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地稅所的復議機關
包括: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等等。
哪些行政機關可以作為行政復議機關,也就是具體行政復議案件由哪個行政機關管轄,按照行政復議法規定,
一是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二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比如,要對縣公安局的決定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可以找縣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級公安部門。
三是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由國務院依法作出最終裁決。
四是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另外,行政復議法還對幾種情況作出特別規定:
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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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復議有以下四個特點:
1、提出行政復議的人,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做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尚沒做出決定,則不存在復議問題。復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規定,向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4、行政復議,主要是書面審查,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規定復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二、行政復議機關的特徵:
第一,行政復議機關是行政機關;
第二,行政復議機關是有權行使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
第三,行政復議機關是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復議權,並對行為後果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行政機關。如各級人民政府、各級政府的組成部門包括公安、司法、海關。工商管理、教育、衛生等部門,都可以作為行政復議機關。
參考資料:網路-行政復議機關
⑵ 派出所做出的行政處罰,復議機關是哪一級啊!
首先是看公章,看派出所以哪個機關的名義做出的行政處罰。如果是以分局的名義進處罰,這種情況下復議機關應該為縣區人民政府或市公安局。如果派出所是以自己名義作出行政處罰的,復議機關為鎮政府或縣區公安局。政府與公安局可以二選一,你可以自由選的。一般情況下,復議機關的就應當是上一級主管部門,或者是同級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規定: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簡稱行政復議法)是在1999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上通過,由1999年0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16號主席令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實施的法律,共計七章四十三條。
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訂(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09年8月27日通過,2009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8號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為了進一步發揮行政復議制度在解決行政爭議、建設法治政府、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作用,根據行政復議法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簡稱行政復議實施條例)並於2007年8月1日施行。
《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⑶ 鄉鎮民政所的復議機關是哪
鄉鎮民政所的復議機關是鄉鎮政府。
鄉鎮政府是鄉鎮民政所的上級部門,因此,是鄉鎮民政所的復議機關。
⑷ 行政復議中,對稅務所 稅務局的處罰不服,行政復議機關是什麼
對稅收行政處罰不服,只能向做出處罰的稽查局、稅務所所在的地稅局提起復議。
行政復議機關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有權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
這種組織的特徵是:
第一,行政復議機關是行政機關;
第二,行政復議機關是有權行使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
第三,行政復議機關是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復議權,並對行為後果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行政機關。如各級人民政府、各級政府的組成部門包括公安、司法、海關。工商管理、教育、衛生櫻舉等部門,都可以作為行政復議機關。
(4)鄉地稅所的復議機關擴展閱讀:
《稅務行政復議規則》
第十六條 對各級國家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七條 對各級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其上一級地方稅務局或者該稅務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對地方稅務局的行政復議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對國家稅務總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第十九條 對下列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脊瞎碧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省地方稅務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二)對稅務所(分局)、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所屬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三)對兩個以上稅務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四)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以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五)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但是對已處罰神鋒款和加處罰款都不服的,一並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有前款(二)、(三)、(四)、(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轉送。
⑸ 請問若對社區、街道辦事處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復議,復議機關應是謝謝
街道辦事處處於派出機關,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應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⑹ 鄉鎮機關違法應該向哪個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對於申請行政復議,是這樣的,比如鎮政府就某件事情作出了書面的處理決定,而當事人不服這個決定,可以向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如果僅僅是派出所、鎮政府等違法,你是檢舉、控告
⑺ 申請復議時,應該向哪些機關提出
此問題涉及到行政復議的管轄。在我國,行政復議管轄的具體情形有:(1)對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復議管轄:對縣級以上(含縣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實行垂直領導的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只能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2)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復議管轄: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或對國務院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復議。(3)對派出機關、機構和被授權組織的行政復議管轄: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如工商管理所、公安派出所、稅務所等)依照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4)共同行為的行政復議管轄:對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5)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的行政復議管轄: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⑻ 對稅務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該向哪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
可以向本級主管稅務機關或者上級主管稅務機關提起稅務行政復議。
⑼ 哪些是行政復議機關
包括: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等等。
哪些行政機關可以作為行政復議機關,也就是具體行政復議案件由哪個行政機關管轄,按照行政復議法規定,
一是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二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比如,要對縣公安局的決定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可以找縣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級公安部門。
三是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由國務院依法作出最終裁決。
四是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另外,行政復議法還對幾種情況作出特別規定:
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9)鄉地稅所的復議機關擴展閱讀:
一是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二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比如,要對縣公安局的決定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可以找縣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級公安部門。
三是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由國務院依法作出最終裁決。
四是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另外,行政復議法還對幾種情況作出特別規定: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行政復議機關
⑽ 鄉地稅所的復議機關
一、對各級地方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復議:
1、對稅務所(分局)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所(分局)所屬的區(縣)地方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2、對區(縣)地方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地級市地方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3、對地級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外稅分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地級市地方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4、對地級市地方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省地方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二、對其他機關、組織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1、對扣繳義務人作出的扣繳稅款行為不服的,向主管該扣繳義務人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對受稅務機關委託的單位作出的代征稅款行為不服的,向委託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
2、對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復議;對稅務機關與其他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3、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在(二)中所列的幾種情況下,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進行轉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