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聽證的條件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⑵ 對符合聽證條件的行政處罰案件,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內提出。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3日內提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如下: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2)告知聽證的條件擴展閱讀:
案例: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聽證要求後,環江國稅局公開舉行行政處罰聽證會
近日,環江毛南族自治縣國家稅務局根據該局轄區內納稅人的申請,依法公開舉行稅務行政處罰聽證會。納稅人代表、社會各界代表以及稅務人員等30餘人旁聽了此次聽證會。此次聽證會歷時兩個多小時,當事人、調查人雙方圍繞案件爭議焦點,就執法程序、案件事實、案件定性和適用法律等問題進行了陳述、答辯、舉證、質證、辯論和最後陳述。
此次聽證會是針對環江毛南族自治縣某水電公司提出的聽證要求而舉行的。在日常的稅務檢查中,環江毛南族自治縣國稅局稽查人員發現該企業涉嫌偷稅,向當事人送達了《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並向當事人告知查明的違法事實、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並根據法律規定做出相應的處罰。
當事人接到告知書後,對處罰事項提出異議,並在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環江毛南族自治縣國稅局採用「圓桌會議」模式舉行聽證會,為征納雙方提供平等對話、溝通的平台,體現了和諧的征納關系。
旁聽人士認為,此次聽證會的舉行,體現了納稅人學法、懂法、用法的意識明顯提高,並且能夠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說明納稅人依法治稅觀念已逐步深入。隨著今後依法治稅工作的深入開展和稅收法治環境的優化,稅務機關此類聽證會逐步增多,將給稅務機關依法治稅、正確實施行政處罰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⑶ 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說可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如何寫 處罰原因:食品檢驗不合格
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你關於進行行政處罰的理由、依據和你享有的權利,這是法律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的權利,當然你可以只進行陳述、申辯而不要求舉行聽證。
聽證程序是指處理案件較復雜或者較重大的違法行為,應處以較重的行政處罰時,經當事人要求,進一步適用的一種特殊程序.《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了下列4種情況可以適用聽證程序:(1)責令停產停業:(2)
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3)較大數額罰款(4)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聽證是一種新的程序,它是我國法律體系逐步向法制化、民主化進程的具體體現。聽證制度的確定和實施無論是對當事人還是行政機關,都有很大的好處:(1)通過聽證,可便於當事人更好地行使陳述、申辯、質證的權利;(2)通過聽證,可以使行政機關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實,獲取證據並准確地適用法律,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客觀、公正的處罰;(3)因為聽證是公開的(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外),有助於人民群眾對行政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4)由於聽證是行政機關在下達處罰決定之前進行,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的損害還未造成,更加有利於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5)很大程序上,減省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給當呈人帶來的麻煩。
⑷ 關於行政處罰案件中的聽證告知問題
按照《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做出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聽證權利,目前對「較大數額」沒有相關的權威解釋,而是由各地方自行確定。《山東省行政處罰
聽證程序
實施辦法》應當屬於
地方政府規章
或
地方法規
,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聽證告知應當是在做出2萬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前。《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處罰
聽證程序
》可能是政府工作部門發布的
紅頭文件
,應屬規范性文件性質,其只是對本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加以規范,在效力上遠遠低於《
山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
》。從內容上看,該《聽證程序》規定只有在「安監機關負責人認為其他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案件需要組織聽證,並且當事人也同意聽證的,安監機關可以組織聽證」。其中已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二萬元以上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聽證權利,且該條中「其他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案件」已將二萬元排除在外。綜上,您所述的做出一萬元罰款處罰的聽證告知是多餘的,沒有必要的。
⑸ 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說可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如何寫 處罰原因:食品檢驗不合格
浙江孫律師:
若對檢驗見過有疑問的,可以要求重新鑒定。
⑹ 行政機關作出什麼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6)告知聽證的條件擴展閱讀:
聽證制度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前,由行政機關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行政相對人表達意見、提供證據以及行政機關聽取意見、接納證據的程序所形成的一種法律制度。
聽證是一個帶有現代民主政治色彩的制度。1946年美國制定《聯邦行政程序法》,第一次規定聽證程序為行政程序的核心。它的基本精神是:以程序的公正,保證結果的公正。
中國最早引進聽證制度的是深圳市。真正在全國普及是在1996年,《行政處罰法》將聽證制度納入行政執法程序。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中的聽證:
第九十九條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責令停產停業。
(二)吊銷許可證或執照。
(三)較大數額罰款。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違法嫌疑人可以要求舉行聽證的其他情形。
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對違反邊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個人處以6000元以上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
⑺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在行政機關告知後的幾日內提出
行政處罰法規定: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3日內提出
⑻ 哪些行政處罰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要求聽證
會在處罰較大數額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影響較大的行政處罰過程中,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⑼ 對屬於聽證范圍的行政處罰案件,告知後在幾曰內提出聽證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⑽ 告知書說,我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我只進行陳述、申辯不要求聽證行嗎聽證有什麼好處
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你關於進行行政處罰的理由、依據和你享有的權利,這是法律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的權利,當然你可以只進行陳述、申辯而不要求舉行聽證。
聽證程序是指處理案件較復雜或者較重大的違法行為,應處以較重的行政處罰時,經當事人要求,進一步適用的一種特殊程序.《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了下列4種情況可以適用聽證程序:(1)責令停產停業:(2)
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3)較大數額罰款(4)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聽證是一種新的程序,它是我國法律體系逐步向法制化、民主化進程的具體體現。聽證制度的確定和實施無論是對當事人還是行政機關,都有很大的好處:(1)通過聽證,可便於當事人更好地行使陳述、申辯、質證的權利;(2)通過聽證,可以使行政機關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實,獲取證據並准確地適用法律,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客觀、公正的處罰;(3)因為聽證是公開的(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外),有助於人民群眾對行政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4)由於聽證是行政機關在下達處罰決定之前進行,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的損害還未造成,更加有利於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5)很大程序上,減省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給當呈人帶來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