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和貧困戶一樣嗎
1. 低保戶和建檔立卡貧困戶有區別嘛有什麼區別
有區別,區別如下:
一、評定標准不同。
1、因為地區發展不平衡,所以每個省市的低保標准也有很大差異。主要有以下: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村)民;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市低保標準的居(村)民。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已有工作基礎上,堅持扶貧開發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銜接,按照縣為單位、規模控制、分級負責、精準識別、動態管理的原則,對每個貧困戶建檔立卡,建設全國扶貧信息網路系統。
二、國家標准不同。
1、低保戶是指因殘疾或疾病符合國家標准,住房或收入低於市低保標準的居(村)民,享受國家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的家庭。
2、建檔立卡貧困戶是對每個貧困戶建檔立卡,建設全國扶貧信息網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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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戶和建檔立卡貧困戶評判標准
1、建檔立卡貧困戶是以2013年農民人均純收入2736元(相當於2010年2300元不變價)的國家農村扶貧標准為識別標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各省)在確保完成國家農村扶貧標准識別任務的基礎上,可結合本地實際,按本省標准開展貧困戶識別工作,納入全國扶貧信息網路系統統一管理。
2、低保戶是以
(1)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村)民。
(2)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市低保標準的居(村)民。
(3)在職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及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後,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於市低保標準的居(村)民。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市低保標準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對象)。
2. 低保戶和低收入困難戶的區別是什麼
低收入困難戶的標來准源用詞是低收入家庭。
低收入家庭僅僅指整個家庭收入低。低保戶更慘,家庭收入不光低,家庭成員還有殘疾和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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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標準的居民家庭。
低收入家庭的出現與存在並不是社會經濟的發展不夠高,而是高收入的工作或條件與那些家庭存在相當的距離。如果我國實行高低經濟家庭互助政策,我國會很快減少低收入家庭的數量,從而減少國家與社會的包袱。
低保戶:低保戶是指因殘疾或疾病符合國家標准,住房或收入低於市低保標準的居(村)民,享受國家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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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低保戶與貧困戶的區別
區別如下:
1.定義不同
①低保戶是指收入水平低於全市月均的水平,然後有國家補貼的家庭;
②貧困戶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於國家規定的人均純收入的家庭。
2.入選條件
①低保戶表現為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撫養人或者贍養人的居民;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或者期滿後仍然未就業的且家庭收入低於全市水平的;在職人員領取工資或者最低工資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後,其收入仍低於全市平均水平的;其他家庭收入水平低於全市平均水平的;必須是當地戶口;
②貧困戶表現為家庭人均收入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標准;家人患有重大疾病花費巨額並可以提供病例單的;家有殘疾喪失勞動能力的;部分五保戶,貧困戶家庭;其它條件導致家庭收入過低的。
3.享受待遇
①低保戶的每個地方經濟水平不同,所以給於的補助的金額也不相同;
②貧困戶的達到「吃不愁,穿不愁」兩不愁;達到「住房、醫療、教育」這三保障;結合實際給予貧困戶直接和合作的幫扶模式,使貧困戶有長久穩定的收入,防止其返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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貧困戶建檔立卡的過程
1.規模分解。按照《貧困人口規模分解參考方法》,各省將報國務院扶貧辦核定後的貧困人口識別規模逐級分解到行政村。
2.初選對象。在縣扶貧辦和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按照分解到村的貧困人口規模,農戶自願申請,各行政村召開村民代表大會進行民主評議,形成初選名單,由村委會和駐村工作隊核實後進行第一次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3.公示公告。鄉鎮人民政府對各村上報的初選名單進行審核,確定全鄉(鎮)貧困戶名單,在各行政村進行第二次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後報縣扶貧辦復審,復審結束後在各行政村公告。以上工作在2014年5月底前完成。
4.結對幫扶。在省級人民政府指導下,各縣應統籌安排有關幫扶資源,研究提出對貧困戶結對幫扶方案,明確結對幫扶關系和幫扶責任人。
5.制定計劃。在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由村委會、駐村工作隊和幫扶責任人結合貧困戶需求和實際,制定幫扶計劃。以上工作在2014年7月底前完成。
6.填寫手冊。在縣扶貧辦指導下,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村委會、駐村工作隊和大學生志願者對已確定的貧困戶填寫《扶貧手冊》。
7.數據錄入。在縣扶貧辦指導下,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村委會、駐村工作隊和大學生志願者等將《扶貧手冊》錄入全國扶貧信息網路系統,並進行數據審核。《扶貧手冊》由國務院扶貧辦統一監制,各縣負責制發,貧困戶、村委會各執一冊。以上工作在2014年8月底前完成。
8.聯網運行。由各省扶貧辦負責,將錄入數據在本省內試運行,並在2014年10月底前完成。
9.數據更新。貧困戶信息要及時更新,並錄入全國扶貧信息網路系統,實現貧困戶動態調整。此工作在縣扶貧辦指導下,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村委會和駐村工作隊在次年1月底前完成。
4. 貧困戶跟低保戶待遇一樣嗎
貧困戶是一個泛稱,指生活比較困難,國家標準是人均年收入低於683元的家庭。 貧困戶沒有專門的政府補助,逢年過節或者領導高興時來慰問慰問,金額多少不定,又是還是其他物資,不一定是現金。 低保戶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市低保標準的居(村)民,享受國家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的家庭。 因為地區發展不平衡,所以每個省市的低保標准也有很大差異。低保戶是按月或者年,固定發放標准按時發放低保補助的。
享受該待遇的家庭主要是以下四類:
1、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村)民;
2、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市低保標準的居(村)民;
3、在職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及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後,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於市低保標準的居(村)民;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市低保標準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對象)。
5. 低保戶與建檔立卡貧困戶有區別嗎
有區別,區別如下:
一、國家標准不同
1、低保戶是指因殘疾或疾病符合國家標准,住房或收入低於市低保標準的居(村)民,享受國家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的家庭。
2、建檔立卡貧困戶是對每個貧困戶建檔立卡,建設全國扶貧信息網路系統。
二、評定標准不同
1、因為地區發展不平衡,所以每個省市的低保標准也有很大差異。主要有以下: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村)民;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市低保標準的居(村)民。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已有工作基礎上,堅持扶貧開發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銜接,按照縣為單位、規模控制、分級負責、精準識別、動態管理的原則,對每個貧困戶建檔立卡,建設全國扶貧信息網路系統。
三、收入最低標准不同
1、所謂農村建檔立卡貧困戶,就是已經完成審批,把貧困戶的貧困程度紀錄在案,建立了貧困檔案,並獲得貧困卡的貧困農村家庭。
2、農村低保戶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低於戶籍所在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戶口的農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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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檔立卡貧困戶一般包括低保戶和精準扶貧建檔立卡的貧困戶,兩者的區別就在於精準扶貧的貧困戶家裡還有勞動力可以通過生產勞動發家致富,低保戶包括因為種種原因生活困難只能吃國家救濟的家庭,除了臨時失業的,基本上不可能再脫離這個層次。
申請農村低保待遇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持有所在市常住農業戶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低於所在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3、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低於所在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參考資料:
低保戶-網路
建檔立卡貧困戶-網路
6. 低保戶和貧困戶有啥區別呢
低保戶和貧困戶有什麼區別?
要說貧困戶跟低保戶有什麼區別,其實有一些概念是重合的,但是區別也是挺大的。貧困戶一般是指家庭年收入低於國家貧困標準的,那就會被認定為貧困戶。現在國家對於這種貧困戶非常看重,都會想方設法進行扶貧,爭取早日可以脫貧致富。
所以說貧困戶只是暫時的,是會變動的,一旦家庭年收入高於貧困標准了,那就不再屬於貧困戶了。貧困戶可以通過農民自己的努力改變富起來的。
而低保戶可以說比貧困戶更加貧困,他們一般是因為病殘、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以及生存條件惡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難的農戶,這些農民一般很難通過後期努力脫貧了,所以國家會給這些農民最低的生活保障金,讓他們可以在農民生活下去。
而這些低保戶往往都是長期貧困戶,沒有勞動能力,只能夠領取低保金一直生活下去的,是貧困戶中的貧困戶。
7. 低保戶和貧困戶有什麼區別嗎
沒多大區別,復低保戶是制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市低保標準的居民,享受國家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的家庭。也就是說低保戶是享受了國家生活保障補助的貧困戶。
8. 低保戶和困難戶有什麼區別
低保戶是住房或收入低於市低保標準的居(村)民,享受國家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的家庭。
低保戶一般是因為病殘、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以及生存條件惡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難的農戶,這些農民一般很難通過後期努力脫貧了,所以國家會給這些農民最低的生活保障金,讓他們可以在農民生活下去。
而困難戶其實並沒有準確定義,一般指得是特困戶,特困戶的認定要比低保戶嚴苛,只有未滿十六周歲的孩子,高於六十歲的老人,和殘疾人才能被認定為特困戶。
(8)低保和貧困戶一樣嗎擴展閱讀:
民政部正式發布《特困人員認定辦法》,就特困人員的認定標准、申請程序等作了詳細規定。根據辦法。
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法履行義務能力的,應當列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第四條 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1.無勞動能力;
2.無生活來源;
3.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第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勞動能力:
1.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3.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肢體殘疾人;
4.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