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聽證條例
1. 在什麼情形下應該組織征地聽證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職權聽證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①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
②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③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徵地補償標准。
(2)依申請聽證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在報批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①擬定征地項目的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的。
②擬定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的。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事項,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因為情況緊急須即時決定的,主管部門不組織聽證。
2. 征地補償安置聽證是什麼
國土資源部近日發出關於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的通知指出,征地問題涉及被征地農民的切身利益。要進一步深化征地制度改革,逐步縮小征地范圍,完善征地補償安置機制。逐步縮小征地范圍,在原有劃撥用地目錄的基礎上,抓緊研究確定公益性和經營性建設用地范圍,建立相應的協調裁決機制。國土資源部將在有條件的地方開展試點,加快健全和完善制度。
通知強調,要完善征地補償機制。按照被征土地同地同價原則,綜合論證和聽證結果,由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實施統一的征地補償標准,對被征地農民進行合理補償,及時足額支付到位。各省(區、市)要抓緊做好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和區片綜合地價修訂完善工作,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適當提高征地補償標准,經省(區、市)人民政府批准,從2009年起逐步公布實施。
通知要求解決好被征地農民的就業、住房和社會保障。根據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享有耕地的不同情況,實行差別化的安置政策,拓寬安置途徑,積極推行多元化安置,切實解決好被征地農民的就業、住房和社會保障,保障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國土資源部將配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應保盡保、先保後征的原則,認真研究征地批後實施程序、社保資金籌集及分配使用管理等問題,制訂有關政策性文件。
3. 什麼樣的土地徵收時用搞土地聽證
請先學習:
一、農民土地被徵收時享有哪些權利
1、土地所有權及使用權
維護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受違法行為的侵害。
2、預征知情權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政府應將預徵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准、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
3、調查結果確認權
預征土地現狀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
4、申請預征聽證權
經農戶申請,國土資源部門應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5、參與報批權
被征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為各級政府在征地報批時的必備材料。
6、批復結果知情權
土地徵收批復文件下達後10日內,人民政府應將批復結果公告給被徵收土地的農民。
7、土地補償知情權
土地補償徵收公告後45日內,由國土資源局對土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公告。
8、調查結果核准權
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時,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進一步核准。
9、補償方案聽證權
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10、要求公告權和拒絕補償登記權
未依法進行徵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11、要求公告權和拒絕辦理補償、安置手續權
未依法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
12、對補償標准爭議權
因未按照依法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有權提出協調申請;有權提出裁決申請。
13、拒絕履行政令權
土地補償費未全額到位有權拒絕交出土地、有權阻止施工。
14、恢復耕種權
土地徵收批復後二年內沒有實施,造成土地荒蕪的應由批準的政府批准收回,交由原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4. 政府發布的擬征地公告,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什麼是利害關系人
有權申請,只要是與擬被徵收土地有關的人都可以。
5. 召開了征地拆遷聽證會,是否預示著就可以開始
您好!
您所說的」召開了征地拆遷聽證會「,是在」征詢擬被征地人意見「階段、還是在」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階段?
若是前者,不是:若是後者,則征地拆遷已經開始。
「發布征地公告」(注意:不是「發布擬征地公告」),是正式開始徵收。
拆遷過程中,法定的程序:發布擬征地公告→征詢擬被征地人意見→對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調查登記→擬訂「一書四方案」並上報審批→發布征地公告→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上報審批補償安置方案→土地補償登記→落實補償安置後交付土地→拒絕達成協議、或拒交土地→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6. 拆遷安置補償標准 必須開聽證會么
拆遷安置補償 必須開聽證會么?
昨日,南都記者從惠城區法制局獲悉,為做好惠州大道馬安新群段南側綠化帶項目用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工作,將於9月18日在馬安鎮政府召開相關聽證會。
據統計,這是近期來惠城區第四場與拆遷有關的聽證會。到底什麼情況下舉行聽證會?安置補償標准如何得出?南都記者就此采訪了惠城區法制局相關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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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集體土地上房屋安置補償2/3以上村民代表棄權可不舉行聽證會
惠州大道馬安新群段南側綠化帶項目用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政策聽證會,聽證內容涉及國有土地房屋徵收和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安置補償,兩者合二為一舉行聽證會。
「不同性質的土地上房屋徵收安置補償聽證會,召開依據有些不同。」昨天上午,惠城區法制局相關負責人介紹,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安置補償聽證會,首先由國土部門根據調查摸底,將補償安置實施方案進行公示,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的要求,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要求聽證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組織聽證;放棄聽證權利的,須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具的經過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簽名同意放棄聽證權利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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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有土地上房屋安置補償拆遷戶雖少但爭議大的須召開聽證會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安置補償方案聽證會,按照政策法規,在公示和徵求意見階段,與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沒有任何區別,不過,在判斷是否舉行聽證會的依據上有所不同。首先,涉及人數較多的,比如隆生大橋項目、市民公園一期項目等都涉及到幾百戶的利益,城際軌道西湖段拆遷涉及到900多戶,因此必須召開聽證會,而人數較少的項目一般選擇不召開聽證會。
不過,雖然人數較少,但是對徵收安置補償方案存在很大的爭議,此種情況下,應該舉行聽證會。
據了解,東坡祠復修項目雖然涉及到的人數比其他項目要少,不過,收集意見階段,大家對徵收補償方案爭議較大,因此,舉行了聽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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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聽證會後拆遷戶意見的處理分類整理綜合考量得出安置補償標准
「聽證人員的數量不是隨便定的,按照要求,有一個比例,就是要達到所有被拆遷戶的8%-10%。」該負責人介紹稱,9月18日即將在馬安鎮召開的聽證會,按照被拆遷戶數,經過換算,最終確定聽證代表共15人。其中,新群村、新樂村各推選1名村委會幹部代表;被徵收人代表13名,從擬徵收范圍內自願報名參加聽證會的房屋業主和承租人中產生。另外將邀請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各1人列席。
該負責人透露,會把收集上來的信息進行分類整合,比如補償標准、回撥地等問題。根據問題,將集中國土、財政、徵收等單位,進行研究討論,對原來的實施方案進行修改,「比如說過渡時期的安置費,肯定會根據不同地點,有不同的標准,這就需要多部門提供信息作為參考了,市民公園一期的20元/平方米過渡安置費就是這樣綜合考慮得出的。」
7. 征地過程中村委會放棄聽證說明是否具有可訴性
土地徵收公告雖以土地徵收審批的存在為行為前提,但卻是一個獨立的行政行為,並對利害關系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依據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徵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征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准、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事項,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四條規定,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收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第(十九)條規定,農用地轉用批准後,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批准文件自動失。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關於完善農用地轉用和
土地徵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4]237號)第(十四)規定:「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批准文件有效期兩年。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徵收經依法批准後,市、縣兩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准文件自動失效;兩年內未提供給具體用地單位的,按未供應土地面積扣減該市、縣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根據前述規定,土地徵收公告是一個獨立的法定的行政行為,在行為職權主體、行為時限、行為內容等方面均受到現行法律規范的專項調整,任何一項不合乎法律規定,均將導致土地徵收實施的違法性,甚至會導致土地徵收批復的自動失效,在這種情況下必將發生被徵收人權利項下土地不得被違法徵收的法律後果。
綜上,土地徵收公告行政行為是完全獨立的行政行為,並對當事人的實體權益產生實際影響,不服該土地徵收公告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應依法受理並對土地徵收公告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土地徵收公告具有可訴性。
8. 土地徵收聽證會是不是有土地的都必須參加
農用地必須是經國務院審批,還要有被徵收土地的農民簽字,否則是徵收不了的。不過為公共利益和軍事設施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