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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會理由

發布時間: 2020-11-21 05:31:53

行政處罰中,當事人可以申請聽證,但未申請,法院而舉行聽證會屬於程序違法嗎(錯誤的理由是什麼)

行政處罰法裡面規定的,行政處罰滿足一定條件,行政相對人可以申請舉行聽版證。聽證應當權由行政相對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並由行政機關組織,這些都是在行政處罰過程中實行的。法院又不是行政機關,無權組織行政處罰的聽證,法院召開聽證會屬於超越職權,不是程序違法。

❷ 假如你是聽證會召集人,會邀請哪些與會代表並說明理由 運用政治生活知識,分析政府重視水利基...

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很有必要,如今各種自然災害,尤其極端氣象災版害頻發,近幾年權的幾個地方的洪災、又有幾個地方的旱災,甚至有些地區是傳統的較不易發災害的地區,現在也發生了旱澇災害,這對人民生產生活(農業、安居)及自然生態造成了嚴重的損失和威脅。現在廣大的中小城市及鄉鎮農村或小流域水利設施的基礎建設很不到位。山水田林路的整治都需要水利基礎設施的支持……等等
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又有很重要的意義,可以有效緩解地區性和時間上的水資源分布不均,且現在的眾多水利設施也發揮了較好的功能。十二五規劃中也提到了重視水利設施建設,這已經上升到國策的地位,對國家的發展也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義……等等

聽證會召集人,領導為先,專家及其他相關人員吧~具體不太懂 呵呵!

❸ 罪犯該不該減刑 聽證會上說理由

你好,在2014年中央政法委有一個關於減刑的意見,請參考。

中共中央政法委關於嚴格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
(2014年1月21日中政委﹝2014﹞5號)

為嚴格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銜私舞弊、權錢交易等腐敗行為,堅決杜絕社會反映強烈的「有權人」、「有錢人」被判刑後減刑快、假釋及暫予監外執行比例高、實際服刑時間偏短等現象,確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根據法律規定和刑事政策精神,結合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從嚴把握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實體條件

1.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犯(以下簡稱三類罪犯)減刑、假釋,必須從嚴把握法律規定的「確有悔改表現」、「立功表現」、「重大立功表現」的標准。

對三類罪犯「確有悔改表現」的認定,不僅應當考察其是否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而且應當考察其是否通過主動退贓、積極協助追繳境外贓款贓物、主動賠償損失等方式,積極消除犯罪行為所產生的社會影響。對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系等不正當手段企圖獲得減刑、假釋機會的,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

對三類罪犯擬按法律規定的「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或者「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貢獻」認定為「立功表現」的,該技術革新或者其他貢獻必須是該罪犯在服刑期間獨立完成,並經省級主管部門確認。

對三類罪犯擬按法律規定的「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認定為「重大立功表現」的,該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必須是該罪犯在服刑期間獨立完成並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的發明專利,且不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擬按法律規定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認定為「重大立功表現」的,該重大貢獻必須是該罪犯在服刑期間獨立完成並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的勞動成果。

2.對三類罪犯與其他罪犯的計分考核應當平等、平衡。在三類罪犯計分考核項目和標準的設計上,不僅應當考慮對其他罪犯教育改造的普遍性要求,而且應當考慮對三類罪犯教育改造的特殊性要求,防止三類罪犯在考核中比其他罪犯容易得分。進一步限制、規范三類罪犯的加分項目,嚴格控制加分總量。對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系、提供虛假證明材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企圖獲得加分的,不但不能加分,還要扣分。司法部應當根據上述要求,抓緊修改罪犯的計分考核辦法。

3.對依法可以減刑的三類罪犯,必須從嚴把握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幅度。被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以上。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六個月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後,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可以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確有阻止或檢舉他人重大犯罪活動、捨己救人、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4.對三類罪犯適用保外就醫,必須從嚴把握嚴重疾病范圍和條件。雖然患有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等疾病,但經診斷在短期內不致危及生命的,或者不積極配合刑罰執行機關安排的治療的,或者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或者自傷自殘的,一律不得保外就醫。

5.從2014年1月開始,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為單位,各地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比例,不得明顯高於其他罪犯的相應比例。中央政法相關單位應當積極指導和督促本系統落實相關比例要求。

二、完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程序規定

6.對三類罪犯的計分考核、行政獎勵、立功表現等信息,應當在罪犯服刑場所及時公開;擬提請減刑、假釋的,一律提前予以公示。擬提請暫予監外執行的,除病情嚴重必須立即保外就醫的,應當提前予以公示。減刑、假釋裁定書及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一律上網公開。

7.對三類罪犯中因重大立功而提請減刑、假釋的案件,原縣處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組織(領導、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原判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一律開庭審理。

8.健全檢察機關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同步監督制度。刑罰執行機關在決定提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前,審判機關在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前,應當徵求檢察機關意見。審判機關開庭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檢察機關應當派員出庭並發表檢察意見。刑罰執行機關、審判機關對檢察機關提出的不同意見未予採納的,應當予以回復或者在裁定書、決定書中說明理由。檢察機關可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核實情況、調閱復制案卷材料、重新組織對病殘罪犯的診斷鑒別,並依法作出處理。

9.推進刑罰執行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減刑、假釋網上協同辦案平台建設,對執法辦案和考核獎懲中的重要事項、重點環節,實行網上錄入、信息共享、「全程留痕」,從制度和技術上確保監督到位。

10.對原廳局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裁定、決定或者批准後十日內,由省級政法機關向相應中央政法機關逐案報請備案審查。對原縣處級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裁定、決定或者批准後十日內,由地市級政法機關向相應省級政法機關逐案報請備案審查(省級政法機關裁定、決定或者批準的除外)。中央和省級政法機關對報請備案審查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應當認真審查,發現問題的,立即責令下求政法機關依法糾正。

三、強化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各個環節的責任

11.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各個環節的承辦人、批准人等執法司法人員,實行"誰承辦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制度,執法司法人員在職責范圍內對執法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其中,執法司法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的,由該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經主管人員批准或者許可的,由該主管人員和有關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多個環節共同造成案件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的,根據具體違法或過錯情況分別追究責任;有關單位、部門集體討論決定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確有錯誤的,由各相關單位、部門負責人承擔責任。

12.審判機關應當建立專門審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的審判庭。檢察機關應當加強派駐監管場所檢察室建設,明確派駐檢察室人員配備標准,落實同步監督。刑罰執行機關應當充實機構人員,為實現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逐人逐案依法常態化辦理提供保障。

四、從嚴懲處減刑、假釋、營予監外執行中的腐敗行為

13.檢察機關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中有關執法司法人員涉嫌違法犯罪的舉報、控告和相關線索,應當依法嚴查,並根據情況,向有關單位提出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建議,或者建議更換辦案人,並對涉嫌違法犯罪的,建議依紀予以紀律處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4,對執法司法人員在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中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收受財物或者接受吃請的,一律清除出執法司法隊伍;銜私舞弊、權錢交易、失職瀆職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且原則上不適用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15.對非執法司法單位和個人,為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出具虛假病情診斷證明等材料,違法違規提供便利條件的,或者在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中搞權錢交易的,執法司法機關應當建議主管部門依法依紀追究責任,並有針對性地加強管理、堵塞漏洞;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6,對任何單位和個人干預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或者施加壓力要求執法司法人員違法違規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執法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堅決抵制,並向其上級機關報告。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違紀違法責任。

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根據本意見,對相關司法解釋、部門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相應作出修改,並建立健全相關監督檢查制度,確保本意見切實得到執行。

❹ 行政處罰中當事人申請聽證後無正當理由未參加聽證會的是不是可以認為其放棄聽證權利

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當事人申請聽證後無正當理由未參加聽證會的應當終止聽證 進行裁決

❺ 適用聽證程序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有3種情形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一)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
(二)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
(三)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徵地補償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
第22號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已經 2003年12月30日國土資源部第12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孫文盛
二○○四年一月九日

國 土 資 源 聽 證 規 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土資源管理活動,促進依法行政,提高國土資源管理的科學性和民主性,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依職權或者依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聽證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聽證由擬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決定,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實施需報政府批準的事項的主管部門組織。
依照本規定具體辦理聽證事務的法制工作機構為聽證機構;但實施需報政府批準的事項可以由其經辦機構作為聽證機構。
本規定所稱需報政府批準的事項,是指依法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生效但主要由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的事項,包括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組織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徵地補償標准、擬定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擬定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等。
第四條主管部門組織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證其陳述意見、質證和申辯的權利。
依職權組織的聽證,除涉及國家秘密外,以聽證會形式公開舉行,並接受社會監督;依當事人的申請組織的聽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第五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事項,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因情況緊急須即時決定的,主管部門不組織聽證。
第二章聽證的一般規定
第六條聽證參加人包括擬聽證事項經辦機構的指派人員、聽證會代表、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等。
第七條聽證一般由一名聽證員組織;必要時,可以由三或五名聽證員組織。聽證員由主管部門指定。
聽證設聽證主持人,在聽證員中產生;但須是聽證機構或者經辦機構的有關負責人。
記錄員由聽證主持人指定,具體承擔聽證准備和聽證記錄工作。
擬聽證事項的具體經辦人員,不得作為聽證員和記錄員;但可以由經辦機構辦理聽證事務的除外。
第八條在聽證開始前,記錄員應當查明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和到場情況,宣布聽證紀律和聽證會場有關注意事項。
第九條聽證會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介紹聽證員、記錄員,宣布聽證事項和事由,告知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二)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提出理由、依據和有關材料及意見;
(三)當事人進行質證、申辯,提出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聽證會代表對擬聽證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體內容發表意見和質詢);
(四)最後陳述;
(五)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十條記錄員應當將聽證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並由聽證員和記錄員簽名:
(一)聽證事項名稱;
(二)聽證員和記錄員的姓名、職務;
(三)聽證參加人的基本情況;
(四)聽證的時間、地點;
(五)聽證公開情況;
(六)擬聽證事項的理由、依據和有關材料;
(七)當事人或者聽證會代表的觀點、理由和依據;
(八)延期、中止或者終止的說明;
(九)聽證主持人對聽證活動中有關事項的處理情況;
(十)聽證主持人認為的其他事項。
聽證筆錄經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或者補正後當場簽字或者蓋章;無正當理由又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
第十一條公開舉行的聽證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參加旁聽。
第三章依職權聽證的范圍和程序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一)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
(二)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
(三)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徵地補償標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組織聽證:
(一)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主管部門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事項舉行聽證的,應當在舉行聽證會30日前,向社會公告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內容和申請參加聽證會須知。
第十四條符合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申請參加聽證會,也可推選代表參加聽證會。
主管部門根據擬聽證事項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情況,指定聽證會代表;指定的聽證會代表應當具有廣泛性、代表性。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推選的代表,符合主管部門條件的,應當優先被指定為聽證會代表。
第十五條聽證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10個工作日前將聽證會材料送達聽證會代表。
第十六條聽證會代表應當親自參加聽證,並有權對擬聽證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體內容發表意見和質詢,查閱聽證紀要。
聽證會代表應當忠於事實,實事求是地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遵守聽證紀律,保守國家秘密。
第十七條聽證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會後7個工作日內,根據聽證筆錄製作包括下列內容的聽證紀要:
(一)聽證會的基本情況;
(二)聽證事項的說明;
(三)聽證會代表的意見陳述;
(四)聽證事項的意見分歧;
(五)對聽證會意見的處理建議。
第十八條主管部門應當參照聽證紀要依法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在報批擬定或者修改的基準地價、編制或者修改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擬定或者修改的區域性徵地補償標准時,應當附具聽證紀要。
第四章依申請聽證的范圍和程序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在報批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擬定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的;
(二)擬定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在作出決定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較大數額罰款、責令停止違法勘查或者違法開採行為、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的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
(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當事人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事項要求聽證的,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應當在告知後5個工作日內向聽證機構提出書面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但行政處罰聽證的時限為3個工作日。放棄聽證的,應當書面記載。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可以委託一至二名代理人參加聽證,收集、提供相關材料和證據,進行質證和申辯。
第二十三條聽證的書面申請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申請聽證的具體事項;
(三)申請聽證的依據、理由。
申請聽證的,應當同時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聽證機構收到聽證的書面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告知當事人補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提出申請的不是聽證事項的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
(二)在告知後超過5個工作日提出聽證的;
(三)其他不符合申請聽證條件的。
不予受理的,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不予聽證。
第二十五條聽證機構審核後,對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製作《聽證通知書》,並在聽證的7個工作日前通知當事人和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
《聽證通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聽證的事由與依據;
(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聽證員和記錄員的姓名、職務;
(四)當事人、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五)注意事項。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在接到《聽證通知書》後,應當准時到場;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或者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中途退場的,視為放棄聽證。放棄聽證的,記入聽證筆錄。
第二十七條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在接到《聽證通知書》後,應當指派人員參加聽證,不得放棄聽證。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認為聽證員、記錄員與擬聽證事項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有權申請迴避,並說明理由。
聽證主持人的迴避由主管部門決定。聽證員、記錄員的迴避,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舉行聽證:
(一)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聽證無法按期舉行的;
(二)當事人申請延期,有正當理由的;
(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聽證的,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聽證:
(一)聽證主持人認為聽證過程中提出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提出的事實有待調查核實的;
(二)申請聽證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三)應當中止聽證的其他情形。
中止聽證的,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第三十一條延期、中止聽證的情形消失後,由主管部門決定恢復聽證,並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聽證:
(一)有權申請聽證的公民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聽證權利的;
(二)有權申請聽證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組織放棄聽證權利的;
(三)當事人在聽證過程中聲明退出的;
(四)當事人在告知後明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被視為放棄聽證權利的;
(五)需要終止聽證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在報批擬定的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時,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事項,當事人要求聽證而未組織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主管部門的擬聽證事項經辦機構指派人員、聽證員、記錄員在聽證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組織聽證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任何費用。
組織聽證所需經費列入主管部門預算。聽證機構組織聽證必需的場地、設備、工作條件,主管部門應當給予保障。
第三十七條主管部門辦理行政復議,受委託起草法律、法規或者政府規章草案時,組織聽證的具體程序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❻ 韓國政體

民主共和制,具體為議會制總統共和制,又稱半總統制,作為國家元首的專總統掌握著屬重要的全國最高行政權力;
總統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國會僅能從立法上對其實施影響,但不能利用不信任案迫使其辭職。
但同時又具有議會制的兩個特點:
內閣由在議會中佔多數的政黨組成;
政府向議會負責。
從某種意義上說,半總統制下總統的權力比總統制下總統的權力要大,因為半總統制國家的總統擁有解散議會、提議舉行公民投票,甚至可以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時行使非常權力,而總統制下的總統一般不具備這些權力。所以半總統制國家的「三權分立」實質上成了圍繞總統的權力,因為無論在法律上還是實際上總統都凌駕於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上。
半總統制政體以法國最為典型,俄羅斯、台灣、南韓等國家和地區也實行該政體。另外問責制推行之前的香港和回歸後澳門也和半總統制很相似

❼ 聽證申請書怎麼寫

聽證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請求聽證的目的;
(三)申辯理由及其依據;
(四)申請遞交的行政執法機關的名稱;
(五)提交申請書的日期。
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❽ 下面是一個聽證會方案,有四個不合理之處,寫出修正建議及理由

1聽證會的申請人不應該是該市物價局

申請人應該是物業公司,應專由物業公司代表介紹屬物業收費方案,聽證會主持人不能代替聽證會申請人。

2業主代表不應由物業公司指定
業主代表應有業主選舉產生,因為聽證會涉及廣大業主的切身利益。

聽證會的公開性和透明度不夠

3應邀請人大代表和媒體參加,以加強民主監督,增強聽證會的公開性和透明度,確保聽證會的科學性和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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