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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事項移交表

發布時間: 2020-12-07 18:11:22

『壹』 聽證會要注意什麼

聽證會紀律和注意事項
一、參會人員要按時進入聽證會場,自覺佩戴價格主管部門制發的會議標識,並按指定位置或區域就坐。
二、自覺維護會場秩序,不準大聲喧嘩、吵鬧、鼓掌等,未經批准不得錄音、錄像和拍照。
三、保持會場清靜,自覺關閉通訊工具或設為振動。會議開始後,請不要在場內接聽電話和四處走動。
四、發言和提問、有關陳述、質證和辯論的順序必須服從聽證主持人的安排,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隨意發言、提問。
五、聽證參加人可以向有關經營者、行業組織、政府主管部門了解與聽證事項相關的情況;
出席聽證會,就聽證事項發表意見、闡明理由;
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六、發言應文明禮貌,不得進行人身攻擊,不發表與會議主題無關的言論,聽證參加人每次發言時間原則上控制在5分鍾以內。
七、聽證會參加人應當審閱涉及本人的聽證筆錄並簽字,並有權對自己的意見進行修改和補充。 八、旁聽人員無權參與聽證會的質證和辯論,應當在會場保持安靜,不得有妨礙會場秩序的行為。在會議進行到相關程序時,經主持人指定,旁聽和列席人員代表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就指定的內容發言。

『貳』 征地聽證工作程序是怎樣的

(1)聽證主持人復宣布制聽證開始,介紹聽證員、記錄員,宣布聽證事項和事由,告知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2)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提出理由、依據和有關材料意見。
(3)當事人進行質證,申辯,提出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聽證會代表對擬聽證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體內容發表意見和質詢)。
(4)最後陳述。
(5)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叄』 聽證會的流程有哪些

聽證會程序:

9∶00

會議開始,主持人致主持詞

9∶05

第一項議程,主持人宣布《聽證會會場注意事項》

9∶10

第二項議程,主持人介紹聽證代表、出席人員構成及產生辦法

9∶20

第三項議程,民航運價改革工作小組介紹方案及起草說明

9∶40

第四項議程,聽證代表自由發言

10∶15休息

10∶30繼續第四項議程,聽證代表自由發言

11∶30午餐,休息

14∶00繼續第四項議程,聽證代表自由發言

15∶10休息

15∶20第五項議程,聽證代表做補充發言,並自由辯論

16∶20第六項議程,會議小結

16∶30會議結束,記者、列席人員退場

16∶45正式代表審閱會議記錄並簽名後退場

『肆』 聽證人員

是指對於重大的行政行為,比如煤氣暖氣漲價,當時人可以申請聽證,而做出行政行為的機關也有組織聽證的義務。在聽證會上可以聽取雙方意見,聽證員就是負責聽取意見,表決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合理。

『伍』 重大事項報告,議案的提請程序有哪些規定

重大事項決定權是憲法和地方組織法賦予地方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它具有創制性、民主性、權威性、重大性的鮮明特徵。對沒有立法權的縣級人大常委會來說,決定權的地位和作用尤為突出。然而,受思想認識、體制機制等主客觀因素的影響,這一職權行使並不充分,離憲法、法律的規定和人民的要求還有差距,較之監督權、任免權而言仍然是一個薄弱環節。 縣級人大常委會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存在的問題 近些年來,縣級人大常委會在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與實踐,取得了一定進展和成效,但總體上看這一職權的行使還很不到位,存在以下突出問題。 黨政不分,邊界不清。由於受舊的政治體制的影響,有的地方延續高度集權型的領導模式,在實踐中造成了地方黨委對國家機關各個部門具體事務的大包大攬。具體表現在:部分地方黨委包攬了對本行政區國家事務的決策,黨委的決策往往不經人大常委會決定就直接交政府執行;有的經常是黨委和政府聯合發文,要求貫徹執行,使人大常委會決定權如同虛設;有的地方甚至該由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也不依法提交。黨政不分、以黨代政、行政侵權,導致法律賦予人大常委會的重大事項決定權難於行使,在很大程度上被弱化或忽視。 程序不明,決策倒掛。現行法律法規對重大事項的提請程序沒有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各地做法也不盡一致,一些決議或決定出台的過程缺乏嚴格的程序保障。在實際工作中,「一府兩院」習慣於首先向同級黨委負責,其次向其上級部門報告,有意或無意地繞開了人大常委會對重大事項的討論、決定;有的政府部門主觀地對重大事項進行甄別和選擇,不能做到凡重大事項都交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有的地方政府在重大事項上「先斬後奏」,越權行事,將人大行使決定權視為「走過場」。結果表現為,法律的原則規定是一回事,實際執行起來是另一回事,向黨委和上級機關負責是具體的,向人大常委會報告、提請決定、接受監督是飄忽不定的,客觀導致了決定權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不夠。 效果不明,有權無力。人大決定權本應是最具權威和法律效力的決策形式,然而在實踐中不少人大常委會在行使這一職權上或「不敢」,或「不願」,或「不會」,或「不善」。如果「一府兩院」不及時報告重大事項或不認真執行決議、決定,人大常委會雖可依法進行詢問、質詢或開展特定問題調查,但現實中這些剛性手段卻鮮少運用。決定權行使上不同程度地存在「四多四少」現象,即:法律有明確規定的行使得多,法律原則規定或未明確規定的行使得少;作出的決議、決定比較原則、面面俱到的多,而突出重點、抓住要害,有具體指向的少;被動行使的多,主動決定的少;作出決定的多,落實到位的少。這些情形導致人大常委會有「權」而無「力」,重大事項決議效果不理想。 范圍不清,無所作為。對哪些具體工作應由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怎樣規范有效地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憲法和地方組織法沒有作出明確的界定。即使有的地方出台了界定重大事項的法規或規范性文件,但普遍比較原則和粗略,在實踐中難以把握,操作性不強。每兩個月一次的人大常委會會議,雖然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的一些專項工作報告,但在審議中往往是談成績多、講問題少,談普遍性的東西多、講實質性的問題少,更缺乏觀點的碰撞和交鋒,很難從審議中權衡利弊得失。有時也發現一些問題,但大多是以審議意見的形式反饋給「一府兩院」,很少能針對這些重大問題,在深入調研論證基礎上,積極主動地作出帶有實質性內容的決議、決定。 縣級人大常委會如何運用好重大事項決定權的對策 作為縣級人大常委會的三項職權之一,重大事項決定權不應束之高閣,理應得到重視並被充分而有效地行使,真正發揮作用。 科學界定和正確把握重大事項的標准與范圍。判斷某一個事項是不是重大事項,可以綜合把握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憲法和法律明確規定由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事項;二是本行政區域內帶有全局性、長遠性、根本性的國家事項;三是涉及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事項;四是客觀實際確需由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的事項。上述這些原則,實質上是重大事項的確定標准,有的學者將之概述為「法定性」、「國家性」和「重大性」。 據此,縣級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分為三個層次。一是議而必決的重大事項。這一類應當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並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中重要工作目標的變更、撤銷本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規范性文件等。二是議而可決的重大事項。這一類應當向人大常委會報告,經人大常委會討論提出意見、建議,必要時可作出決議或決定,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及五年規劃中期實施評估情況等。三是議而不決的重大事項。這一類應當向人大常委會報告,由人大常委會討論提出意見、建議,但不能作出決定,如行政區域劃分、政府機構設立。 正確認識和處理人大決定權與其他職權的關系。研究人大常委會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這一問題,必須將其放在我國現行的政權體系中來看待,搞清它與其他職權的區別與聯系,正確處理好三種關系。 一是人大決定權與黨委決策權的關系。地方黨委通過決策的方式貫徹實施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行使執政權力,憲法和法律賦予了縣級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兩者目標一致。黨委通過人大常委會了解群眾的願望和要求,集中群眾的智慧,形成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正確主張,最終經過法定程序把黨的決策變成國家意志,成為對全社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范。黨委的決策是人大常委會確定工作目標及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政策依據、行動方向和指導原則,堅持黨的領導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政治原則。 二是人大決定權與政府行政權之間的關系。我國實行的是議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一府兩院」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地方政府在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上具有行政管理權,但政府對行政管理的決定與人大對重大事項的決定在性質、效力和側重點上有所不同對應該由人大決定的重大事項,政府要主動提請人大決定,而不能越權決定,人大也不能越權代行政府的行政權;有時對同一事項,人大、政府都可以作出決定,但政府的決定應服從於人大的決定,不得與人大決定相抵觸,人大有權撤銷政府不適當的決定。 三是決定權與監督權、任免權之間的關系。重大事項決定權、監督權和人事任免權之間,既相互交叉、相互依存,又相互聯動、相互作用,共同構成了縣級人大常委會職權體系的統一整體。人大常委會所討論決定的一些重大事項議題,是在行使監督權的過程中發現和產生的,作出的決議或決定需通過行使監督權來保證實施。在行使任免權過程中,必然要把所任免對象執行人大決議或決定的情況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加以督察,這對人大決議或決定的貫徹實施具有保證和促進作用。只有把「三權」行使有機統一起來,才能使其相互促進、相得益彰。 進一步嚴格規范重大事項決定權的行使程序。程序是實現實體法的重要保證。憲法及地方組織法對重大事項只作了原則規定,沒有涉及具體的程序規定。有效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應當制定科學、嚴格的重大事項決定權的行使程序,以保證重大事項一旦進入法定程序,就能夠不受任何非正常干擾、不可逆轉地依照程序進行下去,能夠作出合理、可行的決定決議,並最終落實到位。 縣級人大常委會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應著重規范提出審查、調查研究、請示匯報、會議審議、表決通過、公布實施、監督反饋等七個方面的工作程序。 建立和完善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聽證制度。聽證程序雖然不作為決定產生的必經程序,但其作用是極其明顯的,尤其是在事關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重大事項上,完全有必要在決定產生前召開聽證會,將聽證程序納入人大常委會產生重大事項決定的程序中來,以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廣泛集中民智、切實珍惜民力,實現決議、決定的科學化、民主化。 要保證聽證的質量,提高聽證的效率,須在舉行聽證的基本程序上下功夫。從西方主要國家和我國地方人大聽證的實踐來看,實施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聽證,主要包括四個基本程序:一是聽證的提起,二是聽證的准備,三是聽證的舉行,四是結果的處理。

『陸』 什麼叫聽證信息登記表

應該是去參加聽證的時候要填寫的表格。

『柒』 聽證會的流程是怎樣的

聽證會是怎樣開的,能否說說具體的程序、步驟?

LLHH321 | 07-01-20
好評回答

1255039305 | 07-01-20
關於聽證會的含義
聽證會是一個新生事物,因此有必要明確它的含義。聽證會有幾層意思,第一,立法聽證是由誰來聽?示範稿規定是由立法機關的主體來聽證,不是工作人員來聽證。第二,聽證會聽什麼?既包括對與立法有關的客觀事實的描述和反映,又包括聽證陳述人從自身出發提出的包含個人價值取向的主觀意見;第三,聽證會與其他聽取意見的方式,如座談會、論證會相比,最大的區別在於公開性,聽證陳述人是從報名的公眾中產生的,而不是由會議的舉辦者在小范圍內邀請的,會議的舉行也是公開的,允許公眾旁聽,允許記者采訪和報道;第三,強調聽證會的作用,聽證會中獲取的信息和公眾意見,應當作為立法的重要依據。對聽證會中公眾反映強烈的、重要的意見,法案沒有採納的應當作出說明。

(二)聽證機構和聽證參加人

1、聽證機構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聽證機構是統一審議的專門委員會、其他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的工作機構。沒有規定常委會作為聽證機構。美國的立法聽證多在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中舉行。日本規定了在院會和委員會舉行聽證會。許多地方的聽證規則規定了常委會作為聽證機構。我們認為常委會可以就審議中爭議較大、需要進一步聽取意見的事項舉行聽證會。聽證人可以由常委會組成人員若幹人擔任,不必由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擔任。常委會還可以指定專門委員會或工作機構舉行聽證會。

為節省立法資源,示範稿規定聽證機構可以由若干機構聯合組成。

2、聽證參加人

目前各地對聽證參加人的稱謂不統一,示範稿進行了規范。

聽證參加人包括聽證人和聽證陳述人,除此以外的其他人,如為會議的進行做有關的服務工作的人員不是聽證參加人,不享有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聽取意見的人稱為聽證人。其中主持聽證會的聽證人為聽證主持人。在國外,聽證主持人一般為委員會的主席。根據我們國家的實際情況,我們規定了擔任聽證主持人的人選。

被聽取意見的人稱為聽證陳述人。使用「陳述人」,意在強調其任務主要是陳述、發表意見。對聽證陳述人,許多地方規定不一致。國外稱為證人。為避免使用「證人」的稱謂不易為我國公眾接受的情況(如刑事訴訟中找證人難),示範稿規定為聽證陳述人。

3、關於聽證的范圍

立法法沒有規定聽證的范圍。考慮到目前聽證活動開展的現狀,示範稿對聽證的范圍作出規定。聽證的范圍,示範稿區分兩種情況作出規定:即應當舉行聽證會和可以舉行聽證會的情況。對於法律法規案內容涉及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事項(如徵收利息稅,關於婚姻法的修改,幾乎是所有公民關注的問題)或者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益有較重大影響(如房屋拆遷方面的法規,可能不是對多數個人或組織有影響,但對於某個群體有較重大影響),都應當舉行聽證會。可以舉行聽證會的情況,是指在這些情況下,可能需要舉行聽證會,也有可能通過座談會、專家論證會的方式徵求意見更合理(示範稿第五條)。如合同法中爭議比較大的問題,可能召開由法學家參加的專家論證會更合適。

4、關於聽證的原則

示範稿規定了進行聽證活動應當遵循的幾個原則。這實際上是對聽證參加人(主要是聽證機構)的要求。一是不重復聽證原則,二是公開原則,三是公正原則,四是客觀原則,如實提供情況和如實報道原則。這是對聽證陳述人和媒體的要求。

二、關於聽證准備

聽證准備是開好聽證好的最重要的環節,是示範稿中條文最多的一章。

1、關於作出舉行聽證會的決定

關於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舉行聽證會是否要報委員長會議或主任會議批准,是示範稿起草過程中曾考慮的一個問題,現在示範稿沒有規定,是否可行,請大家考慮。日本規定需由議長批准。美國的情況需要請教這里的專家。

2、關於聽證公告

關於聽證公告的內容,示範稿除規定了時間、地點、目的等等外,強調了應對聽證事項和與了之有關的必要的背景資料介紹,且介紹所包含的信息應當足以使公眾判斷聽證事項是否會對其產生影響。也就是說對聽證事項的介紹應當較為詳細。否則公眾不知道聽證事項的問題所在,不知道是否會對自己產生影響,就不會去關心,不會參加聽證人,那麼聽證會就無法收集到公眾的真實意見。

關於聽證公告的發布方式,示範稿規定的用意就是盡可能讓最多的人知道或讓盡可能多的相關人知道聽證會召開的有關情況。

3、關於聽證陳述人的確定

示範稿規定了確定的原則,即公正、合理、平等的原則。同時具體規定了在四種確定的方法。一是聽證陳述人的報名人數不足聽證會公告所列人數,聽證機構認為可以舉行聽證會的,所有符合條件的報名人均應列為聽證陳述人。二是按照報名時間的先後順序確定聽證陳述人。三是對於一些人可以有優先權,主要是某一群體推選出的代表。四是聽證機構的工作人員經約見認為該人持有重要意見、確有必要參加聽證會的聽證陳述候選人或利害關系人。

4、關於聽證義務

示範稿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主要是針對因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因其擔負的職責而了解某些情況,聽證機構要求其向立法機關提供信息,而拒絕提供信息的。需要注意的是,對這類陳述人不應具有特權,不僅應當要求其提供書面材料,還應當要求其出席聽證會,以接受聽證人和其他聽證陳述人的質證。

5、關於聽證陳述人保密和費用

這一規定是對聽證機構規定的責任。一是保密的責任。聽證陳述人簡歷中的個人情況,有一些可能涉及其個人隱私,未經本人同意,聽證機構不得公開,這是在現代社會公民個人的權利。二是聽證陳述人生活確有困難的,聽證機構可以為其提供因出席聽證會所支出的合理費用。聽證機構不需對所有的聽證陳述人支付因聽證所支出的費用,因為出席聽證會為立法機關提供信息,既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義務。但對於一些生活特別困難的人,如城市中處於最低生活線下的居民、生活困難的殘疾人、邊遠山區的農牧民等,可以給以為其支付合理的費用。

6、旁聽

旁聽人員的確定,應參照人民法院旁聽的辦法,按到會場的先後順序確定。此外,聽證機構應當保證媒體參加聽證會,並進行報道。

三、關於聽證會的舉行

1、關於聽證陳述人發言的順序

聽證會舉行的目的,聽證人通過聽取聽證陳述人提供信息和發表的意見和看法,對聽證事項有比較全面的了解。為達到這一目的,示範稿規定了聽證陳述人發言的順序。一是聽證陳述人對聽證事項有不同意見的,先由提出法律法規案及其支持方的陳述人發言,然後由反方或持有其他意見的聽證陳述人依次發言。二是持有相同意見的聽證陳述人按照一定的順序發言。如果同一意見的陳述人數量較多,主持人可以要求各方推選代表發言,或者提交書面陳述材料。示範稿強調各種不同意見的陳述人都應有平等的發言機會。

2、聽證辯論

「真理愈辯愈明」,本著這一精神,示範稿規定了聽證辯論的程序。各方聽證陳述人發言並回答聽證人所提問題後,經主持人同意,一方陳述人可以再次發言反駁對方陳述人的觀點。陳述人之間還可以互相提問。

3、關於聽證記錄

關於聽證記錄,是對聽證會進程所作的原始的、未經歸納、整理的記錄。聽證記錄作為立法程序中的相關材料,應存檔保存。鑒於聽證會是公開舉行的,因此,聽證記錄也應可以在政府刊物上公布,供公眾、學者查閱、研究之用。

4、關於聽證會上的言論保護

示範稿第三十六條規定,聽證人和陳述人在聽證會上的言論受憲法保護,不應受到任何追究。這一規定是為保障聽證人和陳述人,尤其是陳述人可以充分反映情況。陳述人由於客觀條件或自身認識能力所限,可能對某些問題的理解不夠全面或有偏差。只要不是故意隱瞞、歪曲事實真相,便不應受到追究。

四、關於聽證報告

1、關於聽證報告的內容

示範稿第三十八條規定了聽證報告的內容。示範稿強調,聽證報告應當將聽證陳述人提的主要事實、觀點意見及其依據作出充分的、客觀的報告。(我認為第一章中的客觀原則應當是對聽證報告的要求。對陳述人和媒體的要求應當是真實,且這種真實只能限於信息來源或渠道的真實,而不可能是客觀真實,因為什麼是客觀真實在某種情況下在一段時間內是不可知的。新聞報道的客觀性,也只能是媒體的自律性要求,有的媒體的生存目的就是要為某一方搖旗吶喊。因此,客觀原則不應當是聽證的基本原則。)

2、關於聽證報告的公開

聽證報告應當公開,這也是對聽證機構的一種監督。聽證報告是立法過程中的重要資料,公布後可供公民查閱或學者研究之用。

3、關於聽證報告的作用

示範稿最後對聽證報告的作用作出規定。對聽證會中公眾反映強烈的、重要的意見,法案沒有採納的應當作出說明。這一規定是立法民主化的體現。
參考資料:
收起

『捌』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

(2004年1月9日 國土資源部令第22號發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土資源管理活動,促進依法行政,提高國土資源管理的科學性和民主性,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以下簡稱主管部門) 依職權或者依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聽證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聽證由擬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決定,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實施需報政府批準的事項的主管部門組織。

依照本規定具體辦理聽證事務的法制工作機構為聽證機構;但實施需報政府批準的事項可以由其經辦機構作為聽證機構。

本規定所稱需報政府批準的事項,是指依法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生效但主要由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的事項,包括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組織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徵地補償標准、擬定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擬定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等。

第四條 主管部門組織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證其陳述意見、質證和申辯的權利。

依職權組織的聽證,除涉及國家秘密外,以聽證會形式公開舉行,並接受社會監督;依當事人的申請組織的聽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第五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事項,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因情況緊急須即時決定的,主管部門不組織聽證。

第二章 聽證的一般規定

第六條 聽證參加人包括擬聽證事項經辦機構的指派人員、聽證會代表、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等。

第七條 聽證一般由一名聽證員組織;必要時,可以由3或5名聽證員組織。聽證員由主管部門指定。

聽證設聽證主持人,在聽證員中產生;但須是聽證機構或者經辦機構的有關負責人。

記錄員由聽證主持人指定,具體承擔聽證准備和聽證記錄工作。

擬聽證事項的具體經辦人員,不得作為聽證員和記錄員;但可以由經辦機構辦理聽證事務的除外。

第八條 在聽證開始前,記錄員應當查明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和到場情況,宣布聽證紀律和聽證會場有關注意事項。

第九條 聽證會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 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介紹聽證員、記錄員,宣布聽證事項和事由,告知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二) 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提出理由、依據和有關材料及意見;

(三) 當事人進行質證、申辯,提出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聽證會代表對擬聽證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體內容發表意見和質詢);

(四) 最後陳述;

(五) 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十條 記錄員應當將聽證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並由聽證員和記錄員簽名:

(一) 聽證事項名稱;

(二) 聽證員和記錄員的姓名、職務;

(三) 聽證參加人的基本情況;

(四) 聽證的時間、地點;

(五) 聽證公開情況;

(六) 擬聽證事項的理由、依據和有關材料;

(七) 當事人或者聽證會代表的觀點、理由和依據;

(八) 延期、中止或者終止的說明;

(九) 聽證主持人對聽證活動中有關事項的處理情況;

(十) 聽證主持人認為的其他事項。

聽證筆錄經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或者補正後當場簽字或者蓋章;無正當理由又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

第十一條 公開舉行的聽證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參加旁聽。

第三章 依職權聽證的范圍和程序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一) 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

(二) 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

(三) 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徵地補償標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組織聽證:

(一) 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 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主管部門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事項舉行聽證的,應當在舉行聽證會30日前,向社會公告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內容和申請參加聽證會須知。

第十四條 符合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申請參加聽證會,也可推選代表參加聽證會。

主管部門根據擬聽證事項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情況,指定聽證會代表;指定的聽證會代表應當具有廣泛性、代表性。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推選的代表,符合主管部門條件的,應當優先被指定為聽證會代表。

第十五條 聽證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10個工作日前將聽證會材料送達聽證會代表。

第十六條 聽證會代表應當親自參加聽證,並有權對擬聽證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體內容發表意見和質詢,查閱聽證紀要。

聽證會代表應當忠於事實,實事求是地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遵守聽證紀律,保守國家秘密。

第十七條 聽證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會後7個工作日內,根據聽證筆錄製作包括下列內容的聽證紀要:

(一) 聽證會的基本情況;

(二) 聽證事項的說明;

(三) 聽證會代表的意見陳述;

(四) 聽證事項的意見分歧;

(五) 對聽證會意見的處理建議。

第十八條 主管部門應當參照聽證紀要依法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在報批擬定或者修改的基準地價、編制或者修改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擬定或者修改的區域性徵地補償標准時,應當附具聽證紀要。

第四章 依申請聽證的范圍和程序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在報批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 擬定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的;

(二) 擬定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在作出決定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 較大數額罰款、責令停止違法勘查或者違法開採行為、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

(二) 國有土地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的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

(三)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事項要求聽證的,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應當在告知後5個工作日內向聽證機構提出書面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但行政處罰聽證的時限為3個工作日。放棄聽證的,應當書面記載。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可以委託一至二名代理人參加聽證,收集、提供相關材料和證據,進行質證和申辯。

第二十三條 聽證的書面申請包括以下內容:

(一) 當事人的姓名、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 申請聽證的具體事項;

(三) 申請聽證的依據、理由。

申請聽證的,應當同時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 聽證機構收到聽證的書面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告知當事人補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 提出申請的不是聽證事項的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

(二) 在告知後超過5個工作日提出聽證的;

(三) 其他不符合申請聽證條件的。

不予受理的,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不予聽證。

第二十五條 聽證機構審核後,對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製作《聽證通知書》,並在聽證的7個工作日前通知當事人和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

《聽證通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 聽證的事由與依據:

(二) 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 聽證員和記錄員的姓名、職務;

(四) 當事人、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五) 注意事項。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在接到 《聽證通知書》 後,應當准時到場;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或者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中途退場的,視為放棄聽證。放棄聽證的,記入聽證筆錄。

第二十七條 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在接到 《聽證通知書》後,應當指派人員參加聽證,不得放棄聽證。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認為聽證員、記錄員與擬聽證事項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有權申請迴避,並說明理由。

聽證主持人的迴避由主管部門決定。聽證員、記錄員的迴避,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舉行聽證:

(一) 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聽證無法按期舉行的;

(二) 當事人申請延期,有正當理由的;

(三) 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聽證的,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聽證:

(一) 聽證主持人認為聽證過程中提出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提出的事實有待調查核實的;

(二) 申請聽證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三) 應當中止聽證的其他情形。

中止聽證的,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第三十一條 延期、中止聽證的情形消失後,由主管部門決定恢復聽證,並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聽證:

(一) 有權申請聽證的公民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聽證權利的;

(二) 有權申請聽證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組織放棄聽證權利的;

(三) 當事人在聽證過程中聲明退出的;

(四) 當事人在告知後明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被視為放棄聽證權利的;

(五) 需要終止聽證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在報批擬定的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時,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事項,當事人要求聽證而未組織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主管部門的擬聽證事項經辦機構指派人員、聽證員、記錄員在聽證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組織聽證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任何費用。

組織聽證所需經費列入主管部門預算。聽證機構組織聽證必需的場地、設備、工作條件,主管部門應當給予保障。

第三十七條 主管部門辦理行政復議,受委託起草法律、法規或者政府規章草案時,組織聽證的具體程序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玖』 聽證會的其他信息

常見聽證會場紀律和注意事項分為如下幾點:1、全體參會人員須佩戴會務組制發的有效證件,憑證入場參加會議。
2、請提前10分鍾進入會場,會議期間請關閉通訊工具。
3、會場內請勿吸煙,請不要隨意走動,請不要喧嘩或進行其他妨礙聽證秩序的活動。
4、考慮到聽證代表發言時間有限,本次聽證會不安排旁聽代表發言和新聞記者提問。旁聽代表如有意見或建議可填寫《旁聽代表意見表》,會後交給會務組。
5、聽證會代表發言時請先舉手示意,經主持人同意後發言;聽證代表發言時,其他聽證代表經主持人同意後可插話,但要盡量簡短。發言時請講普通話。
6、聽證代表初次發言請作自我介紹,發言時間請控制在10分鍾之內。如時間許可,經主持人同意,可再次簡短發言。
7、發言時請觀點鮮明、簡明扼要、不要重復。發言內容請集中在向申請人提出質詢和對方案提出意見上。最後要表明自己對調價方案的意見。
8、會後請聽證代表留下,對聽證筆錄進行審閱並簽名。全體與會人員須將會務組制發的證件交回給會務組。 中國的三大類聽證是:
一、1996年建立的行政處罰聽證
二、1997年建立的價格決策聽證
三、2000年建立的立法聽證。 由於聽證會組織者的獨立性不足,並且缺少一個成本監審程序,導致中國聽證會制度很容易淪為某些既得利益集團操縱價格、壓制民眾利益訴求的工具。這些弊端亟待通過改革加以解決。尤以價格決策聽證因時時涉及民眾的切身利益,舉行得最多,也最受關注。
首先,聽證會組織者的獨立性問題亟待解決。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只有由獨立、超脫、具有權威性的機構主持聽證,才能從根本上保證聽證會不會流於形式,不會被相關利益集團操縱。比如,美國1975年舉行的「肯尼迪聽證會」,原本是就航空票價問題進行聽證的,而結果卻催生出了《1978年民航放鬆管製法》,通過降低准入門檻促進了航空票價的全面下調,這種解決問題的方式可謂一勞永逸。
其次,在中國價格聽證會制度上,缺少一個成本監審程序。從根源上來看,價格聽證是公眾與壟斷集團利益博弈、維護自身權利的「公器」。但是,價格管理部門常常既是價格的制訂者和維護者,又往往是聽證會的組織者,這本身就決定了聽證會制度加大了公眾維護自身利益的難度。
添加一個成本監審程序是有明確依據的。成本監審是保護民眾利益不被相關強勢利益集團侵害的有效利器,中國應該以法律的形式,強制性要求所有的聽證會必須由獨立的審計部門對相關產品的成本進行全面審計,並確保這種審計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做到了這一點,聽證會的弊端至少可以去掉一大半。

『拾』 收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如果撰寫申辯書

1、聽證告知書是告知擬對你做出行政處罰的結果,並且告知你在三日內有陳訴申辯的權利,你簽字了只是代表你收到聽證告知書,並不代表你放棄舉行聽證的權利,跟你簽「否」是沒有關系的。他們不按規定處理,你去法院告都是可以贏的。聽證告知書上都有寫了,而且你簽字了他按照法律程序要給你一張紅色的告知書,你認真看看。
2、法律規定是你自收到聽證處罰告知書三日內未提出聽證的要求,及視為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自收到聽證要求的7日內必須舉行聽證。
3、如果你提出聽證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未按要求舉行,行政處罰無效,你可以去法院告。他們比你還怕。
4、你不用寫申辯書的,提出聽證就可以了,聽證也不需要你出錢。
5、超范圍經營相當於無照經營,他們將會沒收你的違法所得以及按照你的經營額來處與罰款,你去工商局做的筆錄,怎麼好好的承認你的非法所得是2000元呢,而且你的移動業務手機維修零售經營額為什麼要承認那麼多啊。
6、說句實話,已經到這一步了,你也到他們那去做了筆錄吧,而且你非法所得2000元肯定也是你自己承認的,他們有現場筆錄,現場照片,詢問筆錄為證據,在出示聽證告知書之前還要經過領導審批,如果他們這些都是按照法定程序來的話,你申訴陳辯也是沒用的。如果你不繳納罰款他們還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7、其實這只是小事,放輕松點,需取點教訓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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