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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的主體

發布時間: 2020-12-02 20:02:07

『壹』 行政主體違反法定程序具體表現幾種形態

你的問題可以寫個論文: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程序可歸納為以下幾方面,只要行政主體程序有違反的,行政處罰無效。
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定依據,遵守法定程序,否則行政處罰無效。
法定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委規章、地方性政府規章
法定程序:簡易程序、一般程序、聽證程序
簡易程序: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相對人:公民、法人
個體工商戶法律地位與公民同等
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
簡易程序流程:
1、出示證件,表明身份(可以在現場檢查筆錄中記明)
2、現場取證
3、告知權利(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聽取申辯
填寫當場處罰決定
4、執行
一般程序:是行政處罰的規范性程序(詳見流程圖)
1、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取證;
2、充分保障相對人的知情權、陳述申辯權,不因申辯而加重處罰;(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告之作出處罰的事實、理由與依據)
3、重大復雜案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聽證程序:是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的法定程序,屬行政執法的事前監督范疇。
聽證特徵:
1、局部性:聽證不適用於全部行政處罰,僅限於對相對人權益產生較大影響的三類行政處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
2、選擇性:聽證不是必經程序,主動權完全掌握在當事人手中,聽證程序依行政機關告知而啟動,而依相對人的申請而實施,相對人不申請的,則聽證程序無法實施。
3、准司法特性:形式上類似於法庭審理,主持人由本案非調查人員擔任,具有獨立性,主持人應處在公正的立場聽取行政爭議雙方的陳述爭辯。
聽證功能:
1、保護功能,聽證過程中,由調查人員先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有利於當事人具體了解案情,提出陳述申辯,給相對人提供了發表意見的機會,允許當事人與案件調查人員當面質證、辯駁,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監督功能,行政機關行使處罰權,一要有法定程序,二要符合自由裁量權,聽證實質上是個監督程序,經過聽證,行政機關可直接傾聽當事人對事實的陳述,對案件的意見,保障處罰的公正與合法性,促進依法行政。
聽證中的期間規定: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3日內申請聽證。
行政機關在舉行聽證的7日之前,向申請人送達聽證通知書,告知聽證時間、地點、權利等事項。
較大數額罰款江西的標准:
非經營活動中公民5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組織5000元以上
經營活動中20000元以上
行政處罰的種類: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如規劃法有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收入和沒收違法建築物的行政處罰規定)
行政處罰的常用適用規則:
一事不二罰: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罰款以上的行政處罰。
1、一個行為違反了一個法律,由一個部門處罰的,不得罰兩次。
2、同一個行為違反了同一個法律,兩個以上部門都可以處罰的,不得罰兩次。
3、同一個行為違反了兩個以上法律的規定,兩個以上部門都可以處罰的,不得罰兩次。
未成年人從輕、減輕、免除處罰
不滿14周歲的,不予處罰;滿14不滿18周歲的,從輕或減輕處罰。
責令改正規則
實施行政處罰時,應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不得以罰代管,以罰代收。
追究時效規則
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違法行為有連續、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法律文書送達
處罰法沒有單獨規定送達,處罰決定書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處罰決定作出後7日內送達當事人,其他文書可參照該規定。
1、直接送達:
受送達人是公民的,直接送交受送達人。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
2、留置送達:
受送達人、同住成年家屬拒簽的,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法律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
3、郵寄送達:
通過郵局用掛號信或EMS郵政快遞送達,郵寄時附上送達回證,掛號信註明的收件日與送達回證收件日不一致的或送達回證未寄回的,以掛號信簽收日為准。
4、公告送達:
對下落不明的當事人或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5、委託送達:
委託其他行政機關送達。
6、轉交送達:(行政機關很少採用)
沒有規定攝影、攝像、代收送達的方式。
期 間
包括法定期間和酌定期間
酌定期間指執法人員自由裁量的合理期間,如責令整改通知書確定的時間。
法定期間指法律明確規定的期間。如:
聽證申請期間:收到聽證告知書起3日內提出;
復議申請期:知道具體行政行為起60內提出;
起訴期: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期間的計算:不計算開始的時與日,從次日、次時計算。
期間屆滿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屆滿日,郵寄送達的不計在途時間。
執 行
復議、訴訟不停止執行。
罰繳分離,給定的繳款期是15日。處20元以下罰款的可當場收繳罰款,20元以上銀行交,除非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執行督促手段:執行罰,每日可加處3%的罰款。
申請執行:起訴期屆滿之日起180日內向法院申請,逾期不予受理,除非有正當理由。

『貳』 社會聽證制度主體是公民嗎

聽證制度體現了行政民主化的要求,其意義是顯而易見的。其一,對社會一般公眾或具體利害關系人而言,聽證制度的實施是公民參政權在行政領域的體現,使其意志在行政領域得到充分地表達、體現,這樣會進一步激發他們的民主權利意識,弱化對行政權的疏遠、恐懼的情感,從而也會提高他們的參與能力和參與水平。其二,從經濟學角度講,有助於行政主體提高行使行政權的效率。雖然有人提出讓社會一般公眾或具體利害關系人參與行政行為進行聽證會影響到效率的提高,但據成本分析、最終結果看,聽證反而從程序上保障了行政決定的易被接受性,易完成行政事務,最終提高行政效率。[3]其三,從政治學角度講,聽證制度符合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根據人民授權理論,人民對政府直接式或間接式的授權,不僅是現代政府及公共行政合法性的唯一來源,而且是公共行政運作前提,就從根本上決定了政府行使公共權力必須要遵行、體現民主原則、憲政原則。讓相對人參與行政行為體現了這樣的本原宗旨。其四,聽證制度有利於樹立「公開行政」的理念,是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與國際化接軌的需要。世貿組織是高度透明的國際組織,其規則主要就是行政法規則,其基本原則之一就是透明度原則,需要建立公正、透明的市場制度,排除政府對市場的不當干預,保證自由競爭。讓公眾通過聽證參與行政過程有利於構建這樣的公開透明政府,符合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其五,從整個社會角度講,社會一般公眾或具體利害關系人通過聽證程序參與行政行為,使其直接與行政主體對話、協商解決利益沖突,使行政行為公開化,有助於實現社會公正,促進社會的進步、和諧

『叄』 行政法的調整對象是( )

行政法的調整對象是行政關系。所謂行政關系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發生的各種關系,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系。行政關系以行政職權為核心,只有與行政職權的行使直接或間接發生聯系的社會關系才是行政關系。行政關系主要包括以下四類:

1. 管理與服務

行政主體在管理關系中佔主導地位;因行使行政職權而引起的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具有不平等性。這是行政關系中最主要和最基礎的一種關系。

2. 法制監督

行政法制監督關系是監督主體在對行政主體、國家公務員和其他行政執法組織、人員進行監督時發生的各種關系。

3.救濟

行政救濟關系是行政相對人認為其權益受到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的侵犯,向行政救濟主體申請救濟,行政救濟主體對其申請予以審查,作出向相對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濟的決定而發生的各種關系。

4. 內部行政

拓展資料

所謂行政法,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過程中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之間發生的各種關系,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行政法由規范行政主體和行政權設定的行政組織法、規范行政權行使的行政行為法、規范行政權運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規范行政權監督的行政監督法和行政救濟法等部分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規范行政權,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法是調整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進一步說,行政法是調整行政組織、職權,行使職權的方式、程序以及對行使行政職權的監督等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肆』 行政主體實施什麼行為可以不經過聽證

一、在《行政處罰法》中使用的是排除法,其他的行政處罰不需要聽證:

聽證程序不適用於全部行政處罰,僅限於對相對人權益產生較大影響的三類行政處罰:

1、責令停產停業;

2、吊銷許可證或執照;

3、較大數額罰款。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

第九十一條 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第九十四條 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意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採納。

公安機關不得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九十八條 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以及處二千元以上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

第一百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第一百零二條 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一百零六條 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向被處罰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被處罰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一百零七條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 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准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第一百一十條 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交納保證金,暫緩行政拘留後,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的,保證金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已經作出的行政拘留決定仍應執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 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被撤銷,或者行政拘留處罰開始執行的,公安機關收取的保證金應當及時退還交納人。

『伍』 《立法法》哪些條款規定了立法主體可以採取聽證會的方式聽取意見

《立法法》
第三十六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法律案有關問題專業性較強,需要進行可行性評價的,應當召開論證會,聽取有關專家、部門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等方面的意見。論證情況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法律案有關問題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利益關系重大調整,需要進行聽證的,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有關基層和群體代表、部門、人民團體、專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聽證情況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將法律草案發送相關領域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及有關部門、組織和專家徵求意見。
第六十七條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法制機構具體負責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法制機構組織起草。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社會公眾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行政法規草案應當向社會公布,徵求意見,但是經國務院決定不公布的除外。

『陸』 在中國,聽證會召開的主體是什麼啊

國家行政執法機關

『柒』 聽證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一般規章均將聽證當事人限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這種規定是不全面的
第一,隨著世界經濟的全球化,外國人以及無國籍人在中國活動的機會越來越多,因此也可能接受中國行政處罰法的約束。如果其有可能受到較大數額的罰款、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的處罰,也應該享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而公民僅限於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不包括外國人、無國籍人。建議以後改為自然人將更加准確。第二,中國的個體工商戶既不是公民,也不是法人,也不屬於其他組織。對於給予其的三類行政處罰該如何確定聽證程序問題,使用相對人一詞將更為准確。
此外,還需要明確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年齡條件
對於聽證當事人的年齡條件,行政處罰法第25條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據此認為14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夠獲得執照,沒有必要將聽證當事人的年齡段限定為14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這是片面理解了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許可證或者執照」。第一,根據勞動法以及工商登記的相關規定,只有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才不能獲得工商登記;第二,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許可證和執照不限於工商登記,它包括帶有行政許可性質的任何許可。例如,專利許可、商標許可。對於該類許可,未成年人也是同樣可以持有的。因此,將聽證當事人的年齡界定在14周歲以上是符合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的。
行政能力問題
依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公民實施違法行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這一部分公民由於是未成年人,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要求聽證和參照聽證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一般情況下,未滿18周歲的人是未成年人,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在進行聽證活動這種活動時應該由代理人代表進行。但是還有一種特殊情況,那就是雖未滿18周歲,但已滿16周歲,以自己的勞動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應視為有完全行為能力人。對於該種人,應該由其自己進行聽證活動。
聽證當事人資格的轉移
(1)自然人。自然人在聽證過程中死亡,應該由其近親屬繼續聽證。但是對於自然人在聽證過程中死亡,行政處罰是否應該繼續進行有不同觀點。有觀點認為,如果擬被處罰的自然人死亡,只有在作出較大數額罰款行政處罰的情況下,死亡自然人的近親屬才有可能繼續進行聽證活動。因為責令停產停業主要涉及的是法人或其他組織,而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與自然人的人身密不可分,既然自然人已經死亡,許可證或者執照也就自然失效,死亡自然人的近親屬也就沒有必要繼續進行聽證活動。該種觀點不全面。因為行政處罰根據涉及權利的種類可以分人身自由罰、申誡罰、財產罰、能力罰。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被納入聽證程序的是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能力罰)、較大數額罰款三類行政處罰(財產罰)。其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是典型的能力罰。而能力罰有兩種不同的表現形式。一部分表現為與人的人身密切相關,如果本人死亡,該許可自然無效,如駕駛執照。對於這一部分和人身密切相關的吊銷許可證和執照,如果擬被處罰的公民死亡,行政聽證程序應該終止。但是能力罰的另一種表現形式不僅僅涉及到公民的人身,還涉及到公民的財產內容,如專利許可。對於涉及財產內容的許可,如果自然人死亡,不允許其近親屬繼續進行聽證將非常不利於保護其合法權益。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由其法定代表人參加聽證,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新的法定代表人持身份證明繼續參加聽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生終止的,由承受其權利和義務的法人或者組織繼續參加聽證。沒有權利義務繼受者的,由行使撤銷權的組織繼續68法學中共浙江省委黨校學報2002年第3期參加聽證。如果企業被強令注銷、撤銷的,該企業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參加聽證。
當事人的國籍
雖然行政處罰法沒有規定涉外的行政處罰,但是各行政法規和規章都規定了外國人以及無國籍人的相應處罰問題。行政訴訟法第71條也明確規定了: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行政訴訟,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組織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也就是說,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國領域內被行政機關擬作出適用行政聽證程序的三種行政處罰的,也應該享有聽證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當然,對等原則是同樣適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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