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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證聽證

發布時間: 2020-12-06 05:27:17

違章交罰款和扣分,都需要帶什麼東西

處理違章罰款所復需材制料及流程:
1.持《交通違法行為處罰決定書》(如有暫扣證件的還須攜帶《交通管理暫扣憑證》),按規定到銀行繳納罰款,各銀行都可交違章罰款,通過自助交電話費的pos機即可。
說明:網上查到違章記錄後,可以等交警局將《交通違法行為處罰決定書》寄給你,也可以自己去各交警大隊或交通監控中心領取。
2.持《違反交通管理罰款收據》、《交通違法行為處罰決定書》(如有暫扣證件的還須攜帶《交通管理暫扣憑證》)及當事人的駕駛證、行駛證到處罰決定交警大隊接受處理。
3.
如違例項目需要弔扣駕駛證的還須按規定弔扣,弔扣駕駛證期滿後憑《弔扣駕駛證執行憑證》取回駕駛證。
4.如是持當地駕駛證的司機,違章不需弔扣證的,只需直接到各銀行繳納罰款即可。

Ⅱ 公安局民警違法違紀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安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執法過錯是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執法錯誤。

第三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過錯與處罰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在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中,公安業務部門、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門應當互相支持,積極配合。

第五條 對於及時發現、制止、糾正公安機關的執法過錯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人民警察,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范圍和認定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違反法律規定,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銷,對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銷的;
(二)在辦案中弄虛作假、逼供、騙供、誘供、逼取證人證言的,或者因為在勘驗、檢查、鑒定中出現重大失誤、疏漏而造成案件錯誤處理的;
(三)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實錯誤,檢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判決無罪的;
(四)應當報捕而未報捕導致檢察院在審查批捕時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報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審批機關或有關部門不予批準的;
(六)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復議機關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
(七)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採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超過法定期限辦案情節嚴重的;
(八)違反法律規定,作出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辦理保外就醫、所外執行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收取費用的;
(十一)違反法律規定,使用警械、武器,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二)違反法律規定,阻礙當事人行使申訴、控告、聽證、復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三)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或者阻礙異地公安機關依法辦案,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四)錯誤執行或者拒不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復議決定和其他糾正違法的決定、命令,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五)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過失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追究的執法過錯。

第七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的,應當根據人民警察在辦案中各自承擔的職責,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追究案件審批人、審核人、辦案人、鑒定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辦案人、審核人、審批人都有故意或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應當分別承擔責任,其中審批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九條 審批人在審批時改變或者不採納辦案人、審核人的正確意見造成執法過錯的,由審批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條 違反規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職權造成執法過錯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因辦案人或者審核人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導致審批人錯誤審批造成執法過錯的,由辦案人或者審核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二條 因鑒定人提供虛假、錯誤鑒定結論造成執法過錯的,由鑒定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三條 下級公安機關按照規定向上級公安機關請示的案件,因上級公安機關批復、決定錯誤造成執法過錯的,由上級公安機關有關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變案件定性、處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責任:
(一)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有關司法解釋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預見或無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錯誤發生的;
(三)執行上級命令的;
(四)按照辦案協作規定協助辦案的。

第三章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

第十五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應當根據其違法事實、情節、後果和責任程度分別追究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於發生執法過錯的責任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作出以下處理:
(一)辭退;
(二)限期調離公安機關;
(三)停止執行職務;
(四)延期晉級、晉職;
(五)通報批評;
(六)取消評選先進的資格;
(七)離崗培訓;
(八)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九)減發或者停發崗位津貼、獎金。

第十七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公安機關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依法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規定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外,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案件影響惡劣、後果嚴重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外,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追究領導責任暫行規定》,追究公安機關領導責任。

第二十一條 發生嚴重的執法過錯或者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局、派出所和辦案單位,本年度不得評選為先進集體。

第二十二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情況應當作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考核、定級、晉職、晉升的重要依據,記入檔案。

第二十三條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由於輕微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糾正的;
(三)執法過錯發生後能夠配合有關部門工作,減少損失、挽回影響的;
(四)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因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刑訊逼供、蓄意報復、陷害等故意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阻礙對執法過錯責任進行追究的;
(三)對檢舉、控告、申訴人打擊報復的;
(四)連續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
(五)情節惡劣、後果比較嚴重的。

第四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五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由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機關負責查處;上級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公安機關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

第二十六條 公安法制部門負責執法過錯案件的檢查和認定,並提出糾正意見。
公安業務部門對本部門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應當主動檢查和糾正。
對於需要追究執法過錯的紀律責任的,由法制部門或者業務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研究決定後,報公安機關行政首長審批。

第二十七條 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決定的,可以向本級或者上級公安機關申訴;接受申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答復。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Ⅲ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35條如何整改

(一)立案
1、立案條件
(1)有違反水污染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事實;
(2)有明確的行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
(3)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或者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的;
(4)違法行為在兩年內發現或者違法行為處於連續或持續狀態的。
2、立案程序:監察大隊承辦人A對違法案件材料進行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需要查處的案件,填寫《水污染違法行為立案登記表》,經大隊長審核後報主管副局長簽批。
3、立案時限:自檢查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交辦的雜訊環境違法案件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立案決定。現場檢查發現或者需要立即查處的水污染違法案件,可先行調查取證,並在7個工作日內補辦立案手續。
(二)調查取證
監察大隊承辦人A組織不少於3人進行調查取證,撰寫《水污染案件調查報告》,提出初步處理意見,由監察大隊隊長審核,並提交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決定,經副局長簽批後送局長審查。
(三)審查
監察大隊隊長對監察大隊報送的《水污染案件調查報告》、有關證據和相關材料進行審查並形成初步審查意見,由主管副局長核簽。對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調查取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監察大隊補充調查或者重新調查。監察大隊將補充調查或者重新調查後的案件材料報局長審查。
(四)告知、復核與聽證
1、對水污染違法行為擬實施行政處罰的,由監察大隊承辦人A起草《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對水污染違法行為擬作出責令停產或者使用、吊銷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等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由監察大隊承辦人A起草《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2、監察大隊承辦人A所起草的告知書經副局長審核後,由監察大隊報局長審批。經批准後,監察大隊制發《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者《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由監察大隊將其送達當事人,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的,由監察大隊隊長進行復核。依法需要聽證的,監察大隊按照法定程序組織聽證。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五)審議與決定
審查終結,監察大隊承辦人A提出處理意見,經處領導小組討論,形成領導小組意見後報送局長審批。對案情復雜、影響重大的行政處罰案件,應報市環保局審定。
(六)製作並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監察大隊承辦人A起草《行政處罰決定書》,經監察大隊隊長審核後報局長簽發。監察大隊將《行政處罰決定書》於7個工作日內送達當事人。
五、執行
對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且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環保局監察大隊牽頭,公安配合,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聽證
對法規規定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要求的事項舉行聽證,並實行辦理和聽證分離。
七、處罰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罰決定,特殊情況經主管副局長批准可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50個工作日。即批即送當事人。
八、結案歸檔
監察大隊承辦人B將結案的有關材料立卷歸檔。
九、公開公示
本制度結果在中國嘉蔭網站長期公布,網址http://www.jyx.gov.cn/。辦理結果在該網站范圍內公示7天。
十、監督檢查
執行《嘉蔭縣規范權力運行制度監督檢查辦法》。
十一、責任追究執行
《嘉蔭縣規范權力運行制度責任追究辦法》。
附 水污染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標准

水污染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標准

Ⅳ 如何看待《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行政執法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保障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依法行使職權,正確實施行政處罰,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實施行政執法,對違反有關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是指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第三條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實施行政執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法律法規規章適用准確適當、執法文書使用規范。
第四條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建立行政執法督查制度。
上級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對下級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實施的行政執法進行督查。
第五條 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執法人員培訓、考試考核、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
執法人員應當參加國家或者地方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組織的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並經行政執法資格考試或者考核合格,取得執法證後方可從事執法工作。
執法證由國家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統一制定、核發或者授權省級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核發。
第二章 行政處罰的管轄
第六條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管轄。
違法行為發生地包括實施違法行為的網站備案地,網站建立者、管理者、使用者所在地,工商登記地(工商登記地與主營業地不一致的,可按主營業地),網路接入地,計算機等終端設備所在地等。
第七條 縣(區)、市(地、州)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依職權管轄本行政區域內的互聯網信息內容行政處罰案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依職權管轄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復雜的互聯網信息內容行政處罰案件。
國家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依職權管轄中央新聞網站和主要商業網站互聯網信息內容行政處罰案件及全國范圍內發生的重大、復雜的互聯網信息內容行政處罰案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地區實際,規定本行政區域內級別管轄的具體分工。
第八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兩個以上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均有管轄權的,由先行立案或者主要違法行為發生地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管轄。對管轄權有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第九條 上級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查處下級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移交下級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查處。
下級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對其管轄的案件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可以報請上級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管轄或者指定管轄。
第十條 上級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接到管轄爭議或者報請指定管轄請示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指定管轄的決定,並書面通知下級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發現案件不屬於其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或者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受移送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應當將案件查處結果及時函告移送案件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認為移送不當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不得再次移送。
第十二條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在查處案件時,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同級司法機關。
司法機關決定立案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司法機關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與案件有關的材料移交司法機關,並辦結交接手續。
第十三條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對依法應當撤銷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吊銷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或者取消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備案編號的,應當提出行政處罰的建議,並將取得的證據及相關材料報送原發證、備案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由原發證、備案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依法作出是否撤銷許可、吊銷許可證或者取消備案編號的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章 立案
第十四條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並填寫《案件來源登記表》(格式見附件1):
(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案件線索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申訴、舉報的;
(三)上級機關交辦或者下級機關報請查處的;
(四)有關部門移送或者經由其他方式、途徑披露的。
第十五條 立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涉嫌違法的事實;
(二)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
(三)屬於互聯網信息內容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的范圍;
(四)屬於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管轄。
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格式見附件2),同時附上相關材料,在7個工作日內報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相關負責人批准立案,並確定2名以上執法人員為案件承辦人。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15個工作日內立案。
第十六條 對於不予立案的投訴、申訴、舉報,經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並將不予立案的相關情況作書面記錄留存。
對於其他部門移送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書面告知移送部門。
不予立案或者撤銷立案的,承辦人應當製作《不予立案審批表》(格式見附件3)或者《撤銷立案審批表》(格式見附件4),報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相關負責人批准。
第十七條 辦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辦案人員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辦案人員的迴避由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相關負責人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迴避決定作出前,被申請迴避人員不停止對案件的調查處理。
第四章 調查取證
第十八條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進行案件調查取證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必要時,也可以委託或者聘請專業人員進行協助。
首次向案件當事人收集、調取證據的,應當告知其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
向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有如實提供證據的義務。被調查對象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配合調查,及時提供依法應當保存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布的信息、用戶發布的信息、日誌信息等相關材料,不得阻撓、干擾案件的調查。
執法人員對在辦案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保密。
第十九條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在辦案過程中需要其他地區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協助調查、取證的,應當出具委託調查函。受委託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應當積極予以協助,一般應當在接到委託調查函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工作;需要延期完成或者無法協助的,應當及時函告委託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包括電子數據、視聽資料、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意見、檢驗報告、勘驗筆錄、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等。
電子數據是指藉助於信息技術生成、修改、刪除、存儲、傳遞、獲取等形成的一切數據,包括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儲在電子設備、存儲介質中的信息。
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在立案前調查依法取得的證據,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通過網路巡查等技術手段獲取的、具有可靠性的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但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除外。
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應當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技術規范,並保證所收集、提取的電子數據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否則,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在立案前,可以採取詢問、勘驗、檢查、鑒定、調取證據材料等措施,不得限制初查對象的人身、財產權利。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在立案後,可以對物品、設施、場所採取先行登記保存等措施。
第二十三條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在辦案過程中,應當及時詢問證人。除案件特殊外,可以吸收證人協助調查。
執法人員進行詢問的,應當製作《詢問筆錄》(格式見附件5),載明時間、地點、有關事實、經過等內容。詢問筆錄應當交詢問對象或者有關人員核對,經核對無誤後,詢問對象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在筆錄上逐頁簽字、捺指印,並註明對筆錄真實性的意見。筆錄修改處,應當由詢問對象或者有關人員簽字、捺指印。筆錄應當註明執法人員身份、證件名稱、證件編號等。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上簽字。
第二十四條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對於涉及互聯網信息內容違法的場所、物品、網路應當進行勘驗、檢查,注意收集、固定書證、物證、視聽資料以及電子數據。
第二十五條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為了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可以委託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不屬於司法鑒定范圍的,可以委託有能力或者條件的機構出具檢測報告或者檢驗報告。
第二十六條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可以向有關單位、個人調取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並且可以根據需要拍照、錄像、復印和復制。
調取的書證、物證應當是原件、原物。調取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由提交證據的有關單位、個人在復製品上簽字或者蓋章,註明「此件由×××提供,經核對與原件(物)相同」的字樣或者文字說明,並註明出證日期、證據出處,並簽名或者蓋章。
調取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應當是原始載體或備份介質。調取原始載體或備份介質確有困難的,可以收集復製件,並註明製作方法、製作時間、製作人等情況。調取聲音資料的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應當對調取的證據材料進行審核,並製作筆錄。
第二十七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執法人員可以依法對涉案計算機、伺服器、硬碟、移動存儲設備、存儲卡等涉嫌實施違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物品進行先行登記保存,製作《登記保存物品清單》(格式見附件6),向當事人出具《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格式見附件7)。先行登記保存期間,當事人不得進行損毀、銷毀或者非法轉移證據。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實施先行登記保存時,應當通知當事人或者持有人到場,並在現場檢查筆錄中對採取的相關措施情況予以記載。
第二十八條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7日內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需要採取證據保全措施的,採取記錄、復制、拍照、錄像等證據保全措施後予以返還;
(二)需要檢驗、檢測、鑒定的,送交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檢驗、檢測、鑒定;
(三)違法事實成立的,依法應當予以沒收的,作出行
政處罰決定,沒收違法物品;
(四)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違法事實成立但依法不應當予以沒收的,解除先行登記保存。
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解除先行登記保存。
第二十九條 為了收集、保全電子數據,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可以採取現場取證,遠程取證,責令有關單位、個人固定和提交等措施。
現場取證、遠程取證結束後應當製作《電子取證工作記錄》(格式見附件8)。
第三十條 執法人員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應當要求當事人在筆錄或者其他材料上簽字、捺指印、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當事人拒絕到場,拒絕簽字、捺指印、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或者無法找到當事人的,應當由2名執法人員在筆錄或者其他材料上註明原因,並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簽字或者蓋章,也可以採取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
第三十一條 案件調查終結後,承辦人應當撰寫《案件處理意見報告》(格式見附件9):
認為違法事實成立,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撰寫《案件處理意見報告》,草擬行政處罰建議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撰寫《案件處理意見報告》,說明擬作處理的理由,報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一)認為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的;
(二)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不予行政處罰的;
(三)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送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
(四)涉嫌犯罪,應當移送司法機關的。
第三十二條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進行案件調查時,對已有證據證明違法事實成立的,應當出具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第五章 聽證、約談
第三十三條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作出吊銷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較大數額罰款的標准按照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等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執行)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被告知後3日內提出,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逾期未要求
聽證的,視為放棄權利。
第三十四條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將《舉行聽證通知書》(格式見附件10)送達當事人,告知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聽證應當製作《聽證筆錄》(格式見附件11),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第三十五條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對其實施約談,談話結束後製作《執法約談筆錄》(格式見附件12)。
第六章 處罰決定、送達
第三十六條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填寫《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格式見附件13),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違法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經復核成立的,應當採納。當事人在接到告知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未提出陳述、申辯的,視為放棄權利。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三十七條 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查。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負責人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八條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集體討論決定的過程應當有書面記錄。
情節復雜、重大案件標准由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十九條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製作統一編號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格式見附件14)。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等基本情況;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中涉及沒收有關物品的,還應當附沒收物品憑證。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的印章。
第四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七章 執行與結案
第四十一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後,當事人應當在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可以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並提交書面材料。經案件承辦人審核,確定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期限和金額,報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相關負責人批准後執行。
第四十二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需由通信主管部門關閉網站、吊銷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備案編號的,由通信主管部門根據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決定實施。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對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申辯權,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填寫《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格式見附件15),書面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並告知履行義務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涉及加處罰款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加處罰款的總數額不得超過原罰款數額。
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記錄、復核,並製作陳述申辯筆錄、陳述申辯復核意見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應當採納。
《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送達10個工作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處罰決定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填寫《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格式見附件16)。
第四十五條 行政處罰決定履行或者執行後,辦案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結案報告》(格式見附件17),將有關案件材料進行整理裝訂,歸檔保存。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中的期限以時、日計算,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內。期限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屆滿的日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內」,均包括本數。
第四十八條 國家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負責制定行政處罰所適用的文書格式範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可以參照文書格式範本,制定本行政區域行政處罰所適用的文書格式並自行印製。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Ⅳ 租車過程違章扣分怎麼辦

租車違章扣分應該是誰違章,誰處理。

違章實際上是違反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違法形式上是車,但實際上違法主體是人,是駕駛車的司機。所以接受處罰的應該是司機,不是車,這是立法的本意。

所以租車出現違章,一定要自己處理,不然會有麻煩的。一般租車合同中,也都有明確的規定。租車期間,出現的違章,必須租車人負責處理。

租車後違章不去處理,可能會被扣除押金或者是被追究責任。租車過程中有車輛違章情況,租車公司的處理方法如下:

在查詢到客戶的違章通知後,將立即通知客戶,客戶在接到通知後,可選擇以下三種方式處理

1、客戶應為租賃使用車輛期間產生的違章處罰承擔法律責任,自己主動處理違章罰單,並自覺去交納罰款。

2、客戶立即將駕駛執照寄送至專營店租車部指定的地址,由專營店租車部代為處理,在此情況下,客戶需支付如下費用:

A、 車輛租期內發生的違章罰款的實際金額;

B、 違章罰款代辦手續費。

3、 客戶也可委託專營店租車部進行全權處理,在此情況下,客戶需支付如下費用:

A、 車輛租期內發生的違章罰款的實際金額;

B、 車輛租期內發生的違章扣分的處理費用;

C、 違章罰款代辦手續費。

D、 如果租車門店在發出通知後的 10 個工作日內未收到客戶的駕駛執照,將視同客戶同意委託專營店租車部全權處理,並同意支付相關費用。E、 租車門店有權在預授權或押金中扣除以上費用,若預授權或押金金額不足,客戶有義務將超出部分匯至租車門店指定帳戶。

(5)取證聽證擴展閱讀:

租賃方式

企業租車:

1、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書、企業信息卡、企業法人身份證、公章、委託書

2、承租方經辦人本市戶口本、身份證、駕駛證。

個人租車:

1、 承租方應按要求攜帶有效證件如身份證、駕駛證、戶口簿等,與業務部門簽訂租車合同。

2、 承租方應嚴格履行本公司規定的合同條款。

3、 承租方應預付全部租金,抵押金不能視為租金。

4、 承租方提供轉帳支票,必須款進帳後方可辦理租車手續。如出現空頭支票,將上報公安機關,一切責任自負。

5、 承租方每天按24小時為一個租車日,每天限180—260公里這個具體根據各地租賃公司不同而定,超一公里收取相應的租金,剩餘公里數累計租車時可以於租賃公司具體談。

6、 承租方在使用過程中,若違反本公司的有關規定,公司有權在任何時候收回車輛,並終止合同。

Ⅵ 交通違章已經在銀行交了罰款,怎麼還顯示未處理

違章者繳納罰款後,銀行系統要把繳納罰款的名單數據交給交警部門,交警部門把這些數據傳到網站,進行數據更新,發布後,才能從網上看到繳納罰款的結果。

在繳納罰款後到數據傳到網上,有時間差,在這一段時間內,網站會顯示未交款。所以不用著急,不是沒有交款,而是系統的原因,過幾天就會顯示罰款交了。

交通違章行為最晚可在違法行為發生十三日後在網上查詢。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第十九條:「自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違法行為記錄資料之日起的十日內,違法行為發生地交管部門應當對記錄內容進行審核,經審核無誤後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作為違法行為的證據」。

第二十條:「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信息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後三日內,交管部門應當向社會提供查詢」。

(6)取證聽證擴展閱讀:

交通違章處理程序

一般程序的情形是:依照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人作出200元(不含本數)以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駕駛證、對單位處以罰款的,應當進行調查,收集證據,並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處罰決定。

交通違章處罰一般程序:調查取證,告知處罰事情、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作出處罰決定。

1、交通警察在現場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2、交通警察在非現場,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處200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作出處罰決定。

所以,採用簡易程序的都是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的違法行為,根據《道路交通處理程序規定》具有一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經歷的交通警察,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培訓考試合格的,才可以處理適用簡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交通違章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Ⅶ 對師德失范行為的處理應堅持什麼和什麼的原則

對於來教師出現違反師德行為的源,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或處分。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其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幹部選任、申報人才計劃、申報科研項目等方面的資格。擔任研究生導師的,還應採取限制招生名額、停止招生資格直至取消導師資格的處理。以上取消相關資格處理的執行期限不得少於24個月。
情節較重應當給予處分的,還應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應當依據《教師資格條例》報請主管教育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是中共黨員的,同時給予黨紀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Ⅷ 行政處罰案件的行政處罰先行告知書與聽證權利告知書應該在調查取證階段還是在審查決定階段

應該是行政處罰前告知。只有在調查結束,確認有違法行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才履行告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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