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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聽證制度研究

發布時間: 2020-12-06 16:40:25

『壹』 如何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費決策聽證制度

為規范政府教育收費決策聽證行為,提高教育收費決策的科學性和透明度,促進教育收費決策的民主化和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的規定,決定在全國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費決策聽證制度。
一、充分認識實行教育收費決策聽證制度的重要意義。教育收費決策聽證是指制定(包括調整,下同)重要的教育收費標准前,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請社會有關方面對其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教育收費決策聽證制度是規范政府決策程序和行為的重要措施,是各有關方面直接參與教育收費決策,促進教育收費決策民主化和科學化的重要形式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費決策聽證制度,有利於增強教育收費決策的科學性和透明度,充分體現教育收費決策公正、公開、客觀和效率的原則。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認識,加強領導,進一步採取措施,盡快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費決策聽證制度,以維護廣大群眾的根本利益。
二、教育收費決策聽證的范圍。按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制定政府舉辦的小學、初中的雜費,高中的學費,普通高等學校專科、本科的學費,應當實行聽證,納入地方聽證目錄。制定其他教育收費標准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實行聽證。
三、教育收費決策聽證的形式。教育收費決策聽證採取聽證會的形式。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在降低教育收費標准或者制定的教育收費標准涉及面較小的情況下,聽證會可採取簡易程序。
四、教育收費決策聽證代表的構成。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根據聽證內容,合理確定聽證會代表的構成及人數。教育收費決策聽證會代表應當具有一定的廣泛性、代表性,一般由學生(需16周歲以上)或學生家長代表,學校代表和有關方面代表,以及相關的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其中,學生和學生家長代表一般不少於聽證代表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五、教育收費決策聽證代表的產生。教育收費決策聽證會代表由組織聽證的價格主管部門聘請。學生和學生家長代表可自願報名或由消費者協會等中介組織推薦產生;學校代表由教育主管部門推薦產生;專家、學者代表由有關院校、科研機構推薦產生。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也可以通過建立教育收費決策聽證會代表庫,在代表庫中按一定的程序和規則選取產生代表。
六、教育收費決策聽證會一律公開舉行,可以邀請新聞媒體參加。在不影響會議舉行的情況下,經主持人同意可以現場直播、錄音、錄像、攝影和采訪。
七、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在舉行教育收費決策聽證會前,通過新聞媒體、網路或者公告欄等方式向社會公告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主要內容,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八、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及時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制定教育收費標準的最終結果,並監督執收單位執行。
九、教育收費決策聽證的組織、程序等應當嚴格按照《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的規定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教育收費決策聽證制度的具體實施辦法。各地實行教育收費決策聽證制度的經驗、做法和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

『貳』 如何建立村級信訪聽證制度

一、著力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信訪問題發生
(一)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將保障和改善民生作為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的基礎性工作,更加註重落實好各項民生政策,優先保障民生支出。針對土地徵用、房屋拆遷、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突出問題,加強頂層設計,完善相關政策,全力推動落實。
(二)提高科學民主決策水平。完善決策機制和程序,增強決策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建立健全人民建議徵集制度,鼓勵和引導人民群眾對黨和政府工作獻計獻策。對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要通過舉行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充分考慮大多數人的利益。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作為重大決策出台的前置程序和剛性門檻,對決策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確定風險等級並制定相應的化解處置預案。在評估中要充分聽取信訪、維穩、綜治等部門的意見。健全決策糾錯改正機制,實時跟蹤決策實施情況,及時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適時決定是否對決策予以調整或者停止執行。落實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決策規定、出現重大決策失誤而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嚴肅追究決策者的黨紀政紀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堅持依法辦事。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強化各級幹部帶頭學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識,提高依法辦事能力。依法保障人民群眾參與社會治理公共事務,堅決糾正限制和干涉群眾正常信訪活動的錯誤做法。注重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糾紛,防止以鬧求解決、以訪謀私利、無理纏訪鬧訪等現象發生。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對於不作為、亂作為的,依法追究責任。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確保司法公平公正。建立健全冤假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實行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嚴肅查處刑訊逼供、暴力取證、隱匿偽造證據等違法行為,不斷提高司法公信力。
(四)改進工作作風。發揚求真務實、真抓實干、密切聯系群眾的優良作風,深入基層調查研究,解決突出問題。總結推廣幹部進村入戶、送政策送溫暖送服務、記民情日記、建民情檔案等做法,堅持與群眾共同分析研究解決實際問題。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做到聯系群眾而不脫離群眾、服務群眾而不損害群眾、解決問題而不引發問題,進一步密切黨群干群關系。
二、進一步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渠道
(五)健全公開透明的訴求表達和辦理方式。完善民生熱線、視頻接訪、綠色郵政、信訪代理等做法,更加重視群眾來信尤其是初次來信辦理,引導群眾更多以書信、電話、傳真、視頻、電子郵件等形式表達訴求,樹立通過上述形式也能有效解決問題的導向。實行網上受理信訪制度,大力推行陽光信訪,全面推進信訪信息化建設,建立網下辦理、網上流轉的群眾信訪事項辦理程序,實現辦理過程和結果可查詢、可跟蹤、可督辦、可評價,增強透明度和公正性;逐步推行信訪事項辦理群眾滿意度評價,把辦理工作置於群眾監督之下,提高信訪公信力。
(六)突出領導幹部接訪下訪重點。把領導幹部接訪下訪作為黨員幹部直接聯系群眾的一項重要制度,與下基層調查研究、深入聯系點、扶貧幫困等結合起來,提高工作實效性。省級領導幹部每半年至少1天、市廳級領導幹部每季度至少1天、縣(市、區、旗)領導幹部每月至少1天、鄉鎮(街道)領導幹部每周至少1天到信訪接待場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接待群眾來訪,省、市及其工作部門領導幹部一般不接待越級上訪。在堅持定點接訪的同時,更多採取重點約訪、專題接訪、帶案下訪、下基層接訪、領導包案等方式,把行政資源集中用於解決重大疑難復雜問題、檢驗施政得失、完善政策措施、加強督查問效上。
(七)完善聯合接訪運行方式。按照一站式接待、一條龍辦理、一攬子解決的要求,在市、縣兩級全部實行聯合接訪,減少群眾信訪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強對進駐聯合接訪場所責任部門的動態管理,做到信訪問題突出的責任部門及時進駐,信訪問題明顯減少的責任部門有序退出;推行律師參與接訪、心理咨詢疏導和專業社會工作服務等第三方介入的方法,促進問題解決。
(八)引導群眾依法逐級反映訴求。深入學習宣傳貫徹《信訪條例》,加快推進信訪工作法治化建設。嚴格落實《信訪條例》關於「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健全依法及時就地解決群眾合理訴求機制,進一步強化屬地責任,積極引導群眾以理性合法方式逐級表達訴求,不支持、不受理越級上訪。中央和國家機關來訪接待部門對應到而未到省級職能部門反映訴求的,或者省級職能部門正在處理且未超出法定處理期限的,或者信訪事項已經依法終結的,不予受理。各地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依法維護信訪秩序,對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九)充分發揮法定訴求表達渠道作用。按照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機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嚴格實行訴訟與信訪分離,把涉法涉訴信訪納入法治軌道解決,建立涉法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制度。各級政府信訪部門對涉法涉訴事項不予受理,引導信訪人依照規定程序向有關政法機關提出,或者及時轉同級政法機關依法辦理。完善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機關信訪事項受理辦理制度,落實便民利民措施,為群眾提供便捷高效熱情服務。完善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訴求表達方式,使合理合法訴求通過法律程序得到解決。加強司法能力建設,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三、健全解決信訪突出問題工作機制
(十)完善信訪聯席會議制度。強化各級信訪聯席會議綜合協調、組織推動、督導落實等職能作用,形成整合資源、解決信訪突出問題的工作合力。根據實際需要,及時調整成員單位組成和專項工作小組設置,進一步明確各自職責任務,建立健全相關工作制度,特別注重從政策層面研究解決帶有傾向性、普遍性和合理性的突出問題。
(十一)健全解決特殊疑難信訪問題工作機制。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調解、疏導等辦法,認真解決特殊疑難信訪問題,做到訴求合理的解決問題到位,訴求無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難的幫扶救助到位,行為違法的依法處理。建立信訪聽證制度,對疑難復雜信訪問題進行公開聽證,促進息訴息訪;規范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對已審核認定辦結的信訪事項不再受理;健全信訪事項協商會辦等制度,明確相關責任,加大化解「三跨三分離」信訪事項力度。
(十二)健全統籌督查督辦信訪事項工作機制。建立健全黨委和政府統一領導、信訪聯席會議組織實施、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參與的督查督辦工作機制,進一步加大解決和化解信訪突出問題的力度。對久拖不決、涉及面廣、群眾反映強烈、社會關注度高的重大疑難信訪突出問題,列入黨委和政府督查機構督查范圍;採取有針對性的方法,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領域、重點問題的跟蹤督查和問效。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支持信訪部門開展督查,重視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給予處分等建議。
(十三)健全科學合理的信訪工作考核評價體系。改進和完善考核方式,綜合考慮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人口數量、地域特點、信訪總量、訴求構成、解決問題的質量和效率等因素,合理設置考核項目和指標,不簡單以信訪數量多少為標准進行考評,推動各地區把工作重點放在預防和解決問題上。堅持量化考核和綜合評議、上級評議和群眾評議、平時考核和階段性考核相結合,提高考核的科學性、客觀性和可信度。
(十四)健全經常性教育疏導機制。認真研究把握新形勢下思想政治工作特點和規律,教育和引導群眾正確認識發展中存在的問題,正確處理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系,確立與當前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相適應的心理預期,自覺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充分運用現代科技手段,通過建立政務微博、民生微信、民情QQ群等方式,搭建聯系群眾、體察民情、回應民意的新平台,提高互聯網時代做好群眾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四、全面夯實基層基礎
(十五)健全基層組織網路。進一步強化基層基礎工作,把更多人力物力財力投向基層,把問題解決在基層,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創新黨組織設置,推動黨的組織和工作全覆蓋。加強基層服務型黨組織建設,提升基層黨組織服務群眾、做群眾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基層民主管理機制,落實黨務公開、政務公開、廠務公開、村務公開制度,充分調動群眾民主參與、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積極性。進一步加強鄉鎮(街道)、村(社區)、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黨組織建設,建立健全解決問題、化解矛盾的基層綜合服務管理平台。
(十六)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完善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聯系群眾制度,組織老幹部、老黨員、老模範、老教師、老軍人等參與解決和化解信訪突出問題相關工作。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優勢,做好組織引導服務群眾和維護群眾權益工作。制定扶持引導政策,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提供辦公場所等形式,發揮好社會組織的積極作用。建立健全群眾參與機制和激勵機制,把群眾工作觸角延伸到家家戶戶;引導村(社區)制定符合國家法律的村規民約,運用道德、習俗、倫理的力量調節關系、化解糾紛。
(十七)加大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力度。把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重心從事後處理轉移到事前預防上來,做到發現得早、化解得了、控製得住、處理得好。健全矛盾糾紛預警機制,加強信息匯集分析研判;推行民情分析會、民情懇談會等做法,充分發揮村(社區)、企事業單位信息員、調解員的作用。全面推行網格化管理模式,完善信訪和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實現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矛盾不上交。
五、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十八)嚴格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把信訪工作作為黨的群眾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和送上門來的群眾工作,把創新群眾工作方法、解決信訪突出問題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認真組織推動。落實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負責、其他領導一崗雙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領導體制,為解決和化解信訪突出問題提供組織保障。加大問責力度,對損害群眾利益、造成信訪突出問題的,對群眾反映的問題推諉扯皮、不認真解決造成不良影響的,嚴肅追究責任。
(十九)強化輿論引導。各級黨委宣傳部門和新聞媒體要高度重視對創新群眾工作方法、解決信訪突出問題的正面宣傳和輿論引導,大力宣傳黨委和政府為保障和改善民生所付出的艱苦努力、取得的巨大成績,大力推廣解決群眾合理訴求、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典型經驗和做法,發出主流聲音,樹立正確導向;選擇典型案例,向社會曝光無理纏訪鬧訪、違法聚集滋事而依法受到處理的行為。
(二十)加強信訪幹部隊伍建設。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重視和加強信訪幹部隊伍建設,根據形勢任務需要,不斷充實信訪工作力量。完善後備幹部、新提拔幹部和中青年幹部到信訪部門、信訪幹部到基層一線掛職鍛煉制度;選拔群眾工作經驗豐富的幹部到信訪部門工作,重視信訪幹部的使用,深入開展信訪幹部交流工作,增強信訪幹部隊伍活力,不斷提高做好新形勢下群眾工作、解決信訪突出問題的能力。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中央要求,深入研究和准確把握新形勢下群眾工作的新特點新規律新要求,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努力提高帶著責任和感情做好群眾工作的能力、提高解決信訪突出問題的能力、提高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叄』 求書,有關立法聽證制度方面的著作,國內外的均可(最好是國外的)

給你推薦八本,如下,希望能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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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楯 編/2008年12月/知識產權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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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法聽證與地方治理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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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聚焦立法聽證的法律依據,立法聽證中的利益表達和公民參與、立法聽證的技術安排、立法聽證規、當代中國立法聽證面臨的挑戰困境,以及國外的立法聽證等關鍵問題,以全新的視角透視了立法聽證在當代...

3.行政聽證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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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聽證制度研究》在對行政聽證制度理論進行深入研究的基礎上,透過比較法的視野對主要國家和地區的行政聽證制度進行了比較分析;然後結合中國法規范,分析了行政立法、行政處罰、行政許可和政府定...

4.聽證制度:透明決策與公共治理
彭宗超,薛瀾,闞珂 著/2004年05月/清華大學出版社
該書將聽證制度與我國的政治體制改革相結合,突出了聽證制度的政治意義,運用對比研究,闡述精闢、透徹,富有說服力。適合各級黨政機關的人士參考閱讀,同時也適用於大專院校公共管理等相關專業的教師..

5.中國公共聽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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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前,我將「公眾參與與行政法」作為給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生講課的論題,當時,不少博士生有點「丈二金剛摸不著頭腦」,課後,他們恍然大悟:公眾參與是現代行政法與傳統行政法的重要區別所在,也是現...

6.行政法史論叢(上海政法學院學術文庫——行政法學叢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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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當代中國行政法(上、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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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系綜合性、系統性兼具研究性的教科書,其目的不僅在於向讀者介紹和傳授關於行政法的一般知識和基本理論,而且努力匯集和反映20年來中國行政法的發展脈絡和最新研究成果。基於此,編著工作伊始我們...

8.立法效益研究 以當代中國立法為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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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全勝,男,1968年生,安微桐城人,法學博士,安微省高等學校科帶頭人,淮北煤炭師范學院政法系副教授,系副主任。1952年安微師范大學政系畢業,獲法學學士學位;1995年安微師范大學經濟法政學院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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