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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的執行機關

發布時間: 2020-12-02 16:02:39

❶ 看守所屬於刑法執行機關

屬於刑罰執行機關。
一般拘役在公安拘役所或看守所執行。

❷ 刑事執行機關都有哪些

根據我國刑法訴訟法,刑事執行機關有人民法院、監獄、公安機關。
執行內機關,是指將人民法院已容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付諸實施的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機關包括:
1.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負責死刑立即執行、罰金和沒收財產的判決以及無罪或者免除刑罰的判決的執行。
2.監獄。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送交監獄執行刑罰。未成年犯監獄負責未成年犯被判處刑罰的執行。
3.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負責執行送交執行時余刑不足1年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緩刑、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監外執行等的執行。

❸ 我國刑法 執行機關

執行的主體機關是國家有權行刑的司法機關
1、監獄,是刑罰執行的專門機關,負責執行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刑罰的執行;
2、公安機關,負責執行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監外執行等刑罰的執行;
3、人民法院負責執行罰金、沒收財產、死刑的執行。

❹ 各主刑附加刑的執行機關各自是哪些79

我國負責實施刑罰的主體有三類,即法院、公安機關和監獄。法院負責死刑立即執行、沒收財產、罰金的執行;公安機關負責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監獄機關負責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執行。

❺ 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是監獄對嗎

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是監獄。
監獄功能:
1、監獄的懲罰功能是指國家使受刑人的身心置於刑罰的條件下,限制其精神和物質生活而產生的心理痛苦效應的總和。
2、監獄的改造功能是指監獄依據刑罰目的轉變罪犯的犯罪思想,培養其成為遵紀守法的教育效應的總和。
3、監獄的防衛功能是指監獄通過對罪犯執行刑罰防止其再犯罪,同時警戒、威懾、教育社會上其他可能犯罪的人,使他們不至於走上犯罪道路的效應的總和。
4、特殊預防是指監獄通過對罪犯執行刑罰,剝奪其人身自由,使他們與社會隔離,失去再犯罪的條件,以防止服刑期間重新違法犯罪。
5、一般預防是指監獄通過對罪犯的懲處以震懾尚未犯罪的人,防止其走上犯罪的道路。

❻ 執行刑罰處罰的機關有哪些,各機關分別執行什麼處罰

不對。。
公安機關只能是部分刑罰機關。
只負責執行剩餘刑期在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和管制、拘役

❼ 刑法應當如何執行執行機關分別是誰

雷某,朱某,送監獄勞改部門執行刑罰。
衛某本應送監獄勞改部門執行,只是由於余刑不滿1年,留看守所執行。
上述的剝奪政治權利自主刑執行完畢開始執行,但是其效力當然適用於主刑期間。

第二百一十三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於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五十八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計算、效力與執行】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

章某交公安機關執行
剝奪政治權利刑期與管制同時執行

第二百一十八條 對於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通知本人,並向有關群眾公開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復政治權利。

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❽ 對罪犯提出的申訴,刑罰執行機關應當如何處理求答案

監獄和其他執行來機關是執行國家自刑罰的機關,對於罪犯提出的申訴,應當及時將申訴材料轉請人民檢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進行處理,不能以任何形式和借口阻攔或者扣壓罪犯的申訴,更不能因為罪犯提出了申訴而認為罪犯表現不好,給予處罰。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在執行刑罰過程中,根據罪犯提出的申訴或者其他信息,如果認為判決可能有錯誤,包括無罪判有罪、定性不當、量刑畸重畸輕的,也應當轉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在收到執行機關認為判決有錯誤要求重新處理的意見或者罪犯的申訴後,應當認真進行審查。經審查人民法院認為執行機關反映的意見正確,罪犯的申訴有理的,應當對案件重新進行審判;人民檢察院認為原判確有錯誤的,應當決定提起抗訴,但是在新判決、裁定沒有作出之前,原判不能停止執行。經審查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正確,申訴無理的,可以駁回申訴,並將審查結果書面通知監獄等執行機關和申訴人。

❾ 法院對搶劫案的四名罪犯宣判的刑罰由哪些執行機關執行如何執行

持槍搶劫是指行為人在實施搶劫的過程中,手中持有槍支或者向被害人顯示所佩帶的槍支。無論行為人是否實際使用了槍支出不影響對此情形的認定。

中文名稱
持槍搶劫
解釋1
實施搶劫,手中持有槍支
解釋2
或者向被害人顯示所佩帶的槍支
罪名
搶劫罪(吸收非法持有槍支罪)
刑罰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更多
司法解釋
如果行為人並未實際持有槍支,而是口頭上表示有槍;或者雖然隨身攜帶有槍支,但未持在手中,也未向被害人顯示,均不屬於這種情形。行為人所持的槍支,應當是屬於公安機關制定的有關槍支管理法中規定的槍支范圍。如果行為人以假作真,如手持模擬槍等,則也不屬於這種情形。持槍搶劫的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大,對公民人身權利包括健康權、生命權的威脅也很大,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而且行為人的持槍行為本身往往已構成本法第128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槍支罪。若行為人所持的槍支系非法製造、買賣、盜竊、搶奪、搶劫而來的,則不僅應追究其持槍搶劫的刑事責任,對其非法製造、買賣、盜竊、搶奪、搶劫槍支的行為也應認定為相應的犯罪,實行並罰。

刑罰判罰
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處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持槍搶劫』是指行為人使用槍支或者向被害人顯示其持有,佩帶的槍支進行搶劫的行為。」從這一司法解釋可以看出,持槍搶劫除了直接使用槍支作為搶劫的暴力或脅迫手段外,還包括向被害人顯示持有、佩帶的槍支,以此作為威脅被害人手段的情形。如果行為人並未攜帶槍支但卻謊稱有槍,以此來威脅被害人的;或者雖攜帶了槍支,但並未使用,也沒有向被害人顯露,而是暗藏在身上,准備在特殊情況下使用的則不能認為是「持槍搶劫」。刑法之所以把持槍搶劫規定為搶劫罪的加重犯,是因為這種搶劫對被害人或周圍群眾的生命安全構成重大威脅。

關於「槍支」的概念和范圍,上述司法解釋指出,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的規定」。該法明確規定:「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葯或者壓縮氣體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持槍搶劫」中的槍支,其來源如何,在所不問(當然,如果槍支來源非法,同時又觸犯有關槍支犯罪的,則影響到數罪)。這里需要探討的一個問題是,行為人持假槍搶劫的能否視為「持槍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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