信賴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 與詐騙罪的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對社會的正常管理活動,後者侵犯的則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侵犯對象不同。前者的對象既包括錢財等物質性利益,也包括非物質性利益、後者的對象則僅限於錢財

3、構成犯罪的手段不同。前者只能是採用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地位、職稱的方法進行欺騙、後者則可以用任何方法進行詐騙

4、犯罪數額不同。前者的成立不以詐騙財物數額較大為要件、後者則必須達到規定的數額才構成犯罪

5、犯罪目的不同。前者行為人可以是追求物質性利益,也可以是追求非物質性利益、後者則僅限於非法佔有物質性利益(公私財物)

  • 認定罪與非罪

  •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關鍵看是否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

與詐騙罪的界限

兩者都表現為欺騙行為,而且招搖撞騙罪也可以如詐騙罪那樣騙取財物,因而容易混淆。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侵害的客體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僅限於公私財產權利。

(2)行為手段不同。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於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詐騙罪的手段並無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和方式進行。

(3)犯罪的主觀目的不同。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佔有公私財物;而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的目的廣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佔有;

(4)構成犯罪有無數額限制的不同。只有詐騙數額較大以上的公私財物的,才可構成詐騙罪;而法律對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罪的構成並無數額較大的要求,這是因為,這種犯罪未必一定表現為詐騙財物,而有可能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現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決定的對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的破壞。盡管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有上述區別,但在行為人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去騙取財物的情況下,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兩個罪名,屬於想像競合犯。處理想像競合犯的案件應當按照從一重罪處的原則。

(5)犯罪目的的不同。

  • 量刑標准

犯本罪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情節嚴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情節嚴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幾種情況:多次進行招搖撞騙的;招搖撞騙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騙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或惡劣政治影響的;等等。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按照上述規定從重處罰。



所以,應當使用招搖撞騙罪!

Ⅳ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女性談戀愛甚至結婚(沒有騙女性錢財),構成招搖撞騙罪嗎

應該算是的,看看女性是否起訴,如果起訴並且有證據的情況下的話,那就是招搖撞騙罪責版了。建議還是權做守法的好公民哦,遇到這種問題的話,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發生的話,請可以立即報警尋求幫助解決,做更好的自己吧,祝你開心,請你採納我吧。

Ⅵ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罪有多大

招搖撞騙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內騙,損害國家容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客體是侵犯了國家機關的良好形象。
依照《刑法》第279條的規定,對招搖撞騙罪根據其罪行輕重分兩個量刑幅度處罰:
其一,構成招搖撞騙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其二,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是指一貫招搖撞騙或流竄作案,影響極壞的;屢教不改的:犯罪手段特別卑劣的;後果嚴重的,以及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量刑依據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實際怎麼量刑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有無其它的量刑情節。

Ⅷ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罪與非罪的界定問題

只要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行招搖撞騙行為的情節不屬顯著輕微專、危害不大的情況,就應屬該認定為犯罪。這個標准一般和騙取財物金額、作案次數等相關,但沒有具體標準的規定,所以司法實踐中這里還是有漏洞可鑽的。我說的是一般情況。
但是在你的例子里,冒充警察屬於招搖撞騙罪的結果加重犯,說明冒充警察的社會危害性更大,也就更容易被判斷為犯罪。
同時,招搖撞騙罪的對象只限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普通的招搖撞騙行為則可以包括其他對象。

Ⅸ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否構成犯罪

是的。制

Ⅹ 冒充國家機關人員詐騙3000元能判刑嗎

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279條的規定, 招搖撞騙罪,屬於行為犯,只要專行為人冒充國家屬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原則上就應當以犯罪論處,應當立案偵查。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招搖撞騙罪】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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