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聽證會時間
㈠ 聽證的適用范圍及程序
聽證適用范圍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聽證程序:
(1)聽證會前首先由書記員清點核實申請人、案件調查人及其他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及其身份的真實性。
(2)書記員宣布聽證會紀律、聽證參加人的權利義務,報告主持人聽證會可以開始。
(3)聽證主持人介紹聽證主持人、書記員的身份資格,並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迴避。當事人申請聽證主持人迴避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宣布暫停聽證,報請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是否迴避;申請聽證員、書記員迴避的,由聽證主持人當場決定。對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復核一次。
(4)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事項、介紹案由並說明聽證會的目的和宗旨後,由調查人說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證據、處罰依據、擬作出的處罰等。
(5)當事人就調查方公布的事實、依據及己方的主張進行陳述和申辯。
(6)在聽證主持人的主持下,調查人、聽證申請人進行質證,然後展開辯論。
(7)其他聽證參加人(第三人、證人等)進行陳述。
(8)調查人、聽證申請人進行最後陳述。
(9)主持人宣布聽證會結束。
聽證會後主持人應及時製作聽證報告書。聽證會是一個內部審查把關的程序,要起到「安全閥」的作用。故行政處罰聽證出具的聽證報告書以及對案件的事實、證據、處罰依據和處罰建議提出的意見,對行政機關負責人的最終決策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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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中的聽證:
第九十九條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責令停產停業。
(二)吊銷許可證或執照。
(三)較大數額罰款。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違法嫌疑人可以要求舉行聽證的其他情形。
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對違反邊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個人處以6000元以上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