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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行政復議聽證規則

發布時間: 2020-12-07 16:32:20

A. 稅務行政復議的審查是怎樣規定的如何規定的

稅務行政復議原則上採用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時,應當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並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了解情況。 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採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附:《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1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稅務行政復議機構和人員

第三章 稅務行政復議范圍

第四章 稅務行政復議管轄

第五章 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第六章 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第七章 稅務行政復議受理

第八章 稅務行政復議證據

第九章 稅務行政復議審查和決定

第六十二條 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對國家稅務總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案件,由原承辦具體行政行為的相關機構向行政復議機構提出書面答復,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六十三條 行政復議機構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由2名以上行政復議工作人員參加。

第六十四條 行政復議原則上採用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時,應當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並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了解情況。

第六十五條 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採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第六十六條 行政復議機構決定舉行聽證的,應當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具體要求等事項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第三人不參加聽證的,不影響聽證的舉行。

第六十七條 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六十八條 行政復議聽證人員不得少於2人,聽證主持人由行政復議機構指定。

第六十九條 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應當確認聽證筆錄內容。

行政復議聽證筆錄應當附卷,作為行政復議機構審理案件的依據之一。

第七十條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全面審查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證據、法律程序、法律依據和設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的合法性、適當性。

第七十一條 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以前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行政復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

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七十二條 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但是,申請人依法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除外。

第七十三條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依據本規則第十五條規定一並提出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逐級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60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七十四條 行政復議機關審查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逐級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七十五條 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審查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准,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規則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第七十六條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但是行政復議機關以原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決定撤銷的,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除外。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決定;但是行政復議機關以原具體行政行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適用依據錯誤決定撤銷的,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除外。

第七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決定變更:

(一)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但是明顯不當或者適用依據錯誤的。

(二)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但是經行政復議機關審理查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

第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駁回行政復議申請:

(一)申請人認為稅務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受理以後發現該稅務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以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後,發現該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規則規定的受理條件的。

上級稅務機關認為行政復議機關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的,應當責令限期恢復受理。行政復議機關審理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計算應當扣除因駁回耽誤的時間。

第七十九條 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中止:

(一)作為申請人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公民喪失參加行政復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作為申請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五)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復議的。

(六)行政復議機關因不可抗力原因暫時不能履行工作職責的。

(七)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八)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九)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復議的情形。

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後,應當及時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行政復議機構中止、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應當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

第八十條 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終止:

(一)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構准予撤回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公民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四)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依照本規則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經行政復議機構准許達成和解的。

(五)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以後,發現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已經先於本機關受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

依照本規則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中止行政復議,滿60日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未消除的,行政復議終止。

第八十一條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應當在60日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經行政復議機關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期不得超過30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被申請人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十二條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並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復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應當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賠償。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稅款、滯納金、罰款和對財產的扣押、查封等強制措施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退還稅款、滯納金和罰款,解除對財產的扣押、查封等強制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第八十三條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期不得超過30日。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復議決定書,並加蓋行政復議機關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八十四條 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被申請人不履行、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第八十五條 申請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章 稅務行政復議和解與調解

第十一章 稅務行政復議指導和監督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一百零五條 本規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2月24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稅務行政復議規則(暫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8號)同時廢止。

B. 行政復議聽證筆錄上需要聽證主持人和聽證員簽字嗎

都需要,也就是參與聽證會的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聽證會的主持人、記錄員等。

C. 聽證的方式及其他規定是怎樣的

1999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主要體現了方便當事人和講求行政效率的原則,有利於提高行政復議案件的辦理效率。但是,隨著實踐的發展,行政復議案件越來越復雜,有時僅憑書面審理,無法查清案件事實,難以保證對復議案件的公正處理,而且審理程序不透明,容易給申請人以「暗箱操作」、「官官相護」的錯覺,不利於行政爭議的徹底解決。而行政復議作為一項准司法行為,既要充分體現、符合行政效率原則,同時也應當在程序上體現公開、公正、參與的特點,應當適當借鑒司法程序中的合理因素,增強行政復議的公正性,提高行政復議的權威。因此2007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了行政復議可以採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在實踐中,哪些案件適用聽證審理方式,《條例》沒有明確規定。《條例》只在第33條作了籠統規定「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採取聽證的方式審理」。具體什麼是重大、復雜案件,申請人如何提出要求,行政復議機關認為何種情形屬於必要等等問題,仍然困擾行政復議機關。根據《復議法》、《條例》以及《行政訴訟法》等有關規定,筆者結合自己的工作經驗,簡單談一下自己在此問題上的幾點看法。

一、聽證審理原則上適用於重大、復雜案件,簡易案件仍需採取書面審理方式。《條例》根據《復議法》制訂,雖然《條例》提出了聽證審理的方式,但是沒有從根本上否定《復議法》書面審查為主的原則性規定,聽證審理是作為書面審查的一種補充方式而存在的。原因有二:一是從行政復議的法律性質上看,在形式上行政復議仍屬於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有單方性,最終決定的作出不受所聽取相對方意見的限制,只要行政復議機關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依據准確,程序合法,即可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二是從審理時限上看,行政復議的審限一般為60日(行政訴訟的一審時限一般為3個月),在這么短的時間內行政復議活動不能過於繁瑣,必須要求行政復議快速、便捷。因此,筆者認為何為重大、復雜案件,一般有以下四個標准:1、涉及人數眾多或者群體利益的案件;2、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3、社會影響較大,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4、案件事實和法律關系復雜的案件等等。對於簡易案件,原則上講是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案件,一般包括以下八種情況:1、對於行政警告不服的;2、對數額較小的罰款不服的;3、請求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且事實清楚的;4、情節簡單、無需對事實進行調查,且當事人對事實和適用法律無爭議的;5、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明顯錯誤的;6、具體行政行為明顯違法的;7、對已立案的行政復議申請,被申請人認為當初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有錯誤,主動提出自行糾正的;8、事實清楚、涉及金額較小、且行政相對人急需要快速對爭議進行了斷的案件等等。

二、聽證審理原則上只對證據進行質證,而不對整個案件進行全面審查。從行政法學上講,行政復議屬於行政司法的范疇,行政復議程序雖然借鑒了一定的司法規則,但與行政訴訟程序又有本質區別。行政復議畢竟是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制度,行政復議機關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活動只是行政機關內部的職能活動,行政復議適用的程序雖然有司法的特點,但是本質上仍然屬於是行政程序。因此,聽證審理的具體程序可以參照行政訴訟的審理程序,但又不能完全相同。僅從審理時限方面看,聽證審理程序也必須更加簡化,主要是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允許當事人對案件所涉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證據、依據以及程序進行陳述、舉證、質證和辯論,以此來幫助行政復議機關查清事實,以便對案件作出正確的行政復議決定,利於行政爭議的徹底解決。

三、聽證審理原則上採取「面對面」的方式,而不主張採取「背靠背」方式。聽證審理的目的是為給行政復議當事人提供一個質證、辯論的平台,為行政復議機關查清案件事實提供幫助。通過「面對面」聽證,使申請人、被申請人、復議機關三方同時參與行政復議,給對方提供了自由陳述意見、進行辯論反駁的機會,會使申請人感到行政復議機構不是站在行政機關角度審查申請人的行為是否合法,而是站在公正的立場審查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利於增強當事人對復議機關的信任感,從而使申請人更容易接受行政復議決定。

四、聽證審理應制定具體的聽證規則,需要不斷完善相關聽證審理制度。聽證規則一般應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1、聽證的適用范圍;2、聽證的原則;3、聽證參加人,包括聽證主持人、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其他參與人員(比如證人、翻譯人員、勘驗人員、鑒定人員等)、書記員,對聽證主持人的資格要求、迴避條件等具體規定;4、聽證程序和步驟,一般要事先發通知、事中雙方陳述事實、相互質證和辯論、聽證主持人詢問、各方最後陳述等;5、聽證筆錄,要交當事人雙方核對並簽字蓋章,認定的事實將作為審理行政復議案件的依據;6、聽證費用的負擔。因行政復議不收取任何費用,建議聽證亦不能收取費用。

總之,便捷高效是行政復議作為解決行政爭議一種渠道的優勢所在,所以行政復議在程序上不能繁瑣,尤其不能照抄照搬司法程序,但是,行政復議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公正,效率必須以公正為前提,沒有質量的效率是不效率。因此,行政復議聽證審理,應當具備必要的程序規則,在保證公正的前提下,盡可能提高審理效率,降低各方參加行政復議成本,完滿解決行政爭議。

D. 申請行政復議聽證時能錄音錄像嗎

一般不允許錄像吧,個人認為用手機或者錄音筆錄音應該不會被發覺。

E. 行政聽證和行政復議有什麼區別是否可以同時存在於一個行政行為當中。它們之間有什麼聯系

行政聽證是程序規定,比如重大行政決策、重大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中均有聽證程序。比如行政復議中,依照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對行政復議案件可聽證審理。

F. 審理不予執行案件必須要開聽證會嗎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復議聽證程序,保障行政復議機關依法辦理行政復議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行政復議機構在審理行政復議案件過程中依法組織的聽證活動。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的行政復議聽證,是指行政復議機構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中,為查明案件事實,依照本制度組織並聽取當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證據、依據以及程序進行陳述、舉證、質證、辯論的活動。
行政復議機構不得委託其他機構或組織實施聽證。

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的聽證員,是指行政復議機構中負責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組織聽證的行政復議工作人員。聽證主持人,是指負責組織、指揮聽證活動,主持聽證會議的聽證員。
本制度所稱的當事人,是指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G. 行政復議聽證會被申請人可否請律師

可以請律師。

H. 行政復議聽證程序

1.需要經過聽證程序的是:兩萬元的罰款和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2.復議機關的確定與復議對象(被申請人)相關。弄清了被申請人就可以確定復議機關,不復雜的。
首先,在這個案件里,共有三個獨立的行政行為(罰款、吊銷、拘留);
若分別對三個行政行為不服,分別提起行政復議,則被申請人分別為市文化局和市公安局(對罰款不服)、市東區工商局(對吊銷不服)、市東區公安局(對拘留不服),則復議機關分別是市政府、區政府或是工商局、區政府或市公安局。
但是問題中,包某不服上述所有的行政行為,理論上,最好有個共同的復議機關來審理此案,但依據復議法,對此種情形尚沒有規定共同復議機關,所以仍只能分別提起,分別是不同的復議機關管轄。
【依據】《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五條 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四)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I. 行政復議法是不是必須開聽證會

行政復議不是必須開聽證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二條

行政復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

(9)四川省行政復議聽證規則擴展閱讀:

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三十四條

行政復議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經責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行政復議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復議活動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被申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提出書面答復或者不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或者阻撓、變相阻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進行報復陷害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發現有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按照規定期限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徇私舞弊、對申請人打擊報復或者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等情形的,應當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建議,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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