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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個內控措施

發布時間: 2020-12-07 06:39:49

『壹』 內部控制評價報告需要披露的8項內容是什麼

四、內部控制評價報告
企業應當根據內部控制評價結果和整改情況,編制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內部控制評價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組織實施內部控制評價的總體情況;
(2)內部控制責任主體的聲明;
(3)內部控制評價的范圍和內容;
(4)內部控制評價的標准和依據;
(5)內部控制評價的程序和方法;
(6)內部控制重大缺陷及其認定情況;
(7)內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整改措施及責任追究情況;
(8)內部控制有效性的結論;
存在一個或多個內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應當作出內部控制無效的結論。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自我評價報告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對照本指引及有關規定,說明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運行,是否存在缺陷;
(2)說明本指引重點關注的控制活動的自查和評估情況;
(3)說明內部控制缺陷和異常事項的改進措施(如適用);
(4)說明上一年度的內部控制缺陷及異常事項的改善進展情況(如適用)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公司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至少應包括如下內容:
(1)內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2)內控制度是否有效實施;
(3)內部控制檢查監督工作的情況;
(4)內控制度及其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大風險及其處理情況;
(5)對本年度內部控制檢查監督工作計劃完成情況的評價;
(6)完善內控制度的有關措施;
(7)下一年度內部控制有關工作計劃

『貳』 會計內部控制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內部會計控制包括八個主要方法: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授權批准制度、會計系統控制、預算控制、財產保全控制、風險控制、內部報告控制和電子信息技術控制。

《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基本規范(試行)》

第四章內部會計控制的方法:

第十九條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控制要求單位按照不相容職務相分離的原則,合理設置會計及相關工作崗位,明確職責許可權,形成相互制衡機制。

不相容職務主要包括:授權批准、業務經辦、會計記錄、財產保管、稽核檢查等職務。

第二十條授權批准控制要求單位明確規定涉及會計及相關工作的授權批準的范圍、許可權、程序、責任等內容,單位內部的各級管理層必須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和承擔責任,經辦人員也必須在授權范圍內辦理業務。

第二十一條會計系統控制要求單位依據《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適合本單位的會計制度,明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的處理程序,建立和完善會計檔案保管和會計工作交接辦法,實行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充分發揮會計的監督職能。

第二十二條預算控制要求單位加強預算編制、執行、分析、考核等環節的管理,明確預算項目,建立預算標准,規范預算的編制、審定、下達和執行程序,及時分析和控制預算差異,採取改進措施,確保預算的執行。

預算內資金實行責任人限額審批,限額以上資金實行集體審批。嚴格控制無預算的資金支出。

第二十三條財產保全控制要求單位限制未經授權的人員對財產的直接接觸,採取定期盤點、財產記錄、賬實核對、財產保險等措施,確保各種財產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四條風險控制要求單位樹立風險意識,針對各個風險控制點,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系統,通過風險預警、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分析、風險報告等措施,對財務風險和經營風險進行全面防範和控制。

第二十五條內部報告控制要求單位建立和完善內部報告制度,全面反映經濟活動情況,及時提供業務活動中的重要信息,增強內部管理的時效性和針對性。

第二十六條電子信息技術控制要求運用電子信息技術手段建立內部會計控制系統,減少和消除人為操縱因素,確保內部會計控制的有效實施;同時要加強對財務會計電子信息系統開發與維護、數據輸入與輸出、文件儲存與保管、網路安全等方面的控制。

(2)8個內控措施擴展閱讀

內部管理控制由組織的計劃和主要與經營效率和堅持經營政策相關、通常只和財務記錄間接相關的所有方法和程序組成,一般包括統計分析、工時和操作的研究、業績報告、雇員的培訓計劃和質量控制等控制手段。

內部管理控制包括組織規劃以及實施管理計劃和經營控制的所有方法與程序以及與管理當局進行經濟業務授權的決策過程有關的程序和記錄。

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指與保護財產物資的安全性,會計信息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財務活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有關的控制。它是內部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加強會計監督、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提高管理效率具有重要作用,也是衡量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的重要標志。

『叄』 請問企業內部控制的八要素應該怎麼理解

目標制定包括企業生產經營,資金等等各項指標的制定是企業的管理導向
事項識別:對企業的事項按照輕重緩急進行分類
風險反應是對風險評估的考核和檢驗

『肆』 急求:內部控制的四個目標、八大要素和兩個層次分別是什麼啊急求~~~

內部控制的四個目標是:執行目標、信息系統目標、資產保全目標和行為目標
八大要素是:內部環境 目標制定 事項識別 風險評估 風險反映 控制活動 信息和溝通 監控
這是我從我的書上給你找的,但是兩個層次我就不是很清楚……不好意思啦

『伍』 如何建立內控審計制度

下面是一份相關參考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上海醫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內部審計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海醫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准則》、《上海市國有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相關應用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規定,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的主體系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等法律主體(以下簡稱「公司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三條 本制度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採用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對公司及公司單位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查和評價,對內部控制及治理程序進行監督、審查和評價,並提出整改意見、督促改進,幫助公司持續提高運作效率、改善經營管理,維護資產保值、增值,維護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實行自我約束, 自我監督機制的內部管理程序和規則。
第四條 公司單位應當依照本制度的規定製定本單位內部審計制度或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五條 引用標准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准則》;
(五) 《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
(六) 《內部審計基本准則》;
(七) 《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
(八) 《內部審計具體准則》;
(九) 《上海市企業內部審計制度規定》;
(十) 《企業會計准則》;
(十一) 《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相關應用指引;
(十二) 其他各類相關法規。
第二章 內審機構及人員
第六條公司設立獨立的審計部(以下簡稱:審計部),在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領導下,依照國家和地方政府及境外各地區、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公司的規章制度,獨立開展工作,行使內部監督權。
第七條 審計部通過規范化的審計監督,幫助公司加強內部控制,指導公司單位加強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工作,會同公司單位總結企業管理的經驗,提出改善經營管理的意見和建議,為實現管理最優化、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服務
第八條 審計部在內部審計業務上幫助公司單位成立內部審計部門或設立內部審計機制,逐步形成公司及公司單位的內部審計網路,共享內部審計資源,提高內部審計效率。公司單位審計機構及審計隊伍的建設、管理及評價由公司審計部擬定管理辦法,報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公司單位應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部門(以下簡稱「內審機構」),配置專業的內部審計人員(以下簡稱「內審人員」);或設置內部審計機制,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內審人員,協助企業管理層加強內部管理,實現經濟目標。內審機構不得與財務部門合署設立,與非財務部門合署設立的應明確分管內部審計工作的負責人和承擔內部審計工作職責的工作人員,確保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性。
第十條 內審機構需保持適應審計任務需要的、合理的、穩定的人員結構,有條件的企業可以配置審計、經濟、管理、財務和法律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第十一條 內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和企業規章制度保護,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內審人員執行職務和實行報復打擊。
第十二條 內審人員的素質:內審人員應具備《內部審計人員基本准則》要求的素質,要有正確的指導思想,過硬的業務能力,嚴謹的工作作風,高度的責任心。
第十三條 內審人員應遵守《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忠於職守,客觀公正,廉潔奉公,謙遜謹慎,保守秘密。
第十四條 內審人員應保持相對獨立的地位,與被審企業和對象不應有直接的經濟利益關系。與被審計企業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內審人員,應當迴避。
第十五條 承辦審計業務的內審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熟悉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 掌握審計及相關專業知識;
(三) 有一定的審計或者其他相關專業工作經驗;
(四) 具有較高的審計技能,包括正確運用內部審計程序、方法和專業知識的能力;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專業判斷和文字表達的能力。
(五) 審計部應重視內審人員的後續教育和培訓,不斷更新知識,開展研討活動及經驗交流,提高內審人員的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
第三章 內審機構及人員的職責與許可權第十六條 內審機構及人員的職責:
(一)擬訂內部審計制度,經董事會准後實施;
(二) 擬訂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包括人力資源、預算等),經董事長批准後予以實施;
(三) 組織開展對公司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和公司單位主要負責人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四) 組織開展對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監督與評價。包括對企業日常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的常規評價;企業發展戰略、組織結構、經營活動、業務流程、關鍵崗位員工等發生較大調整或變化的情況下,對內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督檢查等。查找內部控制的關鍵控制點和薄弱環節,提出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議和措施;
(五) 組織開展對企業基建工程和重大技術改造、大修等的立項、概(預)算、決算和竣工交付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
(六) 組織開展企業改制重組、股權轉讓、對外投資、兼並破產、重大合同、資產減值准備財務核銷等重要經濟行為的審計監督,保證工作程序合法、合規;
(七) 組織開展對企業經濟擔保、出借資金、委託理財、股票、期貨、外匯以及金融衍生品等高風險投資業務的審計監督,防範企業經營風險;
(八) 組織開展對企業及其子企業的財務收支、財務預算、財務決算、資產質量、經營績效以及其他有關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並予以評價;
(九) 組織開展對境外、市外投資企業的定期審計,加大對境外、市外企業的審計監督力度;
(十) 組織開展對發生的重大經營異常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十一) 組織開展和落實審計後續管理工作,提升審計結果的運用水平。
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進行跟蹤,督促整改;涉及責任追究的,應及時報告董事會,
並將審計情況移交紀檢監察等部門進行處理。
(十二)完成董事會或公司主要負責人布置的其他事項。
(十三)年度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報公司董事長及董事會(審計委員會)。
第十七條 內審機構及人員的許可權:
(一) 內審機構在公司內部控制流程、風險管控中,享有知情權、監督權和建議權;
(二) 根據內審工作的需要,有權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計劃、會計報表、預算、決算報表和有關文件資料;
(三) 參加有關重要業務工作會議和有關經營和財務的決策會議,並對決策工作提供意見和建議;參與企業有關業務部門研究制定和修改企業有關規章制度並督促落實;
(四)審核被審計單位憑證、帳表、預、決算,檢查資金和現場勘察有關資產的使用、管理,查閱有關合同、協議、董事會決議等有關經營活動方面的文件和會議記錄等資料,查閱經注冊會計師審核的會計年報以及計算機軟體、電子數據等相關資料;
(五) 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和個人進行調查,索取有關文件、資料等證明材料;
(六)對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風險或重大控制薄弱環節有權及時向董事會和總裁報告,並進行持續監測;
(七) 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和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可作出臨時制止決定,並及時向董事會和總裁報告;
(八) 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董事會或總裁授權後可暫時封存;
(九) 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以及提供虛假信息、或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授權單位領導人批准,可以採取必要的臨時措施,並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十) 有權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和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
(十一)董事會和總裁可在管理許可權范圍內授予內審機構必要的處理或處罰權;
(十二) 有權對相關人員進行質詢。
(十三) 有權組織或參與對外部中介機構的業務管理。
(十四) 經企業分管領導同意,審計部可以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按照企業的程序聘請外部中介機構或人員,並對其工作質量進行監督。
(十五) 有權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帶有共性的重大問題,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
第四章 審計范圍和審計內容第十八條 審計范圍:公司、公司單位和合作項目。
第十九條 審計內容 (根據不同需要選擇不同內容)
(一) 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變動及盈虧真實性的情況;
(二) 財務收支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三) 投資決策、經營決策情況及其效益;
(四) 經營業務和管理活動的合理有效;
(五) 重大投資項目的預、決算;
(六) 各項內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執行情況;
(七) 經營管理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離任);
(八) 企業執行國家、地方的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情況;
(九) 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二十條 具體審計業務的管理制度審計部依照本制度將擬訂以下(但不限於)具體審計制度或審計流程規定,報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總裁辦公會議審批後實施。
(一) 經營業績審計制度;
(二) 離任審計制度;
(三) 重大投資項目審計制度;
(四) 內部控制審計制度 ;
(五) 專項審計制度。
第五章 審計程序第一節 計劃階段第二十一條 年度審計計劃
年初由審計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要求,結合公司年度經營工作計劃、公司及公司單位管理需要、組織風險和審計資源,經與公司各部門、各公司單位總經理和下屬企業董事長充分溝通後,擬訂當年內部審計計劃報公司董事長或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審批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 單項審計計劃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年度審計計劃確定審計項目和時間安排,在充分了解被審計單位或部門基本情況的基礎上,制定項目審計計劃及審計方案,做好審計准備。經內審機構負責人審批後實施。具體步驟如下:
(一) 在審計項目實施前,需獲得公司董事長或總裁或被審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其中對主要公司單位領導幹部的離任審計、經營業績審計、重要的專項審計、公司的內控制度審計等事項由公司董事長授權。
(二) 在接受審計授權後,組織調查和了解審計事項的基本情況、相關信息。
(三) 編制審計計劃及程序,確定審計范圍、重點、方法和步驟報授權人和分管領導審批。
(四) 下發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前,提前三個工作日書面通知被審企業,並提出需要配合審計的工作條件和提供有關資料,特殊審計業務可在實施審計時送達。
(五) 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接到審計通知書後,應做好接受審計的各項准備工作。包括為內審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提供審計所需的資料等。
第二節 審計實施階段第二十三條 進行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包括查閱資料、審計查證、取證、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條 通過審核會計憑證、賬簿、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和材料,並採用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取得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五條 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部門和人員提出意見和建議。如發現重大問題,還應及時向企業分管領導和授權人口頭報告或出具審計過程中的期中審計報告。
第二十六條 審計外勤工作結束後,對已發現的重大事項,可知會被審企業管理層和有關部門主管,並將管理層的有關意見形成工作底稿。
第三節 審計完成階段第二十七條 內審人員在審計實施結束後,對審計工作底稿歸集整理,以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結論與建議,出具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向被審企業、個人和公司相關部門徵求意見。
第二十八條 被審計單位或部門對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有異議的,應在收到徵求意見稿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審計部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並由內審人員予以註明。
第二十九條 審計部收到被審企業的意見後,形成正式的內審報告,連同被審計企業意見一起報送授權人和分管領導審核後,報公司董事長或總裁簽發,並負責對報告內容做出解釋。
第三十條 審計項目中發現重大問題的,審計報告可直接由審計部報送公司董事長或總裁。
第三十一條 經簽發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抄送被審企業董事會、主要管理層人員和企業相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 公司相關部門及公司單位可根據審計報告建議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按照被審計企業的公司章程規定的審批程序審批後實施。
第三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應根據審計建議和經過批準的處理意見落實和整改,並以書面形式向審計授權人及審計部報告處理意見的執行結果和採納審計建議的情況。
第三十四條 被審計單位或部門若對審計報告有異議,審計項目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應進行研究、核實;無法協調時,應當將審計報告與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意見一並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協調處理。
第四節 後續事項第三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公司董事長、總裁、分管領導、各公司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和實際工作需要,定期組織後續審計和審計回訪,檢查被審企業的整改情況和總結審計效果,並由各公司單位負責企業整改的日常跟蹤監督。如發現被審計單位或部門不採取糾正措施,應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
第六章 內審管理第三十六條 審計部應編制審計業務的規范程序,並按照規范操作。當審計環境發生變化時,相應調整業務規范。
第三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審計工作的具體情況,建立審計質量控制機制,加強對審計質量的管理。
第三十八條 審計項目完成後,內部審計人員應及時對審計中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材料進行分類整理,按相關法規的要求歸檔、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條 審計部應注重內審人員的後續教育和培訓,不斷提高內審效率和質量;重視經濟信息和審計信息,加強宣傳工作。
第四十條 企業對審計工作成績顯著的內審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章 違反規定的責任第四十一條 對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和個人,審計部將依照情節輕重,建議相關企業給予行政和經濟處分
(一) 拒絕或拖延提供有關文件、憑證、帳表、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二) 阻撓內審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三) 提供虛假信息,隱瞞事實真相的。
(四) 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
(五) 打擊報復內審人員或舉報人的。
(六) 以上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二條 公司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內審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一) 泄漏機密,以權謀私的。
(二) 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職守,給國家或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 以上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審計部會同公司有關職能部門共同制定,報經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由審計部負責解釋。審計部根據公司經營管理的實際情況及時修訂完善,並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准。

『陸』 新舊COSO報告一個重大改變在於將原內部控制五要素,細化為八要素,你如何理解這一變

「巴林銀行滅頂之災」,「新加坡中航油事件」等等事件發生後,人們開始反思,這些問題公司大多是一些內部控制比較健全的組織,有審計委員會、內審部門等等,為什麼還會發生經營損失,報告舞弊呢?問題的本質不在於僅僅控制風險,而是如何管理風險。內部控制所能夠起到的作用只是在目標既定的前提下,通過採取一系列的控制活動來進行風險控制,五要素整合框架存在局限性,對風險強調不夠,無法與企業風險管理相結合。企業要想有效的管理風險,還必須藉助於目標設定、風險識別、評估與應對。因此,在2004年9月,COSO發布了企業風險管理整合框架,提出了4目標和八要素理論。第一次提出了戰略目標的結構,認為目標設定是在戰略層次上的,它為其餘三目標提供基礎。同時將「控制環境」要素更名為「內部環境」,並將風險評估細化為四個要素。

『柒』 誰能告訴我新提出來的內部控制的八個要素都是什麼

ERM分為八個要素,即內部環境、目標制定、事項識別、風險評估、風險反應、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監控等八個相互關聯的要素

不知道對不?

『捌』 八項財務工作分配給三位員工,才能達到內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一、八項財務工作的復分配:
1、出納制負責:保管、填寫支票,保管並送存現金收入,記錄貨幣資金日記賬。
2、會計負責:記錄並保管總賬,調節銀行存款日記帳與銀行存款對帳單,可以兼任發出銷貨退回及折讓的貸項通知單工作。
3、記錄並保管應收、應付款明細賬兩項工作由一人擔任。
二、解釋
《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第二十九條 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要求企業全面系統地分析、梳理業務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職務,實施相應的分離措施,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貨幣資金的不相容崗位至少應當包括:
1、管錢的不能管賬,管賬的不能管錢;
2、負責應收款的不能負責現金收入賬,負責應付款的不能負責現金支出賬;
3、保管支票的不能保管印章與現金支出和銀行存款的調節。
4、負責銀行存款調節的人員與銀行存款、現金、應收及應付款賬目登記的人員相互分離;
5、貨幣資金支出的審批人員與出納、支票保管人員、銀行存款、現金賬目的記錄人員相互分離;
6、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人員定期進行職務輪換。關鍵的財會職務實行強制休假制度,並在最長不超過5年的時間內輪換。
三、有關內容請參看《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解讀及應用指南》一書。

『玖』 企業內部控制八大循環

企業內部控制八大循環是:銷售及收款循環、采購及付款循環、生產循環、存貨循環、研發循環、固定資產循環、資金循環、會計稅務循環。

企業管理層根據資產、財務、以及企業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各種數據,經過識別、分析,得出企業經營發展的相關風險,合理確定各種風險的應對策略。

以企業預測結果為導向、以流程管理為方法,針對已經或者將要發生的風險進行提前控制。具體的控制對象包括:人力、財務、資源、工作流、物流等企業經營活動中產生風險的對象。通過E化的流程,企業可以做到任何工作流的有跡可循、經營活動的相對透明、財務的嚴謹真實。

(9)8個內控措施擴展閱讀:

從中國企業文化的現實出發,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把握企業文化各種現象之間的本質聯系。依據實踐經驗,從感性認識到理性認識,進行科學的概括、總結。其次,要通過實踐把所認知的企業文化的本質及一般的特徵去偽存真,從而確定企業文化的本質。

第三,要認識到企業文化不是單一的因素構成的,找出企業文化最基本的決定性的因素及其與諸因素的關系。第四,要看到企業文化這個概念不是一成不變的,它是一個動態過程,在發展中形成,並在社會歷史發展中豐富和變化。

企業文化的內涵具體包括如下一些因素:價值觀、行為准則、企業經營管理哲學、經營理念、企業精神等構成企業文化的核心內容。是企業為生產經營管理而形成的觀念的總和。是一種以人為中心的企業管理理論,它強調管理中的軟要素,其核心涵義是企業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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