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機關
㈠ 條件符合特赦令的,辦案機關為什麼不給意見呢
作為他的來親人來說,你的心情源可以理解,但作為執法機關來說,他得依法辦事,事出有因,於法有據,不可能感情用事,尤其現在法制越來越規范,執法團隊的素養更加專業,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他們有自己的判斷,他們不僅要對自己負責,而且更要對黨和國家負責,對人民負責,對社會負責,相信我們的司法機關會做出最妥當的處理。
㈡ 現行憲法規定,我國有權決定特赦的國家機關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章國家機構
第六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十七)決定特赦;...國家主席只是宣布這一特赦而已。祝你好運
㈢ 未滿十八歲刑期兩年剩刑期不到一年這個都符合特赦條件啊為什麼辦案機關說釋放後對社會有危害性請名師解答
這個是經過評估的,根據犯罪情況及改造表現情況做出的認定。
㈣ 我國有權決定特赦的國家機關是
2 全國人大常委會
《憲法》第六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四)解釋法律;
(五)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七)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八)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十)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十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十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並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三)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十四)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
(十五)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
(十六)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
(十七)決定特赦;
(十八)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
(十九)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二十)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二十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特赦是對特定的人可免除刑罰的執行,但不可免除刑事追訴,即只能消滅其刑,不能消滅其罪。
㈤ 據憲法規定,特赦在審批機關判決前,後都可以施行嗎
一、我國憲法中對特赦的規定新中國成立後,我國憲法法律中對特赦制度一直都有明確規定。1949年9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7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行使頒布國家的大赦令和特赦令的職權。1954年憲法規定將大赦和特赦的決定權分別賦予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7條第12項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大赦職權,第31條第15項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特赦職權。同時1954年憲法第4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發布大赦令和特赦令。此後,1975年憲法未對赦免制度作出規定。1978年憲法和1982年憲法均規定了特赦。
根據現行1982年憲法第67條第17項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決定特赦的職權;根據第8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發布特赦令。
二、我國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中對特赦的規定
我國1979年刑法和現行的1997年刑法中在關於累犯構成條件的規定中,涉及了對特赦的規定。刑法第65條第1款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刑法第66條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我國刑事訴訟法也有涉及特赦的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此外,我國引渡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也有涉及特赦的規定。根據兩部基本法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的職權。根據引渡法規定,外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的引渡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請求國法律,在收到引渡請求時,由於被請求引渡人已被赦免,不應當追究被請求引渡人的刑事責任的,應當拒絕引渡。
㈥ 為什麼人大通過特赦令要先由人民法院裁定和人民檢察院監督再由司法機
這是法定的特赦程序。
根據《憲法》第67條和第80條規定,特赦由全國人民代專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由屬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發布特赦令。
國家主席發布特赦令後,監獄管理部門、看守所、社區矯正機構等刑罰執行部門,將根據特赦決定規定的條件和標准,審核他們所在的刑法執行機構中的服刑犯人符合特赦條件,然後准備這些人的材料,提交到法院,由法院進行裁定。
法院裁定後,刑罰執行機關才可以根據法院裁定書,按照相關程序釋放犯人了。這是特赦的一般程序。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整個特赦過程是由檢察院全程監督的。
㈦ 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決定a.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b.特赦c.戰爭與和平問題d.全國總
選擇A\B\D
根據憲法,戰爭與和平問題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
人大常委會無權決定
㈧ 公安機關不給出徵求意見涵咋辦法,就說孩子特赦後對社會有危害性,
咋辦?公安機關不給出徵求意見函,自有公安機關的道理,你家孩子犯法,居然要求公安機關給予特赦。知道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這句話嗎?古人皇帝尚且遵守,而你作為一個現代人生長在這樣一個現代化的法制社會,居然還想有特殊照顧,奉勸你孩子犯法就應該接受國家法制教育,我們國家是法制社會,請你不要做無謂的努力。
㈨ 未成年人特赦條件達到需要所在公安機關審查嗎
特赦的程序主抄要由三部門負襲責。
1、監獄會對符合條件的犯人摸底,材料准備好後上報給監獄管理部門審定。
2、審定後,監獄管理部門會把材料報給監獄所在地的有關中級法院,法官對材料進行核實,如發現疑問可利用庭審的相關程序進行調查,確認無誤後作出裁定。
3、檢察機關會派專人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意見。