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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勞動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

發布時間: 2020-12-06 08:26:41

1. 勞動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的勞動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依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和依法申請聽證的行政處罰當事人。
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或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負責本部門的聽證工作。
勞動行政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與勞動行政執法機構為同一機構的,應遵循聽證與案件調查取證職責分離的原則。 勞動行政部門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組織聽證的費用。
根據國務院的規定,較大數額罰款的聽證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人民政府確定。 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從本部門的下列人員中指定一名聽證主持人、一名聽證記錄員:
(一)法制工作機構的公務員;
(二)未設法制機構的,承擔法制工作的其他機構的公務員;
(三)法制機構與行政執法機構為同一機構的,該機構其他非參與本案調查的公務員。 聽證主持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和地點;
(二)就案件的事實或者與之相關的法律進行詢問、發問;
(三)維護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秩序的人員進行警告或者批評;
(四)中止或者終止聽證;
(五)就聽證案件的處理向勞動行政部門的負責人提出書面建議。 聽證主持人承擔下列義務:
(一)將與聽證有關的通知及有關材料依法及時送達當事人及其他有關人員;
(二)根據聽證認定的證據,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作出判斷並寫出書面報告;
(三)保守與案件相關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聽證記錄員負責製作聽證筆錄,並承擔前款第(三)項的義務。 聽證案件的當事人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申請迴避權。依法申請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員迴避;
(二)委託代理權。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參加聽證;
(三)質證權。對本案的證據向調查人員及其證人進行質詢;
(四)申辯權。就本案的事實與法律問題進行申辯;
(五)最後陳述權。聽證結束前有權就本案的事實、法律及處理進行最後陳述。 聽證案件的當事人依法承擔下列義務:
(一)按時參加聽證;
(二)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
(三)遵守聽證秩序。 勞動行政部門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可以用書面形式告知,也可以用口頭形式告知。以口頭形式告知應當製作筆錄,並經當事人簽名。在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的同時,必須告知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期限,即應在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接受勞動行政部門告知後三日內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提出。經口頭形式提出的,勞動行政部門應製作筆錄,並經當事人簽名。逾期不提出者,視為放棄聽證權。 勞動行政部門負責聽證的機構接到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申請後,應當立即確定聽證主持人和聽證記錄員。由聽證主持人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送達聽證通知書。聽證通知書應載明聽證主持人和聽證記錄員的姓名、聽證時間、聽證地點、調查取證人員認定的違法事實、證據及行政處罰建議等內容。
勞動行政部門的有關機構或人員接到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申請後,應當立即告知本部門負責聽證的機構。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進行。對於公開舉行的聽證,勞動行政部門可以先期公布聽證案由、聽證時間及地點。 聽證主持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其迴避:
(一)參與本案的調查取證人員;
(二)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與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系的人員;
(三)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聽證公正進行的人員。
聽證記錄員的迴避適用前款的規定。
聽證主持人和聽證記錄員的迴避,由勞動行政部門負責人決定。 聽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由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宣布聽證紀律、告知當事人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
(二)由案件調查取證人員宣布案件的事實、證據、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理由;
(三)聽證主持人詢問當事人、案件調查取證人員、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並要求出示有關證據材料;
(四)由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從事實和法律上進行答辯,並對證據材料進行質證;
(五)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和本案調查取證人員就本案相關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
(六)辯論結束後,當事人作最後陳述;
(七)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結束。 本規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2. 勞動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的介紹

《勞動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主要對行政處罰聽證的適用范圍,參加者,聽證主持人權利、義務及迴避,聽證案當事人權利與義務,勞動行政部門職責以及聽證程序作了明確規定。

3. 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是怎樣的

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回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聽答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3.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4.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6.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7.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4. 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有什麼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節 聽證程序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專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屬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5.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一、簡易程序: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由此可見,行政處罰適用處罰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就是說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表明有違法事實存在,且確實為當事人所為。

2、對該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

3、處罰較為輕微,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嚴格遵循以下程序:

1、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人員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根據;

3、聽取當時人的陳述和申訴;

4、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該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行為、行政處罰的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5、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的適用范圍:

1、 重的案件,即對個人處以警告和50元以下罰款以外的所有行政處罰,對組織處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罰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

2、情節復雜的按,即需要經過調查才能弄清楚的處罰案件;

3、當事人對於執法人員給予當場處罰的事實認定有分歧而無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

一般程序的具體內容:

1、調查取證

《行政處罰法》36、37條規定: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2、告知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

《行政處罰法》32、41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3、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

《行政處罰法》32、41、42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如果當時人要求舉行聽證,並且確實符合聽證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舉行聽證會。

4、處罰決定

根據《行政處罰法》38、39、40條規定,經過上述三個程序後,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聽證程序
(一)適用范圍

聽證程序是指處理案件較復雜或者較重大的違法行為,應處以較重的行政處罰時,經當事人要求,進一步適用的一種特殊程序.《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了下列4種情況可以適用聽證程序:(1)責令停產停業:(2)
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3)較大數額罰款(4)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二)聽證程序的基本內容
1.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2.當事人在限期內提出聽證要求。當事人應當在行政機
關告知後3日內提出要求
3.告知當事人聽證時間、地點
4.公開聽證
5.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證
6.聽證委託代理
7.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8.製作聽證筆錄
9.審查聽證結果報告,作出處理決定。

6. 行政處罰聽證程序

D

聽證程序
(一)適用范圍

聽證程序是指處理案件較復雜或者較重大的違法行為,應處以較重的行政處罰時,經當事人要求,進一步適用的一種特殊程序.《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了下列4種情況可以適用聽證程序:(1)責令停產停業:(2)
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3)較大數額罰款(4)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二)聽證程序的基本內容
1.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2.當事人在限期內提出聽證要求。當事人應當在行政機
關告知後3日內提出要求
3.告知當事人聽證時間、地點
4.公開聽證
5.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證
6.聽證委託代理
7.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8.製作聽證筆錄
9.審查聽證結果報告,作出處理決定。

7. 行政處罰中聽證程序的規定

行政處罰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版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二)權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8. 行政處罰聽證條件

一、行政處罰聽證的條件

1、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只限於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的罰款等。

這類行政處罰對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將會產生相當的影響,因此,通過聽證程序作出這一方面的行政處罰決定,可以確保行政處罰決定合法性的正確率,避免違法的行政處罰決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合法權利的侵害。但是,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決定,仍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2、在行政機關告知權利後,受處罰的當事人有聽證要求的。

對這類行政處罰進行聽證的決定權在於受處罰的當事人。在行政機關告知受處罰的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後,由受處罰的當事人根據自已的情況決定是否要求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對受處罰的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8)山西省勞動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擴展閱讀:

行政聽證,是指行政機關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益的重大事項或者重大決定之前,充分聽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的活動。聽證制度是促進權力機關、行政機關依法決策、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聽證制度是現代民主政治和現代行政程序的重要支柱性制度,是現代制度所追求的公正性與民主性的集中表現。

需要舉行聽證的情形:

1、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較為嚴厲的行政處罰;

2、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許可以及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

3、出台重大或者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規范性文件;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舉行聽證後作出決定的其他行政行為。

行政聽證聽證主持人及聽證參加人員

《行政處罰法》規定,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一般情況下,聽證主持人可由政府法制機構工作人員擔任,以保障行政決定的公正性。

聽證參加人員除行政管理相對人外,權利或利益間接受到影響的第三人也可以參加聽證。通過擴充公民參加行政聽證程序,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進行現場監督,可以促使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切實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聽證聽證場所的設立

行政機關在舉行聽證前,應當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聽證所涉及的主要事項和聽證場所等規定內容。聽證場所的安排可根據聽證事項及聽證規模的大小確定。

行政聽證聽證記錄的製作及約束力

聽證必須製作相應的記錄。聽證記錄是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決定的依據之一,但不能將其作為行政決定的唯一依據,行政機關應斟酌聽證記錄並結合其他事實及依據作出相關行政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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