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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聽證室

發布時間: 2020-12-02 14:57:01

1. 稅務機關處罰聽證程序由什麼部門主持召開

聽證會由稅務機關負責人指定的非本案調查機構的人員主持,當事人、本案調查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參加。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當事人委託代理人參加,應當向其代理人出具代理委託書。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迴避申請,應當在舉行聽證的3
日前向稅務機關提出,並說明理由。對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復核一次。

2. 稅務聽證和稅務行政復議的區別(稅務聽證和稅務行政

稅務聽證和稅務行政復議是兩種不同的行政程序。

稅務聽證是在稅務機關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納稅人不需繳納罰款即可要求舉行聽證,而納稅人要申請稅務行政復議必須先依法履行全部納稅義務,未履行義務的復議申請,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聽證受理范圍窄,只有稅務機關對納稅人作出罰款的處罰決定時,納稅人才可要求聽證。復議的范圍則較寬,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提交納稅保證金或提供納稅擔保行為、阻止出境行為、稅收強制執行措施、行政處罰行為、拒絕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或不予答復的行為和法律、法規規定稅務機關受理復議的其他具體行為不服的,都可申請復議。

要求聽證有罰款數額限制,如對公民罰款20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組織罰款1萬元以上,才能要求舉行聽證;而申請復議沒有數額限制。舉行聽證後,納稅人對作出的處罰決定仍然不服,在繳納罰款後仍可申請行政復議。國家稅務總局發[1997]125號文件第三條也明確規定:納稅人接到稅務處理決定書後,在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沒有繳納或沒有繳清稅款及滯納金,過期後被稅 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而繳清了稅款和滯納金的,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對納稅問題提出的復議申請,復議機關不予受理。

3. 納稅人在稅務行政處罰聽證過程中享有哪些權利

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根據《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

  1. 第八條 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當事人委託代理人參加聽證的,應當向其代理人出具代理委託書。代理委託書應當註明有關事項,並經稅務機關或者聽證主持人審核確認。

  2. 第九條 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迴避申請,應當在舉行聽證的3日前向稅務機關提出,並說明理由。聽證主持人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認為自己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聽證的,應當自行提出迴避。

  3. 第十四條 聽證過程中,由本案調查人員就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予以指控,並出示事實證據材料,提出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就所指控的事實及相關問題進行申辯和質證。聽證主持人可以對本案所及事實進行詢問,保障控辯雙方充分陳述事實,發表意見,並就各自出示的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辯論。辯論先由本案調查人員發言,再由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答辯,然後雙方相互辯論。辯論終結,聽證主持人可以再就本案的事實、證據及有關問題向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調查人員徵求意見。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4. 對稅務機關做出的哪些行政處罰可以申請聽證

有兩種情況: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96]第63號)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稅務案件調查取證與處罰決定分開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1996〕第190號)中《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第三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1萬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並告知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5. 稅務機關應當舉行聽證的主要事項有

稅務機關應當舉行聽證的主要事項有:
(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稅務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2)稅務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許可事項;(3)稅務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事項。

6. 稅務聽證中「稅務機關負責人」具體指那些人區縣稅務機關的稽查局可以組織聽證嗎

稅務機關派出的負責聽證的人員。
是可以的,組織聽證的稅務機關是做出相關處罰的稅務機關。

7. 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的申請期限為多少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稅務案件調查取證與處罰決定分開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1996〕第190號)第四條的規定
:「要求聽證的當事人,應當在《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送達後3日內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聽證;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8. 對稅務機關做出的哪些行政處罰可以申請聽證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內會第十容次會議修改)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稅務案件調查取證與處罰決定分開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1996〕第190號)中《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第三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1萬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並告知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稅務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9. 稅務行政處罰哪些要聽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回
第二條 稅務行政處罰的聽證答,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和便民的原則。

第三條
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一萬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並告知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四條
要求聽證的當事人,應當在《稅務行政處罰的事項告知書》送達後三日內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聽證;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稅務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
可見,只要你自己申請聽證,稅務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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