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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貧瀆職判刑

發布時間: 2020-12-07 19:48:02

⑴ 失職瀆職罪量刑標准都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

1、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第三百九十八條【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3、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枉法仲裁罪】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1)扶貧瀆職判刑擴展閱讀:

瀆職犯罪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瀆職罪是懲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職責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此類犯罪,其他人員不能構成。

二、此類犯罪在實踐中都是具體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國家權力或者不履行、不認真履行國家權力的違反自己職責的行為。

我國現行刑法未對濫用職權罪的主觀罪過予以明確規定,基於我國現有刑法體系、立法價值的要求以及考慮到司法實踐的需要,過失不能成為

濫用職權罪的罪過,濫用職權罪的主觀罪過應包括「故意加實含的復合罪過形式」。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我國現行刑法未對濫用職權罪的主觀罪過予以明確規定,學界對於該問題的觀點亦未達成共識。

刑法總則第十四、十五條規定了故意、過失兩種主觀罪過,學理上對故意與過失做了進一步劃分: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界定為直接故意;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界定為間接故意。

將已經預見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過失界定為過於自信的過失;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的過失界定為疏忽大意的過失。

⑵ 什麼是瀆職罪 瀆職罪量刑標准 瀆職罪怎樣判刑求解

瀆職罪的成立,是以行為人存在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行為為前提的,而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又和行為人存在一定的職務許可權有關。所以,釐清職權(職守)和瀆職犯罪之間的關系對認定瀆職犯罪尤為必要。
職權的一般含義
職權(職守),是指行為人享有的一般職務許可權或者承擔的相應職責。只是從外形上看有一定的權力,但是客觀地看沒有一般的職務許可權的,不是這里的職權(職守)。職權不一定是法律上明文規定的,從法律制度上作綜合的、實質的觀察,認定行為人享有職權或者得到授權的,就是有職務許可權。作為一般的職務許可權,職權不一定是法律上有強制力的權力,但其濫用會使對方承擔義務或不能行使權利的,也是職權。
成立玩忽職守罪的前提是行為人有「職守」可供其「玩忽」,不存在相應職權的,即使其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也不可能構成本罪,這是合理解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後必然會得出的結論。例如,罪犯甲正在瘋狂地殺害妻子,警察Y接到報案後趕到現場,在完全能夠履行職責時,並未積極履行救助義務。縣司法局長D因事率眾路過現場,也未組織他人救助被害婦女,並不能認定警察Y和司法局長D都構成玩忽職守罪。警察Y因職務上的要求,有制止違法犯罪活動、救助被害人的義務。其在履行救助義務具有容易性、可能性的場合,拒不履行保護、救助義務,最後被害人死亡的,可以成立玩忽職守罪。但司法局長D的職責是司法行政事務的管理,其不負有制止犯罪行為的義務,也缺乏對抗罪犯的相應武器裝備、手段,所以,不存在不救助被害人的「職守」,自然談不上成立玩忽職守罪的問題。所以,判定其構成犯罪,就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
行為人享有相應的職權,但是其作為或者不作為行為沒有履行相應職責的,才能構成瀆職罪。瀆職行為具體包括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兩大類型,所以,這里對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的討論,其意義已經超越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所規定的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這兩個具體的罪名本身。
職權必須被濫用,才可能成立濫用職權型犯罪。職權的濫用,是指違背法律授權的宗旨行使職權,超越職權范圍或者違反職權行使程序,以不正當目的或不法方法實施職務行為。換言之,任何無端行使職權、編造事實擴大職權范圍,實質地、具體地違法或不當行使權力的行為,都是濫用職權。在出於不當目的實施職務行為的情況下,即使從行為方法上看沒有超越職權,也屬於濫用職權。
濫用職權行為主要表現為:超越職權,擅自決定或處理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例如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在進行市場管理過程中越權進行社會治安管理;玩弄職權,隨心所欲地對事項作出決定或處理,例如質量技術監督人員對合法經營者任意處以罰款;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不正確地履行職責;放棄職責,故意不履行職務,例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自然災害、突發事件、重大責任事故發生後,不正確履行職責,違反有關特大事故報告程序的規定,對特大礦山安全事故隱瞞不報,亦不及時組織搶險、調查,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即構成濫用職權罪。有時這四種行為方式交織在一起,難以分清,例如負責主管緝私工作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接受賄賂之後干預走私犯罪的查處,就同時具有超越職權、玩弄職權和不正確履行職權的性質。正當執行職務,或者只是利用地位、條件實施與一般的職務許可權無直接關聯的行為,不是濫用職權。例如刑罰執行機構的監管人員利用教育罪犯之機使用暴力猥褻婦女的,只構成強制猥褻婦女罪。深夜巡邏的警察搶劫他人財物的,只應成立搶劫罪,都不構成本罪。
濫用職權行為,是否僅限於公開實施?換言之,秘密地任意行使職權行為,相對人對此無法認識,或者濫用行為從外形上不具備職權行使特徵的,是否構成濫用職權罪,值得研究。例如司法人員甲為偵查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未履行合法手續而秘密竊聽乙的電話;技術監督人員丙為查處生產偽劣商品案件,未經批准秘密進入丁公司搜尋,是否構成濫用職權罪?
一種觀點認為,濫用職權行為如果不被相對人所認識,就不構成濫用職權罪。因為要行使職權,就需要對方根據權力者的意思有相應的行動,相對人不能認識的行為(例如警察的竊聽行為),其不能作出相應的表示,濫用職權罪就不可能成立(意思壓抑說)。還有觀點認為,相對人沒有作出必要的行為,職權行使的行為從外觀上看難以判斷,不成立濫用職權罪(外觀必要說)。按照上述觀點,甲、丙的行為均不構成濫用職權罪。
但是,肯定說認為,相對人對職權行使是否有認識或者權力行使的外形如何都不重要。享有職權者客觀上任意行使其職權,就屬於濫用行為。因為相對人對權力行使即使沒有認識,但其仍然要承擔額外的義務或者自身權力行使會受到重大妨害;而濫用職權罪的立法依據之一就在於對容易侵害個人權利的公務員給予一定的限制。同時,普通公民如果事後知道公務員實施了濫用職權的違法、不正當行為,其對公務執行妥當性的信賴感仍然會受到侵害,所以,濫用職權行為的法益侵害性還是存在。因此,即使被害人對職權行使不能認識,但其權利被妨害的可能性也是完全存在的,甲、丙的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應該說,肯定說更為合理。
玩忽職守的具體認定
玩忽職守即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不履行職責,是指行為人應當履行且有條件、有能力履行職責,但違背職責沒有履行,其中包括擅離職守的行為。不正確履行職責,是指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雖然實施了部分職權行為,但從總體上看,行為違反職責規定,草率從事、粗心大意、敷衍塞責,或者任意蠻干、獨斷專行、違背客觀規律胡亂指揮。因此,玩忽職守一般表現為不作為。
需要注意,作為一種瀆職犯罪,玩忽職守行為無論是作為還是不作為,都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責義務相聯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責和義務,一般都在國家的法律法規、機關單位的組織紀律、規章制度中有明確規定。這些規定是判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是否具有玩忽職守性質的基本依據。一般來說,玩忽職守犯罪都是明顯違反這些規定的行為,沒有違反這些規定的,無違反注意義務的主觀過失,不能以玩忽職守罪論處。例如,自訴人L向法院提出N有誹謗犯罪行為,要求追究N刑事責任。被告人H作為主管刑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接到控告材料後,安排刑庭審判員對自訴人提供的匿名信件、公安局刑事技術鑒定書及其他證據進行審查,認為符合刑事自訴案件立案條件,在向本院院長匯報後,決定立案並對N採取逮捕強制措施。後經重新鑒定,確認匿名信封上的字跡不是N書寫,導致N被司法機關錯誤羈押近3個月。對H能否以玩忽職守罪論處?
對此案,肯定說認為,被告人H在審查誹謗自訴案件時,嚴重不負責任,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在有關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未得到審查,指控的事實是否為N所為以及是否構成誹謗罪未得到查證,對N是否有逮捕必要未認真調查的情況下,即認定其涉嫌誹謗罪,並對N決定逮捕,致使其被錯誤羈押,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H的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
否定說主張,H身為法院主管刑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對告訴才處理的誹謗案件的證據材料,安排刑庭審判人員對證據進行了審查;根據有權進行司法鑒定的機關出具的刑事技術鑒定結論,對案件進行了立案,為防止自訴案件被告人發生新的社會危險性,經其和刑庭審判人員討論,報本院院長同意並授權後,決定對自訴案件被告人採取逮捕強制措施。H在對該自訴案件立案到決定對被告人逮捕,並沒有違反職責義務。雖因原鑒定人未按照有關規定出具鑒定結論,導致後來的鑒定否定了原鑒定結論,從而使N被錯誤關押,也不能據此認定H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其行為在客觀方面不符合玩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
應當說,否定說是正確的,因為行為人雖然有相應的職責義務,但是在沒有違反職責時,不應當成立瀆職罪。在實際生活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使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認真履行職責行使國家權力,在有的情況下,也有可能發生一定的危害後果。這種情況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也是難以避免的。在司法活動中,審判人員依法定程序在法定范圍內正確行使職權,但有時卻由於客觀原因或自身認識能力的限制,仍不能完全避免錯捕、錯判結果的發生。對於雖然發生錯捕、錯判並造成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損失,但行為人屬依法行使職權,並未違反訴訟程序和法律規定的,不屬於玩忽職守。

⑶ 關於瀆職罪和貪污受賄罪的判決

瀆職罪與受賄罪的區別
受賄罪和玩忽職守罪。新《刑法》第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違反國家規定,在職權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當履行業主及施工監督職,造成違規,以致造特大人員傷亡事故,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足以被認定為玩忽職守罪。
新《刑法》第385條第1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刑法對於受賄罪的量刑是這樣規定的:「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383條的規定處罰。」《刑法》第383條規定:「犯貪污罪的,根據其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個人貪污數額在10萬元以上,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從法條分析,在受賄罪中,犯罪行為「情節特別嚴重」,在沒有減輕處罰情節時,只能適用最為嚴厲的刑罰——死刑。而刑法分則在規定某一罪名的法定刑時,一般都會規定一個量刑幅度,以便審判人員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節選擇刑罰的種類與幅度,象這樣將絕對確定的死刑作為唯一適用刑罰的情況,在刑法分則條文中是很少見的,說明立法者認為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極大,必須適用死刑予以懲罰。
在1979年刑法中,受賄罪與瀆職罪都被規定在刑法分則第8章瀆職罪中,表明受賄罪與瀆職罪屬於同類客體,都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於是,受賄罪被認為是瀆職罪的一種,是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實施的一種瀆職行為。此後,刑法學者對受賄罪的客體進行了廣泛的研究與討論,在討論中逐漸形成「侵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廉潔性侵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與侵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廉潔性相結合的復雜客體;以及「侵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等多種不同學說。

⑷ 瀆職罪立案金額是多少 瀆職罪會被判幾年

瀆職罪是一大類罪名,不是單獨的一個罪名。瀆職行為具體構成什麼罪,怎麼判刑,得根據具體的事件來認定。

⑸ 誰能幫我解釋下瀆職罪的量刑標准

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損害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致使國家與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瀆職罪包括很多罪名,下面一一介紹:
一、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
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第三百九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三、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構成徇私枉法罪,徇私枉法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枉法裁判罪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五、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第四百條 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然後視情節嚴重程度,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第四百零一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第四百零二條 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
第四百零三條 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第四百零四條 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
第四百零五條 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稅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十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罪
第四百零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二、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
第四百零七條 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準的年採伐限額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三、環境監管失職罪
第四百零八條 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四、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第四百零九條 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五、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
第四百一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六、放縱走私罪
第四百一十一條 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七、商檢徇私舞弊罪、商檢失職罪
第四百一十二條 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驗結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款所列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驗的物品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八、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失職罪
第四百一十三條 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的,將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款所列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疫的檢疫物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九、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
第四百一十四條 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十、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
第四百一十五條 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或者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假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一、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第四百一十六條 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十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第四百一十七條 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三、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第四百一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十四、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第四百一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

⑹ 瀆職罪量刑

這是侵害單位版權的問題 不存在瀆職 如果不是國家機關 事業單位也構不成瀆職罪
找個好點的律師 很容易打成民事版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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