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行政處罰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
《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託組織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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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行政處罰可以分為人身罰、行為罰、財產罰和申誡罰。
第一,人身罰。人身罰也稱自由罰,是指特定行政主體限制和剝奪違法行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處行政拘留罰。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人身罰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廢止勞動教養制度。
第二,行為罰又稱能力罰。是指行政主體限制或剝奪違法行為人特定的行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僅次於人身罰的一種較為嚴厲的行政處罰措施。
1、責令停產、停業。這是行政主體對從事生產經營者所實施的違法行為而給予的行政處罰措施。它直接剝奪生產經營者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只適用於違法行為嚴重的行政相對方。
2、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這是指行政主體依法收回或暫時扣留違法者已經獲得的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或資格的證書。目的在於取消或暫時中止被處罰人的一定資格、剝奪或限制某種特許的權利。
第三,財產罰。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違法行為人給予的剝奪財產權的處罰形式。它是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行政處罰。
1、罰款。指行政主體強制違法者承擔一定金錢給付義務,要求違法者在一定期限內交納一定數量貨幣的處罰。
2、沒收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將違法行為人的部分或全部違法所得、非法財物包括違禁品或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收歸國有的處罰方式。
第四:申誡罰。又稱精神罰、聲譽罰,是指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譴責和警戒。它是對違法者的名譽、榮譽、信譽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損害的處罰方式。
1、警告。指行政主體對違法者提出告誡或譴責。
2、通報批評。是對違法者在榮譽上或信譽上的懲戒措施。通報批評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並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⑵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都有權實施行政處罰。這句話對嗎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都有權實施行政處罰,這種說法錯誤。
根據《行政處罰法》
第十五條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第二十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兩個條文表明,並非任何行政機關都有權實施行政處罰,一般而言,在層級上,縣級以下國家行政機關無權實施行政處罰.
⑶ 有權實施行政處罰的有哪些行政機關
行政處罰原則上由國家行政機關行使。考慮到行政管理的實際需要和行政組織編制管理的現狀,法律規定某些符合條件的組織,經過法律、法規的授權或行政機關的委託可以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主管機關國家行政機關行使國家行政處罰權,應符合法律的要求。第一,不是所有的行政機關都有行政處罰權。哪些行政機關有行政處罰權,由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第二,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只能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處罰。法定職權包括二個方面:一是行政機關只能對自己主管業務內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二是行政機關給予違法人以什麼種類、多大幅度的處罰,要依法律對該機關的授權。至於如何劃分行政機關對違法案件的許可權分工,由管轄制度加以解決。
《行政處罰法》對行政機關綜合執法作了規定。行政機關一般是按業務特點設置工作部門的,單行的法律、法規往往也是分行業和管理領域,將包括行政處罰權在內的行政管理權授予某一行政主管機關。但是在行政管理實踐中,往往需要將法律規定屬於不同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權集中於某一行政機關統一行使,以提高行政效果。因此,《行政處罰法》規定,除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外,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
法律、法規受權的組織作為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處罰權的例外,某些組織在法定條件下可以成為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主要條件是:第一,該組織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第二,法律、法規的明文授權;第三,在法定授權范圍內行使行政處罰權。
授權組織的主體法律特徵是:第一,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直接向法律負責;第二,以自己的名義承擔法律責任,參加訴訟並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第三,只要授權法律不改變,實施行政處罰就可成為該組織的固有職能。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某些組織可以接受行政機關的委託實施行政處罰,並與行政機關形成委託和被委託的法律關系。受委託組織必須具備法定條件:第一,該組織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第二,該組織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第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有組織進行相應檢查鑒定的條件。
在行政處罰委託法律關系中,行政機關進行委託負有以下法律義務:第一,具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依據;第二,委託事項必須在該機關的法定許可權以內;第三,對被委託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進行監督;第四,對被委託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託組織的法律義務是:第一,以委託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第二,實施行政處罰不得超出委託范圍;第三,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⑷ 兩個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對案件管轄發生爭議,指定管轄的機關是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對於不同的行政機關他們共同的上一級機關也有所不同,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 如果爭議各方是同一政府所屬的兩個以上工作部門,行使指定管轄權的機關就是本級人民政府,如:縣工商局和縣物價局之間發生行政處罰管轄權爭議,指定管轄機關就應該是該縣人民政府。
第二,如果爭議各方是不同級政府所屬的兩個以上工作部門,則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這兩個以上部門都隸屬於同一個行政主管部門,就由這個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即可;如果兩個以上的部門不屬於同一個行政主管部門,則應當由他們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指定。
第三,如果爭議各方是兩個以上人民政府,如:同一個市所屬的兩個縣政府對行政處罰管轄發生爭議,這個市人民政府就可以對該行政處罰案件作出指定管轄決定。
(4)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擴展閱讀:
管轄范圍的劃分:
(依據:行政處罰法)
第五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縣(區)、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職權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案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職權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重大、復雜案件。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依職權管轄應當由自己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及全國范圍內發生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七條工商行政管理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的具體許可權,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定。
第八條對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互聯網等媒介發布違法廣告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由廣告發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
廣告發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異地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有困難的,可以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的違法情況移交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
第九條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兩個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
第十條兩個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定管轄。
第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現所查處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時,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移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共同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二條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移交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案件應當由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得將案件移交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
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應當由其管轄的案件屬重大、疑難案件,或者由於特殊原因,難以辦理的,可以報請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定管轄。
第十三條報請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定管轄權的,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確定案件的管轄機關。
⑸ 哪些機關和組織有權實施行政處罰
(1)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但必須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超越法定許可權實施的行政處罰無效。
(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3)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在行政機關委託的范圍內,可以以委託的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⑹ 有權享有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有哪些
有權實施行政處罰權的用人單位包括二類:一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二是受委託組織。
《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第十六條 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託組織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