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案件名稱
A. 人民檢察院直接偵查的案件有哪些謝謝!
檢察院職能如下:復
對於叛制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檢察院的內設機構
對於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免予起訴;對於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嚴格監督;
對於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B.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1、貪污賄賂犯罪
對於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等商業賄賂犯罪案件不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而是由公安機關管轄
2、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
(1)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2)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3)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4)玩忽職守造成破產、嚴重損失罪;
(5)濫用職權造成破產、嚴重損失罪;
(6)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
(1)非法拘禁罪;
(2)非法搜查罪;
(3)刑訊逼供罪;
(4)暴力取證罪;
(5)報復陷害罪;
(6)虐待被監管人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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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依照我國刑法第93條的規定,這里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C. 是不是所有刑事案件都要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
刑事案件分為自訴案件和公訴案件,不是所有刑事案件都要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公訴案件由檢察院對公訴案件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自訴案件的范圍,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二百零五條 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
第一百六十七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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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的程序
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期限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自訴一般用書面的形式,即應當製作並向法院呈遞刑事自訴狀。但是,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
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三)具體的訴訟請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體時間;
(五)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帶為告訴的人,對於已經立案的,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訴或裁定駁回起訴。
但當自訴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而再次起訴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D. 檢察機關案件管理部門有哪些職能
1、案件管理部門是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為了加強自身執法辦案活動的管理工作內,強化內部監督制約,提高容辦案質量和效率,促進廉潔執法,設立的一個專門負責案件管理的綜合性業務部門,主要承擔案件管理、監督、服務、參謀職能。
2、案件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有:(1)案件統一受理和登記;(2)案件流程監控;(3)案件質量評查;(4)案件統計管理;(5)案件信息查詢;(6)案件綜合考評。
E. 人民檢察院一般處理一些什麼類型的案件
你好:來
根據刑訴法的源規定,人民檢察院法負責下列案件:
1、貪污賄賂案件;
2、國家工作人員瀆職案件;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或者民主權利的案件;
4、省級人民檢察院決定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
F. 我國檢察機關有哪些職能有哪些
檢察機關的內設機構包括:領導決策機構、檢察業務機構、檢察管理機構。
一、領導決策機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設檢察長1人,副檢察長和檢察員若幹人,檢察長統一領導檢察院的工作。各級人民檢察院設立檢察委員會。檢察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在檢察長的主持下,討論決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問題。」其中,檢察長是檢察院的首長,領導檢察機關的全面工作。檢察委員會是檢察機關
的決策機構。檢察委員會的職責是在檢察長的主持下討論決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問題。
二、檢察業務機構。當前,我國各級檢察院內設檢察業務機構不完全一致,一般設有以下業務部門:
1.控告、申訴檢察機構。負責受理控告、申訴案件,處理來信、來訪事務。
2.反貪污賄賂檢察機構,即反貪污賄賂局。主要負責對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
3.瀆職侵權檢察機構。主要負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證、虐待被監管人、破壞選舉等犯罪的立案偵查工作。
4.偵查監督機構。負責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軍隊保衛部門、海關緝私偵查部門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批准逮捕、決定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公安等偵查部門立案偵查是否合法實行法律監督;對偵查部門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決定是否批准;對立案偵查部門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實施法律監督。
5.刑事公訴機構。負責刑事案件審查起訴,決定起訴不起訴;出庭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施法律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起抗訴和出庭支持抗訴。
6.監所檢察機構。負責對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管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監獄內的職務犯罪直接立案偵查;對服刑人員的又犯罪案件和勞教人員的犯罪案件審查批捕、提起公訴等工作。
7.民事、行政檢察機構。負責對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施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訴等工作。
8.職務犯罪預防機構。進行法律宣傳,結合案件對可能發生犯罪的情況提出檢察建議,指導有關單位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9.法律、政策研究機構。協助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解決法律政策適用的疑難和重大疑難案件等問題。
10.檢察技術機構。負責對案件證據進行技術檢驗、鑒定、復核等。
三、檢察管理機構。檢察管理機構負責人民檢察院的人、財、物的管理工作。一般包括以下機構:政治人事部門;行政管理部門;財物管理部門。
G. 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標準的規定
(一 ) 貪污賄賂犯罪案件:
1 、貪污案, 2 、挪用公款案, 3 、受賄案, 4 、單位受賄案, 5 、行賄案, 6 、對單位行賄案, 7 、介紹賄賂案, 8 、單位行賄案, 9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 10 、隱瞞境外存款案, 11、私分國有資產案, 12 、私分罰沒財物案。
( 二 ) 瀆職犯罪案件 :
1 、濫用職權案, 2 、玩忽職守案, 3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案, 4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 5 、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案, 6 、枉法追訴、裁判案, 7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 ;8 、私放在押人員案, 9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 10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 11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12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案, 13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案, 14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案, 15 、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案, 16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 17 、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案, 18 、環境監管失職案, 19 、傳染病防治失職案, 20 、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案, 21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 22; 放縱走私案, 23 、商檢徇私舞弊案, 24 、商檢失職案, 2 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案, 26 、動植物檢疫失職案, 27 、放縱制管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案, 28 、辦理偷越國 ( 邊 ) 境人員出入境證件案, 29 、放行偷越國 ( 邊 ) 填人員案, 30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圍女、兒童案, 31、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 32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 33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案, 34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案。
( 三 )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下列犯罪案件 :
1 、非法拘禁案, 2 、非法搜查案, 3 、刑訊逼供案, 4 、暴力取證案, 5 、虐待被監管人案, 6 、報復陷害案, 7 、破壞選舉案。
( 四 )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 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