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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聽證據規則

發布時間: 2020-12-05 09:14:32

『壹』 視聽資料作為物證對訴訟證據分類有什麼沖突

視聽資料作為物證對訴訟證據分類沒有沖突。

『貳』 現在什麼樣的視聽資料可以作為法律有效證據有沒有正式的法律條文規定

新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六十九條【視聽資料作為證據】
第六十九條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員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栽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製件。提供復製件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來源和製作經過。
本條為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視聽資料的程序性規定。
視聽資料是指利用圖像、音響及電腦等貯存的數據資料等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形式。視聽資料不同於書證和物證的證據,具有下列特徵:
(1)信息量大,象電腦軟盤可以貯存的大量信息,能夠通過音像的連續播放以再現案件的真實情況。
(2)便於保存。像錄像帶、光碟、錄音帶、電腦軟盤等體積小、重量輕、便於保存。
(3)反映案件事實直觀、生動、形象,其中技術含量高,反映案件事實准確率高。
原始載體」是指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的視聽資料。像交通事故發生時的現場錄像,修訂合同內容的談話錄音等等都屬於「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一般指原件遺失壞,通過翻錄、復制、拷貝等方式取得復製件。
視聽資料雖然有許多優點,但視聽資料也可以通過一定的操作方式或技術手段將視聽資料予以剪接、偽造、修改等,法官很難識別。認定視聽資料作為證據使用,應嚴格遵守法律及本《若干規定》,履行法定程序,辨別真偽,體現程序公正原則,追求案件事實的法律真實。

『叄』 【好律師網】視聽證據如何保存才有法律效力

獲取合法有效的視聽證據,應當遵守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版規定》第六十八權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第六十九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要使錄音證據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二是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的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在其工作處所或者住所以竊聽方式取得的錄音資料,就屬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三是對方未提出反駁或反駁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錄音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還要對錄音證據是否有疑點進行審查。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錄音資料表示質疑,並提出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那麼該錄音證據便失去證明力;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法院就應當確認該錄音證據的證明力。

『肆』 私自取得的視聽資料可以作為證據嗎

2004年5月14日,董某與李某簽定租房協議,董某租賃李某住房一套,2004年5月20日始至2005年5月20日,年租金1.9萬元。合同簽訂期間,董某付給李某押金500元,李某交給董某房屋鑰匙3套。因家裡出事急需用錢,5月17日,董某提出解除合同,並要求李某返還1.95萬元。

庭審中,就1.9萬元房租是否給付一事,董某與李某各執一詞。爭執中,董某亮出了殺手鐧——董某表姐與李某之子有關收房租的談話錄音。

依法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復(1995)2號《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問題的批復》,首次確立了我國民事訴訟中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和判斷標准。該批復指出,證據的取得必須合法,只有經過合法途徑取得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以這種手段取得的錄音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從積極的意義上看,該批復明確確認了證據的取得應當合法,是對證據合法性屬性的充分肯定,也是從操作層面上第一次揭示了證據合法性的具體內涵,對於防止非法取證,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維護社會信任關系,具有重要的意義。我國一般意義上的證據合法性通常被作為證據能力來看待,而證據材料是否具有證據能力,主要取決於法律的規定,只有法律上允許其為證據,某種證據材料才具有法律上的證明力。該批復不是對證據資格(證據能力)的簡單限制,而是從消極意義上確立了我國證據法上的可采性規則即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從消極方面來看,該批復對非法證據判斷標準的規定過於苛刻和嚴厲,即將錄音資料的證據合法性標准限定在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未經對方同意私自錄制的,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從這幾年審判實踐的效果來看,採用這種非法證據的判斷標准,無異於在事實上排除了視聽資料作為一種證據類型的存在價值。因為實踐中一方當事人同意對方當事人錄制其談話作為證據保全的情形是極其罕見的。即使事實上曾經同意,發生糾紛訴到法院以後也會矢口否認,並以對方系偷錄作為抗辯要求排除其證據效力。依據該《批復》,審判人員即使確信證據內容的真實性也無法對權利人予以保護,實務界對此意見較大。例如,河北曾發生一起借貸糾紛案,債務人在訴訟程序之外從不否認其欠款事實,但債權人訴到法院後,債務人就堅決予以否認。債權人因當初系口頭協議且為現金交付而無法提供相關證據。為此,債權人邀請債務人在訴訟外進行和解,並私下錄制了債務人對欠款事實的當場自認。當債權人將此惟一的證據提交給法院時,債務人援引《批復》的規定要求排除其證據效力。按照《批復》的規定,該證據應當被排除,債權人因舉證不能要承擔敗訴的後果。以今天的觀點來看,本案中債權人私下錄音的行為實際上是對債務人訴訟外自認的證據保全。如此種情形的錄音證據被排除,則在事實上排除了錄音證據作為一種證據類型的可能。

鑒於上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批判繼承了《批復》關於證據合法性規定的合理內涵和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重新明確了非法證據的判斷標准,即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如故意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如竊聽)取得的證據外,其他情形不得視為非法證據。

因此,本案錄音證據並沒有侵害到對方的合法權益,經過綜合分析應為有效證據。

技巧提示

在訴訟中運用錄音證據,我們要注意以下幾點:1.錄音取得方式必須合法。只要沒有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隱私權之類,法院對該類錄音證據的支持幾率是很高的;2.應當有其他證據相印證。因為,對於單一的錄音證據,法院不會作為定案的依據;3.該錄音必須直接指向待證明的事實,其陳述應當清晰,語氣應當是肯定性的。假設、反問、設問語句所表述並據以推斷的事實,不能確定其證據效力。

——引自延邊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

『伍』 視聽資料證據的規定,法律上規定的證據有哪些

視聽資料屬於法定證據范圍之一。《民訴法》對證據的規定如下: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陸』 如何獲取合法有效的視聽證據

獲取合法有效的視聽證據,應當遵守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第六十九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要使錄音證據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二是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的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在其工作處所或者住所以竊聽方式取得的錄音資料,就屬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三是對方未提出反駁或反駁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錄音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還要對錄音證據是否有疑點進行審查。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錄音資料表示質疑,並提出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那麼該錄音證據便失去證明力;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法院就應當確認該錄音證據的證明力。

『柒』 視聽證據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剪掉不利於我的!這樣做合法嗎?法律支持嗎!

一,不合法,不會得到法律支持,法院經審查也不會採信。
二,法律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1,證據的審查:
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認定
(一)證據是否原件、原物復印件、復製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三)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四)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
2,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製品;
(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捌』 錄音證據怎麼才算是有效的

應滿足以下要求:
1,錄音的各方當事人身份在錄音中應有所體現,因為只有主體先確定下來,才能談得上能夠通過錄音證明雙方存在著什麼關系。

2,錄音的時間在錄音中也要有所體現,不一定必須在錄音中說得非常清楚,但至少應該能夠聽出大約的時間,或者是能夠通過邏輯推斷出時間,或者能夠根據錄音的內容排出事件發生的先後順序。

3,要引導對方說有用的話。不要在錄音中拉家常,說一些無關緊要的事情,如果話題扯的遠了,要馬上拉回來。錄音的目的就是為了補正你欠缺的證據或者事實,所以你錄音前應該整理好應該要對方說些什麼,承認什麼,答辯什麼,根據這樣的目標制定適當的問題向對方發問,引對方入正題,從而得到你所需要的回答。

4,錄音的原件要保存好,切勿修改、剪輯和移動存儲,音頻文件在移動過程中經過了剪切,粘貼後就不是原件了,即使再挪回去也不能變回原件。錄音原件一旦剪切修改將無法作為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了八種形式的證據,其中第四項是「視聽資料」也就是錄音錄像證據。在《繼承法》中,也有「錄音遺囑」的規定。所以,視聽資料是法律允許的證據形式

(8)視聽證據規則擴展閱讀:

按法律規定,非法取得的證據是不可以作有效證據的,錄音證據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也仍然不能作為有效證據使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0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製件;該條款對視聽資料作了明確的限制,首先就要求是「合法手段取得的」!那麼,在對方不知情、未同意的情況下,偷錄是合法手段還是非法手段呢?在司法實踐中,這要看具體情況分析:

1、如果是與對方當面或電話溝通過程中,偷偷錄制雙方溝通的過程取得的視聽證據。一般認為屬於合法取得,有效。

2、如果是採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場所等安置偷錄設備,或者是採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視聽證據,一般認為不屬於合法取得,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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