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立法機關
Ⅰ 國家權利機關就是國家立法機關
不是,如果你是學政治的,那是一定要弄懂的。
國家權力機關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國家立法機關只能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Ⅱ 時常見國家的 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執法機關、法律監督機關,具體是指那些部門,求解,謝謝!
具體部門如下:
一、國家的立法機關:國家的立法機關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屬於地方立法機關。
就廣義的「法」而言,立法機關的范圍也相應擴大。如國務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制訂自治法規等。
二、行政機關:
1、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包括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和審計署,共25個)。
2、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機關(包括自治區,自治州,自治旗和自治縣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民族鄉政府),
3、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包括特別行政區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香港特區政府工作部門有政務司、財政司、律政司和各局、處、署;澳門特區政府工作部門有各司、局、廳、處。);
4、地方上還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如行政公署(省級人民政府派出機關)、區公所(縣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街道辦事處(不設區的市或市轄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
三、司法機關:各級人民法院和各級人民檢察院。
四、執法機關:根據法律規定享有國家執法權的部門,比較多,很多部門都有執法權。
五、法律監督機關:各級檢察院。
(2)國家立法機關擴展閱讀:
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執法機關、法律監督機關的些部門職責及地位:
1、立法機關的作用分為主要作用和次要作用(也稱為直按作用和間接作用)。主要作用包括:制定法律,監督政府,教育公眾,代表選民(選區或國家),這四項作用也稱為立法功能、監督功能、教育功能、代表功能。次要作用包括司法功能和領導選舉功能。
2、國家行政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有權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等,指導所屬各部門、下級國家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行政活動。國家行政機關實行首長負責制與集體領導相結合的原則。
3、最高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負責審理各類案件,制定司法解釋,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並依照法律確定的職責范圍,管理全國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主要任務是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
4、關於公安機關,其內設機構有公安消防大隊和公安交警大隊,派出機構有派出所,都是行政機構,只有經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特別授權,才有行政主體資格,才能以自己名義作出行政行為。
5、各級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立法機關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司法機關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執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法律監督
Ⅲ 我國立法機關是
我國立法機關,按不同層級的法律法規,有不同的立法權的機關。
一、法律,則是由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二、行政法規,則是由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三、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則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由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范圍內,制定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二章法律
第一節立法許可權
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第八條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
(一)國家主權的事項;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
(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罰;
(五)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六)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徵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
(七)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徵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
(十)訴訟和仲裁製度;
(十一)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
第十條授權決定應當明確授權的目的、事項、范圍、期限以及被授權機關實施授權決定應當遵循的原則等。
授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但是授權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被授權機關應當在授權期限屆滿的六個月以前,向授權機關報告授權決定實施的情況,並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關法律的意見;需要繼續授權的,可以提出相關意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十一條授權立法事項,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及時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後,相應立法事項的授權終止。
第十二條被授權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授權決定行使被授予的權力。
被授權機關不得將被授予的權力轉授給其他機關。
第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改革發展的需要,決定就行政管理等領域的特定事項授權在一定期限內在部分地方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法律的部分規定。
……
Ⅳ 國家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分別包括哪些
立法機關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也包括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
行政機關是國務院及各部委局相關單位,也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司法機關是法院系統和檢察院系統。
Ⅳ 我國行使國家立法權機關是什麼
我國行使國家立法權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5)國家立法機關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規定:
第十八條 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提案人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
各代表團審議法律案時,提案人應當派人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各代表團審議法律案時,根據代表團的要求,有關機關、組織應當派人介紹情況。
第六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組織對有關法律或者法律中有關規定進行立法後評估。評估情況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六十四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對有關具體問題的法律詢問進行研究予以答復,並報常務委員會備案。
Ⅵ 行使國家立法權的機關是什麼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6)國家立法機關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十四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十五條規定,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Ⅶ 我國有哪些立法機關哪些機關享有立法權
導引:先對下面幾個表述進行判斷,檢驗你對這一問題的理解情況。1、凡是立法機關都有立法權。2、凡是有立法權的機關都是立法機關。3、我國的立法機關是人大和人大常委會。4、在行政機關中,只有國務院擁有立法權。正確答案是:1對、2錯、3錯、4錯。如果你對這幾句話沒有判斷正確,或者不知道正確的說法是什麼,那麼,你就有必要對這一問題進行進一步的學習和了解。 現有觀點與結論:按照我國現行《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正確的觀點應該是:立法機關:《憲法》第五十八條和《立法法》第七條都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由此可見,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我國的立法機關。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國家機關都不是立法機關。享有立法權的機關:《立法法》第七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第五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第六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本法所稱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第六十六條 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第七十一條規定:「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范圍內,制定規章。」第七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由此可見,在我國,享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包括:1、國家權力機關系統(人大和人大常委會)的:全國、省、自治區、直轄市、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會,自治州、自治縣的人大。2、國家行政機關系統(政府及政府下設機構)的: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委、央行、審計署、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國務院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除此之外,其他國家機關都不享有立法權。由此可見,凡是立法機關都有立法權,享有立法權的機關不一定都是立法機關。這些享有立法權的機關,享有的許可權大小不同,所立法律法規名稱不同,法律法規的效力也不同。具體如下:享有立法權的機關立法類別立法名稱效力高低全國人大修改憲法,制定、修改基本法律××法憲法最高(1級)基本法律(2級)全國人大常委會基本法律外的其他法律××法3級國務院行政法規條例、規定、辦法、暫行條例、暫行規定4級省、自治區、直轄市、較大的市人大和人大常委會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條例、規定、實施辦法、規則5級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人大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條例2級(特殊法)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地方政府規章規定、辦法6級較大的市政府地方政府規章規定、辦法7級國務院各部委、央行、審計署、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國務院直屬機構部門規章規定、辦法6級 進一步的討論:關於立法機關和立法權的討論似乎到此結束,實則不然。立法權與立法機關的內在一致性問題細心的人會發現一個問題:享有立法權的機關范圍要大於立法機關,也就是說,有很多享有立法權的機關不是立法機關。為什麼享有立法權,而不能稱為立法機關?可能有三種解釋:1、只有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才有完全自主的立法權,其他國家機關的立法活動必須依照憲法和全國人大與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或者根據授權,屬於從屬性的不完全的立法活動,所以,只有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才可以稱為立法機關。2、各級政府的是行政機關、執行機關,地方人大和人大常委會的主要職責是落實國家各項法律法規,他們的主要職責都不是立法,只有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主要職責是立法。所以,只有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才能稱為立法機關。3、只有制定「法律」的機關才能叫做立法機關,那些制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規章的國家機關只享有一定的立法權,而不能稱為立法機關。三種觀點都有一定道理,但是,也都存在明顯不足。第一種觀點最具有說服力。但是也存在一些問題,那就是沒有看到我國立法的實際情況。在我國,由於大多數法律都規定的比較寬泛,缺少操作性,所以,絕大多數法律都需要國務院及其部委制定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再加上中國地區差異較大,地方,尤其是少數民族自治地方享有了較多的權力,可以制定較多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最終的結果就是,在我國的立法體系中,國務院和地方分享了更多的立法許可權,甚至出現了沒有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法律就無法得到貫徹落實的情況。尤其是國務院,不但可以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而且在尚無法律規范的領域,國務院可以先行制定行政法規,此時,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就代替了法律的作用,具有了更高的法律效力。人大被稱為「橡皮圖章」和政府實際享有的較多的立法許可權不無關系。第二種觀點雖然陳述的是實際情況,但是,卻沒有抓住問題的關鍵。「主要」與「次要」是相對的。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除了制定和修改法律,還有很多職責,比如監督、人事任免、重大事項決定等等。隨著中國法律體系的逐漸完善,未來立法在全國人大和人大常委會工作中的分量會越來越輕。所以,很難說立法就是其主要職責。所以,以此為理由說明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是立法機關是站不住腳的。第三種觀點中存在兩個問題:一是立法權中的「法」和立法機關中的「法」的含義問題。二是什麼是「法」的問題。先來討論第一個問題,無論什麼是「法」,立法權中的「法」和立法機關中的「法」的含義都應該是一致的。否則就會出現邏輯上的混亂。如果只有法律才能稱為「法」,那麼,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既享有立法權,又是立法機關。其他的國家機關制定的就不是「法」,因而享有的也不是立法權,也不是立法機關。如果我們承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都是「法」,那麼,制定這些法的機關享有的當然是立法權。至於是不是立法機關,則需要再加上「是否享有完全、自主的立法權」這一條標准,做進一步的區分,分出立法機關和非立法機關。所以,判斷是否享有立法權,關鍵看是否能夠進行立法活動。判斷是否是立法機關,關鍵看這種立法活動是否是完全、自主的。 什麼是「法」?那麼,到底什麼是法?按照馬克思主義的觀點,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統治階級意志的規范體系。法的幾個主要特徵是:法是調整人的行為的規范;法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具有普遍約束力;法規定了權利和義務;法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根據上述定義,我們可以看出,不僅「××法」是法,從憲法、法律,到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自治條例、單行條例,都是法。而且,從我國的司法實際看,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法律做出的司法解釋發揮著很重要的作用。有時候比法律還要重要。所以,從廣義上說,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其實也是「法」,也是一種立法活動。從我國的執法實際看,很多政府部門的紅頭文件的規范性更強,其實,也是廣義上的「法」。由此看來,如果從最廣義的角度理解「法」,在我國實際享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是很多的,也可以說,在我國,凡是國家機關都享有立法權。 其他相關問題:1、各級人大和常委會都是國家權力機關,但並非都享有立法權,更不都是立法機關。只有全國、省、自治區、直轄市、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會,自治州、自治縣的人大享有立法權。只有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國家立法機關。2、我國的全國人大和常委會雖然是立法機關,但從性質上看,是我國最高權力機關。西方三權分立制度下的議會,只能稱為立法機關,而不能稱為權力機關。3、全國人大隻能修改憲法,但不能制定憲法。制定憲法需要成立專門的制憲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只能解釋憲法,監督憲法實施,不能修改憲法,更無權制定憲法。 4、國務院從性質上說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最高執行機關,但是,也享有一定的立法權,即制定行政法規的權力。
Ⅷ 行使國家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是
行使國家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二章第一節第七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職權有立法權、任免權、決定權和監督權。
(8)國家立法機關擴展閱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於每年第一季度舉行,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
2003年3月15日,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選出了159 名常委會委員。其中包括一批年輕的專業人士被選進常委會,使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人員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
2013年,全國人大代表首次實行「城鄉同比例」選舉,來自基層的工農代表達401 名,占代表總數13.4%,比上一屆提高了5.18 個百分點。他們將更多基層的聲音帶進了國家最高議政殿堂。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
Ⅸ 中國的行政司法立法機關分別是什麼
中國的行政司法立法機關分別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9)國家立法機關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二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程序:
第十四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第十五條,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十六條,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先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經常務委員會會議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節規定的有關程序審議後,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由常務委員會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
常務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審議法律案,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徵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意見,並將有關情況予以反饋;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立法調研,可以邀請有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第十七條,常務委員會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的法律案,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法律草案發給代表。
第十八條,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提案人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各代表團審議法律案時,提案人應當派人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各代表團審議法律案時,根據代表團的要求,有關機關、組織應當派人介紹情況。
第十九條,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意見,並印發會議。
第二十條,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律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經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
第二十一條,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必要時,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各代表團團長會議,就法律案中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常務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第二十二條,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主席團同意,並向大會報告,對該法律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三條,法律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審議,作出決定,並將決定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報告;也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審議,提出修改方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決定。
第二十四條,法律草案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