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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關獨立

發布時間: 2020-12-04 17:19:35

㈠ 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含義

指參與司法活動的各個國家機關應分工負責,依法獨立行使各自的職權;司法機關依內法、行使檢察權、審理容、裁判案件,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組織和個人干涉;司法機關作為一個組織整體,集體對審判權、檢察權的行使負責。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的基本涵義有三:(1)司法權的專屬性,即並非所有國家機關均有權行使司法權,除國家各級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該項權力;(2)行使職權的獨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行使自己的職權,不受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以任何形式的干預;(3)行使職權的合法性,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適用法律時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正確適用法律,不得濫用職權,枉法裁判。

㈡ 修改病句:司法機關能否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是我國司法制度公正高效的關鍵。

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是我國司法制度公正高效的關鍵。

中國開辟的最早、持續時間最長的反法西斯戰場,是打敗和抗擊日本法西斯的主要戰場

㈢ 我國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司法權的主要內容及意義

將司法作為化解各種社會矛盾、沖突及民間糾紛的主要方法和渠道,不僅十分必要,而且具有十分重大的社會、政治意義。也正是從這個角度上看,切實保證司法權的依法、獨立、公正行使,維持司法的公信力和權威性,對於推進國家的法治化建設進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中國,對於促進社會的穩定、和諧與發展,更加具有現實意義。

司法職權行使過程中的「依法獨立」,是憲法對人民法院、檢察院司法權力運行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權獲得權威性的一個保障。沒有司法權的依法獨立行使,就不可能有現代意義上的司法制度,更不可能有定紛止爭以及社會和諧、發展的法治保障。

而從憲法的規定上看,黨需要對政法工作進行有力地領導,但又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開展活動。同時,各級黨組織都必須在政治與組織領導上,堅定支持和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使它們在體制和實際工作中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實現司法的公正、廉潔和高效,並確立起司法權行使和在案件裁判上的權威。

在我國,司法權的依法獨立行使具有特定的含義,它不是指司法工作者個人在案件審理或者判決中的「個人獨立性」,而是指作為一個組織體的審判、檢察機關在司法職能行使上的獨立性、自主性,也就是審判權、檢察權行使過程不受外界(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擾和影響,盡力保持客觀、理性、公正的態度及立場。

㈣ 司法機關有獨立的行使司法權的權力,該權力受司法部干涉嗎如果是,獨立如何解釋

司法獨立一詞通常在兩種意義上使用:
一是結構意義上,是指司法機關獨立於其他回機關團體和個人答,因此司法獨立是一種「國家權力的結構原則」;
二是程序意義上,司法獨立的意旨是在司法過程中保障法官司法以維護程序正當性和結果正確性,因此也被稱為「技術性的司法規則。」
由此,可以用一個較為概括的概念——司法獨立是指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依據法律事實,依照法律的規定對案件作出公正的判決。

司法部不幹涉司法活動,僅僅作為一個行政機關予以行政上的部署和指導,也就是不能幹涉案件的辦理。

㈤ 如何理解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憲法》第126條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第4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憲法》第131條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一般理解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原則的含義和要求: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進行訴訟、處理案件,必須依法辦事,除服從法律外,不服從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有關處理具體案件的指示、命令。

2.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得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審判、檢察工作。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作為一個組織整體,集體對審判權、檢察權的行使負責。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原則與資本主義國家司法獨立的區別:資本主義國家的司法獨立是資產階級三權分立原則的組成部分,屬於資本主義政治制度的重要內容。我國的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同立法權、行政權並非鼎立關系,也不是政治原則,而是一種工作原則,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時,不受非法干涉。實行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的意義在於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充分發揮其在加強法制方面的特有作用,防止和杜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對審判、檢察工作的干涉。

㈥ 如何理解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我國憲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回法、行政訴訟法都對司法答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根據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這項原則的基本涵義是:第一,司法權的專屬性,即國家的司法權只能由國家各級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統一行使,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此項權利;第二,行使職權的獨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獨立行使自己的職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第三,行使職權的合法性,即司法機關審理案件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正確適用法律,不得濫用職權,枉法裁判。
要貫徹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需要解決好以下幾個問題:第一,要正確處理司法機關與黨組織的關系。第二,在全社會進行有關樹立、維護司法機關權威,尊重、服從司法機關決定的法制教育。第三,積極推進司法改革,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

㈦ 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

答案:B

評析:本題考「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根據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的基本涵義有三:(1)司法權的專屬性,即並非所有國家機關均有權行使司法權,除國家各級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該項權力。選項A符合此意;(2)行使職權的獨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行使自己的職權,不受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以任何形式的干預。選項C符合此意;(3)行使職權的合法性,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適用法律時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正確適用法律,不得濫用職權,枉法裁判,其中包括實體法的正確適用和遵循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兩部分,選項D符合此意。選項B講的是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與使用自由裁量權的關系,不是該原則的基本涵義。因為該題要求選出不是該原則基本涵義的選項,故答案為B。

盡管題目也答對了,可仔細一思考,這個問題可並不是這樣簡單。

因為《憲法》第126條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第4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憲法》第131條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將這些規定與與選項C「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司法活動」相對應,看出問題來了吧?

對,C項中少了「行政」(機關),這樣的答案就未必正確。

因為,

1954年憲法開始規定法院對相應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時,有關部門似乎曾經意識到其後果未必很妙,所以特意設第78條明文宣告人民法院獨立審判,僅服從法律。雖然沒有明言,但試圖讓蘇維埃式的司法體制盡量向英國的議會主權原則靠攏的立場昭然若揭。但非常令人遺憾的是,後來的幾次改憲卻把這樣的慎思和遠慮都拋到九霄雲外了。現行憲法第126條所規定的內容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文本雖然極其簡略,然而與54年憲法的規定相比較,從中還是可以隱約看到其內在涵義上實際上已經發生了三點變化,即(1)行使審判權的獨立性僅以法律規定為限度(法律實證主義的審判觀);(2)國家權力機關(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審判權的干涉並未受到憲法上的制約(法律民主主義的審判觀);(3)法院在審判活動中必須服從的規范不限於法律(法律政策主義的審判觀)。前幾年出現的所謂人大「個案監督」,雖然引起很大爭議,基本上不了了之,但如此奇想也是從54年憲法第78條到82年憲法第126條蛻變的自然結果,其實不足為奇也。

當然,有人還認為這裡面還包含有黨對司法領導的問題,因分歧較大,尚無定論。

我們知道,在社會主義法律適用過程中,堅持司法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這是保障社會主義法律得以實現的基本措施之一。一般理解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原則的含義和要求: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進行訴訟、處理案件,必須依法辦事,除服從法律外,不服從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有關處理具體案件的指示、命令。

2.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得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審判、檢察工作。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作為一個組織整體,集體對審判權、檢察權的行使負責。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原則與資本主義國家司法獨立的區別:資本主義國家的司法獨立是資產階級三權分立原則的組成部分,屬於資本主義政治制度的重要內容。我國的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同立法權、行政權並非鼎立關系,也不是政治原則,而是一種工作原則,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時,不受非法干涉。實行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的意義在於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充分發揮其在加強法制方面的特有作用,防止和杜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對審判、檢察工作的干涉。

其實,這個題目在各種公務員和法律考試中頻繁出現,對如C項答案者總讓我反復再三,對與不對,只能憑運氣了。

真不能琢磨出題人的思路。

㈧ 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應理解和處理好哪些問題

(一)理解
我國憲抄法襲、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都對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根據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這項原則的基本涵義是:第一,司法權的專屬性,即國家的司法權只能由國家各級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統一行使,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此項權利;第二,行使職權的獨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獨立行使自己的職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第三,行使職權的合法性,即司法機關審理案件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正確適用法律,不得濫用職權,枉法裁判。
(二)處理
要貫徹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需要解決好以下幾個問題:第一,要正確處理司法機關與黨組織的關系。第二,在全社會進行有關樹立、維護司法機關權威,尊重、服從司法機關決定的法制教育。第三,積極推進司法改革,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

㈨ 司法權的獨立性

司法權的獨立性是抄司法權區別於行政權、立法權的基本屬性,在三權分立的國家,司法權的獨立性內涵是:司法機關及其司法官員在行使司法權時只服從法律,不受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雖然我國的司法權獨立性原則已經從憲法中確立下來,但在司法獨立的基礎上仍然要處理好司法獨立和黨的領導以及國家權力機關監督的關系。
司法獨立應該包括法院獨立和法官獨立兩方面的具有內在聯系的不可分割的含義。過去,我們對法院獨立形成了較為充分的認識,但對於法官獨立則缺乏足夠的認識,這就導致了我們對司法獨立原則的認識不全面、不充分。聯合國有關組織和一些非政府的國際組織在其制定的司法獨立國際標准中,往往是把法官獨立作為司法獨立的核心內容來加以理解的。

㈩ 簡述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司法權的主要內容和意義

指參與司法活動的各個國家機關應分工負責,依法獨立行使各自的職權;版司法機關依法、行使檢權察權、審理、裁判案件,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組織和個人干涉;司法機關作為一個組織整體,集體對審判權、檢察權的行使負責。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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