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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過程中

發布時間: 2020-12-03 02:10:15

聽證會在政府決策中扮演著怎樣的角色

聽證(public hearing)的本意就是公開聽證,聽證過程的完全公開當屬其應有之義。「決策聽證又稱辨明性聽證,它是指在政府決策過程中,聽取有關團體、專家學者的意見,特別是聽取與該決策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的意見,其目的主要是為了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就是把科學引入決策過程中,運用民主和科學的方法,把決策變成集思廣益的、有科學根據的、有制度保證的過程。」世界各國的聽證會都規定有公開聽證的條文,其中大部分國家和地區都是以公開為當然選擇,以不公開為例外。最有效的公開即是媒體公開。媒體公開決策信息是公眾參與決策的前提,公開公眾參與決策辯論的過程及公眾意見對最終決策的影響則是提高決策聽證效果的保證。

② 民事訴訟中聽證和開庭有什麼區別

民事訴訟中聽復證和開庭的制區別如下:

1、兩者的概念不同

民事訴訟中聽證指的是人民法院在作出有關法律決定之前,聽取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質證的程序;開庭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審判前的准備工作之後,在法院或其他適宜場所設置的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

2、兩者的性質不同

法院聽證程序一般是在案件執行階段,因該執行案件出現執行異議或案外人異議,法院執行部門會通知各方當事人參與聽證,因此聽證大多屬於行政程序,而開庭是司法程序。

3、兩者的職能分工不同

聽證一般解決執行程序性問題,而審判程序開庭則涉及訴權或實體權利,是對整個案件的審理與進行決策。

4、兩者的作用不同

聽證必須為庭審工作做准備,或者是發揮其調節功能,調解結案,來減輕庭審的負擔。在有些民事審判中,調解是不可或缺的先行程序。因此聽證是為開庭做准備的,通過聽證可以決定是否需要審理,庭審則是正規的審判程序。

③ 行政許可實施程序中的聽證的適用條件

行政許可中的聽證程序

是指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前,由行政機關指派該行政許可審查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為聽證主持人,聽取行政許可審查人員和當事人就行政許可的理由和適用依據進行陳述、質證和辯護的結合程序。具體如下:

(1)行政機關的告知義務

行政機關應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和已知的利害關系人,必要時應予公告。

(2)聽證公開

行政許可聽證應當公開進行。但對於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權的聽證案件,不宜公開進行。

(3)聽證主持人

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主持人既可以是行政機關的其他工作人員,也可以是非行政機關的其他有能力勝任的人員,如專家、學者等等。

4)聽證中的舉證和質證

行政機關是負責審查行政許可的負責機關,在聽證中負有主要的舉證責任。在聽證中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有義務也有權利將行政機關並不知曉的證據提出,如不能提出相應的證據,則有可能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聽證程序中行政機關、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相互質證,以辨別證據真偽、查清事實。在聽證中質證同樣適用《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證據規則。聽證主持人不直接參加聽證中的舉證和質證,但應聽取各方討論,主持質證,限定質證的范圍,以利質證的順利開展。

(5)聽證筆錄

對整個聽證過程,行政機關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是聽證程序如實、全面的書面記載,聽證程序的筆錄內容會影響到行政許可決定的作出,因此,聽證筆錄應做到准確無誤。

聽證筆錄一般應包括如下內容:①聽證案件的名稱;②聽證主持人的姓名、職務;③聽證參加人的姓名、住址、職務等;④聽證舉行的時間、地點;⑤聽證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質證等;⑥證據調查的內容;⑦其他應當記錄的重要事項。聽證結束後,聽證筆錄應當出示給聽證參加人,並由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以及證人確認聽證筆錄無誤後簽字蓋章

④ 請問行政法中聽證的問題

聽證分為廣義聽證與狹義聽證,廣義聽證泛指行政機關聽取當事人意見。狹義聽證特指行政機關以聽證會的形式聽取當事人意見的形式,狹義聽證又稱為正式聽證或審判式聽證。
廣義聽證是行政程序的一個基本要求,沒有什麼特別需要說明的。狹義行政在我國適用范圍較窄,除了行政處罰、行政許可外,還包括政府價格決策、行政立法、城市規劃、反傾銷與反補貼、醫療事故鑒定等等。
當事人申請聽證的,各相關法規一般都規定,只要符合條件,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⑤ 開聽證會中的主持人需要什麼條件

常識類:

  •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程序中的地位類似司法程序中的法官。他負責聽證程序的進行。聽證主持人是否具有獨立地位,對於聽證程序的公正性十分重要。為此,指定聽證主持人應當遵循職能分離的原則。根據本法的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也就是說,聽證主持人可以是同一行政許可機關的工作人員,但不能是負責行政許可審查的工作人員。職能分離原則,是為了有利於聽證主持人在聽證的過程中能夠客觀公正,不將其調查時得到的印象帶到聽證程序中來,避免偏見。

    為保障聽證主持人的獨立性,依據法律規定,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本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利害關系,主要指經濟上的利害關系,即個人對案件的裁決結果能直接得到利益或喪失利益。主持人與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主持人應當主動申請迴避,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也有權申請迴避。

    在聽證的過程中,聽證主持人享有指揮聽證的進行,訊問證人,安排證據的調查順序,對妨礙聽證的人採取必要的措施,對聽證中出現的程序問題作出決定等權力。

  • 聽證會起源於英美,是一種把司法審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聽證會模擬司法審判,由意見相反的雙方互相辯論,其結果通常對最後的處理有拘束力。在中國,除了行政程序中有聽證制度外,立法中也有聽證制度,已經有多個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時進行了聽證。

⑥ 納稅人在稅務行政處罰聽證過程中享有哪些權利

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根據《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

  1. 第八條 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當事人委託代理人參加聽證的,應當向其代理人出具代理委託書。代理委託書應當註明有關事項,並經稅務機關或者聽證主持人審核確認。

  2. 第九條 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迴避申請,應當在舉行聽證的3日前向稅務機關提出,並說明理由。聽證主持人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認為自己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聽證的,應當自行提出迴避。

  3. 第十四條 聽證過程中,由本案調查人員就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予以指控,並出示事實證據材料,提出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就所指控的事實及相關問題進行申辯和質證。聽證主持人可以對本案所及事實進行詢問,保障控辯雙方充分陳述事實,發表意見,並就各自出示的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辯論。辯論先由本案調查人員發言,再由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答辯,然後雙方相互辯論。辯論終結,聽證主持人可以再就本案的事實、證據及有關問題向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調查人員徵求意見。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⑦ 行政處罰聽證過程中調查人員不出示證據怎麼辦

行政處罰聽證過程中調查人員是必須出示證據的,否則就是違規行為,你可以去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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