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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葯品聽證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0-12-05 01:36:18

1. 申辦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都需要什麼

對申請材料的要求:

1、經營企業提交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申請表》應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或加蓋企業公章;

2、《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申請表》所填寫項目應填寫齊全、准確;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學歷職稱證明、任命文件應有效;

4、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工商營業執照》的復印件應與原件相同,復印件確認留存,原件退回;

5、房產證明、房屋租賃證明(出租方要提供產權證明)應有效;

6、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人的簡歷、學歷證明或職稱證明應有效;

7、企業應根據自身實際建立醫療器械質量管理檔案或表格。

8、申請材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應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如無公章,則須有法定代表人本人簽字或簽章。

9、凡申請材料需提交復印件的,申請人(單位)須在復印件上註明「此復印件與原件相符」字樣或者文字說明,註明日期,加蓋單位公章;個人申請的須簽字或簽章。

10、申請材料應完整、清晰、簽字,並逐份加蓋公章,所有申請表格電腦打字填寫,使用A4紙列印,復印使用A4紙,按照申請材料目錄順序裝訂成冊。

(1)食品葯品聽證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法律責任: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接受委託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機構對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發《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撤銷其《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

2.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聽證的規定正確的是什麼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目錄

衛生部令第71號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餐飲服務基本要求
第三章 食品安全事故處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衛生部令第71號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餐飲服務基本要求
第三章 食品安全事故處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展開 編輯本段衛生部令第71號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已於2010年2月8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長 陳竺 二○一○年三月四日
編輯本段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餐飲服務監督管理,保障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餐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餐飲服務監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餐飲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准及有關要求從事餐飲服務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責任。 第五條 鼓勵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的普及工作,增強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意識,提高消費者自我保護能力;鼓勵開展技術服務工作,促進餐飲服務提供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餐飲服務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餐飲服務提供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知識。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餐飲服務提供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而採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的管理規范,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配備先進的食品安全檢測設備,對食品進行自行檢查或者向具有法定資質的機構送檢。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有權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進行社會監督,舉報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了解有關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信息,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餐飲服務基本要求
第八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必須依法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按照許可范圍依法經營,並在就餐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餐飲服務許可證》。 第九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被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單位,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餐飲服務管理工作。 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聘用本條前款規定的禁止從業人員從事管理工作。 第十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餐飲服務從業人員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從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患有《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應當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 第十一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准和食品安全知識,明確食品安全責任,並建立培訓檔案;應當加強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食品安全管理知識的培訓。 第十二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采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 餐飲服務提供者從食品生產單位、批發市場等采購的,應當查驗、索取並留存供貨者的相關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等文件;從固定供貨商或者供貨基地采購的,應當查驗、索取並留存供貨商或者供貨基地的資質證明、每筆供貨清單等;從超市、農貿市場、個體經營商戶等采購的,應當索取並留存采購清單。 餐飲服務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采購記錄制度。采購記錄應當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進貨票據。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產品品種、進貨時間先後次序有序整理采購記錄及相關資料,妥善保存備查。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十三條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的證明文件等,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企業各門店應當建立總部統一配送單據台賬。門店自行采購的產品,應當遵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十四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禁止采購、使用和經營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二)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食品; (三)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規定的食品; (四)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進口預包裝食品。 第十五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食品安全標准采購、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當將食品添加劑存放於專用櫥櫃等設施中,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妥善保管,並建立使用台賬。 第十六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餐飲服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製作加工過程中應當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二)貯存食品原料的場所、設備應當保持清潔,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個人生活物品,應當分類、分架、隔牆、離地存放食品原料,並定期檢查、處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 (三)應當保持食品加工經營場所的內外環境整潔,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 (四)應當定期維護食品加工、貯存、陳列、消毒、保潔、保溫、冷藏、冷凍等設備與設施,校驗計量器具,及時清理清洗,確保正常運轉和使用; (五)操作人員應當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 (六)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應當燒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製品,應當在冷卻後及時冷藏;應當將直接入口食品與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開存放,半成品應當與食品原料分開存放; (七)製作冷盤應當達到專人負責、專室製作、工具專用、消毒專用和冷藏專用的要求; (八)用於餐飲加工操作的工具、設備必須無毒無害,標志或者區分明顯,並做到分開使用,定位存放,用後洗凈,保持清潔;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設備應當在使用前進行消毒; (九)應當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並在專用保潔設施內備用,不得使用未經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飲具;購置、使用集中消毒企業供應的餐具、飲具,應當查驗其經營資質,索取消毒合格憑證; (十)應當保持運輸食品原料的工具與設備設施的清潔,必要時應當消毒。運輸保溫、冷藏(凍)食品應當有必要的且與提供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保溫、冷藏(凍)設備設施。 第十七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開展抽樣檢驗時,被抽樣檢驗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抽樣檢驗工作,如實提供被抽檢樣品的貨源、數量、存貨地點、存貨量、銷售量、相關票證等信息。
第三章 食品安全事故處理
第十八條 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的預案實施細則,按照職能做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九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核實情況,經初步核實為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立即向同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等相關部門通報。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事發地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及時做出反應,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依法處置,並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上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事故調查,有權向有關餐飲服務提供者了解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情況,要求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並採取以下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並立即進行檢驗;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並責令進行清洗消毒; (三)經檢驗,屬於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監督銷毀;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四)依法對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情況進行發布,並對可能產生的危害加以解釋、說明。 第二十一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各項食品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第二十二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應當立即封存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設備設施和現場,在2小時之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部門和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按照相關監管部門的要求採取控制措施。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餐飲服務經營規模,建立並實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量化分級、分類管理制度。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聘請社會監督員,協助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督職責時,發現不屬於本轄區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受移送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被移送案件的處理情況及時反饋給移送案件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咨詢、投訴、舉報,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受理,並及時進行核實、處理、答復;對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 發現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及有關要求的食品原料或者食用農產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其成因屬於其他環節食品生產經營者或者食用農產品生產者的,應當及時向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通報。 第二十六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履行職責時,有權採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 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重點檢查: (一)餐飲服務許可情況; (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建立檔案情況; (三)環境衛生、個人衛生、食品用工具及設備、食品容器及包裝材料、衛生設施、工藝流程情況; (四)餐飲加工製作、銷售、服務過程的食品安全情況; (五)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和索票索證制度及執行情況、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制度及執行情況; (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劑等的感官性狀、產品標簽、說明書及儲存條件; (七)餐具、飲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潔情況; (八)用水的衛生情況; (九)其他需要重點檢查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 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共同參加,依法製作現場檢查筆錄,筆錄經雙方核實並簽字。被監督檢查者拒絕簽字的,應當註明事由和相關情況,同時記錄在場人員的姓名、職務等。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餐飲服務環節的抽樣檢驗工作,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列支。 第三十條 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可以使用經認定的食品安全快速檢測技術進行快速檢測,及時發現和篩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及有關要求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使用現場快速檢測技術發現和篩查的結果不得直接作為執法依據。對初步篩查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及有關要求的食品,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檢驗。 快速檢測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及有關要求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採取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條 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人員抽樣時必須按照抽樣計劃和抽樣程序進行,並填寫抽樣記錄。抽樣檢驗應當購買產品樣品,不得收取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 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及時將樣品送達有資質的檢驗機構。 第三十二條 食品檢驗機構應當根據檢驗目的和送檢要求,按照食品安全相關標准和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檢驗,按時出具合法的檢驗報告。 第三十三條 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異議人有權自收到檢驗結果告知書之日起10日內,向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檢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該項權利。 復檢工作應當選擇有關部門共同公布的承擔復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完成。 復檢機構由復檢申請人自行選擇;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復檢費用的承擔依《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轄區內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及變更情況、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實施重點監管。 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的形式和內容由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 第三十五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的情況在7日內通報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公布下列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一)餐飲服務行政許可情況; (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和抽檢的結果; (三)查處餐飲服務提供者違法行為的情況; (四)餐飲服務專項檢查工作情況; (五)其他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的,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查處: (一)擅自改變餐飲服務經營地址、許可類別、備注項目的; (二)《餐飲服務許可證》超過有效期限仍從事餐飲服務的; (三)使用經轉讓、塗改、出借、倒賣、出租的《餐飲服務許可證》,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飲服務許可證》從事餐飲服務的。 第三十八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用非食品原料製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製作加工食品; (二)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 (三)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六)經營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七)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八)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 (九)有關部門責令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十)餐飲服務提供者違法改變經營條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九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經營或者使用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經營或者使用無標簽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標簽、說明書規定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經營添加葯品的食品。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二)、(三)、(四)、(八)、(九)項的有關規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項的規定,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進行處罰。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所得,指違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從事餐飲服務活動所取得的相關營業性收入。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貨值金額,指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的食品的市場價格總金額。其中原料及食品添加劑按進價計算,半成品按原料計算,成品按銷售價格計算。 第四十六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執法中,涉及《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適用時,「情節嚴重」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一)連續12個月內已受到2次以上較大數額罰款處罰或者連續12個月內已受到一次責令停業行政處罰的; (二)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者有死亡病例等嚴重後果的。 第四十七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四十八條 在同一違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案件中,有兩種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分別裁量,合並處罰。 第四十九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責令停業、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或者其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相關負責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二條 國境口岸范圍內的餐飲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 水上運營的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其始發地、經停地或者到達地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均有權進行檢查監督。 鐵路運營中餐飲服務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衛生部2000年1月16日發布的《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3. 食品葯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42條

這個程序還是按照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4. 4.《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聽證的規定正確的是____。 A.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

衛生

5. 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行政執法文書規范(試行)的行政執法文書規范(試行)

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行政執法文書規范(試行)
第一條為了規范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行政執法行為,根據《行政處罰法》、《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行政執法文書》(以下簡稱文書)適用於保健食品、化妝品的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等執法活動。
第三條本規范確定的各類文書格式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補充相應文書。
第四條設有編號的執法文書編號的形式為:地區簡稱+執法類別+執法性質+〔年份〕+順序號。
如:(京朝)健行罰〔2011〕5號。京朝→代表北京市葯品監督管理局朝陽分局,健→代表執法類別為保健食品類案件(如化→代表化妝品類案件),行罰→代錶行政處罰決定書,2011→代表年份,5號→代錶行政處罰決定書排序第5號。
第五條文書中預先設定的欄目,應當逐項填寫(空項應當用杠線表示),不得遺漏或者塗改。有選擇項的應當將非選擇項用杠線劃去。
當場填寫的筆錄文書當事人認為記錄有誤,要求修改的,應當在修改處由當事人簽字、蓋章或者按指紋。
第六條填寫執法文書應當使用藍黑色、黑色鋼筆或者簽字筆,要求字跡清楚,文字規范,用詞准確,標點正確。兩聯以上的文書應當使用無碳復寫紙印製,第一聯留存歸檔。
第七條文書設定的《( )副頁》,是《現場檢查筆錄》、《調查筆錄》、《案件合議記錄》、《陳述申辯筆錄》、《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聽證筆錄》、《聽證意見書》等文書的續頁,( )處應當填寫連接文書名稱,如《(調查筆錄)副頁》。
第八條文書設定的《( )物品/場所清單》,是《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查封(扣押)物品/場所決定書》、《解除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解除查封(扣押)物品/場所通知書》、《沒收物品憑證》等文書的附件,( )中應當填寫連接文書名稱,如《(解除查封)物品/場所清單》。
第九條《舉報登記表》,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檢查發現、投訴舉報、上級交辦、下級報請查處、有關部門移送來的案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辦理受理手續的文書。
「舉報內容」應當寫明主要違法事實,包括案發單位(人)、負責人、案發時間、案發地點、重要證據、造成的危害和後果及其影響。
「處理意見」是承辦部門負責人提出的辦理意見。
第十條《立案申請表》,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受理的案件進行初步核實後,確認有違法事實,屬於本部門管轄,需要予以立案調查,向有關領導提出的書面報告。
立案報告中案情摘要,應當按性質和程度,由大到小、從重到輕加以排列,逐個提出問題並加以簡要說明。同時要指明當事人違反的具體法規條款。
主管領導審批意見,是單位主管領導對查處案件的批示。如批准立案,應當確定承辦人員。
第十一條《調查筆錄》,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進行案件調查時,依法向案件當事人、直接責任人或者知情人等調查了解有關情況時所填寫的文字筆錄。
「監督檢查類別」准確註明是保健食品或者化妝品的研製、生產、經營環節的檢查。
「調查記錄」應當記錄與案件有關的全部情況,包括時間、地點、主體、事件、過程、情節等,記錄必須准確。
《調查筆錄》採用問答式。需對多人進行調查的,應當分別進行筆錄。
《調查筆錄》填寫完畢後,應當將筆錄交給被檢查方核對或者當場宣讀,被檢查方確認無誤後,應當在筆錄終了處頂格註明「以上情況屬實」的字樣,並在筆錄上逐頁和修改處簽字、蓋章或者按指紋,寫明日期。
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終了處右下角簽字、註明日期。
第十二條《現場檢查筆錄》,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或者案件調查過程中,對現場進行實地檢查、勘驗時記錄的文書。
「檢查時間」應當寫明實施現場檢查的起止時間。
「檢查地點」應當寫清勘驗、檢查地點的具體方位和具體地點。
「檢查記錄」應當著重記錄日常監督檢查關鍵環節或與案件事實有關的現場情況,應當准確、客觀地記錄現場勘驗、檢查或者涉及案件事實的有關情況。
《現場檢查筆錄》中的「監督檢查類別」、被檢查人的基本情況的填寫,以及檢查完畢將筆錄交由被檢查方核對、認可、簽字等,具體要求同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產品樣品確認告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流通環節抽取樣品後,為確認樣品的真實性,向標簽標示的生產者(包括產品批准證明文件持有人)或者進口代理單位發出的書面確認通知。在上述單位難以確認或者難以聯系的情況下,可委託標示生產或者進口代理單位所在地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送達本告知書。
《產品樣品確認告知書》應當依次寫明樣品的基本情況:采樣日期、被采樣單位(人)名稱或姓名、樣品標注的生產或者進口代理單位、生產日期或者批號、地址、樣品名稱、商標、規格、有關依據等內容。還應當告知當事人進行確認的時限、地點、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聯系的方式和聯系人等內容。
第十四條《檢驗結果告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將檢驗結果告知相應當事人的文書。
《檢驗結果告知書》要寫明被檢驗的產品或者其他物質的名稱、法律依據及提出復檢申請的期限等內容。
第十五條《責令改正通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已經查明的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時填寫的文書。責令改正通知書應當寫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具體的責令改正意見、改正期限和法律依據。
責令改正通知書存根由當事人填寫。
第十六條《責令召回審批表》,是保健食品、化妝品生產者未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主動召回存在缺陷或安全隱患的產品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為避免損害或防止損害擴大,決定對需要進行召回的產品實施責令召回處理的內部審批文書。
第十七條《責令召回通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生產者(包括產品批准證明文件持有人)或者進口代理單位對其組織生產、代理銷售的產品進行強制召回處理的文書。
《責令召回通知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全稱、召回的法律依據、召回報告的遞交日期以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名稱。
「產品信息」,應填寫需要召回產品的名稱、規格、生產日期或批號、商標、生產者或進口代理單位名稱、地址。
「實施召回的事實依據」,應填寫產品存在缺陷或安全隱患的情況。
「召回要求」,應填寫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當事人召回相關產品的具體要求,包括召回的地域范圍、召回的時限、召回進度的報告頻率等。
《責令召回通知書》存根由當事人填寫。
第十八條《先行登記保存物品審批表》,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為防止證據隱匿、轉移、銷毀或者防止易於滅失的證據滅失,對需要保全的證據在登記造冊後進行保管的內部審批文書。
第十九條《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對需要保全的證據在登記造冊後進行保管的文書。
《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應當寫明保存方式、保存期限、保存地點以及保存證據的有關內容。
《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與《()物品清單》配套使用。
第二十條《先行登記保存物品處理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規定的期限內對被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作出處理決定的文書。
先行登記保存物品處理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全稱,保存決定書作出的時間、文號及具體處理決定。
第二十一條《解除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被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作出全部或部分解除登記保存時,通知當事人的文書。
《解除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與《()物品清單》配套使用。
第二十二條《查封(扣押)物品/場所(延期)審批表》,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查封(扣押)物品、場所決定或者作出延期決定的內部審批文書。
《查封(扣押)物品/場所(延期)審批表》要明確查封、扣押還是延期,由承辦人提出採取查封或者扣押行政強制措施的依據,由承辦部門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提出審核意見。
第二十三條《查封(扣押)物品/場所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對其生產經營的涉嫌違法的產品、生產原料、生產經營使用的工具設備、生產場所等採取強制性查封或者扣押的文書。
《查封(扣押)物品/場所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名稱、數量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物品/場所決定書》與《()物品/場所清單》和《封條》配套使用。
第二十四條《查封(扣押)物品/場所延期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案件查辦過程中,認為情況復雜,經部門負責人批准,決定對已查封、扣押物品或場所延長查封、扣押期限所使用的文書。
第二十五條《解除查封(扣押)物品/場所通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查封扣押的物品、場所等,排除違法嫌疑後,向當事人發出解除物品控制的文書。同時填寫《(解除查封)物品/場所清單》。
第二十六條《封條》,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實施查封扣押物品、查封場所等時,對涉案場所、證物採取保全措施或者行政強制措施時使用的標識性文書。
《封條》上應當註明日期,加蓋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公章。
《封條》參考尺寸:大封條長38cm、寬11cm;?
小封條長30cm、寬7cm。
第二十七條《技術鑒定委託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委託技術機構對有關問題進行專門鑒定檢驗時使用的文書。
技術鑒定委託書相當於委託合同,委託事項是指需要檢驗鑒定的項目。
第二十八條《案件移送審批表》,是發現案件具有下列情形時,呈請主管領導批准移送的文書:
(一)發現案件不屬於本部門主管、管轄的;
(二)屬於本部門管轄但還涉及其他部門須追究相關責任的;
(三)需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填寫「主要案情及移送理由」時,應當將擬移送的相關證據材料,有關物品等表述清楚。
第二十九條《案件移送書》,是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時填寫的文書。
在表中「經初步調查」後參照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三種情形填寫。
第三十條《行政處理通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對涉嫌違法行為已決定立案,將依法進行查處的文書。
第三十一條《案件合議記錄》,是在案件調查終結後,由承辦部門負責人組織案件承辦人及有關人員對案件進行綜合分析、審議時,記錄案件討論情況的文書。
「討論記錄」要記載參加合議人員依次發表的意見,對不同意見和保留意見應當如實記錄。
「合議意見」是在合議人發表意見後形成的綜合處理意見,應當寫明對違法行為的定性結論,違反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條款以及處罰的依據和具體的處罰建議,參加合議人員有不同意見的應當予以註明。
合議結束後,記錄人將合議記錄交主持人和參加合議人員核對無誤後,分別簽字。
第三十二條《撤案申請表》,是案件立案後,經調查確認違法事實不存在或者屬於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承辦人報請主管領導批准撤案的內部文書。
第三十三條《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違法事實、相關證據名稱、違反的法律法規等條款、處罰依據、擬處罰種及罰沒款幅度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利的文書。
告知陳述申辯權後,當事人可在約定的時間(一般為3日內)作出口頭或書面陳述申辯。
第三十四條《陳述申辯筆錄》,是在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後,記錄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的文書。
當事人對案件事實、處罰理由和依據、執法程序等進行陳述申辯時,執法人員應當認真聽取,准確記錄陳述申辯原話原意。對當事人提出新的事實和證據要記錄完整。
當事人委託陳述申辯人的,應當出具當事人的委託書。
《陳述申辯筆錄》填寫要求同第十一條第五款、第六款。
當事人提供文字陳述申辯材料的,應當隨卷保存。
第三十五條《行政處罰審批表》,是對依法適用行政處罰的案件,由承辦人報請部門負責人審核,並經主管領導審批的文書。
主管領導審批日期,即為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
第三十六條《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是對於重大、復雜、擬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案件,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時所填寫的文書。
重大是指社會影響大,危害後果嚴重,涉及面廣等。
復雜是指案情復雜、調查困難、認定困難等。
處罰較重是指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批准證明文件、較大數額罰款。
討論記錄可以使用《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也可以採用會議紀要形式。
填寫要求同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七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違法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對違法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文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採用製作式。
「違法事實」應當詳述違法時間、地點、情節、違法物品數量、貨值金額、違法所得及剩餘物品數量和價值等內容。
「有關證據」必須是與違法事實相關聯的證據,如:現場檢查筆錄、調查筆錄、銷售憑證、檢驗報告書、照片以及各種物證等。
引用法律、法規、規章要寫全稱,引用條文要具體到條、款、項、目。
案件涉及多個違法行為的,應當分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依次分項列明。
「處罰決定」應當以「依據XXX法第X條第X款第X項……的規定,決定處罰如下:1.……;2.……;3.……」的表述方式製作。
保健食品案件的處罰,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申請復議或向相關法院起訴;化妝品案件的處罰,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相關法院起訴。
有沒收物品的應當註明「見《沒收物品憑證》」。
第三十八條《沒收物品憑證》,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行政處罰決定中適用沒收物品罰種時填寫的文書。
《沒收物品憑證》日期應當與《行政處罰決定書》日期一致。
第三十九條《沒收物品處理審批表》,是對沒收的物品進行處理前,由承辦人報請部門負責人審核,並經主管領導審批的文書。
第四十條《沒收物品處理清單》,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記錄沒收物品具體處理情況的文書。
「處理方式」應當註明銷毀(焚燒、深埋、粉碎、毀型、無害化處理)、移交、上交、拍賣等。
「地點」僅指物品銷毀地點。
「經辦人」是具體實施處理物品的人。不同的處理方式可有不同的經辦人。
《沒收物品處理清單》應當有2名以上承辦人簽字。「承辦人」是指該案的承辦人。特邀參加人是指第三方人員。
《沒收物品處理清單》應當一案一單。
第四十一條《聽證告知書》,是對符合聽證條件的案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的文書。
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擬予處罰的理由、依據、擬處罰種和罰沒款幅度。
第四十二條《聽證通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參加聽證的文書。
第四十三條《聽證筆錄》,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聽證全過程的記錄。
「聽證方式」註明公開或者不公開。
《聽證筆錄》應當按照所設定的格式填寫。記錄人要准確記錄發言人的原意。
《聽證筆錄》填寫要求同第十一條第五款、第六款。
第四十四條《聽證意見書》,是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向本機關負責人提交的關於聽證情況和處理意見的文書。
《聽證意見書》應當簡明扼要、客觀公正介紹案件基本情況,案件承辦人對案件事實認定、相關證據、理由以及處理意見,當事人陳述申辯的理由和要求,並將《聽證筆錄》附在《聽證意見書》後備查。
「聽證意見」是聽證主持人綜合案件承辦人員、當事人發表的意見以及證據,確認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程序是否合法、適用法律是否准確,並明確提出對本案的處理意見。
第四十五條《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執法人員按照行政處罰簡易程序,對案情簡單、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違法案件依法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文書。
告知權利要求同第三十七條第七款。
第四十六條《送達回執》,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將有關文書送達當事人的憑證。
「送達方式」註明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或公告送達。
「送達文件及文件編號」應當寫明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文書的名稱和編號。
「備注」用於說明有關事項,如採取郵寄送達的,應當將掛號回執和郵寄憑證粘貼在備註上,並用文字註明。
凡需送達當事人的告知類、通知類文書中已設定當事人簽收欄的,由當事人簽收即為送達。沒有設定的,應當使用送達回執。
第四十七條《延(分)期繳納罰沒款審批表》,是對當事人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進行審批的文書,報請主管領導審批後,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
「合議意見」註明經合議同意或者不同意延(分)期繳納罰沒款的意見,並寫明理由。
第四十八條《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的處罰決定時,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時填寫的文書。
「申請執行內容」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事項,包括罰沒款數額、沒收物品名稱及數量等。
「附件」應當分項列明作為執行依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物品憑證》、《沒收物品清單》、《送達回執》等,以及法院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四十九條《行政處罰結案報告》,是行政處罰決定已經履行或執行後,報請主管領導批准結案填寫的文書。
「執行結果」註明完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部分履行需註明何種原因。
第五十條調查取證時或者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產品質量可疑,需要抽取樣品檢驗鑒定的,應當填寫相關抽樣記錄憑證。
抽樣人員應當用封簽將所抽樣品當場簽封,由抽樣人員和被抽樣單位(人)有關人員簽字,並加蓋抽樣單位和被抽樣單位公章;被抽樣對象為個人的,由該個人簽字、蓋章。
第五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執法文書的印製、使用、保存的管理。凡預蓋印章的文書,應由專人負責編號、登記發放,嚴防丟失。
第五十二條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查處案件實行一案一卷。不能隨文書裝訂立卷的錄音、錄像、攝影、拍照等實物證據,應當放入證據袋中,隨卷歸檔,並在卷內列表註明錄制內容、數量、時間、地點、製作人等。
第五十三條本規范中所列《現場檢查筆錄》、《調查筆錄》、《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查封(扣押)物品/場所決定書》、《封條》等文書也可在日常的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檢查中使用。
第五十四條本規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行政執法文書(略)
1.舉報登記表(略)
2.立案申請表(略)
3.調查筆錄(略)
4.現場檢查筆錄(略)
5.產品樣品確認告知書(略)
6.檢驗結果告知書(略)
7.責令改正通知書(略)
8.責令召回審批表(略)
9.責令召回通知書(略)
10.先行登記保存物品審批表(略)
11.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略)
12.先行登記保存物品處理決定書(略)
13.解除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略)
14.查封(扣押)物品/場所(延期)審批表(略)
15.查封(扣押)物品/場所決定書(略)
16.查封(扣押)物品/場所延期決定書(略)
17.解除查封(扣押)物品/場所通知書(略)
18.()物品/場所清單(略)
19.()副頁(略)
20.封條(略)
21.技術鑒定委託書(略)
22.案件移送審批表(略)
23.案件移送書(略)
24.行政處理通知書(略)
25.案件合議記錄(略)
26.撤案申請表(略)
27.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略)
28.陳述申辯筆錄(略)
29.行政處罰審批表(略)
30.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略)
31.行政處罰決定書(略)
32.沒收物品憑證(略)
33.沒收物品處理審批表(略)
34.沒收物品處理清單(略)
35.聽證告知書(略)
36.聽證通知書(略)
37.聽證筆錄(略)
38.聽證意見書(略)
39.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略)
40.送達回執(略)
41.延(分)期繳納罰沒款審批表(略)
42.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略)
43.行政處罰結案報告(略)

6. 企業產品標准編號

企業標準的編號格式為:Q/(企業代號)

1、Q/:企業標准代號,代表企業制定、批准、發布的專企業標准。

2、×屬×:企業隸屬行政區域代號(二位),用區、縣名稱或工業局、總公司名稱的二位漢語拼音字頭表示。

3、×××:企業代號(三位),通常用企業名稱的漢語拼音字頭或英文縮寫的三個字母表示(企業定)。

4、×××:順序號(三位),是企業制定的企業標準的順序號,用三位阿拉伯數字表示。

5、××××:年代號(四位),用四位數表示。

(6)食品葯品聽證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企業產品標準的制定原則:

1、貫徹國家和地方有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強制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地方標准。

2、保證安全、衛生,充分考慮使用要求,保護消費者利益,保護環境、

3、有利於企業技術進步,保證和提高產品質量,改善經營管理和增加社會經濟效益。

4、積極採用國際標准和國外先進標准。

5、有利於合理利用國家資源、能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有利於產品的通用互換,符合使用要求,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6、有利於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對外貿易。

7、本企業內的企業標准之間應協調一致。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企業標准編號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產品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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